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課程標準/課程綱要
課程標準與課程綱要(Curricum schema/guidelines)皆為教育部所制定的 課程架構。為謀求各級學校教育目標的實現,教育部會訂定有關各級學校的「總 目標、科目、節數分配與實施通則」以及「各科教學目標、教學時數、教材綱要 實施方式」等,藉以作為各級學校編選教材、實施教學的依據,並發揮統整教育 內容、齊一實施步驟、提高教育水準與增進教育效率之功能(陳伯璋、林山太,
1996)。在民國 95 年以前稱為「課程標準」,例如:本研究所探討之「84 課程標 準」;在民國 95 年以後,皆以「課程綱要」稱之,包括「95 年高級中學暫行綱 要」、「99 年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之所以以「課程標準」取代「課程綱要」,乃 藉以降低教育部對課程實施的規範與限制,提供民間教科書編輯者與學校實施課 程實較大的自主性,具體實踐課程鬆綁之教改主張。
本研究因橫跨三大課程綱要,避免混淆,1995 年(民國 84 年)10 月發布 之《高級中學課程標準》統稱「84 課程標準」;2005 年(民國 94 年)1 月修正 發布《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統稱「95 暫綱」;2008 年(民國 97 年)1 月發布《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統稱「99 課綱」。
貳、公民教育
公民教育(Civic Education)係指培養現代健全公民、塑造公民社會的基礎 教育。在學理上可分為三個層次來討論公民教育之內涵(張秀雄,1996):一、
最廣義的公民教育,指個人社會化的過程,包括兒童、青少年、職業、婚姻、政 治社會化等,其中與公民教育關係最密切者,為政治社會化。二、次廣義的公民 教育,指一切的教育過程,即:所有課程都屬於公民教育的範疇。三、狹義的公 民教育,指正式的公民道德科教學與活動課程,如現行國小的「道德與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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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的「社會學習領域公民課程」,以及高中的「公民與社會」等科目。
目前我國較通用的定義是採折衷的解釋;在原則及精神上,認為所有課程均 與公民教育有關,但在實施上,則以正式的公民道德科教學與活動課程為本科內 涵。因此,公民教育的體用作為包含社會教育與學校教育,但目前仍以學校既有 課程體系為主(張秀雄,1996)。
自解嚴後,台灣社會環境的變遷也影響公民教育的發展與轉變。以現行高中 公民與社會科之課程內涵來看,高中階段的公民教育以培養學生發展心理、社會、
文化、政治、道德、法律、經濟、永續發展等多面向的基本知識,發展欣賞他人、
關懷社區、尊重社會文化差異、認同民主國家、珍視法治與普世人權、追求經濟 永續發展等價值,並具有思考、判斷、選擇、反省、溝通、解決問題、創新與前 瞻等行動能力(教育部,2008)。若依 99 課程綱要為依據,高中公民與社會科第 一冊至第四冊分別為社會學、政治學、法律學與經濟學,乃高一高二之必修課程,
高三則將上述四門社會科學課程作進階之延伸,為文組選修課程。本科已於民國 98 年納入大學指定科目考試考科之一。
参、法治教育
Cleaf(1991)認為,法治教育是指藉由教育的各種活動,介紹法律制度及 政治結構,讓學生理解法律如何影響它們的生活,以及它們如何影響法律,藉以 充實學生的法律知識並培養法治精神與態度,上述定義著眼於法治教育的認知層 面與情義層面;Sunnal 和 Hass(1993)則強調法治教育應著重在學生所習得之 概念與實際行動之連結,突顯了法治教育知與行的重要性。
本研究所稱之法治教育(law-related education),為參考美國 1978 年所制 定的「法治教育法案」(Law-Related Education Act,LRE)以及國內外研究者23的 見解,將法治教育定義為:「透過各種教育過程,使非法律專業人士具備有關法
23 Campbell,1988;Cleaf,1991;Sunnal&Hass,1993;黃炳煌 1989;張秀雄,1993;黃琇屏,
