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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台指選擇權

一、台指選擇權之構成要素

台指選擇權之構成要素共計六項:

(一) 買方(holder)及賣方(writer),買權(call option)及賣權(put option)

台指選擇權「買權」是買方在約定期間內,以約定之價格,買入台指選擇權的 權利,反之「買權」之賣方則有應買方要求,在到期日時履行賣出之義務。「賣 權」是買方在約定期間內,以約定之價格,賣出台指選擇權的權利,反之「賣權」

之賣方則有應買方要求履行買入之義務因此在買賣雙方會有四種基本組成 (1)買入買 權(buy call) (2)買入賣權(buy put),(3)賣出買權(sell call),(4)賣出賣權(sell put),並由 此衍生多種操作策略。

(二) 權利期間

台指選擇權權利之行使有一定期間,在每個月的第三個星期三為到期日,從交 易日到到期日即為權利期間。

(三) 標的物

台指選擇權的全名為「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台指選擇權的 標的物就是「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台灣期貨交易所每月提供台 指選擇權近三個連續月契約以及二個季契約,總共五個契約供市場交易,而季契約 固定設在 3、6、9、12 月,而近三個連續月契約,其履約價格間距為 100 點,季契 約履約價格以 200 點為一個間距。

(四) 履約價序列

台指選擇權新到期月份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 盤價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約價格契約,履約價 可分價平履約價、價內履約價及價外履約價,除價平履約價外,其餘兩種履約價對 買權跟賣權的意義是不相同的。三種履約價位之意義說明如下:

1.價平履約價:當台指選擇權的履約價格等於標的物現價時,此履約價格即稱為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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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價,標的物現價通常不會剛好是整數,所以會以最貼近履約價格為價平履約 價。

2.價內履約價:表示台指選擇權的履約價格是屬於有內含價值的,對買權而言,履約 價低於大盤指數市價,且非最接近價平履約價即可稱為價內履約價之買權;對賣權 而言,履約價高於大盤指數市價,且非最接近價平的履約價即可稱為價內之賣權。

3.價外履約價:表示台指選擇權的履約價格全部屬於時間價值,而並沒有任何內含價 值的,一旦時間流逝,價格極可能歸零,對買權而言,履約價高於大盤指數市價,

且非最接近價平履約價即可稱為價外履約價之買權;對賣權而言,履約價低於大盤 指數市價,且非最接近價平的履約價即可稱為價外之賣權。

(五) 權利金

權利金(premium)係指買方需支付約定金額,以取得處理標的物之權利,台指選 擇權的買方支付權利金後,在權利到期期間,買方同時擁有內含價值及時間價值,

意即權利金等於內含價值加上時間價值之和,所謂台指選擇權的內含價值,對買權 意味著標的物的現貨價格高於履約價格,對賣權意味著標的物的現貨價格低於履約 價格,亦即:

買權的內含價值=結算價(現貨價格)-履約價格。

賣權的內含價值=履約價格-結算價(現貨價格)。

而台指選擇權的時間價值等於權利金減去內含價值,時間價值會隨著到期日的接近 而價值遞減,而到到期日時,時間價值為零,亦即:

時間價值=權利金-內含價值。

(六) 結算交割方式

選擇權可分為歐式及美式選擇權,歐式選擇權之買方必須在契約期滿時,才可 要求賣方履行賣出或買進標的物之義務;而美式選擇權之買方則可在契約期滿前之 任一時點要求隨時履約,台灣期貨交易所之台指選擇權結算方式以歐式為主。台指 選擇權結算交割方式,採符合台灣期貨交易所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 日當天自動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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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台指選擇權之操作特性

有關台指選擇權之操作特性如下:

(一) 每月皆有到期日,台指選擇權到期後該契約無任何價值。

(二) 只要提供保證金(賣方)及權利金(買方),作為台指選擇權履約的擔保即可進行交 易,投入成本較小。

(三) 因為是以台灣加權股價指數為交易標的,並非擁有現貨,故未對投資人配股、

配息。

(四) 無論大盤局勢是空與多或者盤整時,皆有對應操作策略,且沒有次數限制(有口 數最大部位限制),台指選擇權操作策略非常靈活。

(五) 由交易所選擇特定交易者於市場中進行買賣報價,以提昇選擇權市場之流動 性,該特定人即造市者,造市者的主要功能在於提昇交易市場的價格密接性、

連續性、穩定性及市場流動性,並協助交易市場促成公平且資訊透明的交易。

(六) 交易所會對賣方部位進行每日結算,以確保選擇權買方權益不會損失(徐瑞民,

2011)。

三、 台指選擇權合約規格

表 2- 1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規格

項目 內容

交易標的 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

中文簡稱 臺指選擇權(臺指買權、臺指賣權)

英文代碼 TXO

履約型態 歐式(僅能於到期日行使權利)

