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界定
本研究所提及之專有名詞在各領域有其他的意涵,或是相互使用。為了使文獻探 討過程能夠清楚明瞭,本節列出本研究用到的主要名詞及定義如下:
一、 自然(Nature)
在倫理學與哲學、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上,對於「自然」(Nature)的定義與看法 都不同,因此在探討自然連結之前,需要先定義「自然」是什麼。研究者依照林芳 珍所整理之各西方環境倫理思想派別的自然觀,選擇定義自然(Nature)為「物理性 質、實質上的自然,此自然是包含人類在內的生態自然,而非屬於形而上的、原則 性的自然」(林芳珍,2004)。
二、 自然連結(Nature Connection)
本研究採用Nisbet 等人(Nisbet et al., 2009)對自然連結概念的定義:「人與自然 的關聯概念包括我們對地球上所有其他生物之間的欣賞與理解」,代表著人是屬於 自然的一部分,而自然連結不僅僅只是對於大自然美好的愛與令人愉快的層面,也 是對那些對於人們而言不太有美學吸引力的那些(如蜘蛛、蛇)方面重要性的理解。
Nisbet 表示自然連結包含了三個概念,研究者參考 Nisbet 等人對此三個概念的 定義,以及徐子惠(2014)所進行的翻譯與說明,定義此三個概念分別為:
(一) 自然連結我(NR-Self):反映人與自然合一的程度,以及與自然連結成為一體的 內在想法及感受。
(二) 自然連結觀(NR-Perspective):涵蓋了人對自然的態度、價值觀。
(三) 自然連結經驗(NR-Experience):呈現個體渴望親近自然,享受在自然環境裡的 感覺。
三、 環境行動(Environmental Action)
在中文文字釋義上,行為與行動所包含的意思有所不同(林明瑞、黃俊豐,2017)。 根據教育部國語文字典,「行為」是指「基於個人的意志而具體表現於外的舉止動 作」;「行動」則是「為達某一目標而有所作為」。
而研究者關切的是,人們為了達到友善環境的目的而開始有所做為,而不是主 要探討人們「出現了什麼樣的動作(行為)」,因此研究者於本研究中使用「環境行 動」作為本研究的代表用詞,並採用靳知勤(1994)所作環境行動的定義:「是個人、
個體或團體,對於某一環境問題之解決,所表現出來的行動。強調民眾主動參與、
付諸行動來解決或防範環境問題的重要性」。
另外參考Hungerford 等人(Hungerford & Peyton, 1980)所作環境行動的分類與定 義,以及國內楊冠政(1992)、許世璋(2005b)所做中文的釋義,將環境行動分為 五大類:生態管理、消費者經濟行動、說服行動、政治行動、法律行動。
四、 解說志工(Volunteer Interpreter)
「解說志工」可分為「解說」與「志工」兩個部分說明。「美國環境解說之父」
Freeman Tilden 為解說下了定義:透過原物的使用、直接的體驗,以及輔助說明的 媒介,以揭示其深遠意涵與關聯性為目的之教育活動,而不是只有傳遞確實的訊息 而已(Tilden, 1957)。「志工」指本著志願服務的精神(Volunteerism),不計有形的報酬,
實際付出時間、財務、勞力和知能來協助他人者(張英陣,2010)。
農委會林務局於1964 年成立森林遊樂小組,推動森林遊樂及解說服務,於 1995 年底訂定「林務局國家森林志願服務計畫實施原則」(現為「林務局國家森林志願服 務計畫」暨「林務局國家森林解說宣導志工運用管理作業」),並於隔年開始招募「林 務局國家森林志工」。依計畫明定:國家森林志工招募對象以年滿18 歲以上、70 歲 以下為原則,且為身心健康、對林業各項工作具有服務熱忱與興趣者(李寶華,2005;
林務局森林育樂組,2010)。
根據「林務局臺灣山林悠遊網關於國家森林志工」的網路資料顯示,「國家森林 志工」的服務項目有「造林綠化」、「林政工作」、「自然保育」、「森林育樂」、「集水 區治理」、「資源審查」共 6 大項。「環境教育與解說」為「森林育樂」服務項目之 一,並且為「森林育樂組遊樂科」所管轄之業務範圍。
本研究藉由以上說明,將研究中所稱「解說志工」定義為「在林務局管轄單位 中,屬於森林育樂組遊樂科國家森林解說宣導志工隊,並帶領人們進行解說、體驗 活動的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