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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正義論》與理論困難

第一節 自由主義的核心精神

儘管古典時代的希臘、羅馬已經出現自由主義若干觀念,但是從歷史發展 的角度來看,自由主義的出現不早於十七世紀。1基本上,自由主義是一種基 本的政治信念,一種哲學和社會運動,一種社會體制建構和政策方向,更是一 種寬容異己、兼容並包的生活方式。2華特金斯(Frederick Watkins)認為,西方 政治傳統已深深地和自由主義嵌合在一起,自由主義「是西方政治所有具代表 性傳統的當代化身。自由主義如果無法生存下去,實不啻於西方的政治傳統也

1 John Gray, Liberalism, (Buckingham: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95): xi.

2 顧肅,《自由主義基本理念》,台北縣新店市:左岸文化,2006,頁 15。

宣告結束」。3由華特金斯的話語可以知道,自由主義在政治哲學中佔有主流地 位。然而,不同思想家對自由主義的理解差異頗大,甚至對自由主義互有褒貶。

幾個世紀以來,自由主義的基本態度和涵義不斷變化,用法廣泛,沒有明確的 界定。例如,儘管大部分思想家認為「自由」為自由主義的優位價值,但是「若 說對『自由』的肯認是自由主義的基礎,這是一個太過模糊且抽象以致於沒有 幫助的說法,說某個特定的自由觀念是自由主義的根本信念,則太過確定與武 斷,甚至自由主義者之間也會有不同意見。」4這是說,每位自由主義者對於

「自由」的主張不盡相同,像是德沃金(Ronald Dworkin)就主張所有對「自由」

的重視是源自於對「平等」(equality)的肯認。此外,如果只指出自由主義以「自 由」為優位價值,對於理解自由主義也並沒有太大幫助,因為有些和自由主義 不相關的學說也強調「自由」,像是在經濟政策方面,保守主義(Conservatism) 比自由主義更重視自由。5因此,定義自由主義是困難的,紛陳的主張之間沒 有固定的性質,不具有一組共同的原則,也沒有一組命題被視為核心的意識形 態,而只是如同維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所談的「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一般,各觀點的相似性彼此重疊、交叉,形成一個以自由主義為 名 稱 的 複 雜 網 絡6。 以 下 筆 者 試 圖 追 溯 自 由 主 義 的 起 源 ─ 宗 教 改 革 (the Reformation) 以 及 啟 蒙 運 動 (the Enlightenment) , 並 以 蓋 爾 斯 敦 (William A.

Galston)的觀點,指出在宗教改革和啟蒙運動的歷史背景下所孕育出的兩個自 由主義根本信念─差異性原則(principle of diversity)和自主性原則(principle of autonomy)。7

3 Frederick Watkins, Political Tradition of The Wes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48): ix.

4 Jeremy Waldron,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of Liberalism,”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37, 147(1987): 131.

5 Ibid., 129-130.

6 Ibid., 127-128.

7 William A. Galston, “Two Concepts of Liberalism,”Ethics 105(1995): 516-534.

一、宗教改革與差異性原則

一般認為,自由主義的歷史起源是由於十六世紀開始的宗教改革,以及其 後的宗教戰爭。8中古世紀的基督教趨於絕對權威,強調救贖和教條,並具有 擴張權威至全世界的傾向。9宗教改革之後,出現許多個同樣具有絕對權威,

強調救贖和教條,並具有擴張傾向的宗教。因此,基督教的各個教派互不相容,

堅持自己才是真理。各個敵對的教派,為了能取得優勢,遂不斷與國內外的政 治力量結合,試圖以強制的力量壓制異教徒。10華特金斯描述道:「百年間西歐 因空前慘烈的宗教戰爭而變成四分五裂。許多國家的異議宗教團體都曾成功地 鼓動支持者對既存政府展開血腥革命……宗教衝突中,暗殺和屠殺成為正當武 器……結果造成一段血腥且法紀蕩然的時期,三十年戰爭消滅了中歐近半數人 口,也毀滅了許多古歐洲文化重鎮,混亂達到極點。此時各教派力量均等,任 何一派無論如何努力,都不能統治重新團結的基督國度,其後的僵持狀況使西 方文明的生存瀕於險境。」11總而言之,宗教改革和宗教戰爭突顯了一個問題:

存在不同的宗教信仰,且無法找到一個共同的宗教信仰讓每個人接受。

在宗教戰爭之後,體認到戰爭的不可欲性以及教派之間的差異性和多元 性,各教派開始思考共同生存的可能。有的教派懷疑教會所宣稱的真理,甚至 主張真理不存在;有的教派則認為只要遵守某些相同的基督教禁令,可以有不 同的基督信仰。儘管兩方的意見相反,但卻導得同樣的結論:在政治實踐上必

8 John Gray, Liberalism, (Buckingham: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95): 85;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xxiv.

9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xxiii.

10 James Tully, An Approach to Political Philosophy: Locke in Context,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3): 47-48.

11 Frederick Watkins, Political Tradition of The West,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48): 72-73.

須寬容(toleration)。12

寬容並非開始於自由主義。在古代的亞歷山卓城(Alexandria)與信仰佛教的 印度、或是古羅馬人、摩爾人與鄂圖曼人之間,各種不同宗教信仰曾經長期和 平共存。13由於宗教戰爭的爆發,自由主義逐漸理解到不僅宗教信仰沒有單一 答案,在價值觀、政治權威、道德信念、美好生活方式等也存在著多元。多元 價值因而形成自由主義所抱持的兩個根本概念之一:差異性原則,意即「在美 好生活的本質、道德權威的來源、理性與信仰等諸如此類的議題上,不同的個 人或群體之間存在著差異。」14因此,自由主義在寬容議題上呈現兩種面貌:

一是寬容是一種理想,期盼在不同價值觀之間盡可能得到最理想生活方式的共 識;二為寬容是一種信念,相信存在不同的美好生活方式,而致力尋找彼此得 以和平共存的條件。15簡單來說,無論是尋找理想生活方式的共識,或是致力 於和平共存的條件,都必須容忍差異性。

在容忍差異性的前提下,自由主義認為政府和公共規範的制定不能預設或 促成任一價值觀,必須採用中立原則。中立原則指的是,証成政府和公共規範 時,不能主張某一個價值觀比社會上其他價值觀優越。16中立原則的意義在於,

尊重每個公民具有平等的自由權利,制定能夠包容各種不同價值觀的政府和公 共規範,使抱持不同價值觀的公民可依此基礎而和平共存於同一個社會。公民 只要不違反公共規範,就能夠平等地實踐自己的價值觀。換句話說,中立原則 給予每個公民公平的考量,能夠包容差異。

綜上所述,差異性原則以及所延伸出的中立原則為自由主義的核心精神之

12 Bernard Williams, “Toleration: An Impossible Virtue?”in Toleration: An Elusive Virtue, edited by David Heyd,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6): 20.

13 John Gray, Two Faces of Liberalism, (Cambridge, UK: Polity Press, 2000): 2.

14 William A. Galston, “Two Concepts of Liberalism,”Ethics 105(1995): 521.

15 John Gray, Two Faces of Liberalism, (Cambridge, UK: Polity Press, 2000): 1-2.

16 Bruce A. Ackerman, Social Justice in the Liberal Stat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0): 11.

一。依據拉摩爾(Charles Larmore)的看法,自由主義從十六世紀發展以來所致 力尋求解答的基本問題有二:一為對政府權力設定道德限制,政府應該認識並 促進每個公民的福祉;二是意識到公民之間的差異性,承認對於何謂美好生活 本質有不同主張,但每個主張都是合理的(reasonable)前提下,公民如何在同一 個政 治 體系中共 同 生 活 ?17為 了 解答問 題 , 自 由主義藉由 最小道 德觀念 (minimal moral conception)來制定政府與公共規範。所謂「最小道德觀念」,是 指制定政府與公共規範的道德觀念,若要盡可能地得到不同合理主張的公民支 持而成為共享基礎,必須包含越少內容越好。18由此,政府和公共規範一方面 不能偏袒任一價值觀,必須保障每個公民有平等實踐的機會,另一方面則必須 盡可能地在同一個政治體系下包容不同價值觀。也就是說,自由主義致力於「在 差異中尋求社會整合」。

