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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國小家長會組織運作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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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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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東大學教育系所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魏俊華 先生

台東縣國小家長會組織運作調查研究

研 究 生: 趙文佳 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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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東大學教育系所 碩士論文

台東縣國小家長會組織運作調查研究

研 究 生: 趙文佳 撰

指導教授:魏俊華 先生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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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謝辭

論文終於順利完成了,一切點滴在心頭。

擔任教職近十年,再拾起書本回到母校教育研究所進修,重溫學 生夢是一件令人興奮又具有意義的事。雖然,在三年的求學過程中,

還要兼顧工作及家庭,可說是蠟燭兩頭燒,但這一切走得是如此的踏 實。

這一路上要感謝的人很多,首先要向指導教授魏俊華老師致上最 深的謝意,感謝魏教授的鞭策與悉心的指導,讓我能堅持到最後順利 完成論文,還要感謝口試委員林坤燦教授及侯松茂教授,兩位師長在 百忙之中,仍鉅細靡遺地針對本研究提出很多專業且精闢的建議,使 得論文更臻完善。

在研究所期間,承蒙諸位老師的啟迪與教導外,同儕間的切磋討 論與合作學習,以及貴人的相助,更激勵我勇往直前,不畏艱難的完 成學業,在此,特別感謝富傑、保東、司衛、豐銘、蓮英、明政、美 伶等,提供我諸多的資源與協助。

最後,由衷的謝謝父母的支持,無時無刻的關心,更感謝摯愛儷

馨分擔家務,無怨無悔的付出,使我無後顧之憂,謝謝家人給我最堅

強的力量。

(6)

台東縣國小家長會組織運作調查研究

作者:趙文佳

國立台東大學教育系所

摘 要

本研究主要是調查台東縣國小家長會組織運作的現況及所面臨的問 題,並探討其問題的改進之道;最後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建議。

本研究引用陳富傑(民 93)之「屏東縣國民小學家長會組織運作調查問 卷」作為本研究調查工具之參考,依據台東縣國小規模、分類之特色,稍作 修正後成為「台東縣國民小學家長會組織運作調查問卷」 ,以為研究工具。

本研究以台東縣 90 所國小及家長會為母群體,以學校規模比例分層隨 機抽樣,共抽出 60 所為樣本,對 120 位學校人員(校長、主任、家長會幹 事),120 位家長委員(會長、家長會幹部、家長會委員) ,進行問卷調查,

有效問卷為 204 份,有效問卷回收率為 85%;再將所收集的資料,以次數分 配百分比、卡方考驗、多重反應選項之次數分配與百分比

(multiple-response)等統計方法進行資料分析。

茲將本研究整理歸納,獲致以下結論:

一、台東縣國小家長會組織運作未能完全依照「台東縣各級學校家長會設置 辦法」來推動。

二、台東縣國小家長會具有協調溝通、意見諮詢、提供資源、促進合作、監 督制衡等功能。

三、台東縣國小家長會組織運作的問題,在於家長委員素質良莠不齊、沒有 時間參與及成員代表性不足等三方面。

四、台東縣國小家長會組織運作之改進途徑可從增加社會資源、法令的修訂 與建立家長參與的認知等三方面。

根據上述研究結論,提出若干建議以供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及相關人員參

考。

(7)

Investigation into the current structure and function circumstances of the parent organization in elementary

schools in Taitung

Wen-chia, Chao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explore the current structure and

function circumstances of the parent organization in elementary schools in Taitung, the related problems and the ways to solve the problems.

Additionally, based on the results from the study, the suggestions have been provided.

The study referred to the questionnaire sheet,“The Structure and Function of Parent Organization in Elementary Schools in Pingtung’’

designed by Fu-chieh, Chen (2004). Furthermore, the revised questionnaire,

“The Structure and Function of Parent Organization in Elementary Schools in Taitung”, which is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cale and classification of elementary schools in Taitung, is used as the major tool.

The population of the study is the 90 elementary schools and parent organizations in Taitung, and 60 elementary schools are selected by a probability sampling method, according to the scale proportion of the schools. The subjects included 120 educators(principals, directors and teachers who also carry out administration work)and 120 parents

(presidents of parents` associations and parents from the parents`

association.) In the event, a total of 204 questionnaires have b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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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leted and returned. That represents a return rate of 85%. Data was analyzed through statistics methods of frequency distribution, percentage, chi-square test, and multiple-response.

The main conclusions were as follows:

1.The structure and function of the parent organization in elementary schools in Taitung, don’t comply with the set-up plans at all.

2.The parent organization in elementary schools in Taitung can function well in communication and promoting cooperation between schools and parents, offering community resources and suggestions, and supervising school affairs.

3.The three major problems of the parent organization in elementary schools in Taitung are: first, the members don’t know their rights and duties; second, parents’ lack of time; and the last, parents’ representation problems.

4.The improvement in the structure and function of the parent organization in elementary schools in Taitung can be done by making laws, increasing society resources, and developing parents’ perceptions of participation in organizations.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of study, some suggestions have been made for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agencies, the elementary schools, parents`

organization and future studies.

Key words: parent organization , organization operation

(9)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3

第三節 名詞釋義………..….……4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概念分析………..……….7

第二節 家長會組織發展沿革………..……...15

第三節 家長會參與學校教育組織運作內涵………..……...32

第四節 國小家長會組織運作之相關研究………..……...44

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一節 研究架構………..……...48

第二節 研究對象………..…….. 49

第三節 研究工具………..…….. 52

第四節 研究方法………..…….. 52

第五節 研究步驟………..…….. 53

第六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54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台東縣國小家長會組織運作的現況………...……..56

第二節 台東縣國小家長會組織運作的問題……….……83

第三節 台東縣國小家長會組織運作可行的改進之道………….86

第四節 家長會的其他意見整理分析………...…..90

(10)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 論………...…………..……..96 第二節 建 議………...…..101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 ……….….… 105 二、英文部分 ……….….… 108

附錄

附錄一 台東縣國小家長會組織運作調查問卷

(家長委員用)………...….… 109 附錄二 台東縣國小家長會組織運作調查問卷

(學校人員用)……….………..….…117

附錄三 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125

附錄四 同意書……… 129

(11)

表 次

表 2-1 舊制、新制及「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的比

較對照表……… 18

表 2-2 台灣省家長會組織設置辦法及台北市、高雄市家長會組織自 治條例比較對照表……… 24

表 2-3 國外家長會組織及參與學校教育概況表……..………26

表 2-4 國內與國外家長會組織特色之比較表………..28

表 2-5 家長會組織運作正負功能比較表………..32

表 2-6 家長會組織運作相關研究摘要表………..44

表 3-1 原來預估分層抽樣的學校數與比例分配表………..52

表 3-2 分層調整抽樣的學校數與比例分配表………..…52

表 3-3 正式抽樣學校數與比例及回收分配表………..…51

表 4-1 班級家長會設置次數分配表………..…59

表 4-2 學校規模與班級家長會設置卡方分析表……….…… 59

表 4-3 學校分類與班級家長會設置卡方分析表……….…….60

表 4-4 家長委員選出方式次數分配表………..61

表 4-5 學校規模與家長委員選出方式卡方分析表………….…… 62

表 4-6 學校分類與家長委員選出方式卡方分析表……….… 63

表 4-7 家長會實施任務編組次數分配表………..…64

表 4-8 學校規模與家長會實施任務編組卡方分析表………….… 65

表 4-9 學校分類與家長會任務編組卡方分析表……….…… 66

表 4-10 各校家長會組織結構特性次數分配表………..……67

表 4-11 各校設置顧問次數分配表………..……67

表 4-12 學校規模與聘請顧問情形卡方分析表………..………68

(12)

