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相關概念界定
一、社會企業之定義
社會企業的發展基本上有兩種討論,亦即鄭勝分(2007:75)所提到,從歐洲經 驗及美國經驗來看,社會企業可歸納成兩大發展途徑,一為非營利組織的師法企 業途徑,另一為企業的非營利途徑,前者可細分成以偏經濟面的商業化,其目的 在於彌補傳統財源的缺口,故核心價值在於交叉補貼理念的展現,及偏社會面的 社會創新,係指師法企業精神,據以強化本身的體質,進而解決非營利組織所面 臨的品質危機;而後者則包含偏向經濟面的企業社會責任,企業透過公共形象的 塑造,介入非營利領域,以求企業的永續發展,及偏向社會面的社會合作社,主 要為解決高失業率及社會疏離問題。
各國由於社會特性不同,對社會企業的定義也不盡相同。依據 OECD(2012) 的界定,社會企業是從社會經濟部門發展出來的,它橫跨在市場和政府之間並常 常與諸如「第三部門」、「非營利部門」等概念相連結,並透過企業策略,試圖解 決社會疏離及失業問題,雖具企業外貌,但鑑於其公益本質,故被 OECD 界定為 第三部門12的範疇。
根據 David Bornstein 的《志工企業家》一書中指出,社會企業(在該書傾向將 其歸為公民部門13)與商業部門有許多類似之處,例如兩個部門都會「行銷」自己 的產品與服務,兩者都是「營運部門」(Operational Sector),當政治與文化環境提 供支持時,兩者都能發揮極高的創意。但此兩者還是有不同之處,企業透過「追 求利潤」(For-Profit)的形式做事,公民團體透過「非營利」(Nonprofit)的形式做事。
這項差異(即這兩個部門存在的目的)掩蓋了兩者的相通點—兩者皆受到政府的約 制,但也都是為了替社會創造「價值」。反之,政府的主要力量不在於營運能力,
12 學者對於存在於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非營利部門,始終無法給予一致的名稱,因而造成概念界定 上的混淆。其名稱或被稱為政府與民間企業之外的第三勢力(the Third Force),更有人將其稱為 除行政、立法、司法之外,影響社會發展甚鉅之第四部門(丘昌泰,2000:367;轉引自鄭勝分,
2005:18);歐洲各國習稱其為第三系統(Third System)或第三部門(曾梓峰,2001;轉引自鄭勝分,
2005:18)。事實上,第三部門一詞係學術概念而非法律名詞,依其性質可粗分為「非政府組織」
或「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係常用於指國際性或非某一特定國家之公益組織;而「非 營利組織」則常用以指某一國家內之公益組織 (江明修、鄭勝分,2002:83)。
13 公民部門(Citizen Sector),D. Bornstein 認為「非」營利或「非」政府組織帶有負面意涵的意思,
而今日人們認為這些組織組成了一個新的部門,稱為「獨立部門」、「非營利部門」、「第三 部門」,而 D. Bornstein 則傾向將這些新的部門稱為「公民部門」 (汪芸譯,2006,D. Bornstein,
2003:17-18)。
而在於代表人民與改善生活環境,以及促進各部門的公平與生產能力(汪芸譯,
2006,D. Bornstein,2003)。
Dennis R. Young(2001)認為社會企業包含兩種界定方式,其一為對於社會公益 有所貢獻的企業,另一為非營利組織透過商業化手段賺取營收。而依據此兩種界 定方式,社會企業乃是一個連續體的組織,並可區分成三種型態,包含:企業慈 善(Corporate Philanthropist)、社會目的組織(Social Purpose Organization),及兩者之 間的混合組織(Hybrids Organization)(轉引自鄭勝分 2007:67)。
紀治興(2011:2)從廣義的角度來定義,認為社會企業是一個同時擁有社會使 命及商業使命的機構;創造社會價值是目標,而創造經濟價值則是先決的生存條 件,因為機構唯有至少達收支平衡,才能夠長期持續生存。社會企業既抱著百分 百的社會使命,卻也是百分百的營商企業。
所謂「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s)基本上是指一個私人性質非以營利為目的 之組織,致力於提供「社會財」(Social Goods),除了有非營利組織的傳統經費(如 捐款與志願服務的參與)來源外,其還有相當部分包括商業的營利收入(從政府部門 撥款者與私人營利部門的消費者獲得經費)以及商業上的活動。非營利組織專擅於 生產某些具有「正向外部性」(Positive Externalities)的財貨(Preston, 1989)。社會企 業即是提供具有「正向外部性」的私人財貨或是帶有重分配資源的成分(轉引自官 有垣,2008:2)。
此外,Boschee (2001)以及 Boschee & McClurg(2001,2003)認為詮釋社會企業時 不可忽略了一項重要的元素,即社會企業組織要能夠產生「賺取的所得」(Earned Income),但不同於傳統的營利性企業組織,其衡量組織成功或失敗的標準往往是 獲利的多寡,反之,社會企業組織衡量成功或失敗的標準則有兩條底線,一是「財 務收益」(Financial Returns),另一是「社會收益」(Social Returns) (轉引自官有垣,
2008:3)。Defourny(2001)解釋社會企業組織的內涵,從「經濟與企業家精神」的 面向觀之,有五項準則可用來觀察與界定社會企業:1.係一種持續生產財貨與銷售 服務的活動、2.高度的自主性、3.需承受相當顯著的經濟風險、4.至少需要聘有最 低限度數量的付薪員工、5. 限度的利潤分配(轉引自官有垣,2008:3)。
