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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五節 研究倫理與信度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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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第五節 研究倫理與信度效度 一、研究倫理

質性研究關注研究者與被研究者之間關係對研究的影響,因此從事 研究時的倫理規範是一個研究者必須注意的問題(陳向明,2004),研究 者需顧及受訪者的權益問題。本研究在研究過程為確保受訪者權益,所 遵守原則分述如下:

(一) 經受訪者同意才進行訪談及錄音:在訪談進行前告知訪談對象 有關研究意義、目的及訪談進行方式,在受訪充份瞭解後,進 行後續訪談並經同意後開始錄音。

(二) 對訪談資料保密原則:研究者對受訪者及訪談內容予以匿名 處理,是本研究首先要嚴格遵守的研究倫理。在邀請函中即告 知,研究者對所蒐集資料保證僅在學術研究上使用,並會遵守保 密原則。對於可能發生辨識受訪者身份及其資料之時間、地點及 人名等,都經特別處理或刪除。

(三) 尊重受訪者個人隱私原則:資料呈現必須匿名或以代號取代 真實姓名,並刪除可以辨識其個人之資料,對於錄音資料、訪談 逐字稿、及其他相關資料也妥善保管不外流,俾做到完全保密以 尊重個人隱私。

(四) 公正合理原則:研究者需要按一定的道德原則,公正地對待 受訪者及所搜集資料,並要告知受訪者受訪之自願原則,在訪談 過程可以隨時停止訪問以避免不快;同研究者要合理地處理自己 與受訪者關係及研究結果。

二、 研究信度及效度

質性研究效度和信度定義不如量的研究那麼清楚、確定,研究者對 這一概念普遍存在爭議。質化研究是以嚴謹度來討論信度和效度,根據 Lincoln & Guba(1989)對質性研究品質提出四個可信性指標(引自葉 志強,2006)。本研究為增加研究信度及效度,研究過程隨時以此指標 提醒自己,四個指標隨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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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準確性(credibility):即內在效度,指研究資料真實的程度及研 究者觀察到所希望觀察的內容,因此在研究過程注意訪談環境不受 干擾、確保逐字稿完整呈現訪談內容。另外訪談對象涵蓋多元,也 是增加資料準確性之方法。研究者利用指導老師主持之論文雅集時 間,與老師及同學討論,避免個人主觀偏誤,另不斷對資料加以檢 驗。

(二) 可轉換性(transferability):即外在效度,指經由受訪者陳述感 受以及研究者觀察到所得現象與經驗,能有效做資料性描述並轉換 成文字陳述。

(三) 可靠性(dependability):指內在信度,指個人經驗重要性及唯一 性,因此如何取得可靠性資料;如研究者在研究過程所說明,資料 搜集所運用策略,以明白呈現資料可靠性之重要,以確保研究內在 信度。

(四) 可確認性(conformability):強調資料發現、詮釋是真的來自受 訪者所描述,而非研究者個人編造。因此將逐字稿真實呈現,有系 統予以歸納和分析,俾日後可以對照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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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制化前之小型養護機構發展與政策關係分析

民國 69 公布實施「老人福利法」後,在社政體系正式有機構式老人照 護服務,其類型有扶養機構、療養機構兩種。其中療養機構是以患病老人 為收容對象,除公立機構外,成立私立機構一定必須為財團法人,且收容 人數須在 30 人以上。對於有心從事機構式照顧者而言,成立機構門檻不可 謂不高。從相關研究文獻可知,當時進入機構之院民,大多來自大陸各省 之退除役軍人,很小比率者為本自籍院民,且大部分都是孤苦無依、無人 奉養的老人(蕭新煌、陳寬政、張苙雲,1993:35)。因此,此階段無論政 策制訂者或學界,認定我國傳統社會認為只有無家可歸,無以自保老人才 會進住收容性養老機構,所以進住機構老年人比例很低。而其實此階段民 眾由於老病照顧需求無法滿足,開始求助於未立案之私人照顧,未立案照 顧機構在社會及政府不知不覺情況下,於街坊隣里到處林立。直至民國 86 年政府修正「老人福利法」開始規範未立案機構為止,前後長達十多年時 間未立案機構未接受任何規範。此期間又分為兩個階段,一個是民國 80 年 以前之政策空窗期及民國 80 年以後之政策蘊釀期。

第一節 政策空窗期之機構發展-民國 80 年以前

民國 80 年以前出現於社區內之小型照護機構(此時尚無養護機構之名 稱),既不符合社政體系老人福利法規定「30 床以上之規模」、「辦理財團法 人登記」設立要件,也不符合衛政體系設立護理之家設置規定;機構性質 不明,長期以來處於無法可管之灰色地帶。回顧此階段,對政府而言,是 屬於政策空窗期;對小型養護機構而言,則是處於無政府狀態,完全可以 自由發展的時期;對民眾而言,則是在家中無人照顧老人、家中無照顧老 人之設施設備、照顧者欠缺照顧知能、照顧者不堪照顧負荷及老人無家屬 等因素下,選擇進住煦顧式機構(陳明珍,2002)。

