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名詞定義與個案公司簡介

第一節 名詞定義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4

第三章 名詞定義與個案公司簡介

第一節 名詞定義

代工產業的出現,可歸因於全球產業高度國際化與科技進步的影響下,

企業為追求競爭優勢(例如:低成本、高品質)以及有效利用有限資源,將 非專長領域的某些價值單元委託其他能力較高的廠商代為執行,而出現價 值活動專業化分工的現象(Quinn and Hilmer, 1994)。

以下分別說明 OEM、ODM 以及 OBM 三種常見的營運模式之名詞定 義。

一、原始設備製造(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OEM)3

所謂之原始設備製造(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OEM)指的是,

遵循客戶的樣本規格與設計細節裝元件成為產品,並依被指定的運送管道 送 貨 至 客 戶 手 中 的 製 造 程 序 , 並 定 義 所 謂 的 契 約 製 造 商 (contract manufacturer,CM)即是指運作 OEM 業務的製造商(Liu et al., 2008)。陳振祥、

李吉仁(1997)則是針對買主需求更具體的定義 OEM,主張再買方提供產品 規則、製程技術規模、產品品質規範,甚至指定部份或全部零組件的情況 下,以其生產與組裝能力提供買主所指定之產品的分工型態。然而,需要 進一步區別的是,在 OEM 的定義上,專精於 OEM 業的台灣和主要委託代 工的歐美買主在名持的定義與用法有所歧異。外國學者對於 OEM 的文獻 討論中,認為 OEM 是被定義為代工交易的品牌或買方,而契約製造商才 是只負責代工的提供商,有別於台灣研究的定義。

3 內容參考王政權(2012)對於 OEM、ODM、OBM 的定義,整理而成。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5

Ghosh and John(2009)認為 OEM 的工作是發展與行銷產品,並對獨立 的供應商採購其產品內的技術性元件。Heide and John(1990)在探究供應商 與買主的採購聯盟關係時,也將 OEM 視為採購者。因此外國對於 OEM 名 持的意義為「原先負責製造產品的廠商」,即是指原先將生產製造視為公 司內部業務或是垂直整合一部分的品牌廠,而在品牌廠外包生產業務後的 業務承包者即是以「契約製造商」稱之。台灣則可能因為方便之故而將 OEM 視為代工製造廠,而造成在名詞定義與認知上的差異,因此在文獻中 可以發現若是在國外發表者常以契約製造商稱之,若為中文發表則習慣直 接以 OEM 稱之。

簡言之,OEM 特指生產與行銷的分工,代工者替買主生產某種產品,

而這種產品為成品,買主不用再加工,直接加上品牌後即可行銷販賣。純 代工製造廠商,為消費品牌廠商的上游供應商 (Hobday, 1995; Ernst, 2000;

Chen, 2005)。而在這樣的商業模式下,賣方使用買方提供的功能規格設計 製造商品,其特色在於訂單生產,掛行銷大廠的品牌銷售,訴求的是製造 能力,定位上是提供製造服務 (楊千與鄭淑文, 2001)。

綜合上述的文獻,本研究所稱之 OEM 定義如下:

「所謂

OEM

業務,係指廠商依循訂單客戶的樣品或其規定的規格、

技術、零組件、生產規範、品質等要求,協助客戶完成價值鏈上之產品組 裝與生產等價值活動,並以客戶之品牌名義做為產品標籤並出貨給客戶的 整 體 流 程 。 而 進 行 上 述 業 務 的 組 織 , 稱 為

OBM

契 約 廠 商

(OEM

Contractor/Supplier)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6

二、原始設計製造(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ing, ODM)

