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
第二節 台灣的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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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台灣的企業社會責任
為持續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必須先由公司治理開始著手,企業內部採取嚴謹制 度進行內部自律,採用創新科技協助治理,採用國際標準公開透明誠實揭露永續性 資料,企業應維護相關利害關係權益,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以企業專業回饋社會參 與社區服務,並積極保護環境進行節能減碳。
企業社會責任治理 Governance of CR 為鼓勵企業內化社會責任,分別於「經濟 面」、「環境面」以及「社會面」推動,以指標系統訂定詳細且明確的行動計劃,
依據明確的理念、任務、分工來執行具體的計劃,並為鼓勵全民參與永續發展推動 工作,設立國家永續發展獎,特別表揚在教育、企業、社團、永續發展行動計劃卓 越單位。
經濟部設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推動及規劃企業作永續發 展的規劃,「財團法人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 (簡稱永續能源基金會) 」,為表揚 企業善盡社會責任、推動企業邁向永續發展。為推動國際交流,由社團法人中華民 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 BCSD-Taiwan 自民國 96 年開始舉行「台灣企業永續發展論壇」
(Taiwan Corporate Social Forum)TCSF,讓永續發展精神落實全民。
為能推動永續觀念的發展,參考外國政策也將相關立法分為五階段推動試行,
第一階段:營造發展的環境,第二階段:建構相關支持環境的系統,第三階段:訓 練人才,第四階段:建立的研發和行銷能力,第五階段:整合產業及網絡。
以鼓勵方式定期舉辦台灣企業永續獎(Taiwan Corporate Sustainable Awards, TCSA) 及研習活動,參採 GRI G3/G4、AA1000 及 ISAE 3000 等國際先進規範做為評選與推 動準則。截至 2014 年為止,國內企業總數已達 112 家、總營業額占 2013 年 GDP 比 值 83.5%,並持續推動中小企業及社會各界認同及進行參與。
國內的 CSR 推動,由主管機關和不同的民間單位進行推廣,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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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和 KPMG 合作舉辦【胡蘿蔔與棍子-全球永續性報告法規與政策大趨勢】
論壇,上市櫃公司需強制編製社會企業責任,並經由公正的第三方來檢驗企業責任 報告書的報告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而經由編製社會責任報告書,編製的上市櫃公 司會發問卷對外部蒐集資訊,瞭解外部對公司的想法,而透過外部的專家來認證報 告的可信度。台灣中小企業占比例高,為讓中小企業也能對社會責任於非財務面的 投入,具自律的行為持續在政策上執行,
國內銀行業在經濟上對企業社會責任有不同作法,例如富邦銀行著重於推動關 懷銀髮族及身心殘障,國泰銀行在扶助經濟貧弱的績優學子及文化公益,玉山銀行 在慈善關懷及音樂文化推動,而本次研究個案為推動弱勢扶持的中國信託銀行。
經濟部推動創立透過與大學合作,加強產學合作,並透過國際交流增加能見度 及核心競爭力;與財團法人、工業研究院等跨域合作,協助中小企業導入綠色環保 等新科技及新技術;與法務部合作舉辦技術研習,同時設立「台灣中小企業社會責 任獎」,鼓勵達成經濟、環境、社會等各項領域具有正面影響力的社會企業。
為鼓勵企業發展社會責任,能為社會解決問題或環境問題的組織,非以出資人 謀取最大利益或盈餘為目的,皆可納入一般獎勵措施;鼓勵上市櫃公司,將盈餘保 留以發展社會企業,明訂組織設立以關懷社會弱勢或解決社會問題為主要目的,依 證交所規定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表,為達到財務公開透明,交由會計師進行查核簽 證,同時每年可分派盈餘固定提撥 30%保留用於公益分派。透過與中小企業榮譽律 師團提供諮詢服務,並訪視個案及舉辦座談會、案例研討會,蒐集相關法規問題如 為個案法規則由榮譽律師團協助處理,如為通案性質則交由相關專家分析,並提出 法規調整的意見和建議。
推動永續發展法規的建置,要能先和社會各相關單位協調並擬定法規作法再進 行制訂,而依法規調整進而讓社會適用可分為三個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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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單位及執行單位要能進行各部會協調與機關內部宣導說明,調整各政 府機關對社會企業的行政措施和內容,並瞭解社會企業經營的特性和需求,及會產 生之行政作業上的問題,應達成行政作業調適的期間及擬定處理職責。
二、不同產業的行政規則應由下而上進行溝通,依據公司法第 128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法人可以為公司發起人,但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立目的相關,
