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各縣市定期評量之差異與分析
臺灣現行的行政區劃,劃分為 1 個臺灣省(但已「虛級化」)、5 個直轄市;
其中臺灣省劃分為 12 個縣、3 個市。以下將 5 個直轄市(新北市、臺北市、臺中 市、臺南市、高雄市)、12 個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
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3 個市(基隆市、
新竹市、嘉義市)的相關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整理如下表:
表 2-1 臺灣省各縣市成績評量相關規定
縣市別 有關定期評量次數的規定
臺北市 學生成績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其評量日期、時間及方式,
由學校訂定之。
新北市 學校學生定期成績評量每學期二至三次;其實施日期、次數由學校 擬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其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 程小組決定之。
臺中市 學校學生定期評量次數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各校得視需要自行增 加,但不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學業競試。
臺南市 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至三次為限;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各占該學習 領域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高雄市 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不超過三次為限;平時評量之次數,由任課教師 審酌課程需要自訂之。
基隆市 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三次為原則,六年級下學期及九年級下學期以兩 次為原則,或由各校另訂之,評量方式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後實施。
新竹市 定期評量每學期最多以 3 次為限。
嘉義市 定期評量次數每學期以2~3次為原則,評量日期及方式由學校訂 定之,並不得辦理全年級成績排名。
桃園縣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至三次為原則,評量時間及 次數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訂定之。
新竹縣 定期評量之次數以每學期三次為限,平時評量之次數由任課教師依 教學計畫酌情訂定之。
苗栗縣 定期評量每學期二至三次。日常生活表現評量每學期至少一次。前 二項規定之評量次數及時間由學校訂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 實施。定期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
表 2-1 臺灣省各縣市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續)
縣市別 有關定期評量次數的規定
彰化縣 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三次為原則,定期評量佔該領域成績百分之六 十,平時評量佔該領域成績百分之四十。評量時間及次數由學校自行 訂定之。
南投縣 定期評量每學期舉行二次至三次,其中得包括非紙筆測驗之評量;
平時評量部分,由教師依各學習領域之教學單元適時予以評量並記 錄之。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成績計算比例由學校自行訂定。
雲林縣 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三次為原則,其評量方式由學校「各學習領域課 程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平時評量由學校自訂。
嘉義縣 定期評量每學期二至三次,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定 期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
屏東縣 定期評量每學期至少兩次,實施方式與成績比例由各校訂定之。
宜蘭縣 定期評量每學期國民小學部分二次;國民中學部分三次為原則,其 次數及時間由學校訂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定期 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
花蓮縣 定期評量之次數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但學校得視需要自行增加,
並得包括非紙筆測驗之評量。平時評量之次數、時間及方式,由任 課教師審酌教學需求及學生日常表現自定之。定期評量之次數及時 間由學校自行訂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臺東縣 每學期定期評量次數國中應為三次;國小應為二至三次,由各校自行訂 定之。
澎湖縣 定期評量每學期二至三次,其次數及時間由學校訂定,經「課程發展委 員會」通過後實施。定期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