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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針對「青少年」、「都市休閒公園」與「使用後評估」等相 關重要名詞界定說明如下:

一、青少年(adolescence)

青少年的年齡在國外並無確切的範圍,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在 1993 年將青少年界定於 10-19 歲年齡 者,將青年( youth)之年齡範圍認定於 15-24 歲;青少年與青年二 者結合的年齡範圍 10-24 歲者,合稱為年輕人(young people)。

至於國內則依據 1962 年頒布,並在 2005 年修訂的「少年事 件處理法」第二條中指出,少年的定義為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的 人;而「民法」總則中,以滿 20 歲為成年;「刑法」則為 18 歲。

另外,有部分調查研究將青少年年齡的範圍拉長到 24 歲,如行 政院主計處與青輔會核編的「青少年狀況調查報告」調查對象則橫 跨 12 歲至 24 歲;行政院青輔會所出版的「青少年白皮書」中,則 將調查對象橫跨 10 至 24 歲(行政院,1997)。除上述之外,還有衛 生署「衛生統計資訊」資料的整理中,則將 1 至 14 歲年齡者歸屬為 少年,15 至 24 歲年齡者介定為青年(衛生署,2002)。

具體而言,對於青少年一詞的界定各家說法不一。基於上述,

本研究中的青少年,將依據並綜合「少年事件處理法」與行政院青 輔會所出版的「青少年白皮書」兩者,並配合本研究需要,因此,

本研究中把青少年年齡定義為 12 歲到 24 歲之間。

二、都市休閒公園(urban park)

都市公園是民眾享受戶外休閒、觀賞、遊戲、休憩、運動的場 所,為提昇生活環境之品質所提供的休閒空間(林慶煌,2003)。然

而本研究中所提到的都市公園是以休閒遊憩為主要取向,因此,將 本研究中的高雄市中央公園劃歸為都市公園的範疇。

三、使用後評估(post occupancy evaluation,POE)

使用後評估簡稱為 POE。使用後評估是採用客觀及有系統的評 量方式來檢測建築物或建築環境的使用性,可瞭解使用者對於該建 築的反應,以評估是否合乎使用者的需求,另外也可作為未來新建 築的參考(史昀黎,2004;吳永安,2006;黃鈺雯,2004;曾于真,

2008)。換句話說,使用後評估是根據研究的目標及內容,確定研究 範圍與內容後,再進行相關資料的蒐集,最終透過研究方法進行分 析與推理後所呈現的結果。本研究將以 POE 的調查方式來測量青少 年對於都市公園使用後評估的結果。

第六節 研究的重要性

茲將研究的重要性分為學術和應用兩個面向,說明如下:

一、學術方面

使用後評估已有多位學者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上使用,像是街道 環境(李耀庭,2006)、國家公園(林魁堅,2008)、河岸空間(洪 玉芳,2007)、職業棒球場(游松志,2006)等,都是探討使用者和 空間設施之間的關係。其中,公園類的相關研究因受到國人對休閒 品質的提升,國內也有多位學者也針對公園設施環境的使用後評估 來作探討,雖然已有學者做過相關的研究,但是多數研究中探討對 象的年齡大部分都沒有限定,鮮少以用後評估來探討青少年族群。

而青少年是人生很重要的一個成長階段,洪志忠(2007)的研究就 指出青少年是人生發展的關鍵期。另外,也有專家學者認為青少年 時期是一個重要的「轉變期」,不管是生理上的快速成熟或是心理狀 態的逐漸成熟(Caldwell & Smith, 1995)。

上述研究都指出青少年在人生的歷程中是一個重要的階段。因 此,在青少年這個階段中正確的休閒行為與觀念是非常重要的。休 閒的功能之一在於提供青少年各種促進正常社交活動的機會,使 他可以體驗不同角色與行為,進行身心帄衡的調適行為,以減少 青少年為肯定自我而做出許多的失控行為(引自:白家倫,2005)。

在林東泰(1995)的研究中青少年在室外最主要的休閒部分是逛街 購物與戶外球類。而韓鴻恩(2001)的研究中發現使用運動休閒公 園的年齡層以二十歲以下的青少年居多,透過上述學者的研究,發 現能夠提供青少年滿意的都市休閒公園空間及設施是必須的。因 此,本研究針對青少年族群作為主體,能提供不同面向的都市休閒

公園用後評估,且能提供日後公園建設相關上的規劃,所以有進行 相關研究的必要。

二、應用方面

本研究採使用後評估的角度來探討青少年對於中央公園設施環 境的滿意度,不但能夠瞭解青少年與中央公園設施環境之間的關 係,也能探討中央公園設施環境的現況發展,而且更能夠使規畫者 參考本研究中央公園滿意度的實際反應情形,來作為改建、新建或 增建的樣本。最後再綜合各項結果擬訂出中央公園使用後評估的建 議,期望可作為未來相關公園增建、改建或新建設計與規劃上的參 考。

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在探討青少年對於都市公園使用後的滿意度相關研究。針對 上述問題,加以蒐集相關,經過整理歸納後共分為以下列三節:第一節 都市公園的概念;第二節使用後評估的概念;第三節青少年休閒活動的 概念;第四節使用後評估相關研究,本章也將以此四部份進行敘述。

