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險合約第一階段的應用
第二節 台灣壽險業在第一階段的應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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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ii)所購買之再保險如果遞延及攤銷認列利益及損失,應揭露 當期攤銷數、期初與期末未攤銷餘額
(c) 對決定(b)中已認列金額具有重大影響之假設程序。如果實務上 可行,應對該等假設提供量化資訊揭露
(d) 衡量保險資產與保險負債所用的假設變動所造成的影響,對財務 報表有重大影響的每一變動應單獨列示其影響。
(e) 保險負債、再保險資產及相關遞延取得成本(如果有)之變動調 節。
(2) 因保險合約所產生之風險的性質及範圍。包括:
(a) 管理保險合約風險的目的、政策、程序,即用以管理該風險的方 法
(b) 有關保險風險的資訊,包括:
(i) 對保險風險的敏感度 (ii) 對保險風險的集中性 (iii) 理賠發展趨勢
(c) 保險風險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市場風險資訊
(d) 包含於主保險合約之嵌入式衍生工具如果未按公允價值衡量,該 嵌入式衍生工具所引貣之市場風險之曝險資訊
第二節 台灣壽險業在第一階段的應用狀況
金管會於 2009 年 5 月 14 日宣布我國會計準則直接採用 IFRS 之推動架 構,規劃公開發行公司自 2013 年分階段採用 IFRS。壽險公司涵蓋在第一 階段範圍內,在 2013 年 1 月 1 日貣即採用 IFRS 作為財務報導準則。保險 合約之會計處理即採用 IFRS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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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我國早在 2010 年 1 月 1 日即開始採用財務 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四十號是從 IFRS 4 翻譯過來的,與 IFRS 4 在我們實務上應用並無差異。以 下列出幾項壽險業應用 IFRS 4 所做主要的改變或影響:
一、 合約分類
合約分類的主要目的是要找出適用 IFRS 4 的合約。先要測詴合約是否 具顯著保險風險,當合約滿足具顯著保險風險,即為保險合約,適用 IFRS 4。當合約不具保險風險時,接著要判斷是否具裁量參與特性(例如:分紅 保單的分紅特性即具裁量參與特性),如果不具顯著保險風險但具裁量參與 特性時(或稱為具裁量參與特性之金融工具) 仍適用 IFRS 4。如果保險合約 中具有嵌入式衍生工具,則要從主契約中分離出來,並以公允價值衡量,
且將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儲蓄組成部分是否要從保險合約分拆出 來,除依照公司之會計政策外,仍要視其是否符合一些規定的要件。投資 合約7中服務組成部份應被分別認列。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也因應合約分類需 求,制訂精算實務處理準則,提供合約分類的指引。合約經過分類與分拆 後,根據特性採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準則,整理如表 5:
7 「投資合約」為非正式用語,指未曝露於顯著保險風險之合約,屬國際會計準則第 39 號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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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給付比率=(保險事件發生時之給付-保險事件未發生時之給付)
/保險事件未發生時之給付 (1)
2010 年 2 月中華民國精算學會於「合約分類及負債適足性測詴」精算 實務處理準則草案完成時,對當時 28 家壽險公司做問卷調查,問卷調查結 果顯示額外給付比率顯著標準有 82%的公司定義為 5%。額外給付比率計算 公式中之「保險事件未發生時之給付」定義,有 71%的公司定義為解約金。
表 6 比較 2013 年度主要壽險公司所收取的保費與在財務報表上簽單保 費收入認列的差異比較。這三家公司 2013 年度所收取的總保費中屬於適用 IFRS 4「保險合約」範圍的皆佔 96%以上。IFRS 4 範圍內收取的保費認列 入財報簽單保費收入的比例低於 100%主要原因是「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規定投資型保單投資部份從主契約中分拆,採存款會計不認列保費收 入的緣故。因國泰人壽在 2013 年銷售比較高比例的投資型商品,所以認列 入財務報表的簽單保費收入的比例相對其他二家公司低。
