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成效分析與檢討(績效評估)
6.2 質性研究
此制度實施之成效,即關於與妥速審判有關之各項關鍵績效指標,業經
83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頁 65(2010)。
84 關於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最高法院最新決議,參見最高法院 101 年度第 2 次 刑事庭會議記錄(一),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最後點閱時間:2013 年 6 月 5 日);又關於疑案慎斷,參見司法院刑事廳,前揭 註 79,頁 9、15。
前述量化研究加以驗證,惟除上開審後之平均終結日數增加,是否與迅速審 判原則相悖之疑義,尚待質性研究給予答案外,其他關於減輕審後法官負 擔、提升裁判品質、保持高折服率、降低遲延未結案件等各具體 KPI,仍有 待質性訪談加以深化驗證。
抑有進者,關於影響此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長久 有效運行之因素,及其策略與解決方案為何?均待藉由質性訪談尋求解 答
。是以,本文認為質性訪談之研究必要性,至關重要。在質性研究方面,本文則採用半結構式深入訪談方式(見本文 3.2 節說 明),針對新竹地院刑事庭試辦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對於妥速審判之回應,
其 KPI 及相關改進措施等問題,事先讓受訪者知悉,並開放受訪者自由發問 及回答其餘有關之問題85,以補充問題設計之不足部分。故而,
在訪談問題 之設計上,並非漫無方向、目的地隨意讓受訪者即興回答,主要係配合 前述量化研究不足之部分,補充以質性研究問題方式處理
,併予敘明。訪談對象則採用立意抽樣法,訪談實際辦理或經歷該案件流程管理措 施,而在該行業具代表性之審前法官 1 人(年資 20.5 年,男性)、辦理由審 前中心所移出案件之審後法官 2 人(年資分別為 13 年及 11.5 年,均女 性)、檢察官 1 人(年資 3 年,男性,雖年資較短,惟其為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目前實施公訴最久,且為唯一審前及審後蒞庭均有經歷之檢察官)、公 設辯護人 1 人(年資 13.5 年,女性)及律師 3 人(年資分別為 20 年、16 年 及 14 年,均男性),以產生質性研究之研究資料。至於針對被告之訪談部 分,因涉及研究倫理問題之考量,本文已說明不納入質性研究對象之原因
(見本文 3.2 節說明),併此敘明。
關於各受訪者個人資料,基於研究倫理及個人資料保護等問題,本文僅 以代號表示,律師部分,以代號 R1 至 R3 表示,公設辯護人則以代號 R4 表 示,檢察官則以 R5 表示,法官則為代號 R6 至 R8。本文以扎根理論之方式 做質性研究86,訪談時經受訪者簽署同意書後,全程連續錄音,並將原始訪
85 王雲東,前揭註 35,頁 256。
86 關於扎根理論之質性研究方法,參見 Benjamim F. Carbtree & William L. Miller 著,黃
談資料打成逐字稿,其後再開放式編碼(coding),即找出原始訪談資料中 有意義之字眼,其後再進一步主軸編碼,給予家族化命名87。本文以下僅針 對質性訪談之開放式編碼及主軸編碼所呈現之內容,歸納出具有意義之結 果,並提出分析,至於原始訪談資料及編碼表,囿於文章體例、格式及篇幅 限制,無法逐一臚列,併予說明。
綜上,本文質性訪談問題之設計,主要係配合前述量化研究不足之部 分,補充以質性研究問題方式處理,業如前述,故在以下 8 位經驗豐富之法 律工作者之質性訪談中,本文設計以下 Q1~Q8 問題供其等回應之參考:
Q1:請問您在新竹地院刑庭參與審前(即實施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之審前 中心,下稱「此一制度」),還是審後之審判工作?擔任法官/檢察官/律 師/公設辯護人年資?
Q2:新竹地院實施此一制度,是否有助於「明案速判,疑案慎斷」之妥 速審判要求?
Q3:您覺得新竹地院實施此一制度,對於審後法官而言,是否有助於減 輕負擔?又此制度對於當事人(含檢察官)及律師(公設辯護人)而言有何 助益?
Q4:您覺得新竹地院實施此一制度,其各項成效如何?
Q5:您認為新竹地院實施此一制度,有無繼續存在必要,甚至推行全國 全面實施?
Q6:您覺得審前中心法官需要何種條件?應否建立輪辦機制?
Q7:如果案件沒有在審前中心結案,移由審後法官輪分,當事人有無向
惠雯等譯,最新質性方法與研究,頁 157-177(2007);Mats Alvesson & Kaj Sköld-berg 著,施盈廷等譯,反身性方法論:質性研究的新視野,頁 18-59(2011);鈕文 英,質性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頁 375-398(2012);高淑清,質性研究的 18 堂 課:揚帆再訪之旅,頁 103-120(2008)。
87 關於編碼,參見 Benjamim F. Carbtree & William L. Miller 著,黃惠雯等譯,同前註,
頁 179-195;Mats Alvesson & Kaj Sköldberg 著,施盈廷等譯,同前註,頁 35-44;鈕 文英,同前註,頁 384。
您抱怨過反而浪費一個審程序而感到費時、費力?
