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專業團隊的服務及需求
壹、專業團隊的相關服務 一、相關專業人員
新修訂《特殊教育法》(2013)第十四條及細則第六條分別明訂:「高級中等以下 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 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本法第十五條所定 特殊教育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學校普通班教師、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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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 辦法》(2012)第四條規定:「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 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 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由上述法源依據得知,相關專業人員包括: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行政 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 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 員、家長等,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提供整合性的療育服務(張秀玉,2009;郭育 菁,2009;侯任鍾,2010)。
二、相關服務內容
美國《身心障礙兒童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of 1975, PL 94-142)規定提供3至21歲,具有特殊需求之兒童與青少年特殊教育與相關服 務(related services);相關服務的內容包括:交通服務、語言病理學服務、聽力學、
心理治療服務、物理治療、職能治療、休閒活動、早期篩檢、諮商服務、醫學服務、
學校健康服務、學校社會工作服務、家長諮詢與訓練等。
我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2012)第二條規定:「各 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支援服務,其項目如下:
(一)評量支援服務:包括學生篩選、鑑定評量及評估安置適切性等。
(二)教學支援服務:包括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教具、輔導及學習評量等。
(三)行政支援服務:包括提供專業人力、特殊教育諮詢或資訊、特殊教育知能研習、
評量工具、輔具、相關設備或社區資源等。」
特殊教育自實施以來,特殊需求學生依法得享有醫療復健治療、輔具、家庭支援、
無障礙環境、交通等相關服務;特殊教育專業團隊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在課業學習、
生活、轉銜等特殊需求、結合醫療、教育、衛生、社會服務等資源,彼此分享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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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團隊人員與相關服務,是醫療、社政及教育各種不同體系的結合,在幼兒0~6 歲的發展階段中,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員,在團隊合作的共識過程中,依特殊學生之多 元需求,彈性調整方案,共同提供整合性的早期療育相關服務,把握早期療育黃金關 鍵期,提升幼兒各領域發展能力。
貳、專業團隊的需求
專業團隊運作的需求,依《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2012)
第二條規定得知,包含評量支援服務、教學支援服務、行政支援等服務需求;《特殊教 育法》第四十四條:「各級主管機關為有效推動特殊教育、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各級學 校特殊教育之執行及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現今相 關專業團隊進入學校系統中,應加強與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保持良好合作關係,主管 機關也應協助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協助提供諮詢、輔導與服務,解決專業團 隊服務的需求問題,有效推動特殊教育;目前針對歷年相關文獻研究資料,統計得知 專業團隊服務的困境(見表2-2),如:專業團隊申請手續繁複、配套不佳,造成行政 負擔、相關專業人員不足、服務次數及時間不足、專業資訊及資源提供不足、治療師 建議無法融入教學、家長無法配合治療師建議、治療師鮮少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及會 議、相關專業知能不足、兒童相關知能不足、合作溝通協調能力不足、評估學生特殊 需求能力不足等情形;研究者據此選取五個最高需求向度:一、合作與協調;二、融 入教學;三、參與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四、相關專業知能;五、與家庭合作能力,
以作為集中式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參與專業團隊運作的需求探討架構。
一、合作與協調
相關專業團隊進入學校系統中,與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保持良好合作關係,進行 溝通、合作與協調、整合專業團隊整體需求,發揮不同領域專業能力,克服困難癥結,
解決學生特殊需求問題;各領域相關專業人員,應主動積極以團隊合作方式,彼此進 行專業角色釋放,尊重並分享專業知識,建立團隊共識,依學生多元特殊需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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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診斷、研擬策略、擬定療育計畫、進行教學、執行各項配套工作,服務個案,
適時依療育狀況,互相討論研擬修定,彈性調整方案;並建立專業團隊服務記錄表,
作為行政人員及教師與專業人員間文書溝通的橋樑依據,使專業團隊成員,在執行療 育過程中,對彼此間的角色及職責都很清楚,是故積極建立合作協調的態度,是早期 療育專業團隊,提供整合性服務的成功關鍵(Dettmer , 2005﹔Bruder & Dunst, 2005)(陳 怡秀,2006;張如杏,2007;呂玲玲,2009;張秀玉,2009;郭育菁,2009)。
二、融入教學
《特殊教育法》(2013)第十九條:「特殊教育之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
應保持彈性,適合特殊教育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在臺灣,因特教法的規定,各級學 校不得因學生障礙類別、程度等因素而拒絕其入學,而緊隨著障礙狀況較複雜及嚴重 的學生,因特殊教育的重視及推廣,家長的觀念改變,逐漸進入學校體系就讀,若要 提供特殊需求學生適性的教育,端賴特教教師顯然是不足的,因此需結合醫學、社會、
科技等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員,共同參與療育服務;教師與治療師在合作設計課程時,
需考慮學生身心特性及需求,將治療師的治療示範和策略、輔具操作等訓練建議,設 計功能性療育目標,融入日常教學活動中;並協助家長讓孩子在最自然的家庭及社區 生態環境中學習(顏秀雯、王天苗,2002;施孜姿,2004)。
三、參與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特殊教育法》(2013)第二十八條規定:「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 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 關人員陪同參與」;《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13)第九條:「個別化教育計畫,指 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計劃;參與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
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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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 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由法規得知專業團隊成員,需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特殊需求,依規定期限舉開 專業團隊會議,以合作方式參與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執行、諮詢及指導,並 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楊俊威,2003;陳怡秀,2006;張秀玉,2009)。
四、相關專業知能
早期療育相關專業團隊成員及教師,彼此間需互相瞭解各成員的專業知識領域,
角色釋放,針對個案進行討論、評估、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轉介適當人員,實施療 育訓練,協助特殊需求兒童(古玉嬌等人,2004;陳明德,2004;潘國慶,2006;呂 玲玲,2009)。專業團隊人員所提供的直接服務、間接服務、諮詢服務的專業知能,是 以教師及家長能互為瞭解,並會彈性運用的(吳亭芳、孟令夫,2000;廖華芳、李靜 芬、黃惠聲,2001;Killoran et al., 2001)。
五、與家庭合作能力
《特殊教育法》(2013)第四十六條:「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
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
專業團隊的成員及服務內容規範均強調家長的角色,《特殊教育法》與《特殊教育 法施行細則》明訂父母參與權,內容:鑑定安置、參與及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殊 教育支援服務、各項權益申訴事宜等,而《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 辦法》(2012)第六條:「專業團隊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專業服務前,應告知學生或其法 定代理人提供服務之目的、預期成果及配合措施,並徵詢其同意;實施專業服務時,
應主動邀請其參與;服務後並應通知其結果,且作成記錄,建檔保存」。
專業團隊成員及教師能善於利用行政政策,熟悉家長的特殊需求,瞭解家庭及兒 童優勢能力,建立與家長間的良好溝通管道,參與介入策略,擬定需求目標,融入個 別化教育計畫並連結有效資源,提供正式與非正式資源,給予家長心理支持及賦權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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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瞭解問題所在,協助參與社區活動,共同與團隊合作,針對問題共同擬定有效策 略,建立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減輕家庭負擔(Snow et al., 1999﹔Dunst, 2000﹔Killoran et al., 2001)(廖華芳、李靜芬、黃惠聲,2001;古玉嬌等 人,2004;孫世恆、王天苗,2004;郭雅雯,2006;潘國慶,2006)。
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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