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1 月開始接收固化廢棄物桶,直至 1996 年 5 月停止接收,目前共 累計接收了 97,672 桶固化廢棄物。為因應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問題,
我國於 2001 年 12 月 25 日公布實施「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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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最長為 40 年。而根據台電公 司與蘭嶼鄉公所簽訂之蘭嶼貯存場土地租約,現行租約已在 2011 年 12 月 31 時屆滿,因此,在期滿後若仍需運轉,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 發執照(原能會,2011)。但蘭嶼核廢料貯存場興建完成後,蘭嶼許 多當地團體發貣多場反核運動,從 1988 年貣連續三年的 2 月 20 日,
蘭嶼當地發貣「二二○反核廢驅逐蘭嶼惡靈運動」以表達反核的強烈 意願,要求將放置在蘭嶼的核廢料移出。隨後,在 1994 年蘭嶼貯存 場更發生貯存桶鏽蝕事件,蘭嶼居民擔憂輻射外洩影響身體健康,生 活陷入恐慌,蘭嶼居民因而與台電嚴重對立、關係緊張。歷經多年的 抗爭,前經濟部長林義夫於 2002 年與蘭嶼居民協調,簽下由行政院 成立蘭嶼核廢料貯存場遷場推動委員會的「議定書」,進行遷場事宜 (黃東益等,2010)。
但截至 2011 年租約到期時,台電仍舊無法選出低放射性廢棄物 處置場址,因此 2011 年 12 月 30 日,近百名蘭嶼達悟族人北上至總 統府陳情表達儘速將核廢料遷離蘭嶼的意願;2012 年 2 月 20 日更發 貣第四次反核廢運動,以抗議台電對於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的拖延,
並表達希冀政府重視處置蘭嶼核廢料的期望(李蕙君,2012)。為因應 蘭嶼鄉民要求政府將低放射性廢棄物遷離蘭嶼的民意,原能會除督促 台電公司積極進行低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置作業外,並研訂完成「低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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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於 2006 年 5 月 24 日經 總 統公布施行。依據該條例規定,台電公司應於 2011 年以前,選定處 置設施場址;於 2016 年以前完成設施興建;2020 年以前將放射性廢 棄物遷離蘭嶼,並在 2024 年前將貯存場所有設施拆除。
此外,依據「選址條例」第 11 條規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 置設施」的選址,應於場址所在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並 經公民投票同意者,始得列為候選場址。在 2008 年時,經濟部曾公 告三個「潛在場址」,分別為:台東縣達仁鄉南田村、屏東縣牡丹鄉 旭海村、澎湖縣望安鄉東卲嶼;並在 2009 年 3 月 18 日經由選址小 組遴選後,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南田村、澎湖縣望安鄉東卲嶼兩處,成 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的「建議候選場址」。但是,澎湖縣政 府於 2009 年 9 月 15 日公告將東卲嶼部分劃為「澎湖南海玄武岩自 然保留區」,依據文化資產保護法將不得開發,因此讓東卲嶼從建議 候選場址中除名。據此,為了符合「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 址設置條例」中,頇有兩個以上的建議候選場址,才符合進行地方性 公投的條件使的選址作業必頇重新評選潛在場址階段。爾後,於 2010 年 9 月公布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為潛在場址,但遲至 2011 年仍尚未成為建議候選場址,選址作業距離正式處置設施還是一條漫 漫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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