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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基與高高屏縣市垃圾處理跨域合作之比較

在文檔中 地 方 政 府 跨 域 合 作 (頁 83-97)

綜合北基與高高屏縣市垃圾處理跨域合作個案,得知由於政府推動垃圾減 量,近年來已減少一半垃圾量,以往部分鄉鎮市間之垃圾大戰已不復見,但卻發生部分 縣市焚化爐之垃圾量不足問題,顯示目前我國之垃圾處理問題,已由以往處理設備不足,

轉為處理設備不均與垃圾不夠燒的問題,環保團體一再批判環保署的「一縣市一焚 化爐」政策失當,未能真實反映早已逐年下降的垃圾量,因而力諫環保署應即時 暫停所有未完成之焚化爐的招標、興建,並檢討現行之廢棄物焚化政策,評估垃 圾跨區處理之可能性。行政院長謝長廷上任後宣布「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喊 停,要求環保署全力協助各縣市間應打破地域觀念,協調部分縣市共用焚化爐,

藉由跨區合作之模式,共同處理垃圾,以提昇垃圾處理效率,降低垃圾處理成本,

謀求各縣市之最大利益。

由上述得知,推動縣市間辦理跨區域合作處理垃圾已是環保署既定政策,而 透過跨區合作之執行策略,可進一步提昇縣市行政資源之整合及垃圾處理設施效 率,解決部分縣市之垃圾處理危機,希望對我國未來跨區域合作之發展有所助益,

並期建立區域良好之互動模式,建構都會區整體發展的機制,作為我國未來跨行 政區域治理問題的建議,以有效解決區域間之問題。由於各區域之合作模式不同,

因此本文就北基與高高屏縣市垃圾處理跨域合作個案之合作背景、合作協商過 程、合作方式與原則、合作簽約、監督機制等加以比較分析,茲分述於下:

第一節 合作背景及誘因

一、高高屏合作背景及誘因

高高屏地區近年來的發展,已然形成共同生活圈,加上區域間的合作發展,

使得地方政府之府際關係,形成互補與互利的伙伴關係,因此,高高屏跨域垃圾 處理合作也是時勢所趨。所以在高雄市謝長廷市長上任後,就積極與高雄縣及屏 東縣聯繫合作事宜。更於八十八年元月三十一日,第一次高高屏首長暨主管會報 中,發佈了具有重大指標性的「高高屏區域聯盟共同聲明」。

高高屏三縣市跨域垃圾處理合作,是「廢棄物清理」行動方案,經過三縣市 預備會議討論、協調出可行之會報提案,再經過「高高屏首長暨主管會報」研討、

達成合作議題共識,通過提案並提出解決辦法,再由相關組織部門負責執行並持 續追蹤、列管,直到任務完成、解除列管。其合作成功之主要原因:

(一)高高屏縣市已形成共同的生活圈,為因應各縣市焚化爐歲修與緊急應變,

各縣市相互間因互有需求,亦有可互補之條件。

(二)考量運距成本效益,降低處理成本提昇效益,創造雙贏政策,共同尋求解 決縣市間之垃圾問題,避免垃圾處理危機發生。另高高屏縣市首長同屬民 進黨執政,基於共享資源的經營理念,而順利形成共識。

二、北基合作背景及誘因

台北市政府鑑於垃圾掩埋場常受到鄰近居民的抗爭,遂興建三座合計4,200公 噸之垃圾焚化廠;自從台北市長馬英九宣布垃圾清潔費隨袋徵收後,每日僅收取 1,800公噸,垃圾量大為減少,因此三座垃圾焚化廠尚有2,400公噸燃燒餘裕空間,

可共外縣市垃圾送至三座焚化廠焚燒。因而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遂積極尋覓毗 鄰(鄉、鎮、市),乃至縣(市)之合作支持。

由於基隆市第一掩埋場(天外天掩埋場)將於民國91年底飽和,加上焚化廠 建廠包商因無力續建而停工,復工時間又無法掌握,屆時將可能引發基隆市垃圾 無處可倒之危機,基隆市環保局未雨綢繆,主動向台北市環保局提議以「互惠原

則」共同合作處理垃圾。

台北市環保局亦考量第二掩埋場(山豬窟垃圾掩埋場)若於民國93年6月封場 後,第三垃圾掩埋場(內溝垃圾掩埋場)最快於民國94年方可啟用,為了解決銜 接不及期間之垃圾處理問題,台北市便研議與基隆市共同建立緊急情況下合作處 理垃圾之機制,以解決雙方垃圾處理之危機。

北基合作模式的主要誘因,可從需求原則與經濟效益原則二方面分析。

(一)需求原則:北基二市之所以會形成初步的合作模式,最主要的原因是雙方 皆有迫切處理垃圾問題的需求。

(二)經濟效益原則:就經濟效益之觀點而言,此項緊急互助處理垃圾協議對 北、基兩市皆有益處,除了能解除二市的垃圾危機,亦能善用垃圾處理設 施、節省垃圾處理成本,達成雙贏之目的。

