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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政策蘊釀期之小型養護機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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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後來就講那就不然你們就來做照顧老人家,這樣也是還不錯,現在很少人 在做,但是我說我們不會啊!我們都沒有碰過這些事情,他說這個很簡單 啊,怎麼樣,啊就去受訓。」(A10:1)

「那就是所有這些照顧的大老闆,都會跟我建議說:「你應該去開安養院」…:

我說:什麼叫安養院?,他說:都是顧老人阿!,所以…對對對,很多老闆 都叫我說去開一間安養院…嗯,說你的個性很好,就是這樣,結果我們就看 到啊!」(A6:6)

第二節 政策蘊釀期之小型養護機構發展-民國 80 年至 86 年 為了避免未立案機構隱藏之公安問題,台北市政府曾率先於民國 80 年頒布「台北市私立老人養護所設置管理辦法」,將收容 5 人以上、

未滿 30 人之老人養護所列入管理,惜為行政命令無法律授權,基於法 律保留原則無法對違反者科予處罰,管制成效不彰(陳怡如,2000:71)。 但由於當時仍有一部分人透過各種管道協商地方至中央政府、甚至立法 院,希望能達成小型機構仍能立案之模式;後來在台北市政府社會局降 低財團法人基金額度與立案床位面積後,終有少部分小型未立案機構以 小型財團法人方式立案。回顧台北市小型養護機構在此階段正處於蓬勃 發展,而台北市試圖建立的管理機制卻無法發揮作用,少數急於合法化 之機構,雖以財團法人成立,但也因機構性質特殊,造成日後處理困擾。

一、 快速蓬勃發展的機構照顧

當機構式照顧變成一個商機,而且政府又無任規範時,對於中年轉 業者是一個極容易進入之行業,尤其未立案階段進入照顧機構工作無任 何專業要求。此時期機構式照顧有一特色,家族成員如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紛紛投入變成家族企業。所以機構負責人進入照顧行業,有許多不 同動機,有因為家族中有人從事此工作,從原先協助立場到自己也成立 機構。反之也有由於家庭的成員如兄弟姐妹中年失業,就共同成立機構 照顧老人。整個家族投入機構一起從事照顧工作時,當面對後來法制化 過程,由於害怕如果不配合政策政府開始取締後,就有可能就全家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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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所以此種顧忌就成為日後未立案養護機構願意配合政府政策之一大 因素。

中年轉業時所著重者是待遇薪水,由於照顧工作辛苦,所以不論在 醫院或是家庭看護薪水都很高,而且進入照顧行業門檻低無太多專業要 求,只要受完基本訓練即可被派至上述兩個場所工作。許多看護在醫院 看到老人照顧需求後,在被動被要求或主動看到照顧需求下,再轉為自 己開設照顧中心來收容老人。可見當時照顧工作以機構式收入最好,所 以才會有人趨之若騖。

「我妹妹他們在做,我就去那裡玩,幫忙他,他的人手不夠我就幫忙,那幫忙 的時候他就說,你要來幫忙政府規定一定要有證照,那我就考啊,我願意啊 我有時間,就去上課,上課拿證照。」 (A2:1)

「因為他們那時候也是…中年失業,就把他接過來。」(A9:22)

「那時候蠻需要錢的啊,就…想說當看護薪水比較高。」 (A9:3)

(一) 硬體設備影響機構發展

機構在未立案階段,總是隨著機構發展性、負責人主觀意願而隨時 搬動遷移,只要一滿床將附近房屋租下就再擴床;而且因為民眾需求量 很大每家都超收。即使後來立案後之初期也是如此,所以台北市政府才 會積極臨查;從這可看出地方政府負責法令執行,機構常在法令邊緣尋 求漏洞,所以政府的執行方式才會越來越嚴,台北市政府被小型養護機 構指出稽核最嚴格,其實有其不得不如此執行之考量。

政策蘊釀期台北市政府雖頒布「台北市私立老人養護所設置管理辦 法」,但所有未立案機構由於不需要立案,所以機構名稱負責人可以隨 自己高興取名,當時大多數機構稱為安養院;受訪負責人提到當時如果 取名為復健中心時,衛生單位會馬上前來稽查。從機構負責人用一字形 容-「亂」,就可知未立案機構當時之亂象。從訪談資料顯示,此階段台 北市照顧機構通稱還是以安養院為主。民國 86 年「老人福利法」修正 通過,正式有了養護機構名稱後,台北市機構都改稱為養護所,此應該 延續民國 80 年台北市政府的單行規定所規範的機構名稱。但其實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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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答案為中心屬較大型,由於台北市都是小型機構故仍以養護所為宜。

「因為沒有立案也沒有統計,到底有哪幾家,不是明確的數據嘛,他開了又 關或怎麼樣不知道。」(B1:1)」

「那因為我媽媽是醫院護士的關係啦!然後就是很多醫師會幫忙轉介啊!什 麼骨科啊,神內啊,那個很多家屬都不敢帶回去,就再把他送出來,然後我 爸就覺得那樣常常在滿床吼!然後很少在空床,那應該可以再成立第二家。」

(A6-2:15)

