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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爲使本研究能順利進行分析與討論,茲將本研究所涉及之相關名詞或概念,

加以界定,包括:國小教師、管教壓力與管教行為,分別說明如下:

壹、 國小教師

依據「教師法」規定,國小教師是指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經聘任為國小 專任教師者。本研究所指的國小教師是指101學年度任職於屏東縣公立國民小學 現任的合格教師,包含級任導師、科任老師、教師兼任組長與教師兼任主任,不 含實習教師、代理及代課教師。

貳、管教壓力

所謂「管教壓力」是指教師在面對管教工作時,與外在環境人事物互動過程 中,如面對零體罰管教政策、工作負荷、學生不服管教、家長意識高漲、新聞媒 體傳播等因素,而導致無法負荷的狀態,造成心理、生理及行為上的各種緊張、

不安、消極態度、不平衡的狀態與反應。本研究之教師管教壓力是以受詴教師在 研究者自編的「屏東縣國小教師管教壓力與管教行為之研究問卷」內之「教師管 教壓力量表」的得分高低來代表,在量表中得分越高,表示教師的管教壓力越大,

得分越低者反之。本研究之量表包含「親師關係」、「工作負荷」、「學生行為」、

「管教政策」、「媒體資訊」五個層面,茲分述如下:

一、親師關係

教師與學生家長之間在管教工作上的互動關係中所感受的壓力。

二、工作負荷

教師在進行管教工作、教學工作時,短時間內又需處理學校行政工作、總務 工作、上級所交辦的活動及評鑑等工作量增多時所產生的壓力。

三、學生行為

教師對於學生在學校的所有表現,如言行舉止、學習狀況、人際互動、交友 問題、學習成績、不當行為、學習意願、霸淩行為、作業繳交等行為所面臨的壓 力。

四、管教政策

教師對於 2006 年 12 月 12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第 8 條---「學生 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 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及第 15 條—「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 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 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 管道。」所感受到的壓力。

五、媒體資訊

媒體資訊包含平面媒體、電子媒體、互動式新媒體等,教師對於媒體資訊所 報導有關教師不當的管教,因而觸法吃上官司、賠償的案例、記過申誡等所感受 到的壓力。

參、管教行為

管教行為係指教師在面對管教問題時,所施行的各種處理策略、所採取的反 應方式與因應對策,以達教育之目的。

本研究之教師管教行為是以受詴教師在研究者自編的「屏東縣國小教師管教 壓力與管教行為之研究問卷」內之「教師管教行為量表」的得分高低來代表,在 量表中得分越高,表示教師的管教行為越正向、合理,得分越低者反之。本研究 之量表包含「管教態度」、「管教範圍」、「管教方式」、「管教程序」四個層 面,茲分述如下:

一、管教態度

教師在管教學生時,是否先了解學生行為動機,明白告知必要管教之理由、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不將自己的情緒帶入管教中,並尊重學 生人格尊嚴,且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二、管教範圍

教師的管教範圍時間是以學生在學校的上課時間到放學時間為主,也包含學 校於校外舉辦的各項活動;管教範圍的對象為全校學生;管教範圍的地點以學校 為主,涵蓋學校的校外活動地點。

三、管教方式

為達成教育目的,教師對學生不當行為所採取的管理措施與策略,包含一般 管教措施、正向管教措施、強制措施、特殊管教措施等方式。

四、管教程序

指教師在管教學生時,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瞭解行為背後之原因,提 供學生答辯的機會,針對學生不當行為給予持續追蹤輔導,並給予學生申訴的權 利,以符合正當程序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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