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案子,那就等於一來一往,案件負擔還是一樣啊,因為我們知道審前 如果也要合議,那其實綁合議的時間還是很長,而且如果審前也要綁合
6.2.5 質性研究小結
歸納上開質性研究分析,吾人可以發現,無論是律師、公設辯護人、檢 察官或法官,均肯認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有助於降低審前平均終結日數、減輕 審後法官負擔(甚至能減輕檢察官負擔)、提升裁判品質、保持高折服率
(甚至能保持高維持率、高和解率)、降低遲延未結案件等 KPI,且均表示 此一制度有助於妥與速之審判,頗能落實民眾公平、適時有效審判權利之憲 法要求(見本文 4.2 節說明)。
又為使此一制度之實施順遂,並能推行全國實施,上開受訪之法律從業 人員均提出若干建設性改進方案,俾能在總員額有限之困境下,仍能長久運 行,上開種種建議,本文大抵均深表贊同。例如其等均提出審前法官應具備 或養成某些特質,並應建立適度之審前輪辦機制,這些特質包括經驗(中度 資深)、智慧、技巧、敏感度,且要能有公正、平和、誠懇、耐心、親切之 態度,並應有同理心,且應具備法學素養、說服力、洞悉力、速度、溝通協 調能力,且應膽大、不拘泥細節、不在意未結數據、不惡性競爭,更重要 者,應具備勸諭能力、分析能力、危機處理能力、果決判斷力、管理能力、
能立即切入重點、迅速之善後及更正能力,且要能適度公開心證,並注重修 復式正義等。足徵受訪者均一致認為,審前法官必須具備或養成這些特質、
條件,以符合前述平衡計分卡之「學習成長構面」之要求,並兼顧「顧客構 面」之回應(見本文 5.3.1 節說明)。
又如,受訪律師及法官均建議,對外說明以釋疑方面,法官應給予當事 人書面或口頭案件流程說明,對內經驗傳承以釋疑方面,受訪法官亦認為應
提供辦案守則供後手法官參考。
又為使被告能合理預測因其節省司法資源、填補被害人損害等良性作 為,法院在量刑上應會給予適度地回饋,而願在審前第一時間即時認罪,不 願再長期爭訟,故受訪律師及檢察官,均建議審前法官應建立較一致之量刑 準則:此時之量刑應較審後為輕,俾能有效促進訴訟。
而至關重要者,乃審前中心功能界定問題,雖有受訪法官主張應強化繁 疑案件準備程序之功能,並擴大可以審結之案件類型,惟多數受訪者持不同 看法,據受訪之律師、公設辯護人、檢察官及部分法官認為,針對繁疑案 件,審前準備程序應予簡化,勿浪費過多時間在此一項目,此部分應留由審 後承辦法官仔細整理爭點,俾符妥速審判之要求,尤有進者,受訪之公設辯 護人及檢察官亦均強調,強制辯護案件因不在審前中心可以審結之範圍,故 根本無先進入審前整理爭點之必要,應逕行輪分由審後法官處理,俾免雙重 浪費兩倍時間,此更能符迅速審判之要求。本文贊同後說看法,理由在於審 前中心應界定在「快速過濾」之功能性制度設計,其重點應不在於耗時地強 化準備程序以整理所有爭點(詳見本文第 7 節結語說明)。
其餘改革芻議,例如受訪律師建議,審前法庭空間為法院之門面,應予 改善,使當事人能感受到最起碼之莊重與威嚴。另受訪法官亦建議,審前重 心應移往量刑、審前法官係為制度而特別犧牲,而應給予特別對待、法院在 總員額不增加之情形下,應適度地調配法院內部人力至審前、應強化審前之 律師協助功能等,本文認均頗有見地,司法當局應列為司法革新作為之重要 參考選項。
另外,藉由上開質性研究分析,吾人不難發現,無論是律師、公設辯護 人、檢察官或法官,均認為雖然審前中心法官可以快速終結簡明案件,惟審 後法官所處理之案件,均為繁疑案件,其準備程序之爭點整理、審理程序之 交互詰問及調查證據等訴訟行為,均需投入大量時間始能克竟全功,足見審 後程序極曠日費時,除必須反覆踐行前述訴訟行為外,判決書亦須來回論證 其認事用法,並詳細交代得心證之理由。是以,本文以為,此乃自 1999 年全 國司法改革會議以來,增強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及繁疑案件改採由 3 位
法官全面合議,所必然導致之訴訟耗時結果,此種現象其實相當程度是在呼 應「疑案慎斷」之司法改革浪潮之要求。
綜上,本文之質性研究結果,正足以補充前述量化研究之不足,進而強 化、驗證本文前述「新竹地院刑事庭實施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有助於達成前 揭8 項關鍵績效指標(見本文 5.3.3 節說明)」之命題,此種績優成效,已頗 能與前述平衡計分卡及策略地圖四構面之要求(見本文 5.3.1 及 5.3.2 節說 明)相契合,實已經「超脫」前揭全國各法院長期以來普遍存在之三大困境 之「羈絆」(見本文 2.1、2.2、2.3 節說明)。職是,倘繼續實施此一制度,