表 4-13 學校分類與聘請顧問情形卡方分析表………..……68

表 4-14 各校聘請顧問目的次數分配表………..……69

表 4-15 學校規模與家長會設置顧問目的交叉分析表………….… 70

表 4-16 學校分類與家長會設置顧問目的交叉分析表……….…….71

表 4-17 設置義工次數分配表………..…72

表 4-18 學校規模與成立義工組織交叉分析表………. 72

表 4-19 學校分類與各校成立義工組織交叉分析表……….….73

表 4-20 各校家長會設置專屬辦公室次數分配表………. 74

表 4-21 學校規模與設置辦公室情形卡方分析表………..74

表 4-22 學校分類與設置辦公室情形卡方分析表……….….75

表 4-23 家長會召開會議次數分配表………..76

表 4-24 學校規模與家長會召開會議次數卡方分析表………….….76

表 4-25 學校分類與家長會召開會議次數卡方分析表………….….77

表 4-26 家長會參與學校會議次數分配表………..78

表 4-27 學校規模與家長會派員參與學校會議交叉分析表………..79

表 4-28 學校分類與家長會派員參與學校會議交叉分析表………..79

表 4-29 家長會經費來源次數分配表………..…80

表 4-30 家長捐款來源次數分配表………..81

表 4-31 家長會經費管理方式次數分配表………..…81

表 4-32 學校規模與家長會經費管理使用卡方分析表……….……82

表 4-33 學校分類與家長會經費管理使用卡方分析表……….……82

表 4-34 家長會經費主要用途次數分配表……….……83

表 4-35 各校家長會之功能次數分配表……….……84

(13)

表 4-36 學校及家長會人員對家長會組織方面問題意見之次數分配 表……….…85 表 4-37 學校及家長會人員對家長會運作方面問題意見之次數分配

表………86 表 4-38 學校及家長會人員對家長會其他方面問題意見之次數分配

表……….…87

表 4-39 家長會在組織方面可行改進途徑意見之次數分配表….….88

表 4-40 家長會在運作方面可行改進途徑意見之次數分配表….… 90

表 4-41 成立各級家長會組織意見次數分配表………..…91

表 4-42 制訂家長參與教育法意見次數分配表………..……92

(14)

圖次

圖 3-1 研究架構圖………...……….………50

(15)

第一章 緒論

本章旨在說明研究者進行本研究之背景、動機、目的、問題及限制等。共分為四 節:第一節為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第三節為名詞釋 義,第四節為研究限制。

第一節 研究問題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問題背景

近數十年來,由於全世界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型態的快速變遷,先進 國家不斷的提出教育方針和教育改革,以期提升國家競爭力,台灣自解嚴以來,社會 變遷急速,人民受教選擇權及教育程度都有顯著的提升,社會大眾期望教育改革的浪 潮也持續加溫,各種的教育改革訴求亦紛至沓來。主管教育相關單位、社會民間團體 組織等,都瞭解教育成敗將會影響是否立足於國際舞台的重要關鍵因素,於是大力推 動國內各項教育改革。

張明輝(民88)自民間教改團體於民國83年展開「四一○教育改造運動」濫觴,

可說是我國邁向教育改革的重要關鍵點。此時,社會強烈的聲浪認為「快速政治民主 化之因,我們的社會已出問題了,治本之道須從教育著手」,於是近年來教育革新運 動接踵而至,讓越來越多的教育工作者、家長、政策制訂者及社會大眾深刻認知研討

「需要何種教育改革」及「如何讓教育改革更有效率」(林明地,民88)。

教育改革是全面性、持續性的工程,如果只侷限於學校單方面的變革,是無法保 證能提升學生的學習成就。一旦家長不瞭解或無法認同教育改革的普世價值,可能會

(16)

形成反對的力量,當教育工作者急於改革,卻沒有將家長的看法納入其中,反對的力 量將會是教育改革中的絆腳石(邱如美,民89)。

瞻顧古今教育史,家庭是孩子的第一間教室,父母更是孩子的第一位啟蒙老師,

但隨著學校教育的興起,家庭的教育功能也似乎逐漸式微,而後又因為社會結構的改 變,使家長在孩子的教育歷程中,退居為觀察者的角色。但從一些家庭與學校相關實 證研究發現,家庭與學校的合作是相當重要的,家長對學校的支持,攸關孩子在校的 表現,因為家長往往才是孩子教育方案成功與否的關鍵人物。因此有一些學者認為,

結合社區資源、鼓勵家長參與教育,才是教育改革的核心,學校已不能再關起門來辦 教育,因為面對現代的社會,學生求知學習的慾望是無法僅從學校中獲得滿足,所以 學校教育是開放的體系。

林天祐(民89)亦指出一個有效能的學校必須能使家長參與並配合學校教育活動 讓學童有連續性、統整性的學習環境。甚至有的學者主張家庭對小孩子教育的影響力 遠大於學校的影響力,因此學校應主動將家長的影響力引入學校教育過程中(林明 地,民88)。伍鴻麟(民91)綜合國內外學者研究亦發現,不管家長的社經地位,族 群背景、或者教育程度,家長參與能使孩子成績提高、親師互動良好、以及更多的學 習成就等等。

美國教育部也在公元2000 年的教育目標法案(Goals 2000 EducateAmerican Act)

中,提出加強學校與家長的夥伴關係,以提升兒童在社會性、情緒性及學業方面的成 長(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1993)。張明輝(民89)亦指出其他英語系主 要國家,在公元兩千年的教育政策發展趨勢中,也常提出學校要與家長、社區建立教 育夥伴的關係。

貳、研究動機

現今我國教育環境已有重大改變,學校不再是封閉的體系,學校校務運作必須 家長、社區、相關人士等參與。蔡進雄(民92)指出過去的家長為捐款者角色,對校 務似乎不加過問,但未來家長應積極參與校務運作,提供各項革新意見,協助、監督

(17)

校務發展,並成為學校教育合夥人。胡文兆(民88)認為家長會組織運作情形,攸關 校務發展,是助力也可能是阻力,甚至成為麻煩、爭端的製造者。王秀雲(民85)亦 發現家長會組織是空有遠大理想,且實際運作時,往往因人為因素的介入,而導致不 同運作結果的組織。所以,如何創造家庭、學校、社區三者最大利益是家長會努力的 目標。但自家長會新制度實施以來,台東縣國小家長會的組織運作現況如何?此為本 研究動機之一。

