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解嚴後我國法治教育的發展
我國於 1999 年制定「教育基本法」;其中,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教育之目 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
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
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本法條除明白揭示我國教育之目的之一,在於培養人民 的「法治觀念」外,尚強調推動之責任不僅限於教育機構,國家、教師、父母亦 應參與其中,突顯國家對法治教育之積極重視。
壹、法治概念之演變
在探討法治教育之前,我們須先釐清「法治」一詞之概念為何,才能進一步 了解如何從「教育」培養法治觀念。
一、法治概念的起源與發展
從歷史的角度探索,法治概念可溯源至古希臘時期。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認為:「藉由法律主治的的理念,可建立秩序以終結無政府的混亂鬥爭狀態,讓 人民得以合理期待與計畫自己的生活秩序,並防止政府的權力濫用」(許育典,
2013)。上述內容中以法主治、限制國家權力之精神,經過長期發展後,逐漸積 累為現代意義的「法治國原則」。
從字詞之源頭探索,其概念從德國產生。大陸法系國家以德文 Der Rechtsstaat(法治國家)稱之,意指在這個國家中,不但在人民與人民之間的關 係,而且也在人民與國家的關係以及整個內國領域內(der innerstaatliche),都被 法所規範(許育典,2002)。基於德國歷史經驗,法治國的概念在發展上主要有 兩個演變:一個是由昔日的「自由法治國」(der liberale Rechtsstaat)變成目前的
「社會法治國」(der soziale Rechtsstaat);另一個則是由過去的「形式法治國」(der formelle Rechtsstaat)變成現今的「實質法治國」(der materiale Rechtsstaat)
84
(Badura,1996;轉引自許育典,2002)。
(一) 從自由法治國到社會法治國
以歐洲的歷史背景脈絡作為觀照,16、17 世紀專制統治結束初期,人民 追求最大的自由權利保障,此時,國家基本上無為而治,形成消極的「夜警式國 家」(Polizeistaat),僅發揮維持社會治安之功能,國家不會顧慮人民的生計維持、
社會安全或經濟發展等議題。
然而,隨著 18 世紀工業革命所造成一系列社會問題,貧富懸殊與社會動盪,
各國政府害怕再次發生社會革命,而開始積極介入處理有關社會正義與社會安全 的問題,而逐漸型塑出 20 世紀的社會法治國(Maurer, 2005;轉引自許育典,
2002)。
(二) 從形式法治國到實質法治國
同以歐洲歷史背景脈絡作為觀照,在君主專制之下,為了反對「人治」而 強烈主張「法治」,認為國家必須完全依法律來治理。然而,過度強調法律的完 美,造成惡法亦法的思維。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德國由納粹經驗體悟,國家在社會生活中也會披著 法律的外衣,罔顧正義,進行許多對人民不利、侵害人權的措施,當立法者被獨 裁者控制時,經由國會所制定的惡法,是立憲主義之下所要追求的法秩序嗎?在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實質法治國的概念變逐漸形成。
藉由上述發展之回顧,近代法治國所強調的核心概念為:「國家運作應基於 立憲主義,制定符合正義、人性尊嚴之法律內容;國家所有公權力的行使,皆受 到憲法上自由民主法治的價值秩序、與人民所有基本人權的拘束,以促成人最大 可能之自我實現」。
二、法治之意涵
哲學思想家康德(Kant)曾言:「無民主的法治是空的,無法治的民主是瞎
85
的」(張秀雄,1993)。解嚴後,當台灣邁向民主化之途,對於法治的需求也大大 提升,因此,國人對於「法治」二字並不陌生。但是,在這之中,仍有許多人將 法治等同於遵守法律,其實這是誤解了法治的真諦(張樹倫,2002);有鑑於此,
「法治」之意涵必須再次釐清。
英美法系雖然無歐陸法系「法治國」之詞,但其「rule of law」與法治國 有相同之理念,因此,大多數學者經常將德文之概念與英文 rule of law 相提並論
(吳德美,1983)。
大英百科全書曾如此定義法治(rule of law):(一)強調憲法是法律的法 源:憲法是一切制度的基本法,舉凡政府的組織架構、權責區分、法律的解釋、
及個人的權利和地位皆規定於其中;(二)強調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此處權利包 括積極和消極的權利;(三)強調正當的司法程序。(引自張秀雄,1993)。英國 著名憲法學者 Albert Venn Dicey(1959)則將法治定義為:政府必須依法行政、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強調憲法的基本原則是各法院由個案判決所累積的結果72
(引自陳新民,2001)。
美國「公民與政府科課程標準」(單文經譯,1996a)中提到,法治的基本 精神乃是:社會依據廣為大家所瞭解與接受的規則之管制而運行著,不僅被統治 者必須遵守,享有權威人士也應遵守。
