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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音樂治療(music therapy)

概念性定義

音樂治療是一種特定聲波的使用,它包含令人愉悅的節拍和旋律,以幫助個人進 入一種治療者想要達到的安寧狀態;其目標在於緩解個體的不適,維持以及促進身體 和心靈的健康(賴惠玲,2002)。音樂治療從音樂的使用方面可以分為被動的音樂治 療(passive music therapy)和主動的音樂治療(active music therapy)兩種。前者是聽 音樂的行為,亦即利用音樂做為感官刺激的手段;後者是演奏音樂的行為,亦即以音 樂為自我表現的手段(劉焜輝,1994)。Osullivan(1991)指出放鬆音樂的特色是慢 速度(Tempo 每分鐘60-80 下)、中低音高(pitch)、低音量(volum)、旋律優美,

由管弦樂器組合而成的柔和音樂。

操作性定義

本研究選曲係符合 Osullivan(1991)指出放鬆音樂的特色為原則,音樂的特色 是慢速度(Tempo 每分鐘 60-80 下)、中低音高(pitch)、低音量(volum)、旋律 優美,由管弦樂器組合而成的柔和音樂。本研究所使用的音樂療法是使用聆聽音樂的 方式做為介入的實驗處置,使用隨身聽配合覆蓋式耳機,於睡前30 分鐘聆聽,持續 二週。

二、音樂喜好或偏好(music preference)

概念性定義

音樂喜好是指個人背景、性格、過去聆聽音樂之經驗以及對音樂的熟悉度,所形 成對音樂類型的愛好(李麗花,2003)。Finnäs(1989)認為音樂偏好是一種情感的反應,

是聆聽者根據以往的經驗及當下的生心理狀態等因素交互作用,對所接觸的音樂所做

瞬間的選擇,並表達其喜歡或不喜歡的程度。鄭心怡(2007)研究結果,研究者供老 年人相關課程、醫療進行時音樂素材之選擇的建議:老年人所屬年代的流行歌曲能獲 得他們的喜愛。傅靜慧(1993)也指出進行音樂治療時,音樂的採用必須是符合個案 的民族性和地方性,更要考慮到個案本身的音樂傾向和喜好。不同種類的音樂,產生 不同的心理生理反應,Good 和 Chin(1998)指出音樂有文化上的差異。

操作性定義

研究所選的曲目有國語、台語、英語老歌及輕音樂,由研究對象自己在聆聽音樂 曲目片段時,當下瞬間所表現出相較於其他曲目片段之喜好程度而選擇的歌曲。

三、安、養護機構

概念性定義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二條所定老人福利機構,分類有1.長期照護機構,其又 分為下列三種類型(1)長期照護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為 照顧對象;(2)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管、導尿 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3)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 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2.安養型:以需 它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 照顧對象。3.其他老人福利機構:提供老人其他福利服務。

操作性定義

本研究所指的安養護機構乃是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附屬之安養護 機構。安養機構最主要是提供住民基本的日常生活照顧,如三餐飲食、住宿及休閒等 照顧服務者;養護機構最主要是以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且無技術性護理服務需求之 住民為目的。

四、老年人

概念性定義

「老年人」一詞,各方之界定不一。Levet-Gautrat & Fontaine(1987)認為退休年 齡長期以來都被當作是老年的起點,但目前由於壽命的增長,及越來越早停止工作的 現象,退休年齡已不再具備任何此一方面的意義。其認為老年人的進入應該看下列各 項標準:生物上的、社會上的、法律上、年代上、心態上、心理情感上、經濟上等等,

與個人情緒有非常密切的關聯,自以為老了,或還感覺年輕,從而其舉止與心態會有 所差異(黃發典譯,1994)。通常學術界對於老年的定義是65 歲以上人口,但這個 年歲並未世界各國所公認,由於資料蒐集之困難,人口學的分析有時亦將60 歲以上 人口稱之為老年人口(蔡文輝,2003)。目前聯合國及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修訂的「老 人福利法」,將六十五歲以上的人口稱之為「老年人」。

操作性定義

本研究對象為年齡65 歲或以上老年人。

五、長期失眠

概念性定義

根據美國睡眠障礙協會建議,各種失眠表現的量化標準如下: (一)入睡困難:

指上床到入睡時間超過三十分鐘;(二)睡眠不實在:指覺醒的次數過量或時間過長,

包括以下的情況:1.整晚的覺醒時間每次超過五分鐘,且覺醒次數有二次以上。2.整晚 的覺醒時間總共超過四十分鐘。3.覺醒時間佔總睡眠的時間的百分之十以上;(三)

睡眠深度的不夠:指入睡期與淺睡期增加,而熟睡期與深睡期降低。快速動眼期(做夢 期)減少,也顯示出淺度的睡眠;(四)早醒:清醒過來的時間比正常醒過來的時間提 早三十分鐘;(五)睡眠時數的不夠:睡眠時數少於6.5 小時,或睡眠效率小於百分之 八十。青少年小於百分之九十,而老年人小於百分之六十五,此為睡眠效率不佳的規 範;(六)睡眠期失調:非快速動眼期與快速動眼期之比小於三次,或非快速動眼期 時間與快速動眼期時間之比例失常(蔡政楒,2008)。依照精神疾病診斷統計手冊第四 版(Diagnostic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IV, DSM-IV)的診斷標準,如果

每週三天或以上失眠,持續時間超過一個月就稱為慢性失眠。

操作性定義

本研究將長期失眠收案標準訂定為以下:

1.主訴有入睡困難(指上床到入睡時間超過三十分鐘)。

2.無法持續睡眠:指覺醒的次數過量或時間過長包括

(1)整晚的覺醒時間每次超過五分鐘,並且覺醒次數有二次以上

(2)整晚的覺醒時間總共超過四十分鐘

(3)覺醒時間佔總睡眠的時間的百分之十以上。

3.睡眠為非恢復性(nonrestorative,即睡眠量雖然足夠,但睡眠者仍覺未休息夠)。

4.以上這樣的現象一週至少發生三次,持續至少長達一個月以上。

當1-3項其中一項合併第四項發生時即符合收案標準。

六、睡眠品質(sleep quality)

概念性定義

「 睡眠品質」是指個體在某特定標準之下經由主、客觀的方法評量後,而得知 個體對其全天24小時之睡眠情形所持之正負向看法或感受(陳郁秀,1997)。Buysse 等人(1989)認為睡眠品質是指個人評值其睡眠相關特性是否能滿足個人需求。

操作性定義

本研究指的睡眠品質是指個體在某特定標準下經由主觀的方法評量後,而得知個 體對自己睡眠情形所持正向或負向的看法及感受。

七、睡眠品質評量

概念性定義

Tsai 等人(2005)將Buysse、Reynolds III、Monk、Berman 及Kupfer 於1989年 所發展的PSQI 問卷翻譯成中文版,並建立中文版PSQI的信度及效度,問卷共包含七 大項19 個細目、7大項。

操作性定義

本研究以中文版匹夫睡眠品質量表為睡眠品質評量依據,總分0-21分,以5分為 臨界點,當總分≦5表示睡眠品質佳,總分>5分表示睡眠品質不良,總分愈高睡眠品 質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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