甚而以該院為樣本與標杆,而推行全國一體實施(見本文 3.1 節研究限制及 目的之說明),將更能保障人民公平、適時有效審判權利(見本文 4.2 節說 明),更能提升司法信任度。
7. 結語
在舊時代司法實務長期運作下其所遺留之三大困境,始終未能獲致有效 解決(見本文 2.1、2.2、2.3 節說明),因而法官案件量持續性地負擔過重,
造成案件遲延、裁判品質未能如人意等陳舊問題不斷困擾司法,層層阻礙妥 與速之審判要求。幸而,老陳古板之司法系統,終於能藉助於管理學概念,
將簡繁案件分流,實施案件流程管理之模式,以控管案件,而終能在新竹地 院此一試辦法院,突破此三大障礙,達到民眾妥速審判之期待。易言之,藉 由本文上開量化及質性研究之分析,發現此舉有助於達成前述以管理學之平 衡計分卡(BSC)及策略地圖所導出之 8 項具體關鍵績效指標(KPI)(見 本文 5.3 節說明),而此之各項關鍵績效指標,正係本文所一再強調之妥速 審判之核心內容。換言之,此 8 項關鍵績效指標,正係衡量法院裁判有無落 實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訴訟權內涵⎯⎯「受公平(妥)適時有效(速)審 判權利」之具體審查標準。本文就新竹地院刑事庭實施案件流程管理所進行 之量化、質性研究,業已正面呈現是項問題之肯定答案,新竹地院實施此一 制度 3 年來,所達成之上開 8 項關鍵績效指標,已經替此一制度將來欲推行 全國一體實施,提供一個極具參考價值的模型。
此一成效,再以平衡計分卡四構面之因果關係加以檢視,亦可得到印 證:
首先,在
財務(成果效益)構面
,新竹地院已盡最大誠意支援辦案之 軟硬體設施,及在不增加總員額
之情形下,調配法院內外人力資源,將現有 司法資源運用效益極大化,例如在審前中心配置 3 位法官,每位法官各自帶 領 6 名成員,加上運用公設辯護人、檢察官、調解委員、律師及通譯人員之 全力投入,法院並未以預算控制及執行率為考量88,而係著重此一制度之成 果及效益。詳言之,審前中心係以「善用輔助人力」,「匯聚團隊能量、重 視團隊合作」,「強化法官輔助人員功能」為執行模式,蓋案件流程管理係 新一波之組織及分案改造,輔助人力之整合為必然趨勢,團隊效率較個人單 打獨鬥亮眼,協同合作將提高戰鬥力,並著重標準作業流程(SOP),法官 專責核心判斷及審判策略、方向之主導,周邊人力則以分工精密方式執行,同時審前中心亦大量仰賴法官以外有效率之專業團隊支援審判,建構高產能 之輔助團隊89。
其次,在
顧客構面
,案件流程管理制度能及時提供包括被告、告訴人或 被害人「妥」之優質司法服務,例如大量運用和解及調解,並不斷增加成功 率,以修復式正義補償被害人或告訴人所受損害,且審後紮實之交互詰問及 其他證據調查作為,亦能踐行「疑案慎斷」之要求;又審前中心在「明案速 判」原則下,頗能迅速提升司法資訊價值及時效性,讓正義不再遲到。第三,在
內部程序構面
,新竹地院刑事庭為落實妥速審判,乃著重於司 法程序流程之規劃,成立審前中心,將案件做簡繁分流管理,亦即,無爭執 之簡明案件,全歸由審前中心 3 位法官一手包辦並終結;有爭執之繁疑案 件,則由審後法官仔細審判,故能兼顧司法效率及審判品質。
88 為使試辦結果之評估更為精確,論者以為應從進行科學實證評估、深入分析成本效 益問題、建立具理論基礎之體系論述三方面加以衡酌。見林吉輝,司法權善治之研 究⎯⎯以法院治理為中心,中國文化大學中山與中國大陸研究所博士論文,頁 274-275(2009)。
89 洪英花,前揭註 27,頁 17。
最後,在
學習成長構面
,由質性訪談結論中亦得知,法官及其他同仁可 利用輪辦「審前中心」業務之機會,學習如何控管案件,並提升效率及訓練(養成)果決判斷力、立即掌握重點力、危機處理能力、管理能力、溝通協 調能力、敏感力、說服力、洞悉力、勸諭力、分析能力等特質,且也讓「審 後」法官有充裕時間可研究、思考各類案件之事實爭點及法律關係,並學習 增長新知,以應用於審判業務。細言之,對於以往案牘勞形之法官而言,案 件流程管理制度更有助於減輕審後法官之案件量負擔,讓審後法官有充裕時 間可應付突發狀況,更多時間可以集中心力處理疑案,致力於交互詰問、調 查證據,促使審理集中化、精緻化,且在撰寫判決方面,對於認事用法及量 刑等各節,均更能仔細衡酌。
綜上,本文所歸納之現存司法實務長期面臨之三層面困境,均能透過案
綜上,本文所歸納之現存司法實務長期面臨之三層面困境,均能透過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