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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成效分析與檢討(績效評估)

6.1 量化研究

6.1.3 和解及調解⎯⎯替代紛爭解決機制

刑事案件在程序進行中轉介和解、調解之目的,著重在節約司法成本,

及一次性地迅速解決被告、被害人或告訴人間之紛爭,被害人無庸另循民事 途徑請求損害賠償或履行債務。當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前,藉由被害人或告訴 人之「程序參與」79,透過法官在準備程序前或準備程序時之判斷,轉介予

79 關於被害人之程序參與權,司法院組成之「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2011 年 1 月成立,同年 12 月 29 日結束,歷經 12 次會議討論)已作成「法律將明定其程 序參與權」之結論,參見司法院刑事廳,刑事訴訟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總結報告,

頁 13(2012)。亦可見司法院網站: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NNWSS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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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F8%A7i&MuchInfo=&courtid=(最後點閱時間:2013 年 6 月 5 日)。

2009 年 2010 年 2011 年

法院聘任之外部調解委員,在法院內設置之協商室或調解室內,分析、整理 被告及被害人或告訴人雙方間,法律上之權利義務及利弊得失後,如能促成 被害人或告訴人與被告雙方達成和解、調解,使被害人或告訴人因犯罪所受 損害得以獲得被告之賠償,因已彰顯被告犯後悛悔態度及減輕被告犯罪危害 程度,則在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可撤回刑事告訴,在非告訴乃論之罪,亦 將使法官在量刑上獲得較大空間,得以為有利被告之考量,對於偶發型之犯 罪(尤其是過失犯)並可搭配附賠償條件之緩刑措施,促使被告認罪意願提 高,法官即得改行簡易程序或簡式審判程序以簡速終結訴訟,節省司法人力 及其他資源之耗費,當事人亦可早日脫離訴訟關係,告訴人或被害人因所受 損害已獲填補,對於法院判決通常較能信服,進而減少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 之情況,案件之折服率隨之獲得提升(參後述 6.1.4 節量化數據),修復式正 義因之能獲得實現,此乃一舉數得之方法,有助於「明案速判」之目的。

據此,本文除呈現新竹地院刑事程序中轉介和解、調解資料外,並進行 迴歸分析,以預測未來關於繼續實施案件流程管理制度80,而大量給予被害 人或告訴人程序參與機會,是否能有效達成和解或調解,而助益於修復式正 義之正向發展。亦即,以公式計算出判定係數 R²,用以表示迴歸線符合實際 觀察值之程度,R²愈趨近於 1,即表示實施案件流程管理後,自變數(x 變 數:年度)及依變數(y 變數:件數)之相關程度愈高81

由於該院刑事庭法官刑事程序進行中轉介和解、調解之件數愈來愈高,

自 2005 年之 286 件成長至 2011 年之 639 件,而和解、調解終結之件數,更 從 2005 年之 258 件增長至 2011 年之 659 件(見圖十五),此成效能相當程 度地有效解決紛爭,落實修復式正義,並有助於減輕訟累,更讓刑事案件達 到妥速審判之要求。而經迴歸分析之結果,自 2005 年至 2011 年間,和解調 解新收件數之 R²為 0.9376(見圖十六),和解調解終結件數之 R²為 0.9677

80 利用迴歸分析以預測(predict)一個變項上趨勢之介紹,參見 Schuyler W. Huck 著,

杜炳倫譯,解讀統計與研究:教你讀懂判斷和書寫有統計資料的研究報告,頁 395-396(2012)。

81 R²之估算,參羅清俊,前揭註 35,頁 150-162、224-243。

(見圖十七)。另外,在和解調解之成功率方面,自 2005 年之 34.11%增長

0 34.11%38.34%45.50%49.65%50.65%53.55%55.39%

圖十八 和解調解成功百分比(成立/終結)

55.39%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0.00%

y = 0.0355x−2.9759 R2= 0.9373

(y)

調解成功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