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家長會組織發展沿革
壹、家長會的意涵
在傳統的觀念中,家長會成員不外乎地區性有權有錢人士,家長會似乎就是一 個『捐錢』的機構,對學校組織運作似乎都不為關心且大多數的家長對其扮演的角色 及具有的功能並不十分清楚。但現今的家長會代表的意義及發揮的功能已明顯的改 變,已不再是單純物資上的支助,需負起溝通、協調之責任,配合學校活動,發揮親 職教育的功能,促進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合一。
王秀雲(民 85)認為從實務研究中對學校家長會的意涵表達另類看法,她的解 釋為:家長委員會的設置,在學校體系中行之有年,它是最典型「有高遠理想而落實 運作時卻又因人的關係複雜而有巧妙不同的面貌的一個組織,它的組織使否健全,有 法令可消極規範,而他的功能是否發揮,卻難以積極的教育規準去評鑑它」。
胡火燈(民 90)指出學校家長會即是學校行政組織體系中,以學生家長為主體,
為了促進學校與家長聯繫,參與學校教育活動、協助學校推行校務、改進較學方法,
以提昇學校教育品質而成立的一個組織。
張明侃(民 88)指出自從教師法及新的家長會組織辦法公佈之後,家長會已不 再是旁觀者,家長會也不再是學校組織內的一個行政單位,而是透過法令的管道及程 序,結合眾力,所形成的一個有組織、有明確目標、有影響決策能力的團體,並且能 合法的享有參與校務的權利。
林水木(民 92)綜合國內外學者定義後指出,學校家長會包含以下幾種意涵:
一、組織目的為提升校務品質,保障學生學習權,促進學校效能。
二、組織成員需經民主程序由全體家長推選產生,獲得合法地位,來參與學校 組織及運作。
三、組織策略是透過整合人力、財力、物力等多方面整體資源,以提升組織效 能。
四、組織任務為參與學校組織,並協助其有效能的運作。
五、組織目標乃透過組織整合的力量,使學校建立共同願景目標。
六、家長會組織是一個完全自主團體,家長會不隸屬於校內任何單位,應尊重 家長會合理、合法之決議。
歸納有關家長會意涵的探討,應將家長會界定是法定的學校行政組織體系,具 有獨立自主運作的權利,與學校行政體系地位相等,彼此相輔相成,其組織成員是以 學校學生家長為主體,並扮演學校行政單位夥伴、親師溝通者、支持者與協助者角色,
其目的在於推動親師聯繫與合作,促進學校教育發展。
貳、國內學校家長會發展沿革
我國家長會發展,可以歸納成四個階段(洪淑慧,民 91):
一、萌芽期:民國 77 年以前,各級學校雖有家長會的成立,但都屬於附庸單位,
其所發揮的功能僅止於捐款、添購設備以及為學校背書,家長參與校務可以說甚為稀 少。
二、發展初期:民國 77 年至 83 年間,以家長為主體,關心家長參與學校教育的 團體如雨後春筍般紛紛成立,例如:「主婦聯盟」以落實家長參與,發揮父母教育權 的理念為支柱;「人本教育基金會」、「四一○教育改造聯盟」等,均以推動家長參與 學校教育為目的,此時,民間與政府開始注意到家長的聲音。
三、發展中期:民國 83 年台北市議會通過家長會設置辦法修正案;民國 84 年「教 師法」中有關教師聘任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成員中得設家長代表一人參與教師聘任
事宜;民國 85 年全國第一個以社團法人方式組成的家長組織「台北市家長協會」成 立;民國 88 年間,「國民教育法」及「教育基本法」相繼修訂、公佈,更確立家長參 與校務的法定地位。
四、發展後期:民國 90 年迄今,自精省後,隨著地方制度法實施,各縣市也以 行政命令方式公布各縣市家長會的設置辦法,台北市、高雄市將設置辦法修正為自治 條例,以落實家長會獨立運作的精神。
一、在台灣省方面
「台灣省各級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於民國 39 年 4 月 20 日公佈施行規定各級學 校一律設置家長會,使各級學校依法成立家長會,但所辦扮演的角色多為捐款和為學 校背書而已,家長參與校務可說是非常少(張明侃,民 87)。
吳清山(民 85)指出家長會被視為學校的附屬單位,其功能定位與目標都不太 明確,使得家長會經常被批評為募款的組織,無法彰顯其設立之主要目的。為促使教 育單位有效解決問題,台灣省參考台北市的經驗於民國 86 年大幅修訂公佈了「台灣 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洪淑慧,民 91)。雖然其中歷經民國 44 年 7 月、
民國 47 年 1 月、民國 57 年 4 月、民國 75 年 3 月,四次更改,然而更改較之於民國 86 年的修法而言,並無重大變革;民國 86 年大幅修訂公佈的設置辦法可說是一次較 具革命性的變革,此變革的重點即家長之參與學校經營權(溫明麗,民 89)。
以下研究者列表呈現舊制、新制之「台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內 容的不同,及當前「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比較,如表 2-1 所示:
表 2-1 舊制、新制及「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的比較對照表
表 2-1 舊制、新制及「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的比較對照表(續)
表 2-1 舊制、新制及「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的比較對照表(續)
表 2-1 舊制、新制及「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的比較對照表(續)
