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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台灣體育訓練的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根據研究目的,本研究蒐集了(一)目前體育訓練環境現況,(二)基層運動 選手之養成與培訓現況,(三)非營利組織之組成因素、分佈現況,(四)人民體 育組織的組織分布與動態等四個部份的資料,再將蒐集來的資料,經過歸納並整 理以及加上政府部門的報告、非營利組織資料、報章新聞等等,分析以目前的環 境背景,除政府所設立的基層運動訓練站外,非營利體育組織成立基層運動員培 訓基地之可行性。以下就台灣體育訓練的現況、基層選手訓練與組織、非營利體 育組織從事基層選手訓練的現況、非營利體育組織的運作模式、非營利體育組織 的競爭優勢,非營利組織面臨的阻礙等六個部份說明之。

第一節 台灣體育訓練的現況

立法院於民國 106 年 8 月 31 日,三讀通過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國體法)全 文修正案,並於同年 9 月 20 日公布實施,隔年(民國 107 年)教育部為配合國體 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需建立優秀運動員的培訓制度;其培養 方式及規劃與經費之編列,運動選手的權利與義務跟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逐年檢討。」並配合實務運作情形,爰修正優秀運動選手 培養辦法(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107),顯見目前台灣體壇正積極培育下一代 優秀運動員。表 2-1 以粗體字表示之條文內容,即為國體法在修正後,與國內基 層運動員跟民間體育組織相關的條文內容及異動理由,其中第三條第一項:體育 組織是指以發展體育為宗旨並通過人民團體法範圍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設立,以 國體法訂定之主管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的體育組織,以 及第四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應設置體 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之國民體育活動的規劃、輔導及發展並推動各項事宜。

第五條:政府應保障人民有平等使用運動設施以及參與各項體育活動的權利。由 各機關、團體機構、各級學校、法人單位及團體,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配合 國家體育政策,確實推展體育活動(國民體育法,106)。更顯示除了政府的努力 外,尚需民間組織的協助,讓相關的法令之規範更加落實。此時,具有容易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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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次國體法修正條文第七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 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因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 國體育發展政策,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切實推動體育活動」(教育部體育署,

2017)。培訓體系縱向之推動與橫向之溝通整合有待強化,國內運動選手之培訓一 向以學校為基礎,除國家培訓隊與國家儲訓隊外,其他各層級的選手多由國民中 小學、高級中學與大學校院分別培育」(教育部體育署,2017)。由此可知,台 灣體育訓練,現階段依然倚賴著各級學校配合政府政策來執行,政府也將負責輔 導各直轄市及縣市,整合轄區競技相關資源,落實基層人才培育體系,依循國小、

國中、高中(大學)銜續發展,從紮根做起培育菁英選手(教育部體育署,2017)。

根據台北市政府教育局(2018)公布之台北市學校體育方案方案指出:為發展 學校體育落實本市各級學校體育教學及活動,培養學生運動興趣及增進學生體適 能,帶動校園運動風氣,養成終身運動習慣,提昇學校整體運動水準,進而發掘 培養透秀運動人才。並進一步歸納於下列四項:

(一) 配合九年一貫課程,系統規劃體育課程,使其生活化、樂趣化及統整化,

促進體育教學成效,提昇學生學習興趣與效果,培養基本運動能力。

(二) 規劃班際及校際體育活動,積極參與各項運動競賽,以提倡校園運動風 氣。

(三) 鼓勵成立各項運動社團,積極參與或舉辦各項活動,提高學生運動興趣,

養成終身運動習慣,提昇學校運動水準。

(四) 擬定計畫成立各項運動代表隊,鼓勵學校發展重點運動項目,對有興趣、

有潛能的學生加強訓練,以長期培育優秀運動人才。

其首要目的在培養學童的學習興趣,成就需求(挑戰自我、獲得成就感)、

社會需求(同儕關係、團隊氣氛)、技術需求(技術發展)及避免刺激(紓解壓 力、調劑身心)等,都是促使選手參加體育活動的動力,可說是人們參與活動與 否的重要因素(詹政益,2018)。由校方成立各項社團及運動代表隊,視需求訂 定訓練計劃,進一步即可安排參與各項賽事提高成就感及與同儕的互動,以發掘、

培養及保護國內運動選手培訓體制第四級的基層運動選手,確保他們從小開始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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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得到最妥善的照顧,用最專業的規劃,持續競技能力平穩的提升,並避免運 動傷害以延續選手們的運動生命週期。除此之外,在獎勵與補助方面,政府也不 遺餘力的推動著。不只大家耳熟能詳的國光體育獎章,為更符合及貼近國內運動 選手及教練的需求,對於教練的獎勵、選手未來的輔導就業、身心障礙運動選手、

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的各項補助等辦法都持續的在被新增及被修正。國光體育獎 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在過去 15 年間,已歷經七次修法,主要修法目的除了更進 一步新增與釐清國際賽會種類與主辦單位、以及維護選手的權益,多在於進一步 提高選手獎助學金,以促進我國頂尖運動競技選手參加國際賽會取得優秀成績、

為國爭光(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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