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台灣社區發展政策之演變
第一節 社會政策與社區發展
第一節 社會政策與社區發展 一、 社區發展的意涵
社區發展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聯合國鑒於當時世界上至少有三 百萬至五百萬個「農村社區」—從幾十人的遊牧民族部落到數千人的農村,
且有超過百分八十是位於低度開發或是正在開發中的國家。這些國家不但面 臨著從農業社會轉變到工業社會的過程中所產生各種適應的問題,同時也因 整体社會發展相對落後、迫切需要有計畫的幫助。
因此,聯合國自一九四七年起便對該等國家提供各種援助,到一九五 一,成立「聯合國技術協助推廣組」(UN Expanded Program of Technical Assistance, UNEPTA),到一九五二年正式成立社區組織與社區發展小組,
來試行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王培勳,2002)
而根據聯合國對社區發展的定義(徐震、林萬億,1983):
社區發展是一種過程,由人民以自己的努力與政府當局的配合 去改善社區的經濟、社會文化環境;再此過程中包括二個基本要 素:一是人民自己的參與創造,以努力改進其生活水準。二是由政 府以技術協助或其他服務、助其發揮更有效的自覺、自助、自動自
發與自治。社區發展的定義
我國學者徐震則提到社區發展(community development)是一種組織與 教育的工作過程。其目的在鼓勵社區居民的參與,協調社區各界的關係,運 用社區內外資源,採用自助的行動,以引導社區的社會變遷而提高居民的生 活素質。(徐震,1983)。
從以上的陳述看來,我們可以說社區發展是「人民與政府協力合作、一 個組織與教育的工作過程,透過這個自助的過程可以改善所居住地區的經 濟、環境與社會文化」。
二、 社區發展工作在台灣—從社區發展到社會福利社區化
台灣的社區發展工作,在思想的淵源方面,可以追溯到社倉與鄉約的制 度;在制度的形成方面,則可以直接連接到民國以後的二項運動:鄉村建設 運動以及基層民生建設。
政府自三十八年播遷來台,人民生活改善、繁榮經濟是政權穩固的重要 依據,因此於民國四十四年開始推動「基層民生建設」,其目的在求農村經 濟的繁榮和食衣住行育樂六大需要水準的提昇,其主要內容包括生產建設、
教育文化、社會福利、衛生保健與環境改善,此計畫在台灣推行了十年,直 到民國五十四年四月頒布「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時才終止。
民國五十四年四月行政院頒布「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此政策共 有七大要項,社區發展列為其中之一,而且在前言中明定社區發展為整個政 策的實踐方法。接著在五十七年五月又頒布了「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台灣 省社區發展八年計劃」。
根據徐震(1982)的回顧,民國五十八年後,經外交部與行 政 院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委 員 會 得到聯合國發展方案(UNDP)之協助,指派社區發 展顧問來台協助社區發展研究與訓練工作,至此,政府乃將原先的「基層民 生建設工作」、「國民義務勞動工作」合併改稱為「社區發展工作」。此一時 期的台灣社會,經濟尚未發展、基層建設缺乏,因此當時社區發展工作在基 礎工程上的建設,填補了公共建設的不足。
民國六十年台灣退出聯合國,從聯合國而來的社區發展工作指導隨之中 斷,以基礎工程、生產福利及精神倫理三大建設為標榜的全面發展模式失去 引導性力量。接著,在民國六十二年至六十九年間,政府陸續頒布兒童福利 法、老人福利法、殘障福利法與社會救助法等社會福利法案,一時之間社會 福利成為施政重點;加以此時台灣社會開始邁入都市化與工業化,鄉村青壯 人口外移、農村人口老化,弱勢者的福利需求遽增,民眾開始關心社區內的 兒童、老人等如何獲得適切的照顧與服務,社區福利服務體系的構想因而產 生,社區發展工作因應這波新的社會脈動開始做結構性的改變,福利工作與 社區工作的相互結合,且被具體的在施政措施上提出。(賴兩陽,2002)
長達十餘年的「福利社區化」政策對於社區組織能力的培養以及將社區 發展協會編納入其中的努力並不明顯,社會福利服務專業化的思考與社區組 織以志願服務人力為主的體質並不相稱。因此福利區化的構想並未能成功動 員社區組織的力量。(黃肇新,2003)
直到民國八十三年起的社區總體營造運動喚醒了台灣社區基層關懷鄉 土的熱情,內政部在九十一年配合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推動「社區照顧質與 量」計畫,及民國九十四年起推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計畫,配合內政部每年 全國社區發展績效考核的重點強調,社政部門主導下的社區發展工作,內容 逐漸從民國五十年代全方位的基層建設轉向社政部門職掌的社會福利領 域,甚至回應了台灣人口結構的高齡化而以社區照顧為焦點。
第二節 文化發展政策與社區營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