一、 先於政策規範的老人照顧需求 (一) 醫院無法照顧後的照顧需求

陳明珍在 2002 年指出,老人進住機構常是多種原因同時發生,本研究 在訪談機構時發現,大部分家人會將老人送至未立案機構收容,多數是由 於慢性疾病醫院已無法再提供積極醫療治療,其中有些插管或需要較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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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回家後家人也實在無力照顧。因而,此時期未立案機構收容對象就 是醫院已不再治療之失能老人。李明政則指出由於單身老榮民從醫院出院 不知何去何從,回家無人照顧,由於和看護有了感情,就拜託看護帶其回 家;當看護收了一位、二位、三位後,家中住不下,開始租屋收容形成一 個商機(李明政,2003:290-295)。在本次研究受訪者也呼應此種說法,未 立案機構就因為老榮民的照顧需求而產生,而且是自然而然產生的。

「一樣啊,就中風的啊…有,有插胃管的啊。」(A10:3)

「市場需求那很多都是靠醫院附近,開始設立,那後來它們去探討發現士林北 投的比例特別高,那跟榮總有很大的關係,那很多獨居那出院生病沒有人照 顧,所以就直接自然而然因為出院沒有人照顧,沒有家屬,機構去照顧它,

那民國七十幾年就有。」(B1:1)

(二) 家人無力照顧時的支持體系

當家中老人由於生理衰退或罹患慢性疾病,無法自我照顧需要他人照 顧時,傳統上通常由家中親屬擔負起照顧青任。但在雙生涯社會,原先身 為照顧主力的婦女大都已出外就業;另外一個原因兄弟姐妹可能會計較由 誰照顧,另一原因照顧失能老人需具相當專業家人不知如何照顧,全家都 會被拖累。所以在家人没有能力、没有時間照顧下,機構式照顧成為另一 個被選擇的照顧模式。由於民國 80 年前,機構式照顧並不普遍,所以當時 出現於社區街坊中的照顧中心,就在口耳相傳下變成有照顧需求者的選 擇。受訪者表示當時就是家人無法照顧所以將老人送至其機構,當時甚至 還供不應求,當社區機構照顧需求很大時,聽說還必需排隊送禮才能進住。

從受訪者經驗論述可發現,當家屬面臨住院親人必須從醫院出院,家 庭無法負起照顧責任時,因此對於機構照顧需求甚殷,而且根本無法顧及 機構是否合法、品質是否良好,只尋求最低標準「有人照顧就好」;當受訪 者回憶曾有醫生將父母送至其經營之機構照顧。可見在小型養護機構未立 案時期,由於機構式照顧供給之不足,如果家中有慢性病患,在無機構可 茲收容置時,甚至連醫生也只能將自己親人送至未立案機構接受照顧。

有一位受訪者提到機構於民國 78 年成立時,當機構才一開業後,任職 於醫院之醫生朋友就會轉介病人前來,因此機構很快滿床,可見當時社會 上無力照顧失能老人的家庭,對於機構式照顧真的需求殷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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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沒辦法照顧…他們可能也沒有技巧照顧,所以在專業上面也有考量…比 如說兄弟姊妹很多,那我照顧,那心裡就不舒服…他照顧,那別的心裡又不 舒服,那乾脆大家出錢啊。」 (A6:26)

「沒有耶,他覺得我們幫他照顧,他們很輕鬆,因為家人也不知道怎麼照顧,

人手也不夠,他們覺得他們在照顧會精疲力盡,全家吵得一蹋糊塗,因為不 乾淨,全家都是尿騷味…。」 (A4:4)

「以前開安養院…人家都要拿錢來拜託,拿送禮來拜託他收…。」(A9:40)

「但我以前在○○10 床做到 15 床,我們從來都不曉得什麼叫空床,那個入住 之快甚至是要排隊的。」(A8:6)

「以前家屬只要有人顧,因為那時候安養院不多啊…我記得有一個阿公阿嬤 喔,他兒子是醫生。…然後他是每天會來看,阿公是高血壓,阿嬤是低血壓,

啊他來都會交代我,低血壓來要給他餵鹽水,高血壓他會拿藥來給我,他都 自己看,以前…真的有人會是…對,醫生沒地方送。」(A9:4-5)

「…78 年的時候…老人家不知道送哪裡去。很少人做,那時候一做的話,那 個○醫師○○醫院剛開始做的時候,他一下子好幾個病人就來了,沒有多久 那時候一二十床左右嘛。」 (A10:2)

未立案時期機構品質及設備空間非常被詬病,但為何家屬會將老人送 至類似機構,2003 年李明政從對台北市士林區考察「老人養護制度的變遷 及其影響」指出,未立案機構係因老榮民而產生,老榮民無家屬關照所以 不要求品質?抑或是由於一般民眾在無法留住醫院慢性病床時,家人又無 法照顧時無奈選擇?但有位受訪者不認為如此,他的看法未立案機構是因 社會需求而來,且對於是否如文獻所談是從榮總發展也語帶保留。

「…社會需求……沒有啦,怎會是台北市率先發展,這在中南部早就行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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