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就業服務之探討
第一節 就業服務的意義與內涵
第一節 第一節 就業服務的意義與內涵 就業服務的意義與內涵 就業服務的意義與內涵 就業服務的意義與內涵
壹、就業服務的意義
就業服務一詞是由英文 Employment Services 翻譯而來的,最早是由英 國開始使用,大約在 20 世紀初期方產生此一名詞,不過,英國早期稱為 勞動交換(Labour Exchange),後在改稱為職業交換(Employment
Exchange),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國政府定名為國民就業服務(National Employment Service),沿用至今。但在國際之間,大多數的國家,現在都 已通用 Employment Service 一詞,而美國目前採用 Job Service。(陳國均,
1987)
對於就業服務的意義,在就業安全辭典(1991)中解釋為:荐舉人力 填補職缺,及提供適當就業機會推介尋找工作者就業,以平衡人力供需,
台灣地區於民國三十五年起各縣市政府所設職業介紹所,都將其角色定位 於此,故提供求職、求才登記,及推介就業等工作。但隨知識的累進就業 市場需求的變遷,就業服務的角色,也從「中介者」(broker)擴大到適才適 所目標的達成,所以服務內容除職業介紹外
還包括就業諮詢、職業分析及就業市場資訊的提供等。
另外,在現代經濟學辭典(1991)的解釋為:就業服務是試圖使職業 申請者找到合適的工作空缺之公私立機構,企業把他們的空缺職位之類型 和數目通知就業機構,而這些機構把申請人介紹給企業之前,常常對他們 進行初步的篩選。換言之,就業服務的主要功能為「職業介紹」,且多數 學者都認為「職業介紹」是就業服務的基本任務。(張瑛蘭,1994)
就業服務是專指政府協助國民一種廣泛性的就業服務措施,其目的在 使人盡其才,事得其人,也就是為求職者謀得適當的工作,為求才者羅致 適當的人才,使人與事得到適當的配合,而發揮工作效能,使全民充分就 業,國家經濟繁榮,國民生活水準提高(陳國鈞,1987)。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二條第一項指出:就業服務係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 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在一般性定義係指「媒合求職與求才者,以輔 導國民就業之各種服務;是促進國民就業、減少失業與轉業的措施。」(詹 火生、彭台臨、郭振昌、陳聰勝,1995)
由上述可知就業服務是依據各國為達到生活安定所衍生出來,對於就 業服務的意義說明,中外各有不同的解釋,包括如下:
1984 年國際勞工組織之第八十八號公約第一條規定:就業服務的主要 任務是與有關公私機構合作,使其成為就業服務的最佳組織,為國家整個 計畫的一個部份,俾達到充分就業以及運用生產資源的目標。
20 世紀以來,西方發達國家針對原有就業服務制度中的不足,對公共 就業服務制度進行了改革和調整,具體體現在:改革社會福利和失業保障制 度,促進再就業;加強對勞動者的培訓和再培訓,提供勞動者得適應性和 流動性,以減少結構性失業;以促進勞動力市場靈活化為目標,改革就業 制度,這樣的調整,使得西方國家自 20 世紀 90 年代以來出現的較為嚴重 的失業問題得到緩解,這一方面保障了經濟資源得合理配置,促進了其經 濟發展;另一方面也緩解了社會矛盾,為其經濟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環 境。(陳際華、韓振燕,2009)在就業市場不斷的變更後,就業服務趨向 於人力運用中心(manpower center)。就業服務的業務不再侷限於受理求 才、求職登記、媒介人與事,及給予求職者職業指導。在西方工業國家中,
更是將就業訓練、失業(救業)保險、勞動力調查以及人力規劃納入,充 分發揮就業服務的職能。
依據大英百科全書 1978 年版的解釋:就業服務其現代意義等於人力 政策(manpower policy)之執行,而所謂人力政策就是「政府為了確保勞 動力的充分就業而執行的各項計畫與活動」,諸如:就業安置、就業訓練、
失業保險、增加勞動力與行業移動的種種措施、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方 案、各類劣質勞動力的輔導專案、興辦公共工程以創造就業機會以及就業
市場的研究與預測等等(薛文郎,1984)。
美國學者華德弗蘭德氏(M.A.Friendlander)在其著作社會福利概論
(Introduction to Social Welfare)一書中的解釋:就業服務是替工業與勞工 服務的一個重要社會組織,主要的功能是使工人與雇主得以發生聯繫,使 招募工人的安插得以順利進行。換言之,就業服務是協助工人尋找適當的 工作,另一方面也是協助雇主物色合格的工人(成之約,2000)。