契約乘數 指數每點新臺幣 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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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契約

自交易當月起連續 3 個月份,另加上 3 月、6 月、9 月、12 月中 2 個接續的季月,另除每月第 2 個星期三外,得於交易 當週之星期三加掛次一個星期三到期之契約。

履約價格間 距

 履約價格未達 3,000 點:近月契約為 50 點,季月契約 為 100 點。

 履約價格 3,000 點以上,未達 10,000 點:近月契約為 100 點,季月契約為 200 點。

 履約價格 10,000 點以上:近月契約為 200 點,季月契 約為 400 點。

 交易當週星期三加掛次一個星期三到期之契約,其履 約價格間距同近月契約。

 各契約自到期日之前一個星期三起,於前一營業日標 的指數收盤價上下 3%間,履約價格間距為近月契約 之二分之一。

契約序列

新契約掛牌時及契約存續期間,以前一營業日標的指數收盤 價為基準,依履約價格間距,向上及向下連續推出不同之履 約價格契約至滿足下列條件為止:

交易當週星期三加掛次一個星期三到期之契約,最高及最低 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上下 7%。

交易月份起之 3 個連續近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 基準指數之上下 15%。

接續之 2 個季月契約,最高及最低履約價格涵蓋基準指數之 上下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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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報價 單位

報價未滿 10 點:0.1 點(5 元)

報價 10 點以上,未滿 50 點:0.5 點(25 元) 報價 50 點以上,未滿 500 點:1 點(50 元) 報價 500 點以上,未滿 1,000 點:5 點(250 元) 報價 1,000 點以上:10 點(500 元)

每日漲跌幅

權利金每日最大漲跌點數以前一營業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 量加權股價指數收盤價之 10%為限

部位限制

交易人於任何時間持有本契約同一方之未了結部位總和,不 得逾本公司公告之限制標準。

所謂同一方未了結部位,係指買進買權與賣出賣權之部位合 計數,或賣出買權與買進賣權之部位合計數法人機構基於避 險需求得向本公司申請放寬部位限制綜合帳戶,除免主動揭 露個別交易人者適用法人部位限制外,持有部位不受本公司 公告之部位限制。

交易時間

 本契約之交易日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相同

 交易時間為營業日上午 8:45~下午 1:45

 到期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 8:45 ~ 下午 1:30

最後交易日

各月份契約的最後交易日為各該契約交割月份第 3 個星期 三;交易當週星期三加掛之契約,其最後交易日為掛牌日之 次一個星期三。

到期日 同最後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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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結算價

以到期日臺灣證券交易所當日交易時間收盤前三十分鐘內所 提供標的指數之簡單算術平均價訂之。其計算方式,由本公 司另訂之。

交割方式

符合本公司公告範圍之未沖銷價內部位,於到期日當天自動 履約,以現金交付或收受履約價格與最後結算價之差額。

資料來源:臺灣期貨交易所,2016

四、 台指選擇權基本策略

1. 買入台指買權(操作時機:交易市場強烈看漲)

對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後勢強烈看好時,可選用買入台指買權策略;投資人需付 出權利金以買得台指買權,並且可於股市強勁上漲而買權價格上揚時賣出以達獲利 目的,或是於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執行價與市價之差額賺取利潤。

公式︰ PL=MAX(S-X-p, -p)

PL ︰到期損益;S︰到期指數;X︰履約價格;p︰權利金 2. 賣出台指賣權(操作時機:交易市場溫和看漲)

對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後勢溫和看好時,可選用此策略;投資人可藉由賣出選擇 權賺得權利金,因賣出台指賣權乃預期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將上漲,亦即預期賣權將 不會被買方執行,故可獲得權利金之利潤,但須負擔大盤因突發事件下跌而被要求 履約的風險。

公式︰PL=MIN(S-X+p, p)

PL︰到期損益;S︰到期指數;X︰履約價格;p︰權利金 3. 賣出台指買權(操作時機:交易市場溫和看跌)

對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後勢溫和看壞時,可選用此種策略;投資人可藉由賣出選 擇權賺得權利金,因賣出台指買權乃預期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將下跌,亦即預期買權 將不會被買方執行,故可獲得權利金之利潤,惟須負擔大盤因利多事件逆勢上漲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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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要求履約的風險。

公式︰ PL=MIN(X-S+p, p)

PL ︰到期損益;S︰到期指數;X︰履約價格;p︰權利金 4. 買入台指賣權(操作時機:交易市場強烈看跌)

對台灣加權股價指數後勢強烈看壞時,可選用此種策略;但投資人需付出權利 金以取得台指賣權,並可於股市劇烈下挫而賣權價格上揚時賣出以達獲利目的,或 於到期時以現金結算履約價格與市價之差額計算損益。

公式︰PL=MAX(X-S-p, -p)

PL ︰到期損益;S︰到期指數;X︰履約價格;p︰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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