所謂原始設計製造(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ing, ODM)是指公司製造 生產產品後交由其他公司冠上品牌進行銷售,因此主要的營運模式除了既 有的生產活動之外,再加上設計的價值活動售予品牌廠(Yu, Welford, and Hills, 2006)。而 1997 年陳振祥與李吉仁則進一步從代工業者的角度界定 ODM,主張 ODM 是業者增加價值活動一種業務型態,是指產品生產者在 不需買主提供產品與技術相關規範下,同時有能力提供產品開發設計與生 產組裝的能力,以生產符合買方需求的產品並且同時在買方品牌下進行販 售。因此相對於單純的代工生產方式,以 ODM 作為營運模式的廠商必須 負擔更多技術開發與設備的投資,這些投資雖然讓 ODM 廠商需付出更多 的資本投入,但比起單純的 OEM 模式具有以下優勢:

(1) 提高營運自主權:ODM 廠商從純粹進行生產組裝,到將其業務延 伸至包含產品設計、改良、製程更改與創新,過程中關於原物料 的調整、生產模式的改變都可有 ODM 廠商決定。

(2) 提高議價力與獲得更高的利潤:由於 ODM 廠商需進行更多的產品 開發、設計活動,因此負擔的投資風險也相對提高,但卻可以協 助品牌廠商進行產品創新的價值活動,所以無形中也提高了 ODM 廠的談判力藉此獲取更高的產品利潤。

(3) 提高自創品牌的可能性:由於 ODM 廠具有設計開發能力,因此相 對於 OEM 廠商而言,對於產品的掌握程度更高,這對日後直接進 入市場有直接的幫助。

整合上述的討論後可知,代工者能力進步後,除了替發包者生產,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7

負責設計部份。OEM 與 ODM 從價值鏈無限切割與垂直整合選擇來看,只 是程度上的差別 (Hobday, 1995; Ernst, 2000; Chen, 2005)。在這樣的商業模 式下,賣方還是使用買方提供的基本功能規格,但卻替買方設計並製造商 品;與 OEM 相較,ODM 須要有更堅強的研發知能與對應之組織 (楊千與 鄭淑文, 2001)。

本研究將原始設計製造(ODM),定義如下:

「所謂

ODM

營運模式,是指廠商協助訂單客戶完成價值鏈上之產品 設計、開發、組裝、以及生產等價值活動,並以品牌廠之品牌名稱銷售給 客戶的營運模式,而進行這些活動的組織,稱之為

ODM

業務廠

(ODM Contractor/ Supplier)

。」

三、自創品牌(own brand manufacturing/, OBM)

至於自創品牌(OBM),是指產品製造商自行建立產品品牌,並透過自 有通路在市場上行銷與推廣,藉此銷售其生產的產品(陳振祥與李吉仁,

1997)。而 Yu et al.(2006)也提出類似的主張,但卻認為產品製造與設計的 部份可以交由他人負責,例如 Nike,也稱之 OBM,只是 M 由原本的 manufacturing 改成 management。

簡言之,從代工起家,之後跨入自有消費品牌的經營,製造品牌被延 伸為消費品牌。若以組織範疇變化的角度來看,自創品牌可視為代工廠與 品牌廠隨時間價值活動互相調配的結果 (Hobday, 1995; Ernst, 2000; Chu, 2009; 許文宗, 2003)。自有品牌的特色在於計畫生產,廠商的產能自主 性較高,能耐上講求的是產品規劃的能力,定位上可將廠商視為品牌資產 的擁有者,與行銷與通路經營的行動者(楊千與鄭淑文, 2001)。 而一般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8

認為,代工廠之所以想轉型為自有品牌的原因有以下幾點:(1)避免受制於 品牌廠。(2)獲取更多的毛利。(3)獲取長久性持續性之競爭優勢。

綜合上述的文獻,本研究將 OBM 定義為:

「原先以從事專業生產或輔助客戶進行產品設計、開發、生產等活動 的廠商,藉由自行建立、購併、或合資等方式擁有自有品牌,並獨立進行 該自有品牌的產品開發、行銷推廣、通路建立等價值活動,稱為

OBM

品 牌廠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9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