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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養護機構評鑑制度問題之文獻探討

第二章 小型養護機構相關文獻

第四節 小型養護機構評鑑制度問題之文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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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小型養護機構評鑑制度問題之文獻探討 二、 法制面問題

依據民國 86 年修正之老人福利法第 13 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應按 年將工作報告及收支報告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對老人福利機構 應予輔導、監督及評鑑。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辦理成績優良者,主管機 關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不 得兼營營利行為或利用其事業為任何不當之宣傳。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辦 理不善或違反原許可設立之標準或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 改善。」,依本條文中央主主管機關內政部又訂頒「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獎勵辦法」、「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實施要點」及「臺閩地區老人福利 機構評鑑實施計畫」;民國 86 年修法後兩年,無論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 首要任務,係在輔導未立案機構依法立案,民國 88 年至民國 89 年小型 養護機構陸續立案,這期間台北市率先於民國 89 年對小型養護機構辦 理評鑑,同年內政部開始準備有關機構評鑑規劃,評鑑項目訂定除須符 合機構立案所需相關法令規定外,業者實際經營困難與必要協助必須一 併考量;由於台北市評鑑於先,所以內政部在研擬評鑑項目與評鑑指標 時,其實是參考台北市之內容。90 年內政部辦理評鑑前,養護機構對內 政部研擬及試辦中之部分評鑑項目,抱著質疑態度認為窒礙難行(林偉 峰,2000)。惟查考 90 年度全國之評鑑指標係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

其內容係以「老人福利法」、「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老人福利機構

設 立 許 可 辦 法 」 規 定 之 應 備 項 目 、 得 備 項 目 為 主 。 此 次 評 鑑 為民國 86 年修法以後第一次辦理機構評鑑,與後來 96 年度評鑑指標相

比,實僅做基本要求。同時為了對指標重要性有所區別,將指標分為基 本指標、二級指標、一般指標及加權性指標。

依「老人福利法」之立法意旨,評鑑制度應是以輔導為主,經由主 管機關對機構進行評鑑與輔導,提升機構對住民照顧品質,對評鑑績優 機構核發證書予以肯定,並將結果公告俾做為民眾選擇機構參考。就評 鑑制度整體法制面言,在未實施評鑑前林偉峰研究指出,近九成養護機 構負責人認為實施評鑑制度有其需要立意良好(林偉峰,2000)。但實 際上由於評鑑指標逐年增修調整,有部分指標已改變小型養護機構原立 案時所規定標準,有些評鑑指標設置目的性與必要性,是否符合實務運 作需要,實有檢討必要。蔡翔傑研究指出(蔡翔傑,2007)評鑑指標應 兼顧學理與實務需求,安養護機構不能等同於醫療機構,應避免過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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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理想性太高卻不符實際之指標。就此點而言,黃松林在民國 82 年即 提出,養護機構提供的是以非醫護服務為主之家屬替代服務,與醫護服 務是有別的(黃松林,1993),因此當修正評鑑指標越來越朝向醫療化 發展時,是否會使背景非為醫療專業之機構負責人,因而卻步退出照顧 產業?

二、政策面問題

小型養護機構在台北市發展,其中有一個相當大的因素,是家屬不 希望將家中長輩送往離家較遠的大型機構,因此機構的可近性,對老人 及家屬來說是很重要選擇機構考量的重點。當政府對老人福利服務提供 朝向「在地老化、社區化、小型化」發展時,小型養護機構的存在,相 當程度可以呼應此政策方向,但蔡翔傑研究指出目前評鑑制度之進行,

扼殺許多小型養護機構生存空間,間接幫助大型機構之成長,但大型機 構又無法達到社區化目標。目前評鑑機制部分指標及計分方式,有利於 大型機構,為了滿足經營規模及政府評鑑制度雙重標準,中小型老人福 利機構被迫朝向大型機構經營模式發展,此種情形的存在,也會阻卻有 意願者進入機構照顧之可能,造成評鑑指標與機構式照顧政策之間的茅 盾(蔡翔傑,2007)。

政府所舉辦評鑑結果對小型養護機構而言,一個很重要影響在於只 有評鑑乙等以上之機構,才能接受政府委託安置中低收入戶老人,研究 指出政府對機構收養中低收入住民所給予的經費補助,再加上養護照顧 住民按月所支付費用,通常已足以維持機構運作,所以只要服務品質不 錯,並保持高的占床率,在正常情形下機構財務通常不會有問題(楊培 珊,吳玉琴,2003)。因此台北市小型養護機構重視評鑑此為很重要因 素。但現行政策推動在地老化社區照顧理念,台北市政府認為一個個案 是否有進住機構需求,應視其失能程度及照顧功能而定,機構使用應是 照顧因失能程度嚴重無法在社區或家庭生活者,提供全天高密度、高技 術養護服務;故於民國 93 年規定,接受政府補助個案必須先行接受失 能評估,以確認個案為重度或極重度失能,且家庭或社區照顧不足有機 構照顧需求者,才可取得機構照顧經費補助,故取消對輕度失能者之補 助並降低中度失能補助金額,將補助失能老人進住機構政策做了一個大 的改變(顧燕翎 楊培珊 陳玲 張靜倫,2004)。對機構言照顧更難照 顧之失能老人,必須花費更多人力及照顧專業,台北市政府補助經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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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務面問題