吳清山(民85)認為由於地區性的差異有些學校家長會成員素質整齊較能與學 校相互配合;有些學校家長會成員水準不一,即使要召開家長會也不容易,家長會的 實質功能就無法發揮。因此,研究者以為家長會組織運作的調整及如何克服不利地區 國小家長會的運作差異,是未來家長會組織運作發展的重大課題。台東縣國小家長會 組織運作是否因學校規模大小及地區的特性不同而有所改變,有待進一步研究,此為 研究動機之二。

研究者目前服務於台東縣國民小學,兼任總務主任及學校家長會幹事的職務,

因業務需要,對於學校家長會組織運作有實際上接觸與體會,對家長會也有一份特殊 感情。自精省後,台東縣已制定「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來規範家長 會的組織與運作,但理想與實際組織運作間總有極大落差及困境之處,深感家長會組 織運作受諸多因素影響,為瞭解影響因素並尋求解決之道,促使家長會組織運作發揮 正向功能,此為研究動機之三。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壹、研究目的

根據前節述及的研究動機,將本研究的研究目的列舉如下:

一、瞭解台東縣國小家長會組織運作的現況。

(18)

二、分析台東縣國小不同學校背景變項間家長會組織運作差異情形。

三、分析台東縣國小家長會所面臨的問題。

四、探究台東縣國小家長會問題的改進之道。

五、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供教育行政機關、教育人員相關人員參 考。

貳、待答問題

依據研究目的,本研究之待答問題包括:

一、台東縣國小家長會組織運作的現況為何?

二、不同學校背景變項間家長會組織運作差異情形為何?

三、台東縣國小家長會所面臨的問題為何?

四、台東縣國小家長會問題的改進之道為何?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台東縣國小

根據國民教育法而設立之小學,主要是招收 6~12 歲之兒童,實施國民基本教 育,不論公立或私立,都稱為國民小學。本研究所指之國民小學,係指台東縣境內公 立國民小學,扣除分校及國立東大實小,共計 90 所。學校規模分為 6 班、7~12 班、

13~24 班、25 班以上四種類型;學校分類分為一般地區、偏遠地區、特偏地區「含離 島」三種類型。

(19)

貳、家長會

依據「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本縣各級學校應設 學生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各該校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 內,各校得提供適當場所。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 監護人。家長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班級學生家長會是組成學校家長會的基本單位;會員代表大會是學校家長會最高決策 單位;家長委員會則是學校家長會實際執行會務的單位。本研究所指之家長會,是依 據「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所組成之「○○學校(學校全銜)學生家 長會」中的家長委員會。

參、組織運作

組織運作係指組織成員為達成共同目標,而產生互動之情況。本研究所稱組織 運作係指學校家長會組織之組成與其運作的實際表現情形;在資料的蒐集上,以受試 者知覺的家長會組織運作而在研究者選用的「台東縣家長會組織運作調查問卷」填答 情形表示之,問卷內容為受試者的意見陳述或知覺情形,因此,不以得分高低表示之。

問卷內容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份為組織運作狀況的分析,包含成員組成、組織結構、

組織功能、組織經費管理與運用等,第二部份為家長會組織運作時所面臨的問題,第 三部份為家長會組織運作可行改進途徑之探討。

(20)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範圍與限制如下:

壹、就研究樣本而言

本研究抽樣樣本是以台東縣公立國小校長、負責家長會業務處室主任、家長會 幹事、家長會長、家長會委員為研究對象。樣本選取部分,採分層隨機抽樣方式,未 能進行普查且僅能以學校為抽樣單位,並無法對所有學校人員、家長進行普查,因此,

可能產生抽樣誤差。

貳、就研究內容而言

本研究主要是探討台東縣國小學校家長會組織運作,因各縣市人文環境及家長 普遍社經地位等之差異,所衍生的問題不盡相同,故不可過度推論。

(2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概念分析

壹、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意義

現今的教育的過程中,老師單打獨鬥的時代已經過去,形成親、師、生為學習共 同努力的教育環境。家長參與子女的教育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責任。家長參與 學校教育(parent participation in schooling 或 parent involvement in schooling),可簡稱 為「家長參與」(parent participation 或 parent involvement ),然而,各專家、學者對 家長參與校務的看法因其研究對象、目的、地區或立場的不同,而有不盡相同的看法

(吳璧如,民 88)。另外林明地(民 88)也認為家長參與亦因文化、地區、或教育階 段的差異,也有不同定義。以下就國內、外學者對家長參與的所作的定義,羅列敘述 如下:

Greenwood 和 Hickman(1991) 定義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為,「在家庭及學校中動 員家長潛能,使家長自己、他們的小孩和學校所在社區獲益的過程」。

Thorne(1993)認為家長參與是指「一個親密家庭的教育環境;學校與家庭的雙 向溝通;家長、教師與行政人員的合作及公共關係」。

Grolnick(1994)定義家長參與為「家長在一特定領域中,對子女提供的資源貢 獻。」

陳良益(民 85)認為家長參與乃是指家長透過各種方式與學校教室或行政人員合 作,參與子女教育過程中的各種活動,以求提升學校效能、促進兒童的學習與發展。

王威傑(民 86)則將家長參與的定義歸納為,所謂家長參與是家長基於本身的權

(22)

利與義務,透過與學校及教師之合作,並運用各種可能方式,提升學校行政效率及協 助學生學習與成長。

郭明科(民86)將家長參與學校教育廣泛的定義為:在孩子教育的歷程中,家長 在家或是在學校中參與學校教育的相關活動。

張明侃(民 87)指出家長基於促進兒童的學習發展與學習成效,在學習的各個歷 程中,主動而樂意貢獻自己的心力,並運用不同的方式來與學校教室或行政人員進行 合作,以達成上述目的,此種作為我們稱之為家長參與。

林明地(民 88)認為,家長參與是指任何足以讓家長加入教育過程的活動型式,

這種參與包括在學校內發生的,也包括於校外與家中進行的活動。

吳璧如(民 88)認為家長參與泛指家長在子女學習活動中或教育歷程中的參與情 形。

林天祐(民 89)認為家長參與是指學生家長與學校良性互動的過程,包括家長到 學校參與教育活動,以及在家配合子女就讀學校學校學習活動的要求。

吳烈洲(民 90)認為家長參與為學生的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對學 校提供意見、貢獻心力、分擔責任之態度或行動(不包括在家參與), 其目的在使學 生有更好的學習成果。

洪淑慧(民 91)可將「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意義訂為家長基於關懷其子女教育 的權利與義務,在孩子受教育的歷程中,透過不同的活動形式,與教育人員合作共同 來促進孩子學習與發展。

林水木(民 92)認為家長參與的意義是指學生家長為提升學校教育品質與保障學 生學習權益,投入各種人力、物力、財力資源參與各種班級與校務運作,所為的一種 具有教育性意義的活動歷程。

綜合上述學者的看法,研究者將「家長參與學校教育」定義為:家長為協助其 子女成長,透過各種方式參與學校教育活動的歷程,在學校扮演支持、協助及決策的 角色,並與學校教職員工相互合作,營造一個有利的學習環境,使其子女的學習成就 能夠提升。

