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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清理跨區域合作之可能障礙及排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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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六節 垃圾清理跨區域合作之可能障礙及排除方式

北市與基隆市垃圾處理跨區域合作個案屬於平行合作模式,而高高屏垃圾處理跨 區域合作個案亦屬於平行合作模式,但高雄市與高雄縣橋頭鄉之合作案係屬於回 饋合作模式。

並未強烈支持北基合作案,導致台北市議會對北基合作案之審查延宕至 92 年 7 月方審查通過。

3. 地方民眾之態度

垃圾處理設施屬於嫌惡性設施,極易引起居民的鄰避情結,而在面 對跨縣市間垃圾處理問題時,居民的鄰避情結更易凸顯,亦是問題之一。

(二)技術層面

1.技術層面問題包括縣市間之合作方式、垃圾清運路線、資源回收化程度等 問題,如不同縣市政府推動之垃圾處理政策步調不一致,政策執行績效不 同,有些縣市成果佳、有些縣市資源回收不力,均會影響縣市間合作意願。

2 垃圾強制分類執行成效不同,焚化廠所在地居民對協助處理外縣市垃圾或 一般事廢物時,可能衍生額外二次公害之疑慮。

(三)財務層面

1.回饋金之使用爭議

一般都市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皆有營運回饋金之機制,於區域性 處理機構而言,營運回饋金之運作易引發使用上之爭議。

2.籌措垃圾運轉費用

對於財務困難之縣市,籌措垃圾轉運費用為一種沉重負擔。

二、合作障礙排除方式

針對上述可能障礙之排除方式,首先在決定垃圾跨區域合作模式前,該合作

案需先取得合作方之地方首長支持,因地方首長之支持為跨區合作能否進行之第 一道門檻,其次府會關係與議會態度將是確定合作案形成與否的關鍵因素。其排 除方式可從行政層面、技術層面及財政層面著手,茲分述如下:

(一)行政層面

1.確實建立監督機制

合作雙方間之誠信建立對垃圾清理跨區合作為一相當重要之工作,在 縣市合作初期,應由中央協助建立一監督機制,以監督合作縣市間之垃圾 清理合作事宜,並確立合作縣市對垃圾跨區清理之信任,另外合作縣市雙 方之自我監督機制,亦應依各縣市垃圾焚化廠進場管理辦法及相關稽查規 定辦理,如是否需辦理試燒、試燒期間廢氣排放之監測及操作紀錄等,同 時必須提供地方組織共同參與稽查作業,以消弭地方疑慮。

2.縣政府環保體系因應調整

依據廢清法第五條第五項之規定.縣政府環保局於民國 93 年 7 月 14 日起,即應負起轄內鄉鎮市垃圾處理之工作,故需因應調整縣政府環保體 系,以利縣政府擁有相對應之權力縣環保局及提昇推動區域性垃圾處理之 效率,其作法可分為下述二種:

(1)擴編縣環保局之既有編制,包含人力、機具、組織調整、相關法規修 訂等。

(2)垃圾處理工作直接委託民間單位辦理。

3.強化垃圾處理政策之推廣宣導工作

環保單位應採取垃圾處理政策之行銷策略,結合垃圾處理設施鄰近之 景點,規劃旅遊行程,安排民眾參訪垃圾處理設施.使民眾認識垃圾處理 流程與設備,解除民眾對垃圾處理長期之誤解。除此之外,政府應配合環

保政策,推動相關環境教育,灌輸民眾接受垃圾跨區域處理之觀念。

4.建立長遠性之區域性規劃

中央辦理垃圾清理跨區域合作體系需建立一長遠性之區域性規劃,依 據前述「垃圾處理方案之檢討與展望」,末來垃圾清理體系擬將台灣劃分 為五至七個區域聯合處理體系,各個區域聯合體系將以整體性考量垃圾清 理問題,而從垃圾清除、處理、處置及資源回收再利用等四個方向而言,

首先各聯合處理體系應先強化源頭減量,執行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由執行 機關公告推動垃圾強制分類.並可由分別於各個區域聯合體系設置大型垃 圾分選設施以將垃圾中之資源垃圾有效篩分。至於垃圾處理部分,則可依 據獎勵補助要點,鼓勵縣市政府跨區合作有效處理一般廢棄物,藉由各個 區域聯合體系中之垃圾處理設施,以互助互惠方式共同解決垃圾處理問 題,而垃圾經焚化處理後產生之底渣及飛灰,則由中央統籌視需要情形於 各個區域聯合體系辦理底渣篩分廠及飛灰熔融廠之規劃建廠工作。在最終 處置方面,為配合焚化廠歲修、天然災害發生及不可燃垃圾處理所需,仍 須由中央統籌於各個區域聯合體系興建區域性垃圾(含垃圾焚化灰渣或飛 灰固化物)衛生掩埋場。

5.建立垃圾處理主管機關長遠規劃及整體通盤考量之思維

垃圾處理主管應建立長遠規劃及整體通盤考量之思維,除了能避免垃 圾危機發生外,亦能使合作縣市間有較充裕之溝通、協調時間,以促成跨 區域垃圾清理合作方案。

6.推動地方政府間的合作文化

地方行政首長應藉由垃圾跨區域合作處理之經驗,去除本位主義,並 勇於嘗試創新治理策略,回應地方民眾日益多元之需求,進而突破地方政 府間有限資源之限制,達成地方政府之間雙贏之目標。

(二)技術層面

1.設立分選設施、轉運站

推動垃圾清理跨區域合作需設立相關設施以配合運作,如設立垃圾分選 設施減少垃圾產生量並降低轉運成本,另因垃圾清理跨區域合作需將垃圾清 運至外縣市處理,故亦需配合設置垃圾轉運站以利垃圾跨縣市清運。

2.加強垃圾進廠查緝工作

為消弭焚化廠所在地居民對協助處理外縣市垃圾時,可能衍生額外二次 公害之疑慮,需加強外縣市垃圾之進廠查驗工作.避免不適燃物入侵並訂定 檢驗不合格時之相關罰則;然目前各縣市焚化廠之進料檢查機制經檢討後普 遍存有下列問題:(1)進廠垃圾檢查比率與落實程度逐漸降低(2)各廠檢 查成效差異逐步擴大(3)抽檢選樣的技術與支援不足(4)不得進廠廢棄物 流向無追蹤機制(5)被檢單位避檢技巧翻新(6)查驗支援人力的增補(7)

受檢人員的反彈與抗拒等問題。故環保署於 94 年 1 月 5 日發佈「一般廢棄物 焚化廠廢棄物進廠管理規範」以供各縣市焚化廠有效管理進廠廢棄物之依據。

(三)財務層面

1.建全回饋金機制

一般都市垃圾焚化廠或衛生掩埋場皆有營運回饋金之機制,於區域性 處理機構而言,營運回饋金之運作與管理將更為重要,如何界定回饋區域、

「回饋金管理暨運用委員會」之組成及回饋金之用途皆需有一明確規定,

以提昇回饋金運用之效率,降低合作區域之民眾反對聲浪。

2.籌措垃圾轉運站設置經費及垃圾轉運費用

對未設置焚化廠之縣市而言,推動垃圾清理跨區域合作之最大問題為

垃圾轉運站之設置經費及垃圾轉運費用之籌措,尤其對於財務困難之縣市 而言.垃圾轉運費用更是一項負擔。為協助地方辦理轉運業務,環保署已 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垃圾資源回收分選廠興建作業規範」,「與 垃圾源回收(焚化)廠轉運設施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由環保署補助經費 興建,而於興建完成正式營運後,地方政府則應按月依規定方式及格式提 報營運情形至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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