而財團法人擔任社企型公司發行人是否適用此項規定,或予以行政規則與法令規則 的調適。例如推動長照產業,為因應需求開放社企型公司參與失能老人照顧服務,
維護失能老人受照顧的品質及健康,進行定期評估營利事業細則實施評鑑。
三、針對影響社會企業經營的相關法律、條例進行調適,依公司法第 1 條規定:
「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國內以推動「公益 公司法」與「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進行社企型公司兼顧社會公益與營業利 益相關單位的溝通及協調。社會企業因為經營特性籌資不易,未分配盈餘為社企型 公司重要資金來源,依所得稅法 66-9 條規定,社企型公司未分配盈餘應加徵 10%營 所稅,為扶持社會企業發展,政府優先採購社會企業產品或勞務。
針對具有營運規模的上市櫃公司,民國 104 年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上市公 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規定上市公司需依規定編製與申報企 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包含食品工業、化學工業、金融保險業,或餐飲收入占全部營 業收入達 50%以上,當股本達新台幣 50 億元以上,未達成 100 億元由 106 年開始適 用。若年度決算有累積虧損者由 108 年開始適用。
上市公司應每年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 GRI)發布 之最新版永續報告指南、行業補充指南、依行業特性採適用準則編製,揭露經濟、
環境、社會重大性考量、管理方針、績效指標、指標衡量方式,至少應符合永續性 報告指南核心應依循選項,並註明各揭露項目是否取得第三方確認、確信、保證,
且採用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進行衡量與揭露,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 規定則採用實務慣用衡量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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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行業應加強揭露經濟績效、企業金融商品、服務之環境面與社會面之 具體管理方針及績效指標,金融商品服務應包含放貸、專案融資、共同基金、保險 及投資。企業金融商品或服務協議或交易範圍內,鼓勵與關注客戶或其他往來對象 遵循金融保險業者對環境面與社會面要求之作業流程及達到合理條件之情形,非擔 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前後年度之差異為企業社會責任 的重視績效指標。
2015 年臺灣有 43 家金融保險業公告企業社會責任,針對內、外部及利害關係人 所關注議題上,作適切及合理的揭露,最重視議題及最關注的比重分別為:經濟績 效 (67%)、產品及服務標示(67%)、勞僱關係(63%)、訓練與教育(60%)、顧客隱私 (56%)、行銷溝通(49%)、員工多元化與平等機會 (47%)、當地社區 (47%)、反貪腐 (44%)、產品組合(44%)。
金融保險業為基層金融服務產業,對社會更應主動且積極揭露營運狀況,包含 外部環境影響或會衝擊企業營運環境或條件的因素或趨勢,社會、環境、法規、風 險等影響企業的策略或營運績效,應詳細說明。與企業、關鍵利害關係人的需求辨 試及排序環境、社會、經濟類別的風險和機會的重大議題,與營運活動高度攸關的 利害關係人對象或群體,進行協商、商議、合作、互動的重大議題所衍生的衝擊,
報告書應詳細完整說明營運範疇。
經由第三單位出具經保證或確認可信任的意見聲明書揭露在報告書,可以提升 報告書內容及編製報告組織的信賴程度,助於非財務資訊對企業及其利害關係人的 整體價值,透明呈現企業目前及未來所面臨的風險、成就、失敗、挑戰及機會,對 經濟、環境、社會等管理方針及指標,而為能進行比較,應該能質化詳細說明揭露 其資訊或量化衡量各項議題及資訊的篩選、整理、報告形式一致的標準,也能讓外 部機關分析或與其他組織進行比較,揭露資訊時效上必須依事件發生的時機相配合,
讓利害關係人有效地據以納入決策,重大議題攸關議題,要用容易了解的表達方式 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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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的過程,也由政府機關先觀察國際制度,例如以美 國道瓊公司(Dow Jones Index)、歐洲 STOXX 公司與瑞士蘇黎士永續資產管理公司 (Sustainable Asset Management, SAM)在 1999 年共同推出,全球第一個追蹤頂尖企業 的社會責任指數,針對國際企業在環境、經濟與社會等永續發展面向的表現,並於 每年 9 月定期公開發表,為國際間具公信力的企業永續評比工具之一,為全球投資 機構之重要參考指標。DJSI 邀請企業參加永續評比的作業,每年的 4 月份開始進行 調查,參加評比的公司需在 5 月 31 日前完成線上問卷的填寫與資料的提供,評比結 果會在 9 月審查後進行公告。
透過企業社會責任的指標評估,2016 年道瓊永續指數(DJSI)台灣入選名單,本 研究個案首次納入新興市場指數,對企業社會責任正逐漸落實,在同業比較中玉山 金控為唯一連續三年獲選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標竿企業,國泰金控次之,中信金控、
第一金控、富邦金控則同時列為第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