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我國高中公民課程的發展與演進
本研究旨在分析二十年來我國高中公民與社會教科書法治教育之內涵與演
變,在高中階段,法治教育並未單獨設科,其內涵分散含攝在公民與社會科教材 當中,因此,欲了解高中階段法治教育之內容與演變,必須先對高中公民課程發 展有基礎的瞭解。
公民教育(Civic Education)係一種旨在培養現代健全公民的教育。它既是 國家圖發展、謀建設的希望工程,也是社會要生存、求進步的力量泉源,更是一 切教育的根本所在(莊富源,2006)。公民教育的落實,雖仰賴社會教育及學校 教育的雙管齊下,但目前在台灣,仍以學校教育中系統化、結構化的課程體系為 主。
隨著環境改變、價值需求改變、台灣社會的發展與世界潮流的因應,我國 高中公民課程在發展上約十年就有一番改革與創新,與學校公民教育有關的課程 內涵、概念論述、課程決定、教材編定及活動設計等,亦將隨之發生解構性的變 化,進行調整與重組。是故,課程內涵往往與時代背景有密切的關連,探究法治 教育內容的變遷,必然要先對整個時空背景、事件轉換有脈絡性的了解,方得以 突顯其意義。
本研究主要以近二十年來(1995-2014)高中法治教育為研究標的,以台灣社 會的發展而言,1987 年(民國 76 年)的解嚴是一個重要的分水嶺,因其代表威 權時代的結束,也是人治走向法治的象徵,因此,接下來本研究將以此作為分界 點,比較解嚴前後高中公民課程架構之差異。
壹、解嚴前高中公民課程架構之演變
高中教育隨教育思潮轉變、教育政策調整、學校情境改變、社會環境變遷及 社會各界與家長期望,課程目標、教學科目、教學時數及教材內涵必須因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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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時更新(教育部,2010)。根據文獻記載,我國公民教育始於清末56,自清末 民初歷次公布之中學課程,雖有科目時數,但各科課程尚乏具體標準。直到民國 18 年 7 月教育部公布中小學課程暫行標準後,民國 21 年高中各科課程才開始有 標準可循。至目前為止,高中課程綱要(標準)共經歷 13 次的修訂,如表 2-2-1。
表 2-2-1 政府遷台前後歷次課程標準之制定與修正
時間 課程標準修正原因
民國 21 年 公布中學課程標準
民國 25 年 為改進課程、減少時數,修正中學課程標準 民國 29 年 為適應抗戰需要,修正中學課程標準
民國 37 年 為配合行憲,修正中學課程標準
民國 41 年 為配合戡亂建國,局部修正中學課程標準
民國 44 年 為減輕學生課業負擔,修訂中學教學科目及時數 民國 51 年 為順應世界教育潮流,修訂課程標準
民國 53 年 為改進高中科學教育,頒定高中生物、化學(自然學科組)、物理(自 然學科組)三科教材編輯大綱及數學教材大綱
民國 60 年 為因應九年國民義務教育的實施,特別修訂高級中學課程標準 民國 72 年 為配合高級中學法,修訂高級中學課程標準
民國 84 年 為配合國中、小課程標準修訂及因應社會變遷,修訂高級中學課程 標準
民國 95 年 為配合國中小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修訂普通高級中學暫行課程綱 要
民國 99 年 將高級中學暫行課程綱要,修訂為 99 年高級中學課程綱要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自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修訂歷程(教育部,2010:421)
陳光輝(2000)進一步將近百年來我國高級中學公民課程的發展分為九個時 期:依序為孕育時期、萌芽時期、過渡時期、成長時期、斷層時期、重整時期、
56我國推行公民教育歷史悠久,但公民教育的概念發展,則以清末「尚公」的教育肇其始,及民 國元年,蔡元培先生主張「公民道德」;民國 12 年將「修身」科改為「公民」科;民國 18 年將
「公民」科改為「黨義」;民國 21 年恢復「公民」科;民國 57 年國民中學之「公民」科改為「公 民與道德」;民國 60 年高中「公民」科改為「公民與道德」,名稱雖迭次更易,但在我國教育史 上中佔居重要地位(曹世昌,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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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8 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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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長時期 1934-1947
民國 23 年正 1948-1951
民國 37 年修 1952-1961
民國 41 年局 1962-1982
民國 51 年修
49 1983-1990
民國 72 年修 1990-2000
民國 84 年修 資料來源:陳懿萍(2010:10-13)
從我國過去公民課程的沿革來看,自清末採取新式教育制度後至今皆設置專
一、國民政府成立前後至國民政府遷台前的演變(1902-1948)
在公民教育的孕育時期,從學堂章程之設計,不難看出此階段之「修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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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著重「倫理道德」的培養;然而較特別的是,此時期在中學堂新設「法制與理 財」一科,每週教學 3 小時,「講法制理財者,當就法制及理財所關之事宜,教 以民生活所必需之智識,據現在之法律制度,講明其大概,及國家財政、民間財 用之要略。」其用意在「施以較深之普通教育,俾畢業後不仕者從事於各實業,