(23)

貳、家長參與的重要性

家長與學校的關係就好像政府與人民的關係一樣,兩者之間是負責、參與、協助 及監督的關係。近年來,一方面由於學校推動九年一貫的辦學成效受到質疑,另方面 則受到少子化的影響,家長逐漸重視孩子的教育問題,使得各界對家庭、學校及社區 的角色重新反省與定位。

詹智慧(民 91)指出學校教育是家庭教育的延伸,社會教育又是家庭與學校教育 的延伸。特別在子女接受學校教育的過程中,家長參與子女學校教育事務的權利,是 父母親權的延伸,以利父母為子女權益之請求與維護,履行家長保護子女最佳福祉之 天職,「參與」成為「家長參與教育權」的重要基本內涵,「參與」層次較高於「協助」

與「支援」的層次,「參與」的權利理應受到絕對的尊重,「參與」的範圍與管道最好 也能受到法令制度相當的保障,將有助於家長與教師、學校、教育主管機關、政府共 同合作,以利整體教育效能之提昇。

林明地(民 85)根據相關的文獻,歸納出五個觀點,用以說明家長參與的重要性,

分別是:

一、顧及學校生存的目的:增加家長參與的策略,將可協助學校滿足家長的多 樣化需求。

二、加強家庭與學校價值的連續性:由於家長的參與,可以注入家庭的價值與 背景於學校當中,並提供學校教師所難以獲得的資訊。

三、協助學生適應現代社會的高度複雜性:對現代的學生而言,要適應這樣的社 會環境,他們需要更多來自父母的幫忙。

四、強調家長乃小孩子的首位老師:藉由扮演不同但相輔相成的角色,父母與教 師同時成為學生學習過程中的重要人物。

五、突顯家長參與是家長的一項權利:家長參與是ㄧ種合法的權利。

林明地(民 88)在另一篇文章中指出,家長參與學校教育對教育改革的重要性 包括:

ㄧ、家長參與是建構有效能學校的必備條件。

(24)

二、家庭對於小孩子教育的影響力並不輸於學校與教師。

三、家長參與是教育系統(尤其是學校組織)持續生存與革新發展的有效策略。

四、家長參與可以讓教育改革的資源更豐富,並且獲得更多的社會支持。

五、家長參與可以化解教育改革過程中來自家長的阻力。

六、家長參與可帶來積極正向的教育效果。

總結上述學者看法,研究者將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重要性列舉如下:

一、瞭解家長的需求,建構家長與學校的溝通管道 二、貫徹法律明定之家長參與權及選擇權。

三、符合家長重視子女教育的殷切期望。

四、結合家長教育資源,提升學校教育成效。

五、提供行政的協助且保護親、師、生之教育權利。

六、確定父母和學校必須共同承擔教育的成敗責任。

七、與世界潮流接軌。

參、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內容與角色

對於家長參與子女的教育活動而言,其家長參與的內容、扮演的角色,各學者看 法略有不同,以下羅列之:

ㄧ、家長參與的內容

Epstein(1993)將家長參與的內容歸納為下述六種:

(一)親職(parenting):幫助全部的家庭創造有立於子女學習的家庭環境。

(二)溝通(communicating):設計溝通管道──「學校→家庭」、「家庭→學校」, 使學校方案與學生進步的管道有效溝通。

(三)義工(volunteering):招募及組織家長的協助與支持。

(四)在家庭學習(learning at home):提供家長如何協助指導子女的家庭功課

(25)

及相關課程的資訊與構想。

(五)作決定(decision making):使家長成為學校決策的一分子,並培養意見 領袖。

(六)與社區合作(collaborating with community):統合及確認社區的資源和服 務,強化學校方案、家庭實務、及學生的學習與發展。

McCullough(1999)歸納各種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操作性定義發現,家長參與學 校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以家庭為本為的活動,例如指導家庭作業習作、與子女討論在學校學校 的情形、提供有益於任何兒童發展的活動等

(二)以學校為本位的活動,如參加學校舉辦的活動、與教師溝通、擔任學校 義工等。

陳良益(民 85)綜合國內外學者的看法,認為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內容,約可六 大部分,以下分述之:

(一)政策方面:提供校務規劃設計的建議、核准或修正學區的教育目標、人 事政策及學校各種方案、訂定廢除種族隔離計畫等。

(二)教學與課程方面:家長可參與修訂課程、選擇教材、核定教科書、參與 評量子女的學習成就、決定家庭作業的方式與分量、協助準備相關的教材、協助教學、

決定課程的比重。另外,也可參加教學與課程的家長討論會、參觀子女的上課情形,

或至班級與學生進行經驗的交流或職業的介紹等。

(三)訓導與輔導方面:如參與學校、校外安全及秩序的維護、輔導兒童及訂 定相關訓輔方面的標準或辦法。

(四)總務工作方面:可籌集經費、編列學校預算、購買儀器設備、協助學校 建築及設備的檢修、配合美化學校環境、決定經費支用的優先順序、參與學校環境的 規劃等。

(五)人事工作方面:家長可參與教師的選聘、任用、考核校長及教師的人員 的權利,亦可透過教育董事會等組織來參與仲裁地方教育的紛爭、制定地方教育人員

(26)

的薪級表及福利制度、提供教育人員在職進修。

(六)公共關係方面:參與學校校區及聯繫工作、提供學生校外活動資訊、協 助改善學校附近的社區環境、協助民眾了解教育政策或法令規章、報導教育消息協助 民眾了解教育的相關事宜。

陳麗欣與鍾任琴(民 86)將家長參與校務發展之工作區分的最為鉅細靡遺,共 有十一方面:校務發展規劃、人員甄選考核、經費支援、課程教材及協助教學、作業 指導、教學資源管理及製作、休閒及教學充實、校園安全及秩序維護、生活輔導及協 助、學校與社區聯絡、及學校事務性工作。

許維倩 (民 90) 將家長會參與校務內容歸納為五個層面:

(一)教學活動方面:包含參與教科書選用作業;擔任教師教學時的助手(批改 作業、管理秩序等);協助教師準備教材與教具;協助教師評量學生學習成就;配合學 校校外教學,擔任相關服務工作;參與教學與課程的討論會。

(二)訓輔活動方面:包括協助維護校園內外安全工作;參與學校獎懲規則的 訂定及實施;協助教師管教學生;協助輔導適應欠佳學生;協助對特殊兒童的照顧;

擔任交通導護的義工。

(三)總務工作方面:包括參與校園環境的規劃;參與校園環境的美化及綠化 工作;參與經費的籌措及分配;協助增購及修繕學校設備。

(四)學校人事方面:包括參與校長遴選;擔任教評會委員,參與教師評審及 遴聘作業;參與教師獎懲、考核及申訴評議工作;協助學校辦理教師進修研習;參與 推薦及表揚優良教師;協助處理不適任教師等。

(五)一般行政方面:包括參與學校發展方案的規劃;出席學校各項行政會議,

協助教務運作;擔任學校顧問及提供學校興革意見;辦理親職教育, 協助家長成長;

