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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創新育成發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各國創新育成發展

龔慧玲、

蕭子誼

(2008) 一文中針對育成中心(Incubator Center)之定義為

「孵蛋器」或「保溫箱」解釋,就像母雞在孵育 小雞的角色,延伸之意為企業初創時,設備、資 金、技術上之缺乏,故透過育成中心提供創業初 期所需之行政、技術、營運空間、硬體設備、專 業諮詢、財務諮詢等服務,營造一個低成本且有 利於創業的發展環境。

台灣經濟部中 小企業處

(2014) 「育成中心」的定義是孕育新事業、新產品及協 助中小企業升級轉型的場所。

資料來源:本研究歸納整理

根據以上不同專家學者對於「創新」、「育成中心」做了不同的詮釋和定義,

簡而言之,「創新育成中心」是一個孕育新事業之資源共享平台,同時給予新事 業初期,在成本有限的情況下提供各種軟、硬體之設備支援,並且在陪伴期間,

給予資源共享之平台,可藉由資訊交流、資源交換等方式,提升並創新其企業。

工業技術研究院東部產業服務中心,資深專案經理兼產業顧問與綠色科技產業碩 士班創新創業課程郭煌村教授認為育成中心核心價值在企業核心價值 DNA 凝聚,

透過育成中心的技術、專業人才諮詢、產業脈絡並且降低新創企業初期的風險,

以及陪伴該企業穩定成長,下一節,歸納整理各國創新育成的發展現況。

第二節 各國創新育成發展

延續上一節透過不同的學者提出「創新」、「育成」、以及「創新育成中心」

不同的見解之外,也同時歸納整理各國「創新育成」之發展,「創新育成」開始 於美國,根據邱邵成(2002)整理,早在 1959 年 Joseph L. Manusco 改變位於美 國紐約州的 Batavia 的一塊工業用地,提高其價值成為一個商業中心,並且提供 租戶使用,提供新創業者初期所需要的軟、硬體設備,歸納整理各國創新育成發 展現況,如下:

一、美國

美國是全世界最早設立育成中心的國家,1950 年代末期美國政府為因 應經濟蕭條而導致企業生存困難,進而對社會民眾造成的衝擊,推展一系 列優惠補助措施,鼓勵大學院校或民間企業支援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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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以降低新創事業發展初期的營運風險; 1959 年在紐約 Batavia 成立的「巴 塔維亞工業中心」(Batavia Industrial Center)為美國最早的育成中心; 1984 年美國聯邦中小企業處(SBA, 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首度召開全美 育成中心會議,指出育成中心對於經濟再造與產業發展俱有相當注意,並 且 1987 年發佈的白皮書大力讚揚與廣軒,導致美國育成中心的家數載 80 年代末期快速增加,根據美國 National Business Incubation Association(簡稱 NBIA)官方網站顯示培育家數已經由第一年的 40 家增加至 2006 年 1600 家培育廠商。

二、英國

在歐洲,英國育成中心的發展可追溯自 1979 年,因佘契爾夫人削減大 學預算開始,迫使大學紛紛尋找出路,藉由本身擁有的技術與科技資源與 當地的企業分享資源,逐漸形成區域性的科學園區,如有名的 Oxford、York 等,開始效法美國成立科學園區模式創辦育成事業的發展環境,根據英國 科學園協會(The United Kingdom Science Park Association,簡稱 UKSPA)官 方網站培育廠商資料顯示,科學園區已從 1982 年的 2 座園區增加至 2014 年大約有 105 座科學園區協助在地廠商,至今,目前已有超過 100 的地區 支援 4000 家培育廠商。

三、日本

日本於 1999 年 6 月成立全國性的企業育成組織(Japan Association of New Business Incubation Organization,簡稱 JANBO),在日本全國 47 縣、12 個主要城市成立以政策擬定、資訊交流、人員訓練等目標之培育平台環境。

其組織成員包括育成中心、大學、研究機構、創投公司與銀行、技術移轉 公司、會計師、律師等專業從業人員。

由統計資料顯示,在 2010 年,日本全國約有 400 所育成中心,由育成 中心所培育的企業,可以提供 150,000 個就業機會,使日本國內失業率從 4.7%降為 3.7%。日本政府為了提高育成中心經營成效,準備出資培育 600 位專業經理人,讓每一個育成中心都有 1.5 個專業經理人可以負責執行育成 中心各項業務,除此之外,日本政府更是訂定辦法、提供租稅優惠作為培 育新創科技企業的誘因,鼓勵私人企業員工、大學教授朝向新創事業發展,

同時,也積極媒合私人企業和大學產學合作機會。

四、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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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87 年政府的「火炬計劃」開始推動,同年 6 月在武漢成立第一家 企業孵化器,1996 年經過中國科學與技術委員會公佈「國家高新技術創業 服務中心認定法」,使國家企業孵化器有了具體的規定,並且以主導與分配 重要資源賦予權利。孵化器的成立至今已超過 465 家以上。

五、印度

企業的育成是設計是使既有的企業成功和在創業的初期穩定發展,很 典型地,(印度的創新育成中心的設計目的即是提供創業者在初期時能穩定 的發展。

他們提供分享的空間、企業建議、企業服務、媒合投資者、國際市場 網絡、專職的指導、有經驗的管理團隊。

企業育成是加速企業公司透過一連串的資源的支援、服務而邁向成功 之路,育成者用很多方式提供他們的服務,他育成的組織結構中,他服務 各式各樣類型的客戶,企業育成成功的競爭計劃增加了發展的可能性,使 得新創公司長期留在公司內部。

印度的創新育成中心對於新創公司提供了一連串的資源協助及服務,

及培育的競爭計畫,協助新創企業邁向成功之路。這與台灣創新育成中心,

對於新創公司所提供的輔導資源及營運計畫書之撰寫是類似的。

企業育成最主要的目標就是提供公司創造工作、良善的溝通。企業育 成很自然地塑造企業的發展,當企業在脆弱的時候給予適合地協助並且在 新創時期成長。

印度的創新育成中心是主要的目標是:企業育成提供了在地公司的服 務支援,例如:導覽、計劃和維持預算。育成通常也是提供公司有彈性的 租用空間、分享辦公室的服務和設備的使用。

印度的創新育成中心提供的服務項目:

(一)、提供專業的服務: 例、導覽、計劃和預算等服務。這與本中心所提 供的服務:專業技術/商務/法務/管理等諮詢及顧問服務、經營管理/工商管理 等培育推廣課程、)管理諮詢服務(包括市場評估、新產品發展評估、風險 管理、成本效益分析、創投資金規劃等)、指導計劃書之撰寫等類似。

(二)、提供辦公室、設備等的租用。這與本中心所提供的服務: 實驗室 及辦公室及會議室空間之提供租借,是相類類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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