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學歷、特教年資、專業背景、專業團隊合作時間、參與專業團隊研習時間)
參與「專業團隊運作」需求程度是否有顯著差異?
三、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參與「專業團隊運作」需求程度是否有顯著相關?
四、不同背景因素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學校類別、服務地區、任教類別、年齡、
最高學歷、特教年資、專業背景、專業團隊合作時間、參與專業團隊研習時間)
參與「專業團隊運作」需求程度是否有顯著相關?
第五節 名詞定義
一、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
所謂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乃結合早期療育、學前教育及特殊教育,針對二歲至 六歲殘障或發展遲緩幼兒所提供之服務,因《特殊教育法》(2013)第二十三條規定: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藉由早期診斷、
早期發現、早期治療及早期教育,利用專業團隊整合的服務,解決各種醫療、教育等 相關問題。本研究所稱「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是指一百零二學年度設籍於中部地區 四縣市特殊教育學校附設學前特殊教育班、國小附設智障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班、國 小附設聽障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班、國小附設視障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班、國小附設 不分類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班之學齡前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年滿二歲至六足歲,
即應可接受特殊教育服務。
二、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本研究所稱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教師,為一百零二學年度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站所公告,任教於中部地區四縣市特殊教育學校附設學前特殊教育班、國小附設智障 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班、國小附設聽障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班、國小附設視障集中式 學前特殊教育班、國小附設不分類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班教師,任教類別包含集中式 的智障、聽障、視障、不分類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班之教師(資料來源:教育部特教 通報網,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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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前專業團隊
國內《特殊教育法》(2013)第二十四條指出: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
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共同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學習、生活、
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13)
第十二條特殊教育方案,學校應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整合相關資源,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個別特性及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
《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2012)第四條規定:「各級學 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 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 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專業團 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 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 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 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本研究所界定之學前專業團隊,係基於上述法源依據,團隊成員係指一百零二學 年度任教於中部地區四縣市特殊教育學校附設學前特殊教育班、國小智障集中式學前 特殊教育班、聽障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班、視障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班、不分類集中 式學前特殊教育班教師以及校內所聘或是市政府聘用於學校系統中之專(兼)任之物 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及家長所組成的工作團隊。
本研究中,學前專業團隊服務內容為:針對中部地區四縣市附設集中式學前特殊 教育班級學校的特殊需求幼兒,專業人員與教師和家長合作,並完成個別化教育計畫 之擬定與執行,以及在服務實施上對於特殊需求兒童採直接服務、間接服務與諮詢服 務,提供資源整合的專業團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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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業團隊運作」需求
專業團隊運作需求內容,依《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2012)
第二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一)評量支援服務:學生 篩選、鑑定評量及評估安置適切性等。(二)教學支援服務: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 法、教具、輔導及學習評量等。(三)行政支援服務:提供專業人力、特殊教育諮詢或 資訊、特殊教育知能研習、評量工具、輔具、相關設備或社區資源等。服務流程為通 報轉介、聯合評估、個別化教育計畫、療育服務及追蹤輔導。據此統整國內文獻得知 專業團隊運作需求高低順序依序為「合作與協調」、「相關專業知能」、「參與學生個別 化教育計畫」、「融入教學」及「與家庭合作能力」等五大向度;作為研究者編擬調查 問卷量表的題目來源。問卷共有37題單選題,由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視需求勾選、
填答,得分越高者,表示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參與『專業團隊運作需求』的需求 向度越高;得分越低者,表示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參與『專業團隊運作需求』的 需求向度越低。據此以探討研究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參與專業團隊運作需求的面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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