協助學校輔導問題家庭;排解教師與家長的紛爭等。

洪淑慧(民 91)將家長參與教育的內容,歸納為以下幾類:參與學校決策、協 助教學、擔任義工、提供資源、教導自己子女等等。

林水木(民 92)研究認為對整體來說,家長參與的內容可區分為學校層級之參

(27)

與:包括法令規定、人力支援、財力投入、學校決策、溝通協調等五個層面;班級層 級之參與:包括班級教學的協助、班級級務的推動;學生層級之參與:學生生活指導、

學生心理輔導、學生學習補救。

綜合上述,可將家長參與教育的內容,歸納為以下幾類:參與學校決策、協助 教學、輔導學生、參與教育活動、教導自己子女、擔任義工、提供資源及擔任溝通橋 樑等。

二、家長參與的角色

家長在參與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多元化,茲列舉各學者對家長參與角色的看 法如下:

Hornby(2000)指出典型家長參與的角色有八種:

(一)資訊的接受者(recipient of information):學校會提供孩子的進步情形及 行為表現,家長要能適當處理從學校所獲得日益增加的資訊。

(二)管理者(governors):如英國1980 年即規定學校管理委員會需包含兩位 家長,至1986 年更進一步要求須依照學校的規模增加家長代表。因此家長扮演管理 者的角色與重要性更形確立,但家長是否有接受足夠的訓練來滿足其工作與責任的需 要,倒是值得商榷。

(三)幫助者(helpers):大多數家長是學校的義工。

(四)經費提供者(fundraisers):尤其當來自政府的補助不足時,而學校又需 要提高經費時,則家長扮演的角色更是重要。

(五)專家(experts):多數家長對學校的貢獻,是能替老師提供自己孩子的有 用資訊;尤其,是有特別需要的小孩。過去家長所提供的訊息並不被認為有價值,但 現在這種情況已改變,多數的教師認為家長是他們自己小孩的專家。

(六)共同教育者(co-educators):家長參與的內容已從檢查家庭作業、傾聽孩 子閱讀、到高結構的家長參與方案。成為共同教育者,不但是家長應扮演的關鍵角色,

也是他們想扮演的角色。

(28)

(七)顧客(clients):由於家長可以選擇要使自己的小孩接受何種的教育,使 得家長被視為是潛在的顧客。

(八)顧問(consultants):英國由於 1992 年教育法案的影響,家長被賦予扮演 顧問知詢的角色,特別是當學校在做某些決定時,如制服、經費運用等等。

Lueder(1998)歸納有關文獻指出,家長所扮演的角色針對子女及學校兩者而言,

包括:溝通者、養育者、教導者、學習者、支持者、諮詢者、合作者、倡導者。

陳良益(民 85)也歸納了學者的意見,將家長在學校教育上所扮演的角色分為五種 角色,列舉如下:

(一)旁觀者:家長採旁觀的態度,對學校教育毫不參與。

(二)支持者:家長對學校教育採消極的支持態度,未投入學校事務的運作。

(三)協助者:家長參與學校相關事務的運作,但仍停留於協助的角色。

(四)倡議者:家長對學校人員表達相關的意見,以求影響某些事務的決定。

(五)決策者:家長與學校人員擁有相等的權力,共同為學校的事務作決定。

胡文兆(民 88)研究指出家長參與教育的角色有:被服務的角色;服務者的角 色;資源者的角色;溝通者的角色;學校共同經營者的角色;改革推動者的角色。

張明侃(民 87)認為家長參與教育的角色,包括決策者、監督者、倡議者、承 辦人、義工及聽眾。

謝金青(民 88)整理國外多為研究者的研究後歸納家長參與教育的角色分為積 極角色:學習者、倡議者、決策者;以及消極角色:接受者、支持者。

吳清山(民 88)依家長會設置辦法的內容分析後歸納有:協助者角色、參與者 角色、支援者角色等三種角色。

林水木(民 92)將家長參與教育的角色區分為:校務參與者、資源提供者、溝 通協調者、親師合作者、學校監督者、組織合夥者、公共關係者。

洪淑慧(民 91)研究認為家長參與教育所扮演的角色為:共同教育者、義工、

問題解決者、顧問、資訊接收者。

綜合以上國內、外學者,對家長參與教育所扮演的角色應可歸納成五方面來說:

(29)

(一)就學生面而言:監護照顧者、學習協助者的角色。

(二)就教師面而言:親師合作者、資源提供者的角色。

(三)就學校面而言:組織合夥者、活動支持者的角色。

(四)就家長面而言:溝通協調者、監督倡導者的角色。

(五)就社會面而言:公共關係者、共同教育者的角色。

第二節 家長會組織發展沿革

壹、家長會的意涵

在傳統的觀念中,家長會成員不外乎地區性有權有錢人士,家長會似乎就是一 個『捐錢』的機構,對學校組織運作似乎都不為關心且大多數的家長對其扮演的角色 及具有的功能並不十分清楚。但現今的家長會代表的意義及發揮的功能已明顯的改 變,已不再是單純物資上的支助,需負起溝通、協調之責任,配合學校活動,發揮親 職教育的功能,促進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合一。

王秀雲(民 85)認為從實務研究中對學校家長會的意涵表達另類看法,她的解 釋為:家長委員會的設置,在學校體系中行之有年,它是最典型「有高遠理想而落實 運作時卻又因人的關係複雜而有巧妙不同的面貌的一個組織,它的組織使否健全,有 法令可消極規範,而他的功能是否發揮,卻難以積極的教育規準去評鑑它」。

胡火燈(民 90)指出學校家長會即是學校行政組織體系中,以學生家長為主體,

為了促進學校與家長聯繫,參與學校教育活動、協助學校推行校務、改進較學方法,

以提昇學校教育品質而成立的一個組織。

張明侃(民 88)指出自從教師法及新的家長會組織辦法公佈之後,家長會已不 再是旁觀者,家長會也不再是學校組織內的一個行政單位,而是透過法令的管道及程 序,結合眾力,所形成的一個有組織、有明確目標、有影響決策能力的團體,並且能 合法的享有參與校務的權利。

(30)

林水木(民 92)綜合國內外學者定義後指出,學校家長會包含以下幾種意涵:

一、組織目的為提升校務品質,保障學生學習權,促進學校效能。

二、組織成員需經民主程序由全體家長推選產生,獲得合法地位,來參與學校 組織及運作。

三、組織策略是透過整合人力、財力、物力等多方面整體資源,以提升組織效 能。

四、組織任務為參與學校組織,並協助其有效能的運作。

五、組織目標乃透過組織整合的力量,使學校建立共同願景目標。

六、家長會組織是一個完全自主團體,家長會不隸屬於校內任何單位,應尊重 家長會合理、合法之決議。

歸納有關家長會意涵的探討,應將家長會界定是法定的學校行政組織體系,具 有獨立自主運作的權利,與學校行政體系地位相等,彼此相輔相成,其組織成員是以 學校學生家長為主體,並扮演學校行政單位夥伴、親師溝通者、支持者與協助者角色,