社會企業雖然是個新名詞,但卻是一個存在很久的現象。80 至 90 年代英國政 府為解決高失業率,以社區方案(暫時性的勞工方案)經由志願組織與當地政府的合
作,提供低工資及兼職的機會。其政策考量包含職業訓練、創造就業、計劃性干 預使工作者進入公司工作。而這類以社區為基礎的組織,通常以合作社、社區企 業的的型態來執行。同時並配合職業津貼、創業津貼以強制性的服役制度方案 (Workfare Programs)增加工作動機,減少對福利的依賴(Spear ,2001,轉引自林吉 郎,2008:95)。
各國對社會企業的界定方式雖不盡相同,但可歸納其目的大都是在解決社會 問題(如就業、環保、貧窮等問題),本研究對社會企業採較廣泛的定義,只要是透 過商業手段來追求社會使命,即是所謂的社會企業。然而社會企業的討論大概分 成兩種途徑,一種是非營利組織的師法企業途徑,另一種則是企業的非營利途徑,
由於台灣目前發展模式較多透過前者,因此本研究將焦點集中在採「非營利組織 師法企業」途徑的社會企業,即以非營利組織所擁有的一切做為基礎,再以企業 方式來經營,也就是非營利組織透過商業手段賺取營收,來完成追求社會價值、
使命的社會企業。
二、CORPS 模式之意涵
由於本研究將研究重點放在「非營利組織師法企業途徑」社會企業之營運模 式上,因此仍可透過司徒達賢(1999:10)提出的 CORPS 架構(圖 1-1)來分析非營利 組織轉換成社會企業的各基本元素之變化,即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的過程中,
非營利組織 Client(服務之對象)、Operations(創造價值之業務運作,含規劃與組織)、
Resources(財力與物力資源,含資源提供者)、Participants(參與者,含專職人員與志 工)以及 Services(所創造或提供之服務)五個基本元素將會產生何種改變。
前述五項基本元素(CORPS),每一項都有其須面對的環境變化與機會,而各元 素之間的互動與配合,也是非營利組織經營管理上的重要課題。Participants 包含 專職人員和志工,他們基於對組織使命或理念的認同,參與組織的運作與服務。
而 Resources 可能由社會大眾提供,也可能由特定團體支持,有了他們的支持,非 營利組織才可能存續運作。Operations 包括非營利組織的各項主要活動與支援活動 (支援活動如員工的招募與訓練)的規劃、執行與控制,才能將組織的使命、理念、
策略落實到行動層面,從而對服務對象發生實質的作用。Services 是大家努力的最 終結果,也是組織理念的具體表現,這些服務可能是對人的照顧,可能是價值觀 念的傳輸,可能是知識與觀念的傳播,也可能是對人們身心靈的改造。Clients 可 能是特定的對象,也可能是不特定的社會大眾,非營利組織希望透過各種努力,
使他們過得更幸福、更健康、更善良、更具有智慧。
圖 1-1 CORPS 模式
資料來源:司徒達賢,1999:10。
而在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後,各項元素可能將遭遇改變或調整,例如:非 營利組織的在 R 面向上,原本偏重募款與補助轉變成創造利潤;而 P 面向的參與 者,原本以志工為主的非營利組織開始雇用專職員工(亦開始雇用某些就業較困難 的族群),因此組織的人力資源管理變得更重要;由於組織創造利潤的目的是永續 經營,有充足的 R,組織才能達成或擴大使命,因此在 O 面向上,組織效率的管 理亦為重要;而在 C 面向上,不同對象對服務的需求與想法可能不同,社會企業 的服務對象可能既是顧客也是參與者,而服務對象因為創新的經營方式、使命的 擴大而變得更多元;在 S 面向上,組織提供的服務內容強調創新,除了提供原本 的服務,亦希望能解決某些社會問題,創造新的社會價值;最後則是決策核心
14(Decision Core)的運作,司徒達賢(1999:26)認為前面所討論的五基本元素之良 窳,都與決策核心息息相關,而決策核心本身在組織社會企業化後面對組織營運 諸多改變,這些課題是否能善加處理,影響了組織長期的興衰。
14 決策核心(DC)簡單來說就是機構的領導人,組織的使命形成、服務內涵與服務對象之設計與選 擇、人員之管理、資源之創造與應用、作業制度之建立,以及運用效率之追求等都與決策核心 的決定有關。決策核心是依組織的制度來看,有些組織是董事長制、有些組織是執行長制、有
Services
Client Participants
Operations
Resources
表 1-1 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 CORPS 之轉變 基本元素 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產生之轉變
Client(服務之對象) 不同對象對服務的需求與想法可能不同,非營利組織社會企 業化後,社會企業的服務對象可能既是顧客也是參與者,而 服務對象因為創新的經營方式、使命的擴大而變得更多元。
Operations(創造價值之業 務運作,含規劃與組織)
傳統非營利組織由於缺少了利潤這一個概念或工具,因此對 於績效管理、組織經營等較不熟悉;非營利組織社會企業化 後,加強學習企業的經營方式、業務運作,包含了非營利組 織各項活動與支援活動(例如員工的招募與訓練)的規劃、績 效、執行與控制等。
Resources(財力與物力資 源,含資源提供者)
從偏重募款與補助轉變成創造利潤與商業營收。
從偏重募款與補助轉變成創造利潤與商業營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