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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山域事故搜救組織與運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2.4 台灣山域事故搜救組織與運作

內政部於104年4月23日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第25次會議已就山域管理機關強化安全管 理事項及救援機制提出說明,並獲決定在案;另105年7月27日行政院院長於「105年度直轄 市、縣(市)首長災害防救交流分享座談會」中裁示,現行山域意外事故救災機制,已規 定中央轄管機關擔任總指揮,地方政府消防單位負責人命救助之指揮調度,明確消防機關 與山域管理機關間之權責分工(2017,消防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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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山域事故搜救組織架構可分為政府單位及民間單位,依據 104 年 4 月 23 日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要點(詳附錄二),指出所謂的消 防機關、協同處理機關及協同處理團體的定義,所謂消防機關係指直轄市、縣(市)消防 機關;所稱協同處理機關,係指警察機關、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林區管理機關等;所稱協 同處理團體係指民間救難組織或登山團體等。

政府單位則包括消防署、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警察局、國家公園管理處、林務 局、衛生局、空中勤務總隊等單位。民間的協勤單位有中華民國山域事故救助協會、登山 團體、義警消及山青等團體一同來執行山域事故搜救任務,山域意外事故人命救助權責分 工架構及應變機制如圖2-1、2-2所示。

圖 2- 1 山域意外事故人命救助權責分工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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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2 山域意外事故人命救助機制示意圖

由上圖可知,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要點第 4 點說明山域事故發生時,事故發生地轄區及相鄰轄區之協同處理機關應第一時間派員救援,

並指派適當層級幹部,負責人力、裝備器材之協調聯繫;當地消防機關應指派適當幹部擔 任人命救助指揮官。接獲山域事故通報,事故發生地轄區及相鄰轄區之協助救災機關應先 派員救援,並指派適當人員負責指揮工作,俟消防機關指揮官抵達,指揮權應隨之移轉。

並要求消防機關應建立第一時間通報、出動救援機制,以及落實作業程序等事項。另為利 兼顧地區特性及救災需求,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關依所轄山域環境自行研 訂相關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程序及流程圖,由此可知山域事故不全是消防人員的工作,

還必需與各縣市消防局、民間搜救團體、林管處、空中勤務總隊、國家公園管理處及山青…

等各不同機關單位合作處理才能完成搜救行動,針對與各單位互相配合的訓練就變得相對 重要。以下為台東縣消防局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程序及流程表(表 2-3):

臺東縣消防局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程序:

一、依據:內政部 104 年 4 月 23 日台內消字 1040823072 號函頒「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 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要點」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受理報案: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接到山域意外事件發生,仔細詢問相關山域意外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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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例:受困人數、地點、人員所帶糧食及裝備、人員精神狀況及年齡等等,並馬上啟 動山域意外搜救機制,通報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並通報發生地 所在之山域搜救小組整裝待命出勤。

三、相互通報:

(一)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報案後,通報行政管轄機關擔任行政綜合協調總指 揮、通報鄰近協同處理機關(包括縣警察局或分局、國家公園管理處、國家公 園警察隊、林務局林區管理處,視狀況必要時通報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並陳報內政部消防署,另通報他縣市消防機關(跨縣市時)及通知家屬、媒體。

(二)受理機關為協同處理機關則由該機關通報轄區消防機關循前述通報流程辦理,

另陳報該救災機關之上級機關。

四、召開人命救助緊急應變會議

(一)由本局各執行單位(轄區大隊、災害搶救科、指揮中心、必要時請支援大隊及 相關單位等與會),針對人命救助任務之案情概要分析討論,研議搜救路線、指 揮官之派遣及搜救小組之指派。

(二)成立緊急應變小組,由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災害搶救科、災害預防科、火 災調查科、 災害管理科、緊急救護科、行政科等人員編組而成,針對搜救任務 搜救進度掌控、搜救路線及搜救地點研判、搜救隊伍控管與聯繫、橫向及縱向聯 繫,人員及裝備協助調度,與搜救人員相互聯繫等工作。

(三)各大隊成立物資管制站,由轄區各大隊指派同仁擔任管制官,負責行政科及災 害搶救科所調度食物及裝備之管制,物資管制站領取物資需填寫管制表,有效而 且快速的將物資交給搜救小組使用。轄區大隊因長期救援而導致救援能量不足時,

應立即回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並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本局其他大隊支援,

接獲通報之大隊應於短時間內提供所需支援能量;相關後勤支援如搜救人員誤餐、

飲水費用,一日內由轄區大隊負責核銷,二日至四日由本局災害搶救科負責核銷,

五日以上後勤支援由本局行政科協助辦理至搜救勤務結束。

五、擬定搜救計畫

(一)根據受理報案機關及各關係人提供之事故者資料及登山路徑研判事故地點及搜尋 路線。

(二)研擬搜救步驟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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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組搜救責任區域。

