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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家的工作:追求真理

第二章 《政治自由主義》與重疊共識

第一節 哲學家的工作:追求真理

漢普頓(Jean Hampton)指出,從西洋哲學的開創者蘇格拉底(Socrates)開 始,哲學家的工作就是思考永恆的真理。蘇格拉底的弟子柏拉圖更為追求真理 提出辯護:

有些論點並不是我十分確信的;但是對於我們所不知道的論點進行探問,

與不去發現我們所不知道的或是不履行探問的責任相較,我們將變得更 好、更勇敢、更不無助。這就是決定我在文字和行為中奮戰的關鍵,我將 盡我最大的努力。2

由以上的文字,可以看出柏拉圖追求「是否知道」的決心。追求「是否知道」,

是指透過理智上的洞察,掌握事物本質所呈現的真理。也就是說,求知就是為 了求真。3

蓋爾斯敦指出,自由主義被視為自柏拉圖、亞里斯多德(Aristotle)以後對政 治哲學傳統的延續,是由於自由主義的基本形式是追求真理,以獨立於時間和 空間的普遍知識作為理論前提,並主張其理論適用於所有既存社會。不過,到 了二十世紀,哲學家們對於尋找跨文化的、以真理為基礎(truth-based)的政治哲 學理論漸漸失去信心,政治哲學於是被宣告死亡,直到羅爾斯的《正義論》才 再次復興。4但是,儘管羅爾斯贊同哲學家在倫理學、美學或科學哲學領域應

2 Plato, Meno II, trans. by Benjamin Jowett, (Champaign, Ill.: Project Gutenberg; Boulder Colo.:

Netlibrary, 199-?): 36.

3 關永中,《知識論(一)─古典思潮》,台北:五南圖書,頁 15, 57。

4 William A. Galston, “Plurality and Social Unity,”Ethics, 99(1989): 722-723.

該從事蘇格拉底式的哲學論証(Socratic philosophizing)工作,但他的後期理論

《政治自由主義》卻一反《正義論》的立場,不以追求真理為目的。對此,漢 普頓認為,儘管羅爾斯在當代憲政民主社會中成功建立了不同合理全面性學說 公民能夠和平相處的基礎,但因為羅爾斯僅致力於政治性正義觀的接受性 (acceptance) , 所 以 他 就 只 是 一 個政 治人 物 (politician) , 而不 是 政 治 哲 學 家 (political philosopher)。政治人物的工作,就是希望自己所提倡的觀念能為公民 普遍接受。5

本節檢視對羅爾斯不從事政治哲學家工作的批評。首先,批評者們主張羅 爾斯不應該擱置追求真理的工作,否則將扭曲基本直觀理念的意義,並使其正 義理論不再是一個「正義理論」;其次,批評者認為,如果羅爾斯不証成政治 性正義觀為真的或有效的,重疊共識將只具有達成社會穩定的工具性價值。更 有批評者進一步指出,要達成社會穩定的目的,不可能也不需要形成重疊共 識。筆者認為,這一連串的批評主要是由於羅爾斯擱置真理追求的工作所引發 的。

一、「知識論的節制」應當被放棄

瑞茲(Joseph Raz)指出,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採取「知識論的節制」(epistemic abstinence)。所謂「知識論的節制」,意指羅爾斯不証成政治性正義觀為真。瑞 茲猜測羅爾斯採取「知識論節制」的理由,是因為羅爾斯認為若政治性正義觀 証成為真,則其真理性必定以某一合理全面性學說作為論証前提。這是由於真 理屬於全面性學說的範圍,不同合理全面性學說的公民對於真理為何一直有分 歧的看法。因此,如果政治性正義觀欲証成為真,政治性正義觀將無法作為一 獨立自持的觀點,也將無法得到持不同合理全面性學說公民的一致接受而形成

5 Jean Hampton, “Should Political Philosophy Be Done without Metaphysics?”Ethics 99(1989):

807-808.

