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正義論》與理論困難
第三節 《正義論》的理論困難
根據第二節所陳述,羅爾斯的政治哲學任務是在差異中尋求社會整合,主 張「正義即公平」。透過社會契約論作為一公平程序,不同價值觀的公民會支 持同一個指導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觀。然而,《正義論》在事實上無法達成這 個任務。也就是《正義論》具有理論困難,這個困難使羅爾斯後期修改正義理 論的內容,出版《政治自由主義》。這個困難是:正義觀實際上無法被所有公 民共同接受,而使得正義觀是不穩定的,稱之為「穩定性問題」。德瑞本(Burton Dreben)便指出羅爾斯的錯誤:當談論到正義的本質時,羅爾斯只提供一個正 義理論,而未說明這個理論為什麼是穩定的,以及為什麼依據這個理論的社會 能夠永久。46也就是說,正義觀的穩定性問題,還將影響社會基本結構的安排 而無法創造一正義且穩定的社會。羅爾斯不僅沒有確保正義觀的穩定性,也未 處理社會如何依據正義觀而整合,嚴重違背「在差異中尋求社會整合