Q8:您對於新竹地院實施此一制度,還有無其他補充或待改進之建議事 項?
上開問題設計,大別四項:Q1 是關於服務年資及經驗基本問題;Q2~
Q4 係為了補充前述量化研究之不足,所設計之關於「審後之平均終結日數增 加,是否與迅速審判原則相悖之疑義」、「減輕審後法官負擔」、「提升裁 判品質」、「保持高折服率」、「降低遲延未結案件」等各具體 KPI;Q5 係 涉及本文研究目的⎯⎯即是否能以新竹地院實施此一制度之成效為「樣 本」,推行全國實施?(見本文第 1 節前言及 3.1 節研究限制及目的說 明);Q6~Q8 均涉及此一制度之建議及改進措施,俾能長久實施。
6.2.1 律師質性訪談及回應
經質性訪談 3 位律師結果,本文歸納其等就上開各項問題之回應,大抵 呈現此一制度之實施可以「降低審前平均終結日數」、「減輕審後法官負 擔」、「提升裁判品質」、「保持高折服率」、「降低遲延未結案件」等關 鍵績效指標,且表示此制度有助於妥速審判之憲法要求,並針對此制度之長 久運行提出若干建議及改進措施,茲說明如下:
6.2.1.1 降低審前平均終結日數
此一制度之施行,受訪之 3 位律師均肯認可以快速終結簡明案件,故審 前法官辦案日數將會縮短。此業據一位資歷 20 年之律師 R1 表示:「
此制 度……可以減輕審後法官負擔,案件量變少……對當事人而言……可減 輕當事人時間的煎熬……對律師而言,比較明快且有效率,雖然就實質 面而言,律師案源反而變少,對律師業務量有影響,但對整體而言,相 較於未實施之前還要好的……這利大於弊……
」等語甚詳。亦據另一位資 歷 16 年之律師 R2 表示:「……對當事人及律師而言,可以速審速結,
可免訟累,律師亦能減少出庭次數,將多餘時間精力付諸於其他較煩雜
案件……
」等語可憑。並據另一位資歷 14 年之律師 R3 表示:「……審前
結掉大部分案件……對當事人而言,審前能快速審結案件,比較早脫離
訴訟關係……
」等語足資佐憑。足徵律師們認為,本制度之實施,在審前方 面,有助於降低平均結案日數。(至於審後平均結案日數,容後述)6.2.1.2 減輕審後法官負擔、提升裁判品質
此制度之實施,受訪律師大抵認為可以減輕審後法官負擔,其節省之時 間,可以慎重處理案件,故裁判品質自然會提高。此業據律師 R1 表示:
「
……至於案件有疑義,刑事審前中心不至於強行結案……會移給審後 仔細審理……審後分案量會變很少……也有助於釐清案情,……審判品 質當然隨著提高……
」等語明確。又律師 R2 亦表示:「……因被告認罪 及犯罪事實明確之案件已由審前法官審結,故審後法官分配之案件數量 可因此減少,此部分應可減輕審後法官之案件負擔……當然較有時間可 以寫出一份好的判決……
」等語。且另據律師 R3 表示:「審後法官每月 如果只有個位數的分案量,都由審前結掉了……此當然有減輕審後法官 的負擔……裁判品質應會伴隨著審理時間的充裕而相對增加……
」等語 甚詳。足徵律師們認為,本制度之實施有助於減輕審後法官之案件量負擔,並能提升裁判品質。
6.2.1.3 保持高折服率
此一制度實施後,因為頗能有效減少當事人之上訴,其折服率應能維持 高水準。此現象已據律師 R1 表示:「
刑事審前中心運作下來,……對整 體而言,相較於未實施之前還要好,……因為審前只有少數法官,刑度 具有預測可能性,律師很容易抓到法律見解及刑度的落點,不像以前二 十幾股那樣,每股法官量刑差異大,律師及當事人壓力很大,彼此都不 熟悉,故這制度運作下來,我們反而覺得不錯……當事人不會再隨意上 訴……
」等語。另律師 R2 則表示:「因被告認罪及犯罪事實明確之案件 已由審前法官審結,……速審速結,當事人可免訟累,……較不會上 訴
」等語。且律師 R3 亦表示:「此制度……可減少當事人的訟累……對 當事人而言,審前快速審判,比較早脫離訴訟關係,不會再任意上 訴……
」等語。足見律師們認為,本制度之實施有助於減少當事人之上訴,其折服率當能維持高水平。
6.2.1.4 降低遲延未結案件
緣於審後法官平均每月分案量變少,故應可致力於繁疑案件之審結,其 遲延案件理應會隨之遞減。此一推估,業據律師 R1 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