依台灣就業服務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就業服務係指協助國民就業 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張鏡予在社會安全制度一書中,將就業服務解釋為政府對國民一種廣 泛的職業的服務。
康國瑞在其所著各國社會安全制度一書中,說明就業服務是協助物色 人才,羅致人才,發掘人才,使每一有工作意志與工作能力的人,均能獲 得適當的工作機會與合理的報酬。
吳錦才在其就業服務理論與基礎一書中,認為就業服務係指政府運動 組織力量與整合方法,充分結合社會之資源力量,協助國民解決就業問 題,以實施就業安全政策,建立社會安全制度為目標的一項主要工作。
台灣就業服務法定義:就業服務是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 提供之服務。(引自孫美容,1999)
綜合上述,可知就業服務乃是為解決就業市場上求職求才者所需的資 訊與服務,因應不同的研究理論,各國發展深具自我特色的就業服務,以 滿足就業市場需求,畢竟各個就業市場所需就業的人力、人才有所區別,
如何協調人力、人才供給達到充分就業,即是就業服務的目的。
貳、就業服務的內涵
提到就業就不能不提到工作,就業即是找到一份工作,而工作常被定 義為「有報酬的就業」,這個定義與一般以金錢作為評量工作的觀念相一 致,但是忽視了工作具有深遠個人及社會的涵義,並且常會扭曲社會對工
作的看法。以家庭工作為例,從「有報酬就業」的定義來看,家庭主婦在 家的工作就不算是「工作」,這與「有報酬就業」市相衝突的。另外,將 工作以「待遇」視之,也會造成「待遇」與「價值」的混淆,以至於產生 高待遇的人有高人一等的幻覺,而沒有收入的人就成為「沒有價值」的人。
「待遇」與「價值」的混淆是因傳統上根深蒂固的將「高貴的」與「低賤 的」工作區分。事實上,工作應無貴賤之分。
工作是人生的分水嶺,決定他未來生活發展的流向。就每個人ㄧ生發 展階段看來,在青少年期,就必須接受教育,為未來就業預做準備;待步 入成年後,婚姻生活與職業生活則為其生活重心。從經濟觀點看,職業或 工作能使人由工作中的表現,獲得心裡的滿足。根據發展心理學家研究發 現:(1)分析研究各方面傑出的人才,所得結論是人生的真正黃金時代在 於 25~40 歲之間,是創造與成就的最佳時期;(2)調查退休後的老人,要 他們主觀指出一生中最愉快的時期,所得的結果是,多數人回答 25 歲至 45 的這段時間是令人愉快的回憶。這一段期間,個人完成學業,進入社會 從事職業生活,及結婚成長開始家庭生活。由此兩個研究發現,可以了解 到工作對個人生涯發展的重要性,而惟有選擇最適合自己能力、興趣的工 作,才能在工作上有所發揮,能夠在事業上有所成就。
由於人口變動,科技進步及社經環境的發展,使就業市場情勢變化很 大,失業與就業問題已是世界各國最關心的議題。失業率已列為國家人民 生活「痛苦指數」的重要指標之ㄧ,因各國就業服務的運作面臨負責及多 元性的就業環境,而有不同的解決途徑。就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及建議書內 容來歸納,國際勞工組織設立於 1919 年,其目的在於藉著各會員國勞資 雙方代表及政府代表共同參與國際勞工大會及有關的委員會,以促進社會 正義的形成。國際勞工組織以其公約建議書的方式建立國際勞動標準之原 則,其內容包括結社自由、就業及訓練政策、勞動條件、勞資關係及社會 安全等項,我們以其第 122 建議書之有關就業政策的建議書(1964 年)揭
示的就業政策目標如下:
1.就業政策的目標
基於刺激經濟成長的發展,提昇生活水準,以配合人力需求與克 服失業與低度就業觀點,每個會員國應聲明與追求促進充分的、
生產性的及自由選擇的就業政策。
2.就業政策應確保
(1) 為所有有工作能力與尋求工作者之工作。
(2) 這種工作儘可能具生產性。
(3) 讓每位勞工有自由選擇就業與取得很適合他工作之資格,俾 利用其技術奉獻於工作之機會,而無關於其種族、膚色、性 別、宗教、政治觀點,國家血統或社會起源。
3.就業政策應充分考慮經濟發展之階段與層次、就業目標及其他經 濟、社會目標,並應藉有效方法追求適合全國實際情況的目標。
國際勞工組織於 1948 年通過「第八十八號公約有關就業服務 組織之公約」,此公約又稱為「就業服務公約」,此公約第六、
七、八條明確地指出為達有效地召僱與就業的目的,就業服務機 構的主要工作內涵:
(1) 協助工人尋求適當職業並協助雇主尋求適當工人,尤其應依 照全國的規則。
A 必須了解登記求職者的職業資格,經驗與願望,於必要時檢 驗其體格與職業能力,並於適當時協助他們獲得訓練指導或職 業訓練。
B 了解雇主提供就業服務機構的工作機會及所需人才的資格。
C 將具有適當的體格與技能之求職者推荐給求才的雇主。
C 將具有適當的體格與技能之求職者推荐給求才的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