第三章 台北市新移民就業服務之分析
第三節 台北市新移民就業服務的實施情形
壹、台北市就業服務機構
儘管各國以普遍建立公共教育服務體系,並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公 共就業服務體系效率的衡量標準上存在爭議。因為在宏觀研究中,需要考 慮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的外部性問題。這裡的外部性是指經濟主體的行為對 第三方的影響。從福利的角度看,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既存在正的外部性也 存在負的外部性,正的外部性表現為公共部門給予求職者的補貼對雇主是 有利的;負的外部性表現可能減少其他求職者的工作機會。(馬樹才、張 華新,2009)一些研究認為正的外部性大於負的外部性,但也有一些研究 如 Petrongolo 和 Pissarides 的研究認為兩個外部性是等價的,因此在福 利上沒有改進。從微觀上看,國內外大量的研究都證明了公共就業服務體 系在職業搜尋和就業職位的調節上富有效率,Kluve 對歐洲國家公共就業
服務體系的效率進行了研究,採用滿意度的方法衡量的結果顯示與投入相 比,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在職業介紹、職業諮詢和職業指導等方面富有效 率。(張華新、劉海鶯,2009)
一、組織
以台北市之產業發展來看,其產業以轉變以服務業為主,且職業多主 管及專業人員,而傳統製造業的工作機會減少,取而代之的是金融服務、
電子、資訊等。可預見的,整個就業市場對中高級人力的需求將趨於強勁,
低技術或非需求性技術提供者將成為高失業的潛在危險群,而這些族群通 常為中高齡的負擔家計工作者,在這種劇烈的產業結構中,從逐漸沒落的 產業所流出來的勞工,需要花一點時間,或是遷移,或是接受新的職業訓 練之後,才能再找到適合的工作。而以上所述兩種失業者都是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所要服務之對象。
光復之初,前東南長官公署核設了「台北市職業介紹所」。1963 年更 名為「台北市就業輔導所」。台北市升格為院轄市後,市府有鑒於人力資 源調配與有效運用,對於市府建設的推進與工商業的繁榮具有深鉅的影響
。
1969 年擴大編制,成立「台北市國民就業輔導處」。1988 年改隸「勞 工局」為「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國民就業輔導中心」。1994 年更名為「台北 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
在經營型態上,已由傳統「以公民為導向」轉型為「以顧客為導向」
的企業服務模式,全體同仁無不秉持著追求卓越、超越顛峰的工作精神,
服務群眾,為邁向新的紀元而共同努力。
台北市在 1963 年省轄市時期即設立就業服務機構,並兼管職業訓練 業務,及至 1983 年另成立職業訓練中心,始專責就業服務工作。早期隸 屬於社會局,1988 年改隸勞工局。依據「台北市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組織 規程」第 3 條規定,設置三課主管職業介紹、就業後輔導工作、被資遣員
工再就業之協助、雇主服務、就業甄選、應屆畢業生等專案就業服務、就 業資訊系統服務、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之協助、特定對象之 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就業巡迴服務、職業輔導、就業諮詢、職業心理測 驗、技能檢定、職業分析、薪資研析、就業市場調查、專技人力調查、就 業市場季報、就業研習班、北市就業簡訊及業務宣導等事項。(林俊豪,
2005)如圖 3-5 與圖 3-6 所示。
資料來源:林俊豪(2005)
局長
台灣就業服務制度係依據現行職訓局組織通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組織通則,及就業服務法與直轄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而建置與 設計。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法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
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 20,000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準此,目前主管機關共設置七所公立就服中心、35所就服站、九 個台,7個縣市政府就服據點詳如下表。此外,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負 責大專以上青年就業輔導工作;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負責 國軍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安置業務;法務部所屬之監獄與輔育院(矯正學校) 則設有技藝訓練與職業輔導;而司法院所屬之臺北、臺中、臺南與高雄 等四個地方法院設有少年觀護所,職掌個案調查、學習技藝及心理測驗 等處遇矯治及建議工作。因此,台灣當前就業服務的主要工作內容計有 下述數項:
