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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參與者,並於 2001 年 4 月 21 日推出小型台指期貨,其契約乘數僅台指期貨的四分 之一,更適合一般小額的資金。之後於 2003 年 6 月 30 日再推出台灣 50 指數期貨。

(三) 遠期契約 (Forward Contract)

遠期契約為交易雙方自行協議在某一特定日,買方(賣方) 可以特定價格買進(賣 出)某資產的契約,以滿足雙方的需求。台灣現階段的遠期契約有遠期利率契約及遠期 外匯契約。

遠期契約與期貨契約(Futures)十分相似,二者不同特性包括:(1)期貨契約於期貨 交易所買賣交易,遠期契約則由雙方自行決定磋商契約之地點;(2)期貨契約中之標的 物、合約數量、合約價格、合約到期日等條件,非由雙方自行議定而是由交易所制定,

因此屬於標準契約;(3)期貨契約之參與者需繳交保證金(初始保證金),且保證金不足 時(維持保證金)須追繳保證金,否則將被迫將合約反向平倉(俗稱斷頭),以確保交易安 全。遠期合約早在 12 世紀在歐洲市集就已出現,期貨契約也早在 17 世紀中的大阪交 易。

(四) 金融交換(Swap)

交換是一種以物易物的互利行為,運用在金融工具的操作上,即為金融交換乃指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濟個體(銀行或企業)在相互約定的條件(包括幣別、金額、期間、

計息方式、利率及匯率)下,將握有的資產或負債與對方交換的契約。目前台灣開放的 金融交換有利率交換、貨幣交換及股權交換等(林煜宗,2000;謝劍平、2014;邱富農,

2016)。

第二節 選擇權之概述

一、 選擇權淵源

選擇權起源於十七世紀荷蘭人購買鬱金香時獲利避險運用的工具。選擇權最早 被記載在文獻上的紀錄,是在十七世紀初期時,在荷蘭鬱金香被認為是貴族的象 徵,當時被有心人士炒作,致使鬱金香球莖的價格一路狂飆,遂帶動了鬱金香球莖 選擇權市場的發展,囿於制度的不完善及泡沫化的價格崩盤,造成選擇權的賣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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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義務,最後鬱金香球莖選擇權市場終於在 1636 年瓦解。

美國證管會於 1930 年代正式將選擇權交易納入監管,並將券商組成一個有買賣 權制度的店頭市場,1973 年美國正式成立全球第一個選擇權集中交易市場:芝加哥 選擇權交易所(Chicago Board Option Exchange,CBOE),同年 Fisher Black 與 Myron Scholes 發表了歐式買權的評價論文,首度以套利關係導出歐式股票選擇權的均衡價 格關係,提出了 Black-Scholes-Merton 選擇權訂價模型供選擇權定價之用,自此提 升了選擇權的應用與發展,Fisher Black 與 Myron Scholes 學者本身為物理學家及數 學家,利用物理學上的「熱傳導原理」找出金融市場上商品價格失衡之處,以獲得 風險套利的機會,從此套利變成金融商品定價的最重要觀念,使金融創新更為快 速。之後,隨著交易市場的成熟以及契約的標準化,成交量快速成長,而為提供更 多元的新金融商品供投資人投資選擇,1983 年 CBOE 推出全球最早發行的股價指數 選擇權-S&P100 指數選擇權,成為全球成交量最大的選擇權契約。同年費城交易所 (PHLX)推出第一個外匯選擇權。我國在 1998 年正式成立台灣期貨交易所,同時推 出第一項商品「台指期貨」。2001 年 12 月推出「臺指選擇權」,國內期貨交易從期貨 商品拓展至選擇權商品,市場之避險管道更趨多元化。2003 年 1 月推出我國第一項 非指數型商品「股票選擇權」,更加深了台灣金融市場的蓬勃發展。

二、 選擇權定義

選擇權是一種權利與義務分開來交易的契約,買賣雙方同意依約交易,交易的價 金是權利金(Premium),買方只要支付權利金,就可以依契約行使權利,擁有履約的權 利但没有義務,不必負擔任何的法律違約責任;賣方收取權利金,把權利拋出,只要 買方提出履約權利時,就必須承擔義務,且繳交保證金來擔保履約的義務。

在店頭市場,每售出一張選擇權,必須有對應的標的物商品存貨做準備;在集中 市場如:期貨交易所,選擇權以標準化的法定契約提供買賣雙方依約交易,選擇權的 標準化包括:資產標的、履約價格、履約方向、履約期間、契約量、到期交割月份、

交割方式及地點、最小跳動點、漲跌幅限制等,資產標的有股票、指數、外匯、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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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的買方保有在特定的日期或之前,以特定的價格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之特 定標的物的權利,分為買權(call option)與賣權(put option):

(一) 買權(call option)的買方支付權利金,向賣方取得一個買進持有資產的權利,買 方關心著標的資產未來行情價格的漲跌,當標的資產大漲時,買方就可以依契 約履約而持有資產,賣方只好給予買方標的資產,當標的資產行情不漲反跌,

買方没有道理履約,可以選擇放棄購買該標的資產。因此,想買進持有資產而 怕套牢者,可以考慮買進該資產的買權。

(二) 賣權(put option)的買方支付權利金給賣方,可以擁有依契約向賣權的賣方出售 標的資產的權利,但没有必要出售的義務,買方關心著標的資產行情是否可利 可圖,當標的資產下跌時,買方履約放空標的資產有利可圖,賣方只好接受買 方抛出的資產,當標的資產不跌反漲,買方没有道理履約,可以選擇放棄放空 標的資產。因此,想要放空標的資產而怕被軌空者,可以考慮買進該資產的賣 權。買權與賣權是不同的合約,不可以相互抵銷,只能以買賣相同(到期日、履 約價格及標的物)的選擇權來沖銷。

