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非營利體育組織
一、 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是二十一世紀開發國家的主體之 一,若是將國家比喻成一部四輪車,四個輪子分別是政府、企業、家庭與非營利 組織(林宛儷,2012),由此可見非營利組織已經成為開發國家社會成長的重要 指標之一(陳定銘,1999)。
當政府的資源有限,或我們想更提升自身的社會及政策福祉制度時,非營利 組織與企業慈善的展現將成為造福社會的重要關鍵(賴彥豪,2018)。很幸運的,
台灣政府自西元 1987 年政府解嚴後,非營利組織開始發展至今已經相當有規模與 制度,且「政府資源有限,民間活力無窮」,促進國家政經與社會環境的整體發 展,公民社會的角色舉足輕重,因此建構一個優質的公民社會發展環境,是國際 社會的主流趨勢,也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責任(內政部,2015)。由內政部所建立 的公益資訊平台包含全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寺廟、法人教會、合作社場、農 會、漁會、工會、社區發展協會等等共九個分類,有九萬多個非營利組織的資料 可供查詢。截至目前為止,在內政部公益資訊平台的資料庫中,全台灣在內政部 登記在案的非營利組織共有九萬七千零七十九個單位,依圖 2-2 所示,其中以社 會團體的六萬一千六百三十六個為大宗約佔總數之 64%,寺廟的一萬二千零二十 二個次之,約佔總數之 12%,社區發展協會也有一萬零三百八十四個之多,約佔 總數之 11%。另依圖 2-3 所示,社會團體在全國各縣市的分布中,以台北市的一 萬一千四百零七個單位為最多,高雄市的八千三百七十七個次之,顯示出台北市 居民對於非營利組織是有需求的,圖 2-4 則進一步顯示,社會團體佔台北市人民 團體總數的 92%,顯見我國政治體制由威權走向民主,整體社會氛圍更為之蛻變,
民間組織的力量也持續風起雲湧引領臺灣持續向前,不論在政治經濟、社會福利、
宗教人文、環境保護、體育競賽等各層面,非營利組織所投入的人力與資金,對 社會都有著極大的影響(內政部,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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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全國非營利組織依性質分佈(內政部登記在案)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圖 2-3 全國各縣市非營利組織-社會團體(內政部登記在案)
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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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4 台北市非營利團體分布(內政部登記在案)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除了上述內政部的公益資訊平台外,也有著民間的機關團體致力於非營利組 織的相互連結及發展。例如財團法人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於 1999 年所建制之 台灣公益資訊中心,把台灣目前非營利組織區分為兒少福利、綜合性服務、婦女 福利、消費者保護、老人福利、教育與科學、動物保護、身心障礙福利、家庭福 利、性別平等、健康醫療、政府單位、心理衛生、國際合作交流、文化藝術、人 權和平、環保、社區規劃等十八個分類,共 7099 個非營利組織登記在此網站,主 要功能在於提供各非營利組織的介紹以及各項物資需求的募集公告。以上皆足以 顯示,政府資源有限,民間活力無窮,促進國家政經與社會環境的整體發展,公 民社會的角色是舉足輕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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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營利體育組織
非營利體育組織係依人民團體法立案成立,屬於民間社會團體,透過一群有 著共同目標的志願人士,提供公共財屬性的各項公共服務,目的在促進所屬體育 運動之推展,在政府、企業與社會大眾間扮演著非常重要的媒介,係我國體育運 動政策推展所不可或缺的ㄧ個角色(林宛儷,2012)。人民團體分為三種:職業 團體、社會團體、政治團體(人民團體法,2011)。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社 會服務、醫療、體育、衛生、學術、慈善、宗教、聯誼或其他公益為目的,由個 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民間的體育組織即為上述之社會團體之一,受到人民團體 法之規範。另國民體育法亦有提到:體育組織指以推展體育為宗旨,(國民體育法,
2017)。因此,非營利體育組織是有法源依據、且對於推展全民體育有著正面意義 的組織。
因非營利組織,有著以公共服務為使命,不以營利為目的(江明修,1994)
等公益性質的特性,非營利體育組織即是由一群有著共同目標的地方人事,經由 權利義務的分配、組織結構的建立,所組成具有特定目的,並地方環境、人文及 軟硬體依照時事潮流改變調整與適應的完整機構(謝素姜,2011)。而民間的體 育組織即是對於對體育運動事務,以行政管理為基底,運用符合時代科學的的理 論與方法,結合該組織內外的人力、財力及物力等資源,並設定時程,使用最有 效率的方法達成組織的目標。隨著時代的變遷,體育運動的行政事務及科學化的 訓練流程皆快速的演變及進化,單就倚靠公部門的資訊已略為不足。
根據我國內政部公益資源平台的網站統計,目前全國性及地方性登記在案的 社會團體,共有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學校文化團體、宗教團體、體育運動團體、
宗親會、醫療衛生團體、同學校友會、國際團體、經濟業務團體、同鄉會、環保 團體等十二大類、共 63612 個,其中有超過一成的 6518 個單位(含解散)是屬於 體育運動團體,在所有共 12 個社會團體分類中排名第四(內政部,2015),僅次於 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學校文化團體、經濟業務團體,除了顯示出我國民眾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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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的重視,同樣也顯示出地方上的體育組織上還是有一定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