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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企業之相關草案

第四章 社會企業之法制

第三節 台灣社會企業之相關草案

隨著社會企業的發展,台灣政府也重視到社會企業的法制相關問題,我國勞 動部目前正著手擬定「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並參考英國的社會企業理念,

期待透過該法案促進我國社會企業之發展,然而目前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的訂

31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 服務。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

定仍在發展中,目前僅能從大方向來瞭解其相關規範內容;而另一方面,民間亦 有志工團隊提出「公益公司法草案」(附錄一),將該法定為公司法之特別法,鼓勵 新創公益事業,確立公益公司之監理機制並促進公共利益,該法案目前由王昱敏 等立委推動中,以下就兩法案之內涵分述之:

一、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之內涵

有關就社會企業發展條例規劃內容,勞動部認為,由於國內目前法令尚未給 予「社會企業」明確定義,而以發展脈絡與形式而言,對於早已成熟的組織,為 免訂定法規反而影響或限制其發展,期待積極尋求各界共識,希望在容納各種社 會企業形式發展的前提下,取得最大公約數,審慎制定相關促進發展之法規。

而該法案在規劃內容上,期望可定義社會企業、設置輔導中心、籌設發展基 金,強化人才培育、研議提供融資(含保證)與租稅減免、鼓勵國際化與高附加價值 產業的發展、進行政府採購之協助等,期能發展社會企業理念,建構社會企業經 營管理、市場行銷、聯盟合作、生產技術、品質提升、財務融通、研究發展、資 訊管理、職場安全、環境生態等輔導體系,以協助社會企業推展。架構如下:(一) 社會企業定義。(二)社會企業資格或適用對象。(三)主管機關及其權責。(四)輔導 社會企業之措施。(五)設置社會企業發展基金及法源。(六)擴大產、官、學等各界 參與,設立跨領域的輔導體系。(七)協調相關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研議加強 對社會企業組織業融資、保證。(八)研議協調財政主管機關檢討稅制。(九)輔導社 會企業增加取得政府採購機會。

該法案目前雖在研議中,但從其採英國社企理念來看,可知道其大致內容方 向是希望朝涵蓋較大範圍去規範社會企業。勞動部接續過去「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及「培力就業計畫」兩政策,並期待透過社會企業發展條例來推動台灣社會企業。

但由於草案仍在蒐集意見階段,目前勞動部的做法是先規劃推動相關政策及方案 的執行,俟時機成熟才會去推動這個法案。

二、公益公司法草案之內涵

公益公司法草案起草人代表鄭志凱(目前擔任聯訊創投公司美國總經理),長期 關心社會企業發展,為鼓勵創新公益事業,確立公益公司之監理機制並促進公共 利益,因此邀請各界認同社會企業理念者(如業者、律師、專家等),共同研擬公益 公司法草案,期望能促進台灣社會企業發展。從草案內容來看,公益公司法被定

位為公司法之特別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因此公益公司法草案主要適用對象係 以公司法人設立之社會企業32。依草案第二條來看,公益公司法之規定若有未盡事 宜,應適用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相關法規。

根據王育敏立委辦公室「公益公司法草案」公聽會新聞稿33,該草案全文共 23 條,立法重點如下:(一)公益公司除公益目的外,還有募集資金、邀集外部投資人 及專業經理人等資合性公司的性質,因此規定公益公司的種類,以「股份有限公 司」為限。(二)公益公司應設立明確的「公益目的」,且公司的決策應以公司章程 所載公益目的及對利害關係人的影響為首要考量。(三)為鼓勵現行社會企業轉型為 公司型態,將公益公司分作第一類與第二類。第一類公益公司,雖毋須編製、公 告其公益報告及設置獨立董事,但如果要適用公益公司的稅捐優惠及獎助辦法,

仍應符合第二類公益公司的規定。(四)考量一般社會企業或公益社團常有資金來源 短絀的問題,為了拓展公益公司的資金來源,參考外國立法例,開放財團法人投 資公益公司。(五)基於公益事業非以營利為主要目的之特質,公益公司的員工紅 利、董事、監察人及其他負責人的酬勞、盈餘、股息或紅利的分派總額,總計不 得高於依公司法規定可分派盈餘的二分之一。(六)為符合租稅公平,規定前述保留 不得分派的盈餘,免依所得稅法加徵 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草案內容大致可分成以下幾個部分:1.關於公益公司法之立法目的、主管機 關、相關名詞的定義、類型、設立方式、目標與公益範圍;2.公益公司的變更、從 屬公司的設立與解散清算等,具體規範公益公司責任;3.規範有關公益公司投資、

利潤分配與處分,透過監督機制避免舞弊情況產生;以及 4.租稅優惠措施,鼓勵 社會企業發展。

關於公益公司之類型,該法將公益公司分成兩類,一、第一類公益公司:公 司得免申報及公告其公益報告,惟欲適用公益公司相關稅捐優惠及獎助辦法者,

應符合第二類公益公司之規定。二、第二類公益公司: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應 依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申報及公告其公益報告。而關於非營利組織的部分,

