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三節 台東縣國小家長會組織運作可行的改進之道
本節主要在探討台東縣國小家長會所面臨的問題後,其可行的改進之道。首先 是組織方面可行的改進途徑,再者為運作方面的可行改進途徑,最後,學校與家長 會成員對於成立全國性家長會組織與家長會法制化的看法。
壹、家長會在組織方面可行改進途徑
在 204 份問卷中,學校及家長會成員對於組織方面可行改進途徑,依填答人數 百分比由高至低,依序為「家長會的成員應不限於家長, 可加入如熱心的社區人 士」、「建立一套具體可行之法令,做為家長會組織運作依據」、「地方教育局與家長 會共同辦理家長委員訓練」、「訂定家長委員職責」、「成立地方性、全國性的家長會 團體組織,成為支持體系」、「家長會經費收支透明化」、「家長委員素質應設立基本 條件」、「設置監事,監督家長會組織運作」、「其他」;各佔填答人數百分比 53.9%、
50.0%、40.2%、39.7%、28.4%、20.6%、17.6%、13.2%、2.0%。分析結果如表 4-39 所 示:
表 4-39 家長會在組織方面可行改進途徑意見之次數分配表(複選)
組織方面可行改進途徑 次數 填答人數百分比 排序 家長會的成員不限於家長 110 53.9 1
建立具體可行之法令 102 50.0 2
辦理家長委員教育訓練 82 40.2 3
訂定家長委員職責 81 39.7 4
成立地方性、全國性的家長會 58 28.4 5
家長會經費收支透明化 42 20.6 6
家長委員素質應設立基本條件 36 17.6 7
設置監事 27 13.2 8
其他 4 2.0 9
總和 542 161.7
在學校及家長會成員對組織方面可行改進途徑,以「家長會的成員應不限於家 長,可加入如熱心的社區人士」填答百分比最高,其次是「建立一套具體可行之法 令,做為家長會組織運作依據」,其餘選項都未超過 50%。
在填答「其他」部分,受試者填寫意見如下:
「補助各校家長會經費,讓偏遠地區家長參與,而不必為捐款傷腦筋」、「有力人 士參與(如村長等)」、「偏遠小學已足矣」及「無」等。
根據研究結果,台東縣國小家長會,在組織方面可行改進途徑與洪淑慧(民 91)、陳富傑(民 93)、陳美莉(民 94)大致相同,填答百分比最高的前二項都是「家 長會的成員不限於家長」及「建立具體可行之法令」。
貳、家長會在運作方面可行改進途徑
在 204 份問卷中,學校及家長會成員對於目前家長會在運作方面認為可行改進 途徑,依填答人數百分比由高至低,依序為「配合家長時間,提升家長委員參與校 務的出席率」、「營造支持家長會參與校務的氣氛」、「辦理教育訓練,提高家長會成 員素質」、「出席學校各項重要會議,和學校共同做決定」、「開闢溝通管道,以利家 長會、教師會與學校行政三者良性互動」、「建立家長會獎勵辦法,獎勵推動家長會 有功人員」、「建立家長會成員正確的參與校務心態,避免過度干預校務發展」、「對 於學校重大活動,提供具體可行建議」、「辦理家長委員研習,提升其參與校務的知 能」、「辦理優秀家長會的觀摩」、「發行刊物,讓家長了解家長會的工作現況」、「其 他」;各佔填答人數百分比 52.9%、48.0%、46.1%、44.1%、39.7%、39.2%、38.2%、
35.8%、35.3%、28.4%、27.0%、1.0%。結果如表 4-40 所示:
表 4-40 家長會在運作方面可行改進途徑意見之次數分配表(複選)
運作方面可行改進途徑 次數 填答人數百分比 排序
配合家長時間 108 52.9 1
營造支持氣氛 98 48.0 2
辦理教育訓練 94 46.1 3
和學校共同做決定 90 44.1 4
開闢溝通管道 81 39.7 5
建立家長會獎勵辦法 80 39.2 6
建立成員正確的參與校務心態 78 38.2 7 提供學校活動具體可行建議 73 35.8 8