其目的在於推動親師聯繫與合作,促進學校教育發展。

貳、國內學校家長會發展沿革

我國家長會發展,可以歸納成四個階段(洪淑慧,民 91):

一、萌芽期:民國 77 年以前,各級學校雖有家長會的成立,但都屬於附庸單位,

其所發揮的功能僅止於捐款、添購設備以及為學校背書,家長參與校務可以說甚為稀 少。

二、發展初期:民國 77 年至 83 年間,以家長為主體,關心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 團體如雨後春筍般紛紛成立,例如:「主婦聯盟」以落實家長參與,發揮父母教育權 的理念為支柱;「人本教育基金會」、「四一○教育改造聯盟」等,均以推動家長參與 學校教育為目的,此時,民間與政府開始注意到家長的聲音。

三、發展中期:民國 83 年台北市議會通過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案;民國 84 年「教 師法」中有關教師聘任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成員中得設家長代表一人參與教師聘任

(31)

事宜;民國 85 年全國第一個以社團法人方式組成的家長組織「台北市家長協會」成 立;民國 88 年間,「國民教育法」及「教育基本法」相繼修訂、公佈,更確立家長參 與校務的法定地位。

四、發展後期:民國 90 年迄今,自精省後,隨著地方制度法實施,各縣市也以 行政命令方式公布各縣市家長會的設置辦法,台北市、高雄市將設置辦法修正為自治 條例,以落實家長會獨立運作的精神。

一、在台灣省方面

「台灣省各級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於民國 39 年 4 月 20 日公佈施行規定各級學 校一律設置家長會,使各級學校依法成立家長會,但所辦扮演的角色多為捐款和為學 校背書而已,家長參與校務可說是非常少(張明侃,民 87)。

吳清山(民 85)指出家長會被視為學校的附屬單位,其功能定位與目標都不太 明確,使得家長會經常被批評為募款的組織,無法彰顯其設立之主要目的。為促使教 育單位有效解決問題,台灣省參考台北市的經驗於民國 86 年大幅修訂公佈了「台灣 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洪淑慧,民 91)。雖然其中歷經民國 44 年 7 月、

民國 47 年 1 月、民國 57 年 4 月、民國 75 年 3 月,四次更改,然而更改較之於民國 86 年的修法而言,並無重大變革;民國 86 年大幅修訂公佈的設置辦法可說是一次較 具革命性的變革,此變革的重點即家長之參與學校經營權(溫明麗,民 89)。

以下研究者列表呈現舊制、新制之「台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內 容的不同,及當前「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比較,如表 2-1 所示:

(32)

表 2-1 舊制、新制及「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的比較對照表 學 生 家

長 會 設 置要點

舊制(民國75年版) 新制(民國86年版) 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 長會設置辦法

(民國89年)

條文數 二十一條 二十二條 同新制

增列 第三條:家長會設班級

學生家長會,以班級為 單位並由導師召開且列 席。

第四條:班級學生家長 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 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 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 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 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 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同新制

刪除 第十九條:家長會不 得干預學校行政與人 事、不得對外行文、不 得籌辦校際組織。

會員代 表選出 方式

1.會員代表選出方式 未規定。

2.由學校自訂選出的 時間。

1.明確規定選出的時間

(每學期開學後三週 內)。

2.人數:每班一至三

同新制

(33)

表 2-1 舊制、新制及「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的比較對照表(續)

3.人數:每班二人。

4. 每 學 年 重 新 改 選 一 次。

人。

3.規定遴選的方式(由 班級學生家長會中遴 選)

4. 每 學 年 重 新 改 選 一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的任務

1.研討協助學校教育計 畫之實施及提供改進 建議事項。

2.審議家長會組織章 程。

3.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 表之建議事項。

4.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 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 經費收支事項。

5.選舉委員會委員。

6.其他有關家長會事 項。

1.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 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 建議事項。

2.審議家長會組織章 程。

3.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 表之建議事項。

4.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 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 經費收支事項。

5.選舉委員會委員。

6.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 委員。

7.其他有關家長事項。

同新制

家長委 員會成 立方式

1.置委員七至十五人。

但班級數在二十五班 以上者,每增加六班得 增置委員二人,最高不 得超過三十五人。

2.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 互選,每學年改選一 次。

3.連選得連任,以二次 為限。

1.置委員五至十五人。

但班級數在二十 五班以上者,每增加 六班得增置委員二 人,最高不得超過四 十一人。

2.前項委員由會員代 表互選,每學年改選 一次。

3.連選得連任。

同新制

(34)

表 2-1 舊制、新制及「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的比較對照表(續)

家長委 員會任 務

1.協助學校推展教育 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處理經常會務及會 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3.研擬提案、會務計 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 支事項。

4.處理臨時緊急事項。

5.其他有關委員會事 項。

1.協助學校推展教育 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處理經常會務及會 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3.研擬提案、會務計 畫、會務報告及經費 收支事項。

4.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 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 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 事項。

5.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 育及親師動,促 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 作關係。

6.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 顧問。

7.選派家長委員一人至 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 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8.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同新制

常務委 員會

1.人數三人至五人,由 委員互選。

2.常務委員互選舉一 人為會長。

3.委員會休會期間,由 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 權。

1.人數三人至七人,由委 員互選之。但委員人數在 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 之,最高不得超過十一 人。

2.委員應就前項常務 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 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二人 為副會長。

同新制

(35)

表 2-1 舊制、新制及「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的比較對照表(續)

3.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4.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 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

家長會 幹事

幹事一人至二人,由 會長洽請學校推荐教 職員兼任,辦理日常業 務並得酌給津貼。

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會長 聘任或由學校推荐教職 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 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 日常會務。

同新制

顧問 未規定。 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 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 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 助學校發展。

同新制

家長會 的限制

1.不得干預學校行政 與人事、不得對外行 文、不得籌辦校際組 織。若違反規定,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 明屬實者,應予以糾 正。

2.不得擅自為會費外 收費。

1.家長會違反教育法 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 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 事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 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 善。

2.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 用。

同新制

校長角 色

當然委員 未規定 同新制

會議召 開

由校長及會長聯名召 開主持。

會議由家長會長召開並 擔任主席。

同新制

家長會 費

1.指定家長會會費之 用途。

2.家長會費由校長及 會長共同具名專戶儲 存。

1.指定家長會會費之用 途。

2.家長會費由會長及校 長共同具名存,並由學校 與教育行政監督。

家長會費由會長及校 長共同具名存,但未 規定由學校與教育行 政監督。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36)

由上表可看出舊制與新制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的不同,其重點如下:

(一)新訂定會員代表的選舉方式與時間。

(二)取消舊家長會設置辦法中,不得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不得對外行文、

不得籌辦校際組織、不得為會費以外之收費的四大限制。

(三)在家長會的組織層級中,新增設了班級家長會。

(四)新取消校長為當然的家長會會員、委員。

(五)家長會會議由校長與會長聯名召開主持,新修正為會長召開主持。

(六)家長會幹事由學校指派教職員兼任之,新修正為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荐 教職員。