財團法人可投資或設立第二類公益公司,並限制其成立目的應與設立或投資的財 團法人目的相符。因此,雖然目前財團法人受到嚴格的投資限制,但為鼓勵新創

32 公益公司法草案第五條第一項:「公益公司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33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http://www.ly.gov.tw/03_leg/0301_main/public/publicView.action?id=6372&lgno=00004&stage=8&at

公益事業,促進財團法人投資收益並開創公益公司財務來源,公益公司法草案亦

(Shareholder Primacy) 股東及公益目的相關之利害關係人

企業經營 責任(股東

訴訟)

決策應基於成本與利益 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原則作成,若公

三、我國與各國社會企業法制之特點

此部分將我國社會企業相關法制與各國稍作整理比較(表 4-5),發現目前有為 社會企業設專法的國家為美國(L3C)、英國(CIC)跟韓國(社會企業促進法),新加 坡、日本目前無設置專法,而我國法制尚在發展中。美國透過 L3C 定位社會企業 的組織型態,由基金會來投資設立「低利潤責任有限公司」型態的社會企業,並 以商業營運及重大公益與教育為目的。而英國 CIC 法社區利益公司是公司組織的 一種特別的形式,任何單位必須先在 Company House(類似商業司)登記為公司後,

才能向其管理單位 CIC Regulator 申請登記為 CIC。CIC 在某些方面就跟一般公司 一樣,經營的項目包羅萬象,其最重要的特徵是公司使命並非僅追求最高利潤,

而是在經營上,創造了更多社區利益,如僱用更多青年人、高齡失業者、身心障 礙者等等。韓國則由官方訂定「社會企業促進法」,於勞動部下設立社會企業專責 單位,並成立 KoSEA(Korea Social Enterprise Promotion Agency)負責執行與推動社 會企業政策。而韓國依「社會企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明定,將營運機構分 為公共服務社團法人、非營利私營機構、社會福利基金會、合作社及其他非營利 機構。

而在日本方面,日本社會企業的發展的類型有:提供服務的非營利組織法人 及老人照護機構、社會工作坊、勞動者自主事業及老年合作社、社會(合資)企業、

社區企業及農村婦女創業。日本並未特別針對社會企業制定法律,從日本社會企 業發展類型來看,大部分社會企業類型是以非營利組織為基礎,因此受「特定非 營利活動促進法」規範。新加坡雖沒有設置社會企業專法,但新加坡設有專責推 動 社 會 企 業 之 單 位 - 「 社 會 與 家 庭 發 展 部 」 (Ministry of Social and Family Development (MSF),統籌規劃社會企業政策及相關業務。

而我國在法制面上,我們若將社會企業法制化透過社會企業的兩個途徑面向 來看,在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部分,目前與非營利組織發展社會企業較有關係 的規定大致有:1.所得稅法;2.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 準;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而在專法部分則是目前仍在規劃的社會企業發展條 例草案,該草案採取的社會企業定義較廣泛,應該會包括非營利組織、合作社等 類型的社會企業;而另一個公益公司法草案則是從公司法特別法的角度來規劃該 法制,將社會企業限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體,並規定兩種類型的公益公司,

其中第二類公益公司可開放給財團法人投資,但須受到較高的監督密度。

表 4-5 國內外社會企業相關法制之比較 商業化部分,包含 501(c)(3)、501(c)(4)、501(c)(7)、501(c)(8)、

501(c)(9)與 501(c)(10) (王秉鈞等,2013:43)。透過減免稅賦來促 進社會企業,但在組織其他任何無關業務之收入仍必須繳納無關 係(吳德華,2014:49)。

低利潤責任 的公司類別,名為社區利益公司(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ies),

為社會企業提供一個獨特及易於識別的法律身分(李衍儒、江明 修,2011:101)。

韓國 社會企業促

進法 專法

1.依韓國社會企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社會企業營運機構分為 公共服務社團法人、非營利私營機構、社會福利基金會、合作社 及其他非營利機構(金戴久、趙顯株,2013:146)。

2.韓國社會企業促進法清楚定義社會企業是一個從事於生產與販

亦跳脫長期補貼政策觀點,拓寬融資管道解決資金問題(Social Enterprise Association, 2011,轉引自鄭勝分、劉育欣,2013:31)。

日本 特定非營利

第四節 小結

社會企業發展是當前各國趨勢,各國政府亦投入許多政策與相關配套措施。

在立法方面,美國、英國、韓國設有專法,而新加坡雖未設有專法,但新加坡政 府設置專責單位來推動社會企業發展,日本雖然也未設置專法,但社會企業可透 過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來做為活動依據,由此觀之,無論是否有立法,各國對

在立法方面,美國、英國、韓國設有專法,而新加坡雖未設有專法,但新加坡政 府設置專責單位來推動社會企業發展,日本雖然也未設置專法,但社會企業可透 過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來做為活動依據,由此觀之,無論是否有立法,各國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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