重疊共識。6

瑞茲進一步指出,由於採取「知識論的節制」,羅爾斯的政治性正義觀只 具有淺薄的基礎(shallow foundation)。這是說,羅爾斯以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共 享基本直觀理念作為政治性正義觀的內容前提,僅僅視基本直觀理念為既存事 實(fact),而不問基本直觀理念是否具有真理性和有效性。7瑞茲認為,公共政 治文化中的基本直觀理念,是被不同合理全面性學說的公民接受為「正確的」

且不具爭議性的,而非僅僅視為既存事實。8

蓋爾斯敦也指出,羅爾斯以基本直觀理念作為政治性正義觀的內容,卻不 將基本直觀理念視為普遍真理,將扭曲基本直觀理念最深層的意義。公民接受 基本直觀理念作為彼此共享的,是因為相信基本直觀理念是每一個人都相信為 正確的,且不會有任何人對基本直觀理念提出異議。

以美國文化主張「人生而平等,且被賦予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的理念為 例。美國人視此理念為在任何地方、對任何人都有效的普遍真理。如果此理念 只是美國人此時此刻偶然的信念,則此理念將不會對美國人,甚至是所有人,

具有永久的約束力。一旦只是視「人生而平等且被賦予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

為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偶然事實,每個公民將會不斷地詢問自己:為什麼我應該 接受這個信念?「人生而平等且被賦予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的這個信念為什 麼對我具有約束力?蓋爾斯敦認為,這個問題是對行為所依據的基礎進行哲學 式的探問(philosophic quest),仍是一種對真理的追求。9

依據蓋爾斯敦的主張,基本直觀理念一直是被公民視為真理而接受的,即 使羅爾斯僅視基本直觀理念為既存事實,不問基本直觀理念是否具有真理性和

6 Joseph Raz, “Facing Diversity: The Case of Epistemic Abstinence,”in Ethics in the Public Domain: Essays in the Morality of Law and Politic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4): 9.

7 Ibid., 8-9.

8 Ibid., 7.

9 William A. Galston, “Plurality and Social Unity,”Ethics, 99(1989): 725-726.

正確性,公民仍對真理的追求具有深切的渴望。對於公民而言,將不斷地反覆 探問基本直觀理念是否對所有人、所有社會都是正確的,而企圖証成基本直觀 理念為真,才接受為彼此共享的、不具爭議的理念。因此,如果羅爾斯擱置基 本直觀理念的真理性和正確性,僅把基本直觀理念視為既存事實,不僅扭曲基 本直觀理念的特質,而且公民很可能會隨時修改或捨棄對基本直觀理念的確 信,使得以基本直觀理念作為內容前提的政治性正義觀將不斷地修改,或是因 前提被捨棄而無法導出政治性正義觀。因此,依據瑞茲和蓋爾斯敦的主張,羅 爾斯的政治性正義觀若要藉由當代民主社會的基本直觀理念來表達其內容,為 了避免這樣的錯誤,羅爾斯必須同時承認基本直觀理念的正確性。

瑞茲認為,羅爾斯不僅必須承認基本直觀理念的正確性,他更指出羅爾斯 必須認知到其正義理論已經預設某些真理為前提。瑞茲首先指出,羅爾斯正義 理論的目的之所以是「實用的」,是因為他主張政治哲學的可欲性判準為「是 否能夠確保建立在共識上的社會穩定與整合」。因此,建立在重疊共識上的政 治性正義觀是可欲的,因為這是以哲學方式對達成非強迫的社會穩定與整合有 所貢獻的唯一方法。瑞茲進一步提出了這樣的問題:為什麼羅爾斯認為其政治 哲學的目的是確保建立在共識上的社會穩定與整合,而非其他目的?瑞茲認為 其原因在於,這個目的是具有真實價值的(worthwhile),而足夠重要到能夠成 為當代憲政民主社會的政治哲學目的。10若此,儘管羅爾斯主張其正義理論的 目的是純粹實用,而非追求任何真理,但他的正義理論已經預設其所追求的目

10 Joseph Raz, “Facing Diversity: The Case of Epistemic Abstinence,”in Ethics in the Public Domain: Essays in the Morality of Law and Politic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4): 14.

