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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應中央政策的社區發展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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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高雄市社區發展政策的演變

第一節 呼應中央政策的社區發展施政

本市自民國 58 年依據台灣省政府所定「台灣省社區發展要點工作手冊」暨

「台灣省社區發展八年計畫」推行社區發展以來迄今已近 40 年。回顧早期本局 推行社區發展工作,首從建設落後偏遠之地區逐年規劃開發,至民國 68 年 6 月 底改制為直轄市前止,全市已設立 72 個社區社區理事會,同年 7 月,將歸併高 雄市的前高雄縣小港區之 7 個社區社區理事會一併納入,合計 79 個社區社區理 事會。75 年 8 月完成社區重劃後,除將左營原有 15 個軍眷社區合併為 6 個社區 社區理事會外,同時撤銷旗津、前鎮 4 個社區社區理事會,另在鼓山區雄峰里、

小港區港興里、楠梓區宏榮里、加昌里各成立 1 個社區社區理事會,前鎮區新 明德國宅社區成立 2 個社區社區理事會。

80 年度社區急遽成長,共成立 16 個社區社區理事會,其中小港區 15 個、三 民區 1 個,共有 87 個社區社區理事會。同年,依據內政部訂頒「社區發展工作 綱要」開始輔導社區理事會改組為社區發展協會,屬人民團體組織。截至 84 年 度合計輔導 85 個社區理事會改組為社區發展協會,並新設立 13 個社區發展協 會。「85 年度以後因各區公所多依里行政區域劃定為社區組織區域,致使每逢里 長選舉前後申請籌組社區發展協會數量大增,87 年度 31 個,88 年度 35 個,91 年度 23 個,92 年度 28 個。」 (2005,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台閩地區社區評鑑書面 報告)迄 98 年 12 月底止,本市計已成立社區發展協會 277 個3

3 資料來源本局第一科統計。

一、著重基礎工程建設時期

民國 54 年行政院頒佈「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確立了社區發展為 我國社會福利措施七大要項之一,同時並明確規定「以採取社區發展方式,

促進民生建設為重點。」內政部為加強各方面之協調配合,貫徹社區發展工 作之推行,乃擬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於 57 年呈由行政院令頒施行,同 年 9 月台灣省政府公布「台灣省社區發展八年計畫」,58 年訂定「台灣省社 區發展要點工作手冊」,61 年 5 月「台灣省社區發展八年計畫」改為十年計 畫。而在此期間,高雄市依循台灣省政府的政策,以設置社區活動中心提供 社區居民正當活動場所、興建社區公廁及排水系統改善社區環境衛生等基礎 工程建設為主要工作重點。

二、強調精神倫理軟體建設時期

民國 68 年 6 月底本市改制為直轄市後, 因應 70 年台灣省頒定「台灣 省社區發展後續第一期五年計劃」,以加強充實已發展社區為後續計劃推動 社區發展工作之重點,仍以推動基礎工程、生產福利及精神倫理建設等三項 工作為重點。隨著 72 年內政部將「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修定為「社區發展 工作綱領」,75 年 8 月本市完成社區組織區域重劃作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 區域,同年,前省政府於五年計劃結束後,繼續頒行『社區發展後續第二期 五年計畫』,逐歩將工作重點轉於建立社區福利體系,以有組織、有計劃的 方式,加強照顧社區內兒童、青少年、老人、殘障者、精神病患、低收入戶、

急難家庭及求職者,該計畫實行期限至民國 80 年 6 月 30 日止。因此本市的 社區發展工作也從著重在硬体建設的取向,轉移至以辦理全民運動、社區媽 媽教室、長壽俱樂部等三大項精神倫理建設為主。

三、民國 80 年代起推動社區發展協會轉型工作

民國 80 年 5 月 1 日,內政部再度修定「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並頒布實 施,其實施的重點在: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負責協 調,聯繫與輔導推動業務;明定「社區」劃定的原則和條件;原「社區理事 會」改為「社區發展協會」,適用人民團體法規定,並可登記為法人;調整

社區發展工作項目分為「政府指定」、「政府推薦」與「社區自創」三項。綱 要的修訂似乎標示著今後我國社區發展工作將由民間主導,政府從旁協助的 方式,藉此達成強化居民參與、凝聚社區共識的期待。

本市社區工作在 80 年內政部訂頒的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社區發展協會 成為人民團體組織後的七、八年間,大部分停留在輔導及補助社區發展協會 辦理全民運動、社區媽媽教室、長壽俱樂部等三大項精神倫理建設工作及會 務輔導的階段。

本局自 88 年起為使社區能針對社區需求,推展持續性、服務性活動,

以達成『活力社區、健康城市』的目標,即著力於社區發展協會轉型工作,

而有了一些不同以往的具體做法。

(一) 擴大社區工作概念、靈活調動資源:台灣社區發展工作推動以來一 直以約等同於村里範圍的社區(發展協會)為推動社區工作的空間想像 及執行單位,然而各界對社區及社區組織的定義及看法不一,為使社 區工作視野更宏觀,因此本局將想像擴展,不侷限於社區發展協會,