1996;蕭妙香,1997;林佳音,2000;張樹倫,2002;林佳範,2003;許育典、翁國彥,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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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精神、法律基本原理與價值、法律體系、法律形成過程、基本人權內涵與價值 等為基礎之相關知識與技能的教育」。
而高中法治教育應包含哪些內涵,不同學者有不同的詮釋與想像,本文綜 合歸納後,茲將高中法治教育內涵分成八大面向:「法治基礎概念」(指適用於所 有法律體系的重要概念與法治精神)、「憲法與人權基礎概念」(包含憲法所規範 的國家運作基本原則與人權教育)、「行政法基礎概念」、「刑法基礎概念」、「少年 法律基礎概念」、「民法基礎概念」、「訴訟法基礎觀念」、「新興法律基礎觀念」。
肆、公民與社會科教科書
本研究所稱之公民與社會科教材,分為三種類別:一是依據教育部發布之 84 高級中學課程標準,由民間出版社編輯,經教育部審定合格之教科書,當時
「公民科」的教學領域,包含高一「三民主義」、高二「公民」、高三「現代社會」, 本研究之公民科教科書是指高二、高三之「公民」教科書24;二是依據教育部民 國 93 年發布、民國 95 年實施的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本研究簡稱:95 暫綱),由民間出版社編輯,經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民與社會」25教科書;三 是依據教育部民國 95 年修正發布、民國 99 年實施的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本 研究簡稱:99 課綱),由民間出版社編輯,經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公民與社會」
26教科書;在「一綱多本」的政策下,民編本教科書百家爭鳴,惟礙於研究者的 時間與能力,與考量研究之一致性,本研究統一選擇目前市占率最高的「龍騰版」
為研究教材。
24為高二、高三必修科目,共一至四冊。
25將 84 課程標準之三民主義、公民、現代社會等科目和內容,因應社會變遷與時代需求,加以 統整、刪除重複,合併為「公民與社會」一科,一方面延續共同精神,一方面創新課程結構,調 整課程內涵,以迎接時代潮流。一至四冊為高一、高二必修,選修(上、下冊)則為文組選修。
26一至四冊為高一、高二必修,選修(上、下冊)則為文組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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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歷史研究法
歷史研究(Historical research)是指有系統地蒐集客觀的評鑑與過去發生之事 件有關的資料,以考驗那些事件的因、果與趨勢,並提出描述與解釋,進而有助 於解釋現況以及預測未來的一種歷程」(王文科、王智弘,2007)。歷史研究法之 應用層面廣泛,從教育制度、教育法令、教育政策、教科書皆可成為歷史研究的 題材,透過史料的整理與分析,可發揮了解研究主題的發展演進,進而了解研究 主題的興革以前瞻未來(葉重新,2004;王文科、王智弘,2007)。
公民教育制度的變革往往影響課程綱要的設計,進而影響教科書內涵的轉變,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討高中公民與社會科二十年來法治教育內涵的轉變,以教科 書為史料,透過整理與分析,探究二十年來法治教育的發展演進,瞭解其興革以 前瞻未來。
陸、內容分析法
內容分析法原本是指以「客觀、系統及量化」之方法,將溝通文本內容加以 歸納、分類,並依據該歸類之統計數字做描述性敘述(王文科,2007),然而,
為進一步做具體的分析,許多學者提倡可針對分析材料中未被彰顯的意義做「詮 釋性分析(interpretative analysis)」與「比較分析(comparative analysis)」,亦即 透過質性解釋,以客觀、系統的方式將分析文本置於較寬闊的脈絡中進行分析,
亦可針對不同時期之分析文本之相似性、差異性做比較分析,用以標示一致的趨 勢、一系列獨特的情境或開展新方向。
本研究採取內容分析法中的比較分析與詮釋性分析,偏向探究法治教材的
「實質內容」,再搭配歷史研究法,期能突顯法治教育之實質內涵與發展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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