的是「值得接受的」,也就是說其所追求的目的是「真的」。11唯有依據這樣的 預設,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才是一個「正義理論」,而不是一個「社會穩定理論」。 因此,對瑞茲而言,一旦羅爾斯主張「以共識為基礎的社會穩定和整合」是其 理論目的,就意味著羅爾斯的理論是一個追求真理的正義理論。瑞茲如此強調 他的主張:沒有真理就沒有正義(there can be no justice without truth)。12

綜上所述,由於羅爾斯主張「知識論的節制」,將使得基本直觀理念不再 具備有效性因而扭曲了深層意義,並使得他的正義理論不再是一個正義理論。

瑞茲認為,羅爾斯應該放棄「知識論的節制」。一旦「知識論的節制」被放棄,

正義理論的目的儘管是實用的,仍然可以是一個承載著真理的正義理論。13

二、「証成的可接受性」與「實際的接受」

然而,瑞茲僅指出羅爾斯應該放棄「知識論的節制」,也就是政治性正義 觀不應該不証成為真,卻未論述政治性正義觀如何証成為真。哈伯瑪斯對此作 出了詳細論証。

依據羅爾斯的主張,政治性正義觀的証成有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政治 性正義觀作為一種獨立自持的觀點,由基本直觀理念出發而証成,但是政治性 正義觀在此階段只是「暫時被選擇的」(provisionally selected);14暫時被選擇的

11根據 Vaughn 的看法,在批判推理(critical reasoning)中,決定一個命題(statement)是否是真的,

是意味著這個命題是否「值得被接受」(worthy of acceptance)。在進行批判推理時,就是去決 定是否能夠接受這個命題,如果命題為真,就可以接受。例如,一命題為「現在外面在下雨」,

此命題是否為真,就必須視「現在外面在下雨」是否值得接受,如果現在我到外面看到確實 正在下雨,則此命題值得接受,也就是此命題是真的命題。Bonjour 也提出類似的看法。Lewis Vaughn, Doing Ethics: Moral Reasoning and Contemporary Issues,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Inc., 2008): 43; Laurence Bonjour, Epistemology: Classic Problems and Contemporary Responses, (Lanham, Md.: Rowman & Littlefield, 2002): 29-30.

12 Ibid., 14-15

13 Ibid., 16

14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64-65; “The

政治性正義觀,必須在第二階段獲得所有公民的一致接受,也就是對於政治性 正義觀必須形成重疊共識。哈伯瑪斯認為,這意味著政治性正義觀在第一階段 獲得理論上的証成後,仍然必須再次檢視它是否被當代憲政民主社會實際接 受。15這是說,第一階段証成的政治性正義觀必須在第二階段接受公開的討論,

在公共理性論壇中接受公民的批評。哈伯瑪斯指出,政治性正義觀在第二階段 的討論結果是尚未確定的,因為在羅爾斯心目中的真實交談,其結果是開放 的。16羅爾斯曾指出:「如果政治性正義觀無法獲得合理全面性學說的支持,以 致於無法維持社會穩定,那會怎麼樣呢?……我們必須弄清楚政治性正義觀中

在公共理性論壇中接受公民的批評。哈伯瑪斯指出,政治性正義觀在第二階段 的討論結果是尚未確定的,因為在羅爾斯心目中的真實交談,其結果是開放 的。16羅爾斯曾指出:「如果政治性正義觀無法獲得合理全面性學說的支持,以 致於無法維持社會穩定,那會怎麼樣呢?……我們必須弄清楚政治性正義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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