(四)必要時申請空中直昇機支援空中偵察及運送。

(五)後勤補給支援。

(六)預判未來天候影響狀況。

六、指派指揮官

(一)由本局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人命救助指揮官。

(二)指揮官人選以轄區消防大隊長或其代理人為原則。

七、調派搜救人員

(一)調派本局山域專責搜救人員待命(備妥個人及團體必要裝備)。 (二)請求協同處理機關派員出勤或通報民間救難團體支援。

八、成立前進指揮所

(一)洽借救災機關之適當處所(以鄰近事故現場優先)作為前進指揮所。

(二)由轄區大隊大隊長或副大隊長擔任指揮官,負責調度運作搜救任務。

(三)接受搜救人員報到。

(四)備妥通訊設備及山域意外事故所需裝備器材。

(五)備妥乾糧飲水。

(六)與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救災機關勤務中心)密切聯繫。

(七)慎重正確發布消息。

(八)隨時與受困人員家屬保持聯繫,並告訴家屬本局搜救進度及預定進度。

(九)每日進行搜救任務時,於出發時、上午、中午、下午、紮(拔)營等五個固定 時段,向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回報。

九、勤前教育:

(一)案情簡介。

(二)重點說明搜救計劃。

(三)提示搜救應注意事項。

(四)檢查通訊設備。

(五)檢查應勤裝備器材及糧食飲水。

(六)登錄搜救人員資料。

十、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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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趕時效儘速派出第一梯次搜救人員(或隊伍)。 (二)視狀況派出第二、三梯次及後續人員(或隊伍)。 十一、執行搜救及回報機制:

(一)搜救人員(或隊伍)攜帶必要裝備分別出發趕往責任區救。

(二)搜救人員(或隊伍)與前進指揮所保持密切聯繫並定時點。

(三)前進指揮所留守通訊、情報、補給、機動待命人員,通訊人員每日固定於出發 時、上午、中午、下午、紮(拔)營等五個時段,將搜救進度及相關訊息回報本 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十二、狀況處置:

(一)發現事故人員(或現場)

1. 通知協助搜救人員停止搜救作業或趕來協助。

2. 回報前進指揮所。

3. 召集搜救人員迅速情況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1)迷途受困:協助脫困、撫慰情緒、供應飲食、安置調養,視其情形護送下 山。

(2)輕微傷病、初步急救、撫慰情緒、供應飲食、安置調養、觀察病況傷勢並 護送其下山,必要時送醫並交其親、友人。

(3)嚴重傷病、施予急救、安置護理觀察情況、注意飲食、撫慰情緒、考量傷 病況路況決定行止、請求空中直昇機支援及其他措失並於妥善護理後自行或 配合後援人員(包括直昇機),以最快速安全方式運送下山就醫或交其家屬處 理。

(4)死亡:保持現場、拍照留證、遮蔽保護、設置標誌、必要時留人看守、等 候指示並交相關單位處理,必要時協助之或交其家屬處理。

(二)反覆搜索

1. 報告前進指揮所重新檢討擬定下一次搜救方案。

2. 發現事故人員(或現場)參酌上述方式處理。

*因隨時間延遲,均影響事故者體力、情緒、傷病程度、遺體狀況,必須慎重處 理。

(三)反覆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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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反覆搜索,並報告前進指揮所。

2. 就最新搜救情形及氣象因素全盤考量決定結束作業再進行第三次搜救(準用前述步 驟)

十三、結束搜救

(一)搜救人員(或隊伍)依指示處理善後或返回前進指揮所到。

(二)清點人員、裝備、器材。

(三)返回所屬機關報到、解散。

十四、召開檢討會

(一)前進指揮所應於每日搜救任務結束後,召集參與救災單位舉辦檢討會,並將相 關會議資料以電話或無線電或文書資料回報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並於任務完成後將相 關書面資料彙整陳報災害搶救科備查。

(二)任務完成後,由本局災害搶救科召集各參與救災單位、團體召開檢討會。

(三)慰勉救災人員辛勞。

(四)會議記錄函發各救災機關。

由上述臺東縣消防局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程序得知,每當山域事故發生,就須 啟動上述機制,與各機關彼此分享資訊,將相關資訊統整後擬定搜救計畫,並依實地現況 成立前進指揮所,指派搜救人員進行搜救行動,而消防局內勤人員亦要召開搜救會議,針 對大隊擬訂之搜救計畫來進行檢視,看目標是否有偏差,是否於地圖上皆完整搜索及紀錄,

由上述臺東縣消防局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作業程序得知,每當山域事故發生,就須 啟動上述機制,與各機關彼此分享資訊,將相關資訊統整後擬定搜救計畫,並依實地現況 成立前進指揮所,指派搜救人員進行搜救行動,而消防局內勤人員亦要召開搜救會議,針 對大隊擬訂之搜救計畫來進行檢視,看目標是否有偏差,是否於地圖上皆完整搜索及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