台灣老人的照護政策配置原存在重醫療輕養護情形,民國 86 年之 前呈現普遍不足、供需失調情形;小型養護機構在台北市因應市場需求 產生,業者首先考量者為利潤情形,不論設施設備、公共安全、人力配 置都因陋就簡;民國 87 年內政部訂頒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明 訂各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及相關設立標準,這些規定是否符 合台北市業者所需或使用者期望及實際執行上是否有困難,都需時間考 驗。長期以來台北市政府著重機構輔導以確保服務品質,為使老人和家 屬可以得到比較合理及有品質服務,平時除透過不定時之抽檢外,最主 要係透過評鑑制度以達到服務品質要求,因此評鑑制度對小型養護機構 而言,是影響實務運作最主要因素。

評鑑指標的建立,是評鑑制度能否成功的重要關鍵,對小型養護機 構實施評鑑其目的係規範機構服務品質,除保障機構住民權益,並提供 社會大眾選擇機構之消費權益,政府主管機關以施行機構評鑑來提升照 顧服務品質,並發現機構經營問題與困境,予以輔導與改善(甘士照,

2005)。評鑑意義應在於使機構得以瞭解本身問題,透過評鑑者指導使 得以改善進而符合評鑑標準。但對於大多數小型養護機構而言,原先為 未立案機構不論對於設備、人力或服務內容均無法律規範,民國 88 年 以後雖然依法在政府強力輔導下完成立案,對機構經營已產生很大衝 擊;民國 89 年馬上又面臨政府實施評鑑,且逐年增加指標要求。小型 養護機構認為政府評鑑指標所要求的服務品質,已超過護理之家標準,

辦理評鑑目的在於確於確保機構照顧品質,但所要求品質是否為小型養 護機構應設定之服務水準,確實有商榷之處。

民國 91 年台北市政府自行辦理評鑑時,不論在評鑑項目或指標之 量或深度,均進行結構性改變,民國 91 年與民國 90 年相較,指標項目、

大項配分等進行調整修正;評鑑類別由原四類(財團法人安養機構、財 團法人養護機構、財團法人安養護機構及小型機構),簡化為財團法人 及小型機構兩種,將原配分方法由原始配分改為按分類占總分比重方式 配分,另將「生活照顧與健康維護」修正為「生活照顧及專業服務」。

民國 92 年僅作部分微調,民國 93 年則依內政部修正重點,將生活照顧 及專業服務分為社工及護理兩部分,以利評鑑委員分工,同時將護理比 重界定占該類別之 70%,以突顯護理對養護機構之重要性。台北市為辦 理評鑑則另自行訂定「台北市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獎助及獎勵辦法」,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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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結果做為對機構獎懲依據,評鑑優等或甲等者,核發獎狀、獎盃或獎 牌及獎勵金,並得優先辦理政府委辦業務,丙等或丁等者,明列其應改 善項目,進行輔導,連續二年列為丁等者,連續三年評鑑結果未達乙等 第(含)以上者,視為「老人福利法」第 13 條第 4 項機構限期改善而未 改善者,依老人福利法第 29 條令其停辦。評鑑制度對小型養護機構存 續發展,有著制度化影響力,容不得任一機構忽視或忽略政府所辦理之 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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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本篇研究主題為台北市小型養護機構發展與政府政策關係,由於機 構發展與政府政策演變都是一個時間歷程,強調的是隨著每個時間階段 而有不同。為瞭解政府政策演變過程,與小型養護機構發展關係為何,

在研究設計上必須能呈現受訪者之主觀感受,所以研究方法採質化研究 法。Patton 認為質性研究高度適用於研究歷程,在描述該歷程時,需要 詳細且豐富深入的資料,同時也因為參與歷程的經驗因人而異,其中參 與者的知覺和感受是了解歷程時的關鍵性考量(引自吳芝儀、李奉儒 譯,2008),因此為了深入地獲取政府政策與小型養護機構發展關係,

研究者將採取適合在不同時間歷程,對機構發展進行細微、動態描述分

研究者將採取適合在不同時間歷程,對機構發展進行細微、動態描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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