進取者升入各高等專門學堂,均有根柢為宗旨。」(多賀秋五郎,民 65a;轉引 自鄧毓浩,2011)。法制與理財科,就其科目名稱而言,乃採「法制」一詞,其 概念與當代「法治」之概念明顯不同;此外,從設科目的來看,著重生活相關法 律制度之應用與升學之用,在性質來說,僅能算是一種「法律教育」,但其在清 末民初之教育範疇與發展上增添了新頁,實屬難得,其後,修身科與法制理財科 更成為公民科的濫觴。
在公民教育之萌芽期,民國元年四月,設置教育部,九月公布新學制,史 稱「壬子學制」,最顯著之改革為「學堂」改為「學校」,仍有修身科,但內容為 適應時代和社會之需要,大幅調整(陳光輝,1990)。此學制較特別的是,修身 科修習四年,在第四年另設「法制經濟」,每週教學 2 小時。進一步了解修身科 之教材內涵,本研究參考民國 12 年樊炳清編纂,上海商務印書館出版之「中學 校教科書修身要義」,該書分甲乙兩篇,其中甲篇之教學綱目有:
該書中,與法律範疇相關之內容有:第二章論述到國民之權利如自由權、
平等之真諦等問題,另國家義務則列舉國民應有遵守法律之義務;第三章公義一 節,則闡釋人權義涵、法律上之正當防衛、財產權之由來,並分析法律上之讒誣、
誹謗、匿名、捏名等罪嫌,此科雖為修身科,但已具有現代公民課程的實體內涵。
第一章 論持躬處世待人之道:內含修己、體育、修學、自制、進德工 夫、自修之道、職業和交際等節。
第二章 對國家之責務:內含國家總說、國民之權利、義務、道德等節。
第三章 對社會之責務:內含社會總說、公義、公德、禮讓等節。
(轉引自龔啟昌,民 3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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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毓浩,2011)。
民國 11 年,受到五四運動、杜威民主思想、與留美學生鼓吹西潮之影響,
我國仿傚美國學制,改採「六、三、三、四」制57,中等教育自始有初中、高中 之分,由於變動幅度大,因此中學課程在編製方法和形式類別上皆須重整與變革。
按民國 12 年公布之「中、小學課程綱要」,初中學校原有「修身科」改為「公民 科」,高中學校則未設公民課程,新設與公民教材有關的科目「人生哲學」與「社 會問題」。自此,本研究後續之探討皆以「高級中等學校」為主要討論範疇。
民國 17 年,國民政府北伐成功,國民政府奠都南京後,教育部著手修正中 小學課程標準,並於民國 18 年完成,稱為「中小學課程暫行標準」,亦為我國中 小學正式定頒課程標準之始(教育部,2010)58。此次課程轉變,在高中課程暫 行標準公民課程最大特色,乃設置「黨義」科目,以 國父遺教為內容教授三民 主義59,其目的在於樹立青年的中心思想,爾後,國民黨更於民國 20 年通過「三 民主義教育施行原則」,明確指示中學的公民教育應以三民主義的中心信仰為發 展的指標(曹世昌,1993)。
民國 18 年教育部頒布之「中小學課程暫行標準」後分別指定學校進行研究 試驗工作,並於民國 21 年正式頒布「中學課程標準」。在高級中等學校方面,將 黨義恢復為「公民」課程,除加強教學外,尚強調應重視學生的「公民生活」陶
57即小學六年、初中三年、高中三年、大學四年
58 以前雖亦經公布課程綱要,但內容不甚具體。(教育部,2005)
59根據「各級學校增加黨義課程暫行通則」其中規定:「第一條,為使本黨主義普及全國,並促 進青年正確認識起見,各級學校,除各種課程內,融會黨義精神外,須一律按本通則之規定,曾 加黨義課程。第二條,各級學校之黨義課程暫定如下:甲、小學校:一、孫中山先生革命史實,
二、三民主義淺說,三、民權初步演習。乙、中等學校:一、建國大綱淺釋,二、建國方略概要,
三、三民主義,四、五權憲法淺釋,五,直接民權之運用。丙、專民學校及大學:一、建國方略,
二、建國大綱,三、三民主義之理論與實際,四、本黨政綱及重要宣言語議決案,五、五權憲法 之原理及其運用。」參考資料來源:曹世昌(1993)。高級中學公民課程的演進及其實施現況與 問題。載於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三民主義思想教育中心主編:高級中學三民主義與公民課程之發展 研究(p27-62),台北:台灣師範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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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公民課程應能適應社會時代需要,重視世界潮流的發展。其課程標準也影響 了民國 23 年高中公民課程教材綱要之內容60,三學年中以包括社會、政治、經 濟、法律、倫理等教材,乃公民課程發展的具體證明(曹世昌,1993)。學者陳 光輝(2000)將之視為公民教育成長期之開端。在高級中學公民課程標準部分,
其第四章法律大意內容如表 2-2-3。61
表 2-2-3 民國 23 年高中公民課程教材綱要內容:第四章法律部分
主要概念 內容
1.法律之意義與淵源 1-1 法律之意義
1-2 法律之種類(注重民法刑法之差別)
1-3 組成法律之各種資料 1-4 中國法系與世界法系 2.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3.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
4.動產與不動產所有權 4-1 所有權之本質及其內容 4-2 所有權之取喪及其變更
4.動產與不動產所有權 4-1 所有權之本質及其內容 4-2 所有權之取喪及其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