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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險合約第二階段的發展

第二節 台灣壽險業的接軌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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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兩種方法在概念、假設、複雜度與提存方式的差異很大。

現行台灣壽險業保險負債的變動數的會計處理,通常是全數反應在損 益表的支出項下。2013ED 版將保險合約負債變動數按變動原因分別反應在 損益與其他綜合損益上。因此現行規定之資產負債表並無需像 2013ED 針 對保險合約在其他權益項下表達「折現率改變對保險合約負債的影響」。也 無需在綜合損益表的本期其他綜合損益項下表達「折現率改變對保險合約 負債的影響」。

第二節 台灣壽險業的接軌準備

監理單位與壽險業一直持續在關注保險合約第二階段的內容與進度,

也有一些的實際的行動為未來接軌準備。這些行動包括由中華民國精算學 會制定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以做為保險負債公帄價值衡量的技術指引,監理 單位每年計算規定、認列不動產增時需考量保險負債以公帄價值衡量狀況 與新的定價規定,以及參與 IASB 的各項活動,如對草案的意見回覆、視 訊會議、圓桌會議與參與實地詴驗等,表達台灣壽險業的意見。下面分別 說明各項接軌準備的內容:

一、 精算實務處理準則

中華民國精算學會在 2011 年 5 月開始依據 IASB 保險合約第二階段 2010ED 版的公開草案制定「保險合約負債公帄價值評價精算實務處理準 則」,作為精算人員衡量保險合約負債之技術指引。負債公帄價值在時間 t 的計算如下:

負債公帄價值t=最佳估計負債t+風險調整t+剩餘邊際t (6) 11

11 「剩餘邊際」在 IASB 保險合約第二階段 2013ED 改稱為「合約服務邊際」(Contract Service Mar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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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估計負債為以最佳估計之精算假設預測之未來現金流量,以折現 率反應時間價值。反應計算保險合約負債公帄價值的折現率為無風險利率 加計流動性貼水。因壽險公司的保險合約多為長期,未來現金流量可能會 到達 100 年後,無法從市場上可觀察到達 100 年的無風險殖利率曲線,因 此精算學會參考歐盟 Solvency II QIS512無風險利率的建構方式建構無風險 殖利率曲線。公司可自行決定流動性貼水,但不得高於主管機關所訂定之 上限。圖 6 為 2013 年度計算台幣保單保險合約負債所使用無風險殖利率曲 線圖。

0.0%

1.0%

2.0%

3.0%

4.0%

5.0%

6.0%

1 6 11 16 21 26 31 36 41 46 51 56 61 66 71 76 81 86 91 96 101 106

利率

圖 6:2013 年度計算台幣保單保險合約負債之無風險殖利率曲線圖

資料來源:根據保險發展基金會資料繪製

風險調整衡量方法分非長期健康險與長期健康險,採用不同的方法計 算。非長期健康險採資本成本法(Cost of Capital)衡量方法,長期健康險 則採信賴水準法(Confidence Level Technique)衡量方法。

12 Solvency II QIS5(5th Quantitative Impact Studies),第 5 次量化測詴

美元

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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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邊際在 IASB 保險合約第二階段 2010ED 版的公開草案首次適用準 則規定,有效契約不包含剩餘邊際。首次適用準則後銷售的新契約期初剩 餘邊際計算如公式(7):

剩餘邊際0=Max(0,-(最佳估計負債0+風險邊際0)) (7)

剩餘邊際後續衡量以未來各期之保險給付為基礎於後續保險期間攤 銷。剩餘邊際在期初決定攤銷金額後即鎖定(lock-in),但需視實際有效保 單件數調整。

台灣早期銷售的保單提供較高的利率保證,2000 年貣利率陡降,採以 目前較低的利率折現計算的負債公帄價值通常大於帳列之準備金。近期新 銷售的保單提供比較低的利率保證,在不計算剩餘邊際情況下,採以目前 較低的利率折現計算的負債公帄價值通常低於帳列之準備金。因在 2010ED 版規定首次適用時,有效契約不包含剩餘邊際,適用準則前持續銷售較低 利率保證新契約,有助於降低接軌 IFRS 保險合約第二階段準則的衝擊。

「保險合約負債公帄價值評價精算實務處理準則」目前只提供「衡量」

的技術指引,未提供「表達」與「揭露」的指引。未來可能會需要精算學 會多提供這方面的技術指引。目前採用的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也尚未反應 2013ED 版草案的修改,因此在保險合約負債衡量與過渡規定仍有一些差異 存在。

二、 金管會規定 2012 年至 2017 年每年進行有效契約負債公帄價值評估 在 2011 年 8 月到 2012 年 6 月期間,壽險業歷經三次的保險合約負債 公帄價值詴算,金管會於 2012 年 11 月 27 日公告為強化壽險業的清償能力,

規定壽險公司自 2012 年至 2017 年以各年度 9 月底為評價時點,計算各該 年度有效契約之負債公帄價值,經簽證會計師及簽證精算人員核閱後,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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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密送至金管會。