近年來,法治原則也被聯合國所重視,聯合國祕書處(Secretary-General of the United Nations,UNSG)宣示所謂的法治原則(rule of law)是一個治理原則,
強調個人與機構、公、私領域,甚至是國家本身皆應對法律負責,此處的法律須 經過公開制定、平等實施與獨立宣告,其內涵須與國際人權標準保持一致,也要 求該法能採取措施確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公正客觀、權力分立、人民參與決策 與法的確定性,避免對程序與合法性的恣意。73
72 此為英國憲法體例脈絡下而產生的定義。
73 出處:聯合國網站 http://www.unrol.org/article.aspx?article_id=3
86
解嚴後的台灣,隨著實質法治國家的追求與誕生,國內學者也相繼提出「法 治」概念,並加以定義與詮釋,雖然不同學者對於法治之定義有不同看法與想像,
但主要可歸結為下列意涵:
(一) 法治是「以法治國」:法治就是以法治國,無論政府或人民,凡事依法、
守法,遵守「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原則(蘇俊雄,1993;陳朝陽,
1996)。
(二) 法治即「以法主治」,不同於「法制」:法治的意義是「以法主治」(rule of law)而非「依法而治」(rule by law),其關鍵在於法治下的法律是「合法、
公平、普遍的」,且法治的基本特質有:1、憲法保障人權。2、人權乃國 家和人民的關係。3、法律須不違反人權才有拘束力。4、政府推行政務 時,須以法律為依據,且法律是由代議機關,依法律程序所制定,為人 民所共同信守。簡而言之,依法而治(rule by law)係將法律工具化,法 律僅是當權者駕馭官僚與統治人民的手段,為政權的穩固而服務;法律 主治(rule of law)則以人民權利的保障為出發點,目的並非要限制人民,
而是著重在國家權力的限制。(蘇永欽、陳義彥,1997;張樹倫,1998;
林毓生,2000;傅潔琳,2004;許育典,2013)
(三) 法治乃相對於「人治」:法治(依法而治)乃相對於人治(以法制人)而 言,法治之施法對象兼及統治者與被統治者,講求「合法性」(legality)
與「妥當性」(legitimacy);而以法治制人其施法對象僅及於被統治者,
不問法律本身的妥當性(黃炳煌,1989)。
綜上所述,法治之概念乃不同於人治、法制,其約束範圍包括統治者與被統 治者,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且此處的法,必須是「合法、公平、普遍、
妥當」的,在不違反人權的概念下才具有拘束力。概括而論,法治一詞含涉以下 重要概念:依法行政的要求、法前平等的重視、人權保障之強調、司法程序之正 當性。
87
然而,黃旭田(2003)指出,「法治」觀念乃源於西方社會之產物,傳統東 方社會有僅有「法制」概念;西方的「法治」是舉國上下皆依法而行,強調「實 質民主、程序正義與法律的妥當性」,但東方的「法制」是由法律來控制,因此 必須特別強調守法。此現象也致使近代台灣在移植西方法治理念時,遭遇重重困 境。
三、我國法治理念之變遷:傳統到近代
受儒家文化影響,傳統東方社會有僅有「法制」概念,近代「法治」之概 念為西方文明的產物,移植進入我國的文化中,自然引起許多價值觀的衝突。許 育典(2002)指出,儒家思想強調「倫理、秩序與維持現狀」,重視個人對社會 應盡的義務,以及因身分而有不同待遇的差別主義,且習於將個人置於宗族或國 家社會之後,這與與西方法治觀念強調「個體、正義與權利本位」,可透過法律 爭取自由或正義的觀念有很深的隔閡。另外,中國文化中,法家主張尊君崇法,
強調君主超越於律法之上,此思想與西方現代法治思想有極大的差異(張樹倫,
2002)。林端(1994)認為,我國雖然已繼受西法,然整體的法律文化仍受儒家 倫理制約,以致形成「人情歸人情、國法歸國法」之不一致情形,形成法治乖常 現象。
再者,林佳範(2003)亦指出,台灣雖於日治時期開始實施繼受而來的殖 民法制,但台灣人民乃被迫服從而遵法,因此,台灣人民於日治時期所培養出來 的「守法習慣」,並非以保障個人人權為宗旨的近代法治思想,許育典(2002)
亦認為,日治時期的遺毒,導致台灣民眾誤認良好的法治就是「守法的義務」, 更忽略國家也應守法的一面。
1949 年,國民政府遷台,隨即展開長達 40 年的高壓威權統治,台灣邁向法 治國家的理想卻漸行遙遠;國民政府的法律制度雖早已西化,但在專制極權與人 治的陰影下,執政者基於鞏固政權的想法,法治僅是政令宣傳的口號,許育典
(2005)認為,這也是造成威權體制解體十餘年後,以法治國為中心的法文化思
88
考模式仍無法建立的原因之一。
解嚴後的台灣,於 2000 年(民國 89 年)實現第一次政黨政治的輪替,政 治的民主化也使台灣逐步邁向所謂的「民主法治國家」,在轉型時期,為填補過 去台灣法治的大量漏洞,造就了一股法規範的需求洪流,立法院在 20 世紀末,
陸續通過了幾個重要的法案74,其中行政法制75大幅度增修與施行,象徵我國逐 漸趨向落實依法行政與保障人民權利的方向前進。。
2008 年(民國 97 年),我國歷經第二次政黨輪替,民主鞏固之經驗,備受 肯定。然而,時至今日,民主化的快速發展,法治化的腳步若未以相同速率前進,
2008 年(民國 97 年),我國歷經第二次政黨輪替,民主鞏固之經驗,備受 肯定。然而,時至今日,民主化的快速發展,法治化的腳步若未以相同速率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