第二節 合作協商過程

一、高高屏合作協商過程

高高屏地區經過近年來的發展,已然形成共同生活圈,加上區域間的合作發 展,使得地方政府之府際關係,形成互補與互利的伙伴關係,因此跨域合作已是 潮流所趨,故高高屏跨域合作也是時勢所逼。高高屏縣市跨域合作,在謝長廷市 長就任以前,曾經召開過數次高高屏首長暨主管會報。但因三縣市缺乏互信、互 利之基礎,以及本位主義作祟,合作成效不彰。

八十七年底高雄市市長選舉由謝長廷當選後,三縣市首長全部由民進黨籍人 士擔任,基於同黨情誼,在涉及區域內共同事務時,政治的協商也就相對地降低 其衝突性,並出現難得的合作共識。所以在高雄市謝長廷市長上任後,就積極與 高雄縣及屏東縣聯繫合作事宜。更於八十八年元月三十一日,第一次高高屏首長

暨主管會報中,發佈了具重大指標性的「高高屏區域聯盟共同聲明」。

有關高高屏三縣市跨區域垃圾處理合作,是「高高屏區域聯盟共同聲明」十 個行動方案中之「廢棄物清理」行動方案。案經過三縣市預備會議討論、協調出 可行之會報提案,再經過「高高屏首長暨主管會報」研討,達成合作議題共識,

通過提案並提出解決辦法,再由相關組織部門負責執行並持續追蹤、列管,直到 任務完成、解除列管。

二、北基合作協商過程

基隆市為解決該市垃圾處理場(廠)興建工程進度延宕無法順利銜接天外天掩 埋場之問題,於 90 年 1 月 31 日函請臺北市同意建立「區域性垃圾處理合作互惠 支援體系」,臺北市政府為考量合作案推動後可同時有效紓緩該市新舊掩埋場銜接 不上之壓力,研擬規劃利用三座焚化廠處理餘裕量,積極推動「臺北市與基隆市 垃圾緊急互助合作協議」。

縣市間合作模式的形成,除了靠行政單位間的協調外,雙方立法單位的意見 亦相當重要,北基二市垃圾處理合作初期是經由雙方環保局協商後,所共同研擬 的,協議內容也獲得二市市長與基隆市議會之同意(當時台北市議會尚未同意)。

主要內容強調雙方以等量互惠為原則,亦即基隆市代台北市處理之一般廢棄物總 重量應與台北市代基隆市處理之垃圾總重量相同。

台北市政府代焚化處理基隆市政府之可燃一般廢棄物(不含巨大垃圾),每 日不超過 500 公噸,並代為收存焚化後產生之灰渣,待基隆市新設掩埋場完成後,

應行運回,並且應接受台北市歸還等重量之焚化灰渣。

而基隆市亦應配合台北市的需要,待其第二掩埋場於民國 94 年完工後,再代 台北市處理一般廢棄物(含一般垃圾、巨大垃圾、溝泥及焚化灰渣),並且以獨 立分區代為暫存飛灰固化體。但基隆市代台北市暫存之飛灰固化體,於台北市第 三掩埋場完成後,台北市應行運回。

由上述協議書之內容可知,台北市將先代焚化基隆市的垃圾,待其第二掩埋 場興建完成後,於民國 94 年基隆市才開始代掩埋台北市的垃圾,因此為先處理基 隆市垃圾、後處理台北市垃圾。初期草擬的協議書內容引發台北市議會議員強烈 的質疑,例如市議員王浩便指出這項合作計畫長達六年,若基隆市第二垃圾掩埋 場計畫無法如期完成,屆時便不見得有能力處理台北市的垃圾,台北市等於替基 隆市白燒垃圾,臺北市議會對於此合作案有諸多意見,遲久無法達成共識,甚至 引發臺北市環保局局長為該案請辭事件。

因此兩市環保局為了化解台北市議員有關「圖利基隆市」的疑慮,降低未來 基隆市償還台北市掩埋量的不確定性,便修正為兩市同步處理方式,亦即基隆市 每日運 500 噸垃圾到台北市焚燒,同時台北市每日還給基隆市 550 噸灰渣。為協 助地方解決困難,促成雙方合作處理垃圾效益,環保署於 91 年 3 月特推薦學者專 家成立監督小組,以監督該二市垃圾互助合作處理之工作,及提供整體垃圾處理 之具體建議,並於 92 年 3 月函臺北市議會提出環保署對臺北市、基隆市互助互益 共同處理垃圾之看法,並請議會列入討該案之參考,以奠定互助合作處理垃圾成 功之基石。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經過二年的積極折衝,最後期間國民黨並祭出黨紀處 分,終於在九十二年七月四日,獲臺北市第八屆議會審議通過臺北市與基隆市「區 域間都市垃圾處理緊急互助協議書」,並於同月二十一日,在前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署長郝龍斌共同見證下,由臺北市長馬英九與基隆市長許財利完成簽約。

台北市與基隆市合作案,基隆市於 90 年 1 月 30 日提出,並獲基隆市議會審 議通過,由於台北市議會並未強烈支持北基合作案,導致台北市議會對該案之審 查延宕至 92 年 7 月 21 日才共同簽訂合作協議書,作業時間長達計二年六個月。

第三節 合作方式與原則

一、高高屏縣市垃圾處理跨域合作原則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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