由上表可看出舊制與新制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的不同,其重點如下:
(一)新訂定會員代表的選舉方式與時間。
(二)取消舊家長會設置辦法中,不得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不得對外行文、
不得籌辦校際組織、不得為會費以外之收費的四大限制。
(三)在家長會的組織層級中,新增設了班級家長會。
(四)新取消校長為當然的家長會會員、委員。
(五)家長會會議由校長與會長聯名召開主持,新修正為會長召開主持。
(六)家長會幹事由學校指派教職員兼任之,新修正為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荐 教職員。
(七)家長會新增設顧問一職。
(八)家長委員會任務的改變。
台東縣於民國89年9月訂定「台東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由於本來就 依據民國86年版的新制「台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設置辦法」而來,除了第十九條未 規定經費由學校與教育行政監督外,其餘條文均與新制辦法相同。
二、在台北市方面
「台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於民國74年8月公佈實施,其後在民國 83年10月修正若干規定,其重點如下(詹智慧,民91):
(一)家長會會議由校長與會長聯名召開主持,修正為會長召開主持。
(二)取消家長會會費之用途指定。
(三)取消過去家長會設置辦法中,不得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不得對外行文、
不得籌辦校際組織、不得為會費以外之收費的四大限制。
(四)增設班級家長會。
(五)取消校長為當然的家長會會員、委員。
(六)家長會秘書、會計洽請學校指派教職員兼任之,修正為會長聘任。
(七)家長會會費由原先的會長、校長聯名專戶儲存與學校保管,改由家長會
會長、秘書共同具名專戶儲存自行管理。
(八)會議記錄及會務人員名冊送學校報請教育局核備,修正為家長會將組織 章程、會議記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報請教育局備查。
民國91年6月17日通過「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並於92年7 月8日公佈「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做為台北市家長會組 織運作時的準則。
研究者經比較後,發現不同於以往規定的有下列幾個重點:
(一)在條文中,以「參與」來取代「協助」的字眼,,以彰顯人民擁有教育 權。
(二)增訂市級家長行政組織聯合會之條文。
(三)規定家長會的經費,應設立家長會專戶,而不再由會長及秘書代收共同 具名儲存。
(四)整合學校義工與家長會資源。
(五)家長會開會次數只規定下限,開放開會次數的上限。
(六)家長會條文修正版內容與規定儘量參考人民團體法規定。
(七)增訂學校人員迴避條款,且明定學校人員協助家長會之義務。
(八)設置監事一職,使家長會有自律監察的機制。
三、在高雄市方面
高雄市家長會設置辦法最早是於民國70年10月16日公佈實施,其後受到台北市修 訂家長會設置辦法的影響,於民國86年5月三讀通過新版的「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 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民國90年5月再修正為「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 設置自治條例」。民國94年9月通過第22條修正。以下列出該自治條例中,較特殊之處:
(一)委員會有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的權利(第 15 條)
(二)規定家長會幹事不得由學校教職員工兼任之(第19條)。
(三)義工制度與家長會結合(第21條)。
(四)學生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金額由本府訂定並經市議會審議(第 22 條)。
表 2-2 台灣省家長會組織設置辦法及台北市、高雄市家長會組織自治條例比較對照表(續)
表 2-2 台灣省家長會組織設置辦法及台北市、高雄市家長會組織自治條例比較對照表(續)
表2-3 國外家長會組織及參與學校教育概況表(續)
美國 P.T.A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 )
(一)採三級制,分別為:全國家長會(National PTA)、州 家長會 State PTA)、地方家長會(The Local PTA),各有不同的 結構。
(二)透過國會的立法活動,來爭取兒 童和青少年的福利。
(三)屬於一志願性且非營利性組織,自由參加,都是義 務職,不支薪、不支車馬費。
(四)目的是為了協助家長了解自身角色在孩子教育上的 重要 性,並督促自己有效地負起教養子女的責任,隨後在紐 約他成立了第一個全國家長會分支機構,各地也接連陸續
(四)目的是為了協助家長了解自身角色在孩子教育上的 重要 性,並督促自己有效地負起教養子女的責任,隨後在紐 約他成立了第一個全國家長會分支機構,各地也接連陸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