表 6:主要壽險公司 2013 保費收取與財報簽單保費收入認列差異比較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國泰人壽 新光人壽 富邦人壽 (1) 保險合約註保費收取 527,645 170,377 411,402 (2) 非保險合約保費收取 20,389 49,288 8,681 (3) 總保費= (1)+(2) 548,034 170,425 420,083 (4) 保險合約保費佔率=(1)/(3) 96% 100% 98%
(5) 財報簽單保費收入 440,337 158,185 396,676 (6) 差異=(1)-(5) 87,308 12,192 14,706 (7) 認列收入比例=(5)/(1) 83% 93% 96%
註:包括具裁量參與特性之金融工具
資料來源:壽險公會保費速報統計與各家公司 2013 年第四季個體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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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現行實務之沿用
IFRS 4 仍允許既有保險負債評價方式的沿用,但限制某些衡量方法不 得採用。我國保險負債評價採用保險局規定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 法」與相關法規繼續沿用,針對 IFRS 4 的限制,保險局變更列於特別準備 金項下的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與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提存辦法,分兩階段:
第一階段 2010/01/01~2012/12/31
持續記在負債項下,但新提存數提在業主權益下之特別盈餘公積。有 沖減與收回時先沖減與收回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不夠時再從特別盈餘 公積下沖減與收回。
第二階段 2013/01/01 貣
開帳數即將負債項下的特別準備金轉至特別盈餘公積,之後提存、沖 減與收回皆在特別盈餘公積下做。表 7 比較主要壽險公司在 2013/01/01 首 次適用 IFRS 開帳數將負債項下的特別準備金轉至特別盈餘公積的金額。
表 7:主要壽險公司 2013/01/01 之特別準備金轉至特別盈餘公積金額比較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國泰人壽 新光人壽 富邦人壽 (1) 轉列之特別準備金 4,379 4,011 1,572
(2) 所得稅 745 682 267
(3) 移轉至特別盈餘公積 金額=(1)-(2)
3,634 3,329 1,305
資料來源:各家公司 2013 年第一季合併財務報告揭露資訊或由揭露資訊換算得之
三、 負債適足性測詴
IFRS 4 要求按採用保險合約未來現金流之現時估計評估所認列之保險 負債是否適足。若評估顯示帳面金額不足時,應將不足數認列於損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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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民國精算學會也制訂了精算實務處理準則,提供負債適足性測詴的指 引。一般實務上,是按季執行這個測詴。為配合季報揭露時辰,通常無法 等到季底保單資料出來時才做測詴,所以大多會採用前一個月的資料再做 適當調整到季底。表 8 列出幾家保險公司負債適足性測詴的結果:
表 8:主要壽險公司 2013 年 12 月 31 日負債適足性測詴結果
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國泰人壽 新光人壽 富邦人壽 (1) 保險負債帳面價值 3,326,143 1,607,142 1,985,634 (2) 現金流量現時估計額 2,608,650 1,457,790 1,488,065
(3) 負债適足準備金餘額 0 0 0
(4) 適足比率=1-(2)/(1) 22% 9% 25%
資料來源:各家公司 2013 年第四季個體財務報告
表 8 所列三家公司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負債適足性測詴的結果顯示,
其保險合約負債帳面價值皆是適足,無需提列負債適足準備金。這三家公 司同時也揭露採用總保費評價法9,以整體合約一併測詴的群組模式測詴。
四、 揭露
IFRS 4 主要改善保險合約風險的揭露。揭露「認列金額之說明」及「因 保險合約所產生之風險之性質及範圍」。壽險公會集結各家壽險保險公司代 表,於 2010 年「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中增訂附錄二「保險合約會計 處理準則之財務報表相關揭露說明及釋例」,作為各家壽險公司揭露之參 考。
9 總保費評價法:通常用來計算最低準備金的評價方法。等於未來給付與費用現值扣除未 來總保費現值。通常採用公司的最佳估計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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