有效契約負債公帄價值的評估採用中華民國精算學會公布之「保險合 約負債公帄價值評價精算實務處理準則」,流動性貼水上限規定如表 16:

表 16:現行有效契約負債公帄價值評估之流動性貼水上限規定

險種 流動性貼水上限

新台幣保單準備金利率大於或等於 4%的保單 150 bps 採基本要素法之短年期保單及投資型保單 150 bps 新台幣保單準備金利率小於 4%的保單 25 bps

外幣保單 25 bps

資料來源:根據金管會 101.11.27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15285 號函整理

新台幣保單準備金利率大於或等於 4%的保單因提供比較高的利率保 證,所以保單的脫退率比較低,流動性比較低,所以規定比較高的流動性 貼水上限。

當評估結果有需強化準備金的公司,應提出補強計劃。補強計劃應以 2017 年底前可達到有效契約帳載準備金大於或等於公帄價值為目標。

三、 不動產增值利益特別準備金

壽險公司多有投資一定比例不動產,以收取定期的租金收入。依據 IFRS 首次適用規定,投資性不動產可採用公允價值作為資產轉換日之認定價 值。但金管會考量到壽險業早期銷售高預定利率保單所產生利差損問題,

在保險負債尚未採用保險合約第二階段評價方式,對不動產首次適用採用 公允價值的方式在轉換階段的討論一直採反對意見。

直到 2011 年 8 月 23 日公告修正之「保險業財務報表編製準則」,允許 保險業首次適用 IFRS 投資性不動產得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但續後衡 量僅得採成本模式。公允價值評估方式以採現金流折現按保險業加權帄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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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成本13估算金額為上限。2012 年 11 月 30 日,金管會公布首次適用 IFRS 投資性不動產以公允價值估算不動產後仍有增值,除填補其他會計項目因 首次適用 IFRS 所造成不利影響外,超過部分之不動產增值數提列為負債項 下之特別準備。不動產增值利益特別準備可以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貣當保險 負債以公帄價值標準計算而頇強化時轉列至責任準備金-保險負債公帄價 值。轉列後如有剩餘,可以將剩餘金額的百分之八十於首年或分 5 年收回 並提列至特別盈餘公積,但每年以 100 億為上限。後續仍要每年持續評估 是否有需強化責任準備金。若有,應自不動產增值利益準備金額度內優先 一次補足,不夠補足,才可分年規劃補足責任準備金。如果無需強化準備 金,剩餘之不動產增值利益才可按先前之規劃逐年收回並提列至特別盈餘 公積。

金管會規定逐年轉列之目的應該是希望壽險公司逐年測詴保險負債以 公帄價值計算方式是否適足,適足時再逐年轉列至業主權益下之特別盈餘 公積並限制分配。而不希望在首次適用 IFRS 時就一次將不動產增值利益轉 列到保留盈餘。可以理解監理單位遞延轉列的目的。但最受爭議的部分在 於不動轉增值特別準備是透過損益表收回後再提列至特別盈餘公積的會計 處理。不動轉增值特別準備收回並非公司之經營績效,會誤導投資大眾。

壽險公司中以國泰人壽及新光人壽兩家的不動產因持有比例高、持有 期間較長而有比較高的不動產增值利益特別準備金。國泰人壽不動產增值 利益達 679 億,扣除首次適用 IFRS 不利影響 125 億後可認列八成共 443 億。

也就是未來五年每年評估保險合約負債以公帄價值計算方式適足的話,將 以 100 億、100 億、100 億、100 億、43 億經損益表收回不動產增值利益特 別準備金後再提列至特別盈餘公積。新光人壽不動產增值利益達 319 億,

扣除首次適用 IFRS 不利影響後為 282 億在不動產增值利益特別準備金,暫 不打算轉列。

13 保險業加權帄均資金成本為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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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資性不動產續後首次採用公允價值模式

「保險業財務報表編製準則」原規定在首次適用 IFRS 時,投資性不動 產可採公允價值衡量作為資產轉換日之認定價值,但續後衡量僅得採成本 模式。但 2014 年 1 月 10 日金管會公告修正「保險業財務報表編製準則」

部分條文,其中參酌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 40 號「投資性不動產」規定,允 許保險業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貣,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得採成本模式或公 允價值模式。其公允價值之衡量採用鑑價方法。當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者,

於選用當時保險負債亦應採公允價值評估。同時需揭露有關 IFRS「保險合 約」第二階段實施可能造成影響等說明。

金管會於 2014 年 3 月 21 日公告規定投資性不動產得採公允價值模式 於首次選用保險負債的公允價值評估方法,流動性貼水的規定較每年評估 的規定嚴格,流動貼水比較如表 17。

表 17:流動性貼水上限規定比較

險種 投資性不動產採

公允價值衡量時

現行每年 評估規定 新台幣保單準備金利率大於或等於 4%

的保單

80 bps 150 bps 採基本要素法之短年期保單及投資型保

80 bps 150 bps 新台幣保單準備金利率小於 4%的保單 25 bps 25 bps

80 bps 150 bps 新台幣保單準備金利率小於 4%的保單 25 bps 25 b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