第一節 都市公園的概念

都市公園是都市中重要的一環,其質與量直接關係都市居民之生 活與都市環境品質,都市公園綠提供了都市居民休閒遊憩與親近自然 的環境,對於噪音之吸收與淨化空氣也有極大效益(王小璘、曾詠宜,

2003)。都市公園的設置,不但可為都市居民提供動態及靜態的活動場 所,有助於身心帄衡,更可透過社會活動,建立社區意識及人際關係,

有助於社會之和諧及互助合作情誼之建立(王小璘,1999;張邦熙,

2009)。因此,本章節主要藉由相關文獻探討都市公園的定義、分類、

功能與高雄市中央公園以及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提供未來相關單 位對都市公園經營管理之參考依據。

一、都市公園的定義

公園是一個社會一系列的政策計畫和引導方針,而都市公園是 一個具有休閒遊憩、觀賞、防災、生態保育、景觀美化以及環境教 育的等多元化的綠化園地(李鴻源,2009;林宴州、陳玉清,2004)。

而內政部營建署在 1996 年時,對於都市公園所做的定義為:位 於都市發展地區都市計畫區內,所有穩定保持著植物生長之土地或 水域,廣而言之,可供生態、景觀、防災、遊憩等功能之開放空間

均屬之(引自陳昭仁,2006)。林慶煌(2005)定義都市公園為民眾 享受戶外休養、觀賞、遊戲、休憩、運動的場所,為提昇生活環境 之品質所提供的休閒空間。另外,蔡厚男、劉淑瑛(2002)也指出 都市公園是提供社區認同、社會互動、自然接觸與自然發展的地方。

對於廣義的「都市公園」(urban park)而言,其包括了街道安 全島、以及重要場所之廣場、開放空間和大小公園(陳昭仁,2006)。

依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規「都市公園」指於都市計畫區內設置之公園、

綠地等公共設施,需依計畫人口密度與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佈置,除 有特殊情形外,佔用土地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陳肇琦(1991)認為公園是由縣(市)政府興建完成,以供民 眾休養、遊憩、觀賞、運動之綠化園地,具有特定的範圍、面積與 出入口,服務對象主要以市居民為主,具備特定的設施,包含遊憩、

遊樂、運動等設施。此外,也有研究認定都市公園應具備特定之特 性才可屬之,例如周傑(1986)則認為都市公園必須符合下列特性:

(一)必須位於都市行政範圍之內。

(二)對象主要應以該都市居民為主。

(三)需有特定範圍及出入口。

(四)有特定面積,而非指安全島、廣場之類。

(五)具有特定設施,包含遊憩、遊樂、運動等設施。

二、都市公園的分類

都市公園不論是在任何國家,都要涵蓋相當的時間和空間,而 公園的建造也要根據文化、社經要求、大自然的限制與優勢。因而 完善的都市公園系統,必須將遊憩設施與居民的休閒生活作密切配 合,考慮休閒活動之型態、範圍、性質、使用者特質與其他相關條 件,規劃出合乎實際需要之公園系統。

都市公園的依據實際情況之需要而有不同,探究其分類目的是 針對各種不同公園的服務對象、機能、目的而訂定,藉各種功能,

性質互異的公園以組成完整的都市公園系統。陳肇琦(1991)認為都 市公園的分類一般是依地域區分鄰里公園、社區性公園、全市性公園 等三種,分別說明如下:

(一)鄰里公園

為提供鄰里居民的日常遊憩、休閒、運動、交誼場所或為老人、

家庭主婦與帅兒白天休息去處,服務半徑約為 800 公尺,面積則約 為 20,000 帄方公尺。

(二)社區性公園

為提供社區居民日常遊憩之用,如居民下班、放學或星期例假 日遊憩活動、交誼之用,服務半徑約為 1,600 公尺,面積則約為 20,000 至 40,000 帄方公尺。

(三)全市性公園

為提供全市鎮居民於星期例假日的運動、遊憩、觀光之用,其面 積及服務半徑依該市鎮規模大小而定。

在李皎榮(2004)的研究整理中都市公園的類別可分為:(一)

兒童遊戲場(二)鄰里公園(三)社區公園(四)綜合公園(五)

都會公園(六)帶狀綠地等六種類別,其規模、開發功能與服務半 徑,如下表 2-1 所示。

表 2-1 都市公園的類別

公園類型 規 模 開 發 功 能

■:主要 ⊙:次要 ○:附屬 服 務 半 徑 生態 景觀 防災 遊憩

兒童遊戲場 0.25公頃 250m 鄰里公園 2公頃 500m 社區公園 4公頃 1000m 綜合公園 10~50公頃 2000m 都會公園 50公頃以上 全市至少一處 帶狀綠地 寬度 100 公尺

以上 工業區與住宅區、

業區交界 資料來源:都市計畫區公園用地開發經營策略之研究-以高雄市公園為例(18

頁),李皎榮,2004,台南市:成功大學。

三、高雄市中央公園概述

高雄市-是一個從一百年前純樸的漁村邁向重工業的城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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