(七)家長會新增設顧問一職。

(八)家長委員會任務的改變。

台東縣於民國89年9月訂定「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由於本來就 依據民國86年版的新制「台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設置辦法」而來,除了第十九條未 規定經費由學校與教育行政監督外,其餘條文均與新制辦法相同。

二、在台北市方面

「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於民國74年8月公佈實施,其後在民國 83年10月修正若干規定,其重點如下(詹智慧,民91):

(一)家長會會議由校長與會長聯名召開主持,修正為會長召開主持。

(二)取消家長會會費之用途指定。

(三)取消過去家長會設置辦法中,不得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不得對外行文、

不得籌辦校際組織、不得為會費以外之收費的四大限制。

(四)增設班級家長會。

(五)取消校長為當然的家長會會員、委員。

(六)家長會秘書、會計洽請學校指派教職員兼任之,修正為會長聘任。

(七)家長會會費由原先的會長、校長聯名專戶儲存與學校保管,改由家長會

(37)

會長、秘書共同具名專戶儲存自行管理。

(八)會議記錄及會務人員名冊送學校報請教育局核備,修正為家長會將組織 章程、會議記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報請教育局備查。

民國91年6月17日通過「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並於92年7 月8日公佈「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做為台北市家長會組 織運作時的準則。

研究者經比較後,發現不同於以往規定的有下列幾個重點:

(一)在條文中,以「參與」來取代「協助」的字眼,,以彰顯人民擁有教育 權。

(二)增訂市級家長行政組織聯合會之條文。

(三)規定家長會的經費,應設立家長會專戶,而不再由會長及秘書代收共同 具名儲存。

(四)整合學校義工與家長會資源。

(五)家長會開會次數只規定下限,開放開會次數的上限。

(六)家長會條文修正版內容與規定儘量參考人民團體法規定。

(七)增訂學校人員迴避條款,且明定學校人員協助家長會之義務。

(八)設置監事一職,使家長會有自律監察的機制。

三、在高雄市方面

高雄市家長會設置辦法最早是於民國70年10月16日公佈實施,其後受到台北市修 訂家長會設置辦法的影響,於民國86年5月三讀通過新版的「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 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民國90年5月再修正為「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 設置自治條例」。民國94年9月通過第22條修正。以下列出該自治條例中,較特殊之處:

(一)委員會有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的權利(第 15 條)

(二)規定家長會幹事不得由學校教職員工兼任之(第19條)。

(三)義工制度與家長會結合(第21條)。

(38)

(四)學生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金額由本府訂定並經市議會審議(第 22 條)。

(五)規定家長會如有違法,可予以糾正或令其改組之(第27條)。

研究者就台灣省家長會組織設置辦法及台北市、高雄市家長會組織自治條例內容 加以比較,相異之處,如表2-2所示:

表 2-2 台灣省家長會組織設置辦法及台北市、高雄市家長會組織自治條例比較對照表

設置內容 台灣省 台北市 高雄市

法律位階 設置辦法 設置自治條例 設置自治條例 選舉及罷免 (一)會員代表選

舉委員會委員。

(二)委員會選舉 常務委員、副會 長、會長。

(一)會員代表選 舉、罷免家長委員 會委員、副會長、

會長。

(二)家長委員選 舉、罷免常務委 員。

(一)會員代表選 舉、罷免委員會委 員。

(二)委員會選 舉、罷免常務委 員、副會長、會長。

遴聘顧問 家長會得聘顧問,

其人數不得超過委 員人數之二分一,

以提供教育諮詢,

協助學校發展。

無規定顧問人數 無提及遴聘顧問

幹事、秘書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 人至二人,由會長 聘任或由學校推薦 教職員,經委員會 同意後,由會長聘 任之。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 業務,置秘書、會 計,由會長提名經 家長委員會通過後 聘任之。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 人至二人,幹事不 得由學校教職員工 兼任。唯家長會得 請學校指派人員協 助會務。

(39)

表 2-2 台灣省家長會組織設置辦法及台北市、高雄市家長會組織自治條例比較對照表(續)

義工制度 無規定 整合學校義工與家 長會資源。

學校各項義工制度 之建立與執行,由 學校協同學生家長 會辦理。

家長會費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 長及校長會同具 名,在公營金融機 構或政府指定之公 庫設立專戶存儲。

規定家長會的經 費,應設立家長會 專戶,而不再由會 長及秘書代收共同 具名儲存。

家長會費應由會長 及幹事等二人共同 具名,在本市金融 機構設立專戶存 儲。

委員會組成規定 沒有明訂規定。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 生者,於前項委員 總額內至少一人應 為特殊教育學生家 長;學校附設幼稚 園者,至少應有幼 教班班級代表一人 為委員;每校原住 民學生超過五人 者,由原住民家長 互推一人列席。

特殊教育學生家長 應至少一人為委 員。學校有附設幼 稚園者,其學生家 長應至少一人為委 員。

家長會聯合會 沒有規定。 全市之中小學校家 長會分別組成本市 國小、國中、高中、

高職家長會聯合 會。

沒有規定。

(40)

表 2-2 台灣省家長會組織設置辦法及台北市、高雄市家長會組織自治條例比較對照表(續)

家長會糾正或改組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 令規定或有其他不 當干預學校行政與 個人情事時,經本 府認定後,視情節 輕重予以協調或糾 正,並限期改善。

本府教育局對學校 家長會應積極輔 導,家長會違反教 育法令規定時,本 府教育局得視其情 節輕重,予以糾正 或令其改組之。

學生家長會如有違 反法令情事,教育 局得視其情節輕重 予以糾正或令其改 組之。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參、國外學校家長會組織

研究者列舉外國之家長會的組織及運作經驗,作為未來家長會組織發展的參 考,如表2-3所示:

表2-3 國外家長會組織及參與學校教育概況表

國家 組織名稱 家長會組織及參與學校教育概況 日本 仿美國亦稱

P.T.A

(一)功能在於給學校提供機會向家長說明政策與方針、對 家長的希望與期待,並組織家長的量,以協助學校活動。它 甚少與學校行政當局發生衝突或對立。

(二)P.T.A 只協助學校,不會干涉學校家長常把孩子的教育 問題當作是學校的責任,以為教育就是學校的任務,而忽略 了家庭也有責任,因此學校常利用親師會實施親職教育,要 求家長配合學校,做好子女教育。

(三)會員及會費:日本由學生監護下,由家長、教師組成。

會費以家庭為單位,年會費多寡由 P.T.A. 自行決議訂定。

(四)日本家長教師協會事務局不規定會址所在,僅文書 處理、保險,事務 處理在校內。

(41)

表2-3 國外家長會組織及參與學校教育概況表(續)

美國 P.T.A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

(一)採三級制,分別為:全國家長會(National PTA)、州 家長會 State PTA)、地方家長會(The Local PTA),各有不同的 結構。

(二)透過國會的立法活動,來爭取兒 童和青少年的福利。

(三)屬於一志願性且非營利性組織,自由參加,都是義 務職,不支薪、不支車馬費。

(四)目的是為了協助家長了解自身角色在孩子教育上的 重要 性,並督促自己有效地負起教養子女的責任,隨後在紐 約他成立了第一個全國家長會分支機構,各地也接連陸續 成立洲的家長會組織。