「沒有,早期叫做○○安養復健中心,後來衛生局還為了這件事情跑到我這邊 來講,你們不行叫做復健中心,你們招牌要改一下,我說這我花了 7 萬多,

為什麼要改,他說你這樣違規,我說違規就違規啊,依法開罰單,因為亂嘛,

他只是道德勸說,我也無所謂,我也不是真的做復健…」(A5:6)

「那我們理事長,我們協會有跟社會局抗議過,爲什麼只有我們台北市不叫中 心?他說中心比較大啊!但我們台北市都小型的啊!所以他就叫我們所。」

(A6:9)

再探究台北市小型養護機構為何如此小型,有一個最大原因在於機 構雖然有極易發展特性,能因應市場需要快速成立機構,但由於機構存 在社區中,會受限房子是住家型,坪數不大、床位數不多。當有擴展需 求時,大多以擴點方式因應。否則就必須在較偏遠地點,所以機構從未 立案開始就存在一個發展最大隱憂,台北市機構硬體設備不好尋找。

「十三床,那真的是很難經營,社區就是這樣,以前那時房子也沒這麼多,因 為坪數就是住家型的。」(A2:1)

「做.做到滿床了,隔壁又租下來,租下來以後,我記得以前大家都超收啦,

那個客廳也擺…。…做到隔壁就把它頂,又租下來兩邊,我…也還沒立案。」

(A9:6,9)

(二) 機構自由發展無法可管

小型養護機構雖然在未立案階段,但政府部門其實都找得到機構,

可見政府單位已關注此問題卻苦於無法可管;雖然機構並未立案,仍自 認主管機關是社會局。當時其他單位尤其衛生護理部門會利用居家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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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關心機構並提供護理諮詢。可見此時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最積極,

看到機構負責人毫無概念進行很多醫療性行為,所以就規劃進行兩梯次 之訓練。當時除了財團法人外所有機構都未立案,但衛生局仍有辦法找 到他們讓大家來接受訓練。而且據訪問者聲稱當時機構負責人是自動自 發前來上課,在機構自行宣傳下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曾辦理兩個梯次機構 負責人之訓練。那時台北市衛生局除了訓練外,督導會帶著衛生所的人 一起至機構瞭解內部情形。此階段政府單位都知道案未立案機構的存 在,就看單位要不要管。看來當時衛生局又辦訓練又提供護理督導,所 以應該是屬管的較多之政府單位,而此點也得受訪者證實。

「恩~我跟你講,83 年,所以這一點我也覺得很奇怪說,我跟你說,我們的主 管單位是社會局,但是配合單位有健保、消防和衛生局。」 (A6-1:9)

「○○○的督導,對,督導在陽明辦了兩梯次的訓練…對,然後我是第一梯 次…○○是第二梯次,…知道啊!我們雖然沒有立案,可是政府找的到我。」

(A6-1:9)

「對對對,我們就找來上,啊我們就一傳十十傳百,幾乎台北市的人都來,

兩個梯次,…」(A4:4)

「○督導會帶著當地衛生所,那時候叫衛生所的護士來,我們這個里的管區 來,我不曉得他前面到了幾個所,那他一進來他就跟衛生所的人講。……衛 生局比較多,社會局比較少。」(A6-1:10-11)

此階段除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外,竟然連國稅局都可以查的到未立案 機構資料。嚴格說來政府其實很清楚機構之存在,所以機構一成立國稅 局馬上派人前來點人頭扣稅。因為在未立案時有這樣機制,所以當民國 88 年政府依「老人福利法」在輔導機構立案階段,才有可能由內政部函 請國稅單位配合查察未立案機構查漏稅情事

「國稅局也會盯著你…國稅局怎麼盯?…不是,我 81 年 11 月接這一家喔!12 月他就來了喔…他就來看你的床,點人數啊!…他會告訴我說:『你明天到 國稅局來』…因為那時候的課稅他是說一半,不管你的成本夠不夠…」

(A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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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扣你其它你要不要。」(A8:3)

到了未立案後期,由於政府開始有規定可以外勞申請,當時機構未 立案無法利用機構名稱申請外勞,所以機構會利用家屬名義申請,但費 用由機機支付。此種行為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所以勞政單位 會前來察查,而且警察會來查察抓人,甚至將違反規定者關進看守所兩 或三天。據受訪者表示,此階段幾乎所有機構負責人都有被關至看守所 經驗。

「還有外籍看護工,沒有立案就不准你申請外籍看護工,我們大家每一家做的 都是不合法的,就是你沒有立案,他沒有機構名稱讓你去申請,現在我們立 案了,就可以用公司的那個申請,對我們來講也比較好,以前用家屬,然後 政府就會抓,就是來抓這種。…那家屬申請進來就給我們用,那錢,外勞的 錢我們就出,可是政府就不准這樣,政府就說我們違反就業服務法,他覺得

「還有外籍看護工,沒有立案就不准你申請外籍看護工,我們大家每一家做的 都是不合法的,就是你沒有立案,他沒有機構名稱讓你去申請,現在我們立 案了,就可以用公司的那個申請,對我們來講也比較好,以前用家屬,然後 政府就會抓,就是來抓這種。…那家屬申請進來就給我們用,那錢,外勞的 錢我們就出,可是政府就不准這樣,政府就說我們違反就業服務法,他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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