(一)求職服務
免費幫求職者找工作,只要求職者年滿 15 歲以上之台灣國民或具 有合法工作之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可親至就業服務中心各就業服務 站,由櫃檯服務員依據求職者的工作意願、興趣及能力予以推介就業,
並視個別需要提供後續服務。
(二)職業心理測驗評量
不管求職者是初出社會的職場新鮮人,尚未釐清就業方向,或是 求職者想要轉換跑道,但卻苦無頭緒,就業服務中心提供求職者免費 的職業心理測驗評量,根據您施測結果由櫃檯服務人員透過職業界受 程序來進行就業媒合。
(三)職業訓練諮詢及推介
求職者想要再次規劃重新習得一技之長或是有工作意願但工作能 力相對不足,透過個管員提供簡易就業諮詢、職業訓練諮詢,推介適 合參訓的職訓課程,讓求職者開啟另一片天地。
(四)個案管理服務
就業中心為求職者提供個案管理服務,內容為個別化服務及諮商 晤談,針對求職者的就業競爭力提出具體的服務策略。
(五)就業促進研習班與創業研習班
先分析就業與創業市場概況,讓求職者掌握就業市場趨勢與創業 最新脈動,並傳授撰寫履歷等應徵面試技巧的方法或邀請創業者分享 自身創業經驗,讓求職者能順利就業。
(六)就業諮商及心理治療
透過就業中心專案禮聘之專業諮商師與心理治療師進行晤談,提 供求職者適當的建議,協助求職者釐清就業問題,並視諮商結果提供 進一步轉銜服務。
(七)就業促進津貼等措施
針對非自願失業者,將協助求職者透過申請就業促進津貼來暫時 減輕生活的經濟壓力,再輔以就業保險失業給付暨配套措施,例如電 腦學習券來強化失業者的就業競爭力讓失業者順利重新踏入職場。
(八)雇主服務暨專案徵才活動
除了提供求職民眾就業服務外,雇主服務更是服務中心力圖延伸 的服務觸角,由深具熱忱的工作開發員團隊為人事部門量身訂作完備 的人才招募計畫,定期或是依招募主題舉辦專案徵才活動。
(九)外籍勞工申請與轉換
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階段外勞政策暨引進措施,就業中心成 立外籍勞工工作站,除依「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之協助 計畫」辦理相關業務外,並於每週四、五定期提供外勞雇主轉換、承
接之服務,以保障雇主與外籍勞工雙方的權益及義務。
(十)數位化就業服務
2005 年起,就業服務中心致力朝向「客戶關係管理(CRM)」服務,
提供客服諮詢專線服務與「OKWORK」(http://www.okwork.gov.tw)網 站,求職者能利用電話服務得到 24 小時全年無休的人力資源網站服 務。(台北市就業服務白皮書,2006)如表 3-7 所示。
二、相關法律
政府辦理國民就業服務,乃為整體施政之一環,其需各種相關法規 作為機關設置及職權行使之依據,自不例外。在組織法規方面,政府陸 續成立之各個就業服務機關及所屬機構,均經訂頒組織法令作為設置依 據。其中,在中央機關部分,均依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之法律設置;
而在地方機關部分,則依省市政府發布之行政命令成立。至於省、市部 份,則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等,
係依省、市議會通過各該處、局之組織規程設置。而各該處、局所屬各 就業中心,則由省、市政府各依勞委會於 1992 年 7 月公布之「省市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制訂各地區就業服務中心組織規程,作為設置 之依據。易永嘉(2001)
在業務法規方面,由於台灣就業服務之行政體系並未統一,各主管 機關因其服務對象之不同,各有不同之法令規定,致形成多元現象。目 前政府就業服務可概分為三個體系。即:1.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負責退除役官兵之就業服務;2.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負責 大專以上畢業青年及海外回國留學生之就業服務;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暨省、市就業服務機構,負責上述兩者以外,一般國民之就 業服務。以下即簡要介紹公立就業服務之相關法令與其主要目的與功 能。如表 3-6 所示。
表 3-6 台灣就業服務機構相關法令內容表
件,可詳見於甄試簡章的內容。下列分別詳述其資格與條件:
1.個案管理員
個案管理員主要是提供一對一專業化、深度化就業服務,並針對 求職者的個別需求,提供就業諮商、職業心理測驗、就業促進研習活 動、職業訓練或其他服務方案,使求職者具備職場上所須之競爭力,
進而得以適性就業。
(1)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並有國內就業促進、社會工 作、心理治療或人力資源等相關實務直接服務工作經驗 2 年以上 者,前開相關實務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應為全職受薪工作,且不含 志願服務或實習性質經歷;或
(2)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勞
(2)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