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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為使本研究所使用名詞意義明確,避免混淆,茲將重要名詞界定如 下:

壹、專業發展學校

美國專業發展學校起源於 1988 年,為美國著名的師資培育研究團體 荷姆斯小組(Holmes Group 自 1966 年更名為 Holmes Partnership)所提 倡。荷姆斯小組認為,教學的專業訓練與研究、發展,必須建立在學校 實際情境的基礎之上才有意義,因此,師資培育機構有必要與小學建立 合作的夥伴關係,使小學教師從職前專業訓練、在職進修,已至於從事 研究的整體專業發展中,都能在教育實際情境中進行,而提供此一教育 實際情境的學校就是專業發展學校(吳清山、林天佑,1998)。有鑒於我 國以往之教育研究皆以小學提供場所作為研究地點,對於小學並無實際 助益,專業發展學校的目的在促使大學與小學建立夥伴關係,提供小學 教學專業成長並同時改進大學師資培育之互惠雙贏策略,並使小學與師 資培育機構推動雙向改革。因此,本研究將「專業發展學校」定義為一 項教育改革計劃,目的在於希冀藉由大學與小學夥伴關係的建立下:1.提 供實習學生臨床實習教學機會;2.提升小學之研究風氣與教學品質;3.

改善大學師資培育素質;4.增進教育研究機會;5.促使教育理論與教學 實務相結合。

貳、師資培育大學

依照師資培育法(教育部,2005)第三條內容,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 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中等教育司

(2011)網站公布 100 學年度師資培育之大學可分為師範教育大學、設 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大學與設置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三類。其中三所師 範大學仍設有國民小學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的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

大學有國民小學師資類科教育學程為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國立臺北教育 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等五 所;第二類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大學為國立臺南大學、國立臺東大學、

國立東華大學。

因師院改制後校名稱不一,有稱「教育大學」者,亦有稱「大學」

者,一律依師資培育法第三條內容稱其為「師資培育大學」。本研究之師 資培育大學,係指師範校院改制成的教育大學,簡稱為「大學」。

參、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本研究所稱「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係指國立教育大學之附屬實驗國 民小學,此實驗國民小學與全國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一般,負有實施 五育均衡的國民教育、協助教育大學教育實習及教育學術研究之任務(屏 東附設實驗小學,2011)。在本文中以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為對 象,簡稱為「小學」。

肆、國民小學教學實習課程

「國民小學教學實習」課程係教育部規定之師資培育課程之必修課 程,通常安排在大學四年級「國民小學教學實習」的內涵包括參觀、見 習、假試教與集中實習,其目的在於使實習生能透過實際教學經驗以驗 證教育學理、了解教育對象、體認教師責任、熟悉班級級務、精熟教學 方法、啟發獨立思考與問題解決能力,並培養教師風範。

本研究「國民小學教學實習」課程係指國立屏東教育大學之大學四 年級所修讀國民小學教育學程中的一門必修課程。為配合研究對象,遂 以 97 學年度課程架構為主,97 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學實習」課程規劃 為三下、四上各兩學分,於每週兩小時進行教學實習課程(屏東教育大 學,2008)。

伍、夥伴關係

夥伴關係意指師資培育大學與小學之間各種型態之合作。透過教學 實習的合作歷程,讓師資培育大學、教育實習機構與實習學生共同強化 教育實習之「三聯關係」。

本研究之夥伴關係係針對教學實習過程中,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學 生之間,針對專門學科知識、課程與教學內容之安排與規劃、班級經營 等方面之指導情形與互動關係。在文中以「大學-小學夥伴關係」表示小 學實習輔導教師與大學實習學生之合作情形與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