二、啟蒙運動與自主性原則

除了宗教改革與宗教戰爭為自由主義的起源,自由主義思潮另一個主要發 展是在十七世紀末到十八世紀的啟蒙運動。啟蒙,象徵著理性之光照亮並啟迪 人的矇昧狀態。在這段時期,思想家崇尚理性(reason),對於人能掌握世界、

理解自然定律、洞悉人性並預測未來的能力深具信心。新思潮不斷地湧現,擺 脫過往無知、恐懼、迷信的世界觀,認為透過理性和批判能力的運用,可以改 善並建構這個世界。19英國的洛克(John Locke)、霍布斯(Thomas Hobbes)、休謨 (David Hume)、亞當‧斯密(Adam Smith)、邊沁(Jeremy Bentham);法國的孟德 斯鴆(Baron de Montesquieu)、伏爾泰(Voltaire)、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 Charles Larmore, “Political Liberalism,”Political Theory 18, 3 (1990): 339-340.

18 Ibid., 340-341.

19 Jeremy Waldron,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of Liberalism,”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37, 147(1987): 134; John Gray, Liberalism, (Buckingham: Open University Press, 1995): xii-xiii, 86-87.

德國的康德(Immanuel Kant)、美國的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等皆是啟蒙運動 中傑出的思想家。

從啟蒙運動以來,「理性」和「批判」成為自由主義的精神象徵。對於「理 性」和「批判」的信賴,使自由主義者特別強調個人自主和判斷,而形成了「自 主性原則」。自主性原則肯定個人的自我指導(self-direction)能力,認為個人能 夠理性選擇和批判反省,持續地對自己與他人的價值觀、生活方式以及社會實 踐進行檢驗。20自主性原則突顯的是人自己做決定的能力,而不再倚賴外在的 宗教或政治權威。也就是說,人有能力選擇最適合自己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

對於十九世紀的彌爾(John Stuart Mill)而言,「自由」之所以重要,便在於保障 人的自主性,個人透過自由發展個性是追求幸福的必要元素。21

根據自主性原則,自由主義者對於個人能夠理解世界的能力是樂觀的,不 僅渴求以理性和批判作為社會學、歷史和經濟學的基礎,也渴求以個人選擇的 權利作為政府和公共規範的規範性來源。也就是說,政府和公共規範的指導原 則必須能夠被理性解釋,其規則和限制也必須能夠被社會成員証成。22政府和 公共規範的政治正當性(political legitimacy)將以社會成員的個人選擇為基礎。23 意思是說,政治正當性展現在於:除非基於其社會成員的同意(consent),政府 和公共規範將是不正當的;社會成員的同意是公共規範執行在道德上被允許的 必要條件。24

自由主義強調,個人選擇為政府和公共規範的政治正當性基礎。具有悠久 傳統的社會契約論(social contract)便展現了這個概念,而對自由主義主張「個

20 William A. Galston, “Two Concepts of Liberalism,”Ethics 105(1995): 521.

21 John Stuart Mill, On Liberty, On Liberty, edited by Currin V. Shields,(Indianapolis:

Bobbs-Merrill, 1956): 67-70.

22 Jeremy Waldron, “Theoretical Foundations of Liberalism,”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37, 147(1987): 134.

23 Ibid., 136.

24 Ibid., 140.

人選擇為政府和公共規範的政治正當性基礎」有深遠影響。25社會契約論的基 本假設是指,在特定情境(稱為立約情境)為促進利益,立約者共同訂立協議而

人選擇為政府和公共規範的政治正當性基礎」有深遠影響。25社會契約論的基 本假設是指,在特定情境(稱為立約情境)為促進利益,立約者共同訂立協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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