辦理家長委員研習 72 35.3 9
辦理優秀家長會的觀摩 58 28.4 10
發行刊物 55 27.0 11
其他 2 1.0 12
總和 889 435.7
在學校及家長會成員對目前家長會在運作方面認為可行改進途徑,以「配合家 長時間,提升家長委員參與校務的出席率」填答比例最高,其次是「營造支持家長 會參與校務的氣氛」,再其次是「辦理教育訓練,提高家長會成員素質」,與家長會 在運作方面的問題上比較後,兩者似乎有關聯。
研究結果與洪淑慧(民 91)、陳富傑(民 93)、陳美莉(民 94)大致相符。研 究發現,可能是家長委員大都白天要工作,無法常常參與學校校務工作,兩者在時 間協調方面產生困難,或是學校與家長會彼此無法溝通、協調,進而相互衝突,也 可能是家長會未辦理家長會成員教育知能訓練,而無法發揮組織的功能。所以,家 長會在運作方面可行的改進途徑中,最重要的是時間整合、改善組織氣候、計劃性 教育訓練等三項。
參、成立全國性家長會組織方面
在 204 問卷中,填答「贊成」成立各級家長會組織者,共有 116 位,佔 56.9﹪,
填答「不贊成」者,共有 88 位,佔 43.1﹪。調查結果如表 4-41 所示:
表 4-41 成立各級家長會組織意見次數分配表
成立各級家長會組織 次數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贊成 116 56.9 56.9
不贊成 88 43.1 43.1
總和 204 100 100
綜合贊成與不贊成者補充意見整理分析如下:
一、贊成聯合各校的家長會,進而立全國性的家長會組織補充意見:
(一)相互觀摩學習,共同成長,提升成員素質及參與校務知能。
(二)資源相互支援、交換心得,促進各校家長會的運作。
(三)如有全國性教育政策,可經由家長會組織提議以爭取較大的權益。
(四)獨立運作單位,以監督教育行政機構。
(五)組織結構較嚴謹,增加影響力。
二、不贊成聯合各校的家長會,進而立全國性的家長會組織補充意見:
(一)家長會成員良莠不齊,關係複雜,難以運作。
(二)地區性之文化、背景、社會不同,形式大於實質效益。
(三)成為政治操作工具,權力競爭之地而壞了原意。
(四)時間、空間上無法配合。
(五)因地制宜,各地家長背景、學校型態不同,分區可行性較高。
(六)家長會多是諮詢溝通的橋樑,不應過度干預專業的教育環境。
(七)市區家長會有錢講話較大聲,偏遠地區只是掛名,大校必然主導小校之所有 運作。
肆、制訂「家長參與教育法」方面
在 204 問卷中,填答「贊成」制訂家長參與教育法者,共有 150 位,佔 73.5%,
填答「不贊成」者,共有 54 位,佔 26.5%。調查結果如表 4-42 所示:
表 4-42 制訂家長參與教育法意見次數分配表
制訂家長參與教育法 次數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贊成 150 73.5 73.5
不贊成 54 26.5 26.5
總和 204 100 100
綜合以下分就贊成與不贊成者補充意見整理分析如下:
一、贊成制訂「家長參與教育法」補充意見:
(一)有法源基礎以為規範,作為施行之依據,避免權責不清。
(二)避免家長不必要之干預,建立支援教育之正確理念。
(三)規範家長參與孩子的教育和成長,要求家長善盡教養責任,扮演好親職角色。
(四)以法規為依據,方可善盡組織之功能。
二、不贊成制訂「家長參與教育法」補充意見:
(一)現行地方法規已足夠,尚不需提升其法源基礎。
(二)教育程度素質良莠不齊,避免淪為公器私用。
(三)適度參與校務較佳,決策交由專業人士。
(四)家長對教育所知有限,徒法不能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