(五)會員繳交少許的會費及各界樂捐之外,協會時常舉 辦各項活動來募款。一種不成文的默契做法:規定每一位 家長在一學期當中必須貢獻數小時的時間給學校。

(六)自發性的人民團體組織及運作沒有法律的依據。

德國 親師協會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

(一)家長出席學校會議的人數,與教師代表數是相等的。

在校外設「各級家長會聯合會」:亦採強制入會制。

(二)我們在民國 87 年以前的教育是很相似的。在我國因 為沒有國家法源依據,因此家長會的功能一直沒有發 揮,非常的可惜。

(三)教育基本法中明文規定父母有參與學校教育的權利 和義務。

(四)在校內設「班級家長會」及「學校家長會」:皆採強 制入會制,且學校家長會享有參與校務的權利及決定權。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42)

總結上述外國家長會組織運作,羅列四點値得參考深思:

一、規定每一位家長在一學期當中必須貢獻數小時的時間給學校。

二、立法保障學校家長會參與學校教育的權利。

三、家長出席學校會議的人數,與教師代表數是相等的。在校外設「各級家長會 聯合會」;在校內設「班級家長會」及「學校家長會」都必須強制入會。

四、家長會員在學生監護下,由家長、教師組成。

研究者就國內與國外家長會組織之特色,如表2-4所示:

表 2-4 國內與國外家長會組織特色之比較表

分類

項目 國內家長會 國外家長會

家長會特色 1.經費來源為學生家長會費或 委員捐款,但亦有淪為捐款會 或特權會之弊端。

2.教育當局得抽查帳戶 3.家長會經費設置專戶 4.由學生家長參加。

5.會議流於形式,甚至籌經 費才開會。

1.出時間出力量,並不鼓勵出 錢。

2.經費自主,當局不監督,學 校不干涉。

3.家長、教師或社會人士皆可 參加。

4.能分擔不斷擴張的非教育責 任,使老師專心致力於教學。

5.討論如何協助學校舉辦活 動,提升教育品質,具相 當實質意義。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43)

肆、家長會組織的相關法源

常人道:「名正則言順」欲求名正言順,則事事都將制度化,頒訂法律予以規範,

才能可長可久,以下是研究者整理目前與家長會參與學校教育相關的法令條文:

一、世界人權宣言:

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之教育,有優先抉擇之權。

二、兒童權利宣言:

有責任教育及指導兒童者,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其指導 原則。

三、民法第 1084條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 務」。此為最早界定家長對子女的成長及教育,具有法定的教護之責。

四、教育基本法

民國88年6月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教育基本法中:

(一)第2條規定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

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尊重 人權、生態環境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 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

『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二)第8條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國民教育階段 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 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三)第10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 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

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

(44)

及縣(市)政府定之。」

五、教師法

教師法中第11條明文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 長期聘任,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 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代表』1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 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的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依據此法,家長 會得以派代表參與教師評審委員會。

六、國民教育法修正案

民國88年2月3日公佈施行的國民教育法修正案,其中:

(一)第9條規定:「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 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

⋯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選委員會之組 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

(二)第10條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 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 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其中家長會代表 不得少於五分之一。」據此,家長會不僅須派代表參與校務會議,也有參與校長遴選 的機會。

七、特殊教育法: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劃,並應 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八、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

各校應組織「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全校各年級的課程計畫,以確保教育品質。

(45)

課程委員會的成員包括: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年級及學科教師代表、家長及社區代表 等,必要時亦得聘請學者專家列席諮詢。據此,家長會須派代表參與「課程發展委員 會」,並也應派員參與教科書遴選委員會,共謀自己子弟的教育權益。

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民國89年11月14日發布修正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中,提及:

(一)第22條:「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 懲標準、運作方式等規定,由各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 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二)第27條 :「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除大 學與專科學校自行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該主管教育行。」因此根據教師輔導 與管教學生辦法,學校應成立學生獎懲委員會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而且與會人員 中,應包含家長會代表,以保障學生權益。

十、其他法規

家長會設置辦法、家長會組織章程、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等。

總結以上各條文可歸納,在法令的保障下,家長會可參與的會議包括教育審議 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校長遴選會議、校務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教科書遴選委 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以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等。

(46)

第三節 家長會參與學校教育組織運作內涵

壹、家長會的功能

所謂家長會的功能是指學校家長會對校務發展表現的影響;其 功 能 除 有 正 面 功 能 外, 也會產生一些負面的功能。有關這方面的研究學者眾多,以下列表簡述各研究者 對家長會組織運作正負功能的看法,如表 2-5 所示:

表 2-5 家長會組織運作正負功能比較表

研究者 正 面 的 功 能 負 面 的 功 能 沈水木

(民 84)

(一)教務方面:1.無形的監督;

2.教學建議;3.教學資源的提供。

(二)訓導方面:1.提供正確的輔 導資料;2.活動的配合;3.例行工 作的協助。

(三)總務方面:1.學校軟硬體設 備之補充;2.活動經費之籌集;3.

校園規劃及建築的諮詢。

(四)人事方面:1.幫助學校排除 糾紛;2.為學校爭取福利。

(一)教務方面:1.家長意見太多,

觀念錯誤,影響教師情緒及正常教 學。2.打擊教師士氣。

(二)訓導方面:1.校長、教師受家 長間「酒國文化」不良風氣影響 2.

少數教師的錯誤觀念誤導家長。3.

權貴子弟的形成。

(三)總務方面:1.人情負擔。2. 影 響學校整體規劃。

(四)人事方面:1.影響學校人事的 安排。

吳清山 (民 85)

(一)提供學校發展應興應革的意 見。

(二)協助排解教師與家長的衝 突。

(三)提供學校行政與教學的人力 資源。

(四)促進校務透明及正常發展。

(一)干涉校務,影響學校運作。

(二)享受特權,製造學校困擾。

數據

表 4-36   學校及家長會人員對家長會組織方面問題意見之次數分配 表………………………………………………………….…85    表 4-37   學校及家長會人員對家長會運作方面問題意見之次數分配 表……………………………………………………………86  表 4-38   學校及家長會人員對家長會其他方面問題意見之次數分配 表………………………………………………………….…87  表 4-39   家長會在組織方面可行改進途徑意見之次數分配表….….88    表 4-40   家長會在運作方面可行改進途
圖 3-1   研究架構圖………………………...………………….………50
表  2-1  舊制、新制及「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的比較對照表  學 生 家 長 會 設 置要點  舊制(民國75年版)  新制(民國86年版)  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民國89年) 條文數  二十一條  二十二條  同新制  增列 第三條:家長會設班級 學生家長會,以班級為 單位並由導師召開且列 席。  第四條:班級學生家長  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 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 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 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 代表。  四、執行會
表  2-1  舊制、新制及「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的比較對照表(續)  3.人數:每班二人。  4. 每 學 年 重 新 改 選 一 次。 人。  3.規定遴選的方式(由班級學生家長會中遴 選)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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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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