而是將社政、社區及社團視為社區工作的三位一體,即社政機關提供 適當公權力介入及經費補助,社團進行專業人才培訓及提供經驗,以 結合社區內組織(含社區發展協會)依居民需求及資源,共謀社區的 永續發展。

(二) 開放籌組社區發展協會、強化自主性:取消一個社區範圍僅能成立 一個社區發展協會的規定,期待經由多元競爭的方式,自動淘汰長年 未運作之協會。並透過宣導或教育鼓勵社區居民成立多樣性的社區組 織或團體,例如社區工作坊、社區工作推展小組、社區志工組織;或 具特定功能的團體如社區讀書會、社區劇團…等,以活潑社區面貌,

鼓勵公民積極參與社區事務。

(三) 專家諮詢與相關辦法修訂,以促進社區工作轉型:自 88 年下半年 起即邀集專家學者就現階段社區議題及困境加以了解評估,並透過一 系列諮詢會議或研討會及修訂現行補助款申請、考評制度等行政措

施,促使社區發展協會朝向推動社區福利服務及建立社區特色方向發 展。期由社區發展協會體質改變起,建構社區工作新模式,使社區發 展更具前瞻性及永續性。同時鼓勵協會推動長期發展專案計畫嘗試建 立社區特色,加強社區工作的深度,企圖累積工作模式以做為相關業 務推動之參考。

(四) 整合相關團體網絡、善運社區資源:建立社區、企業、學校、社團 的互惠模式,激勵社區發展協會與社區內外的資源結合,如學校提供 場地供居民使用、企業贊助社區活動以塑立企業形象、社區居民參與 學校志願服務,甚至由專業團體提供企劃或執行人才協助社區發展協 會訂定計畫、撰寫方案等,使資源共享,提升能力。

(五) 加強推動社區福利服務:為落實社區照顧,除鼓勵或獎勵社區發展 協會與其他相關組織,視社區需要提供社區內弱勢族群的照顧及服務 外,社政單位在擬定福利政策或執行福利服務時,同時納入社區的思 考觀點,並積極與社區組織聯繫、互動。

(六) 加強社區志願服務的宣導和組訓:鼓勵居民積極參與社區活動,並 以家庭為單位鼓勵加入社區互助家庭,以建立「社區人力銀行」的社 區互助型態,使社區工作能擴大參與層面。

(七) 加強社區工作人才培訓:除鼓勵社區發展協會將以往辦理聯誼性及 個人進修性活動轉型外,並由社會局自行辦理或委託專業團體辦理社 區發展協會幹部、社區實務工作者與志願服務人員之各項研習、訓練 或座談,以助其充實服務知能。

四、推動「福利社區化」實施計畫

85 年內政部訂頒「推動社會福利社區化實施要點」,本市社會局於 88 年 10 月申請內政部補助辦理推動「福利社區化」實施計畫,並由本局自行 編列 14,237,590 元預算,同時申請內政部獎助 21,568,410 元,一共投入 35,806,000 元經費,以本市小港區為福利社區化實驗區域,辦理「建構小港

區社會福利資源網絡、小港區長青學苑、獨居老人訪視問安服務、老人居家 及日托社區照顧服務、社區老人營養餐食服務、身心障礙福利日間服務、向 日葵之家庇護商店、社區托育互助網絡、社區化兒童福利服務、小港區社區 關懷天使隊組訓、社區婦幼安全維護方案」等十一個方案。

五、推展社區福利服務專案實驗計畫

(一) 89 年度公佈實施「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推展社區服務專案實驗 計畫」輔導本市立案社區發展協會或推動社區工作之立案公益團體、

區公所或學校,運用專案資源以推展各項社區服務,建立社區特色。

並提高每一計畫補助金額為 30 萬元。91 年度將該項實驗計畫修訂為 常態性補助「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補助推展社區服務專案計畫」,並將 辦理有關社會福利服務輸送社區化之相關議題者或辦理之社區服務 專案具一年以上(至多三年)長程規劃者列為優先補助對象。94 年 07 月 28 日再修訂該作業規定增列,辦理全國性、政策性、時事性且 符合本局社區發展政策之活動。其補助金額、申請時間及程序、案件 審核及補助方式不受本作業規定限制,並依申請案實際內容專案簽報 申請。

(二) 89 年度開始將年度園遊會式的「高雄市社區發展業務觀摩活動」

調整為辦理「社區活動中心活化競賽」及「社區創意競賽變!變!

變!」協助社區發展協會發會創意裝置社區活動中心以增加使用率,

並鼓勵發揮創意將社區工作戲劇化。另訂閱新故鄉雜誌贈送 72 個社 區發展協會,協助社區組織落實社區工作專業知能。

六、修定高雄市社區發展工作考評辦法

六、修定高雄市社區發展工作考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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