選擇權買賣雙方之契約權利與義務,於交易所透過以下方式可以獲得解決:

(一)買方任由選擇權到期不履約,則權利金由賣方取得,賣方之義務也跟著解除。

(二)買方在到期日之前履約,賣方必須接受履約條件,賣方獲得所有權利金。

(三)買方或賣方取得相反之選擇權部位平倉,解除了所有未來之義務。

三、 選擇權的履約時機

選擇權因買方執行權利的時間不同,可分為:

(一) 歐式選擇權(European option):買方買入選擇權後,在最後履約期日前不可行使 履約權利,必須於契約到期時,方可行使權利。

(二) 美式選擇權(American option):買方買入選擇權後,於到期日前的任一時點皆可 行使權利。

(三) 百慕達式選擇權(Bermudan option):介於歐式與美式選擇權之間,可於契約到期 日前之某些特定時點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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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美式隨時可能被要求履約,歐式買方不能於到期日前行使權利,在全球股價 指數選擇權僅芝加哥選擇權交易所史坦普 100(S&P100)指數選擇權採美式,多數交易 所上市之選擇權均以歐式為主。在台灣期貨交易所所交易的台指選擇權與股票選擇權 則是屬於歐式選擇權。

由於歐式選擇權的買方有權於到期日時,依市場情況來決定是否執行選擇權 利,而決定是否執行的關鍵在於選擇權的到期履約價值。當到期時如履約價值大於 零,則有利交易人執行權利;反之,如到期時履約價值小於零,交易人執行權利將 會有所損失,所以不具執行價值。因此,買賣雙方選擇權獲利的關鍵在於:

(一) 能否正確的研判市場行情趨勢 (二) 選定最佳投資策略

(三) 可靈活調整持股部位。

四、選擇權的風險

選擇權風險源自於選擇權獨特的評價方式,此風險可以衡量選擇權價格對於市場 變數變動的敏感度。選擇權價格係標的物價格、執行價格、標的物價格波動性、到期 日及利率的函數 ,因此任一因素或數項因素變動皆會影響選擇權的價格。由於變數 與選擇權價格間的變動關係呈非線性(nonlinear)關係,故選擇權風險甚難掌握。

選擇權敏感度指標包含下列五種:

Delta 選擇權價格對其標的物價格變動的敏感度 Gamma 標的物價格變動導致 Delta 值變動的數額 Vega/Kappa 選擇權價格對其標的物價格波動性的敏感度

Theta 選擇權價格隨著時間經過而變動的數額 Rho 選擇權價格對短期利率變動的敏感度

選擇權是一種風險不對稱的金融商品,買方在支付權利金後,對賣方只有買進 或賣出的權利但無義務,然賣方於收取權利金後即負應賣或應買的義務。交易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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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選擇權之買方在購買之時就付出全部的權利金(Premium),不管標的物價格如何 變化,這是買方所可能遭受之損失的極限,因此,買方没有繳交保證金之必要,相 對的,選擇權之賣方則須繳足保證金去掩蔽其部位之可能風險,以保證當買方想要 履約時,賣方有履行合約的誠意與能力。

五、選擇權模型

(一) Black-Scholes 選擇權模型

美國財務經濟學家 Fischer Black and Myron Scholes 於 1973 年聯合提出 Black-Scholes 選擇權模型。Black and Black-Scholes (1973)建構 B-S 選擇權定價模型(Black Black-Scholes Option Pricing Model)為包括股票、債券、貨幣、商品在內的新興衍生金融市場的各 種以市價價格變動定價的衍生金融工具的合理定價奠定了基礎。歷經約 40 年的驗 證,目前仍為研究學者及實務界所廣泛使用。Black and Scholes 是應用求解偏微分方 程式,再以變數變換的方式求解。因其定價方式具易理解性、求解容易、可擴充至 多變數,且具封閉解,故能獲得學者的認同。

(二) ARMA 選擇權模型

ARMA 模型(Auto-Regressive and Moving Average Model)是研究時間序列的重要 方法,由自我迴歸模型(簡稱 AR 模型)與滑動平均模型(簡稱 MA 模型)為基礎“混 合”構成。在市場研究中常用於長期追蹤資料的研究,如:Panel 研究中,用於消費 行為模式變遷研究;在零售研究中,用於具有季節變動特徵的銷售量、市場規模的 預測等。ARMA 模型有三種:自我迴歸模型(AR:Auto-regressive)、移動平均模型 (MA:Moving-Average)及混合模型(ARMA:Auto-regressive Moving-Average)

許多研究均認為金融資產報酬具有可預測性,報酬具有序列相關(series

correlation);換言之,本期報酬會受前幾期報酬影響。例如,Fama(1965)發現美國道 瓊工業指數成份股中有 23 家之股價報酬具有顯著一階正向(positive)之自我相關 (autocorrelation; AR1)。後續其它研究則提出金融資產報酬具有較一般性之自我迴歸 移動平均過程(autoregressive moving average; ARMA(p,q))。(De Bondt and Thaler, 1985, French and Roll, 1986,Fama and French, 1998, Conrad and Kaul, 1988, Lo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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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Kinlay, 1988, Jegadeesh, 1990, Lo and MacKinlay, 1990, Lehmann, 1990, Chopra et al., 1992, Gençay, 1996)。

(三) Corrado and Su 型態選擇權模型

Black-Scholes 模型在深入價內或深入價外時,常會產生定價誤差(mispricing),

Black-Scholes 模型在深入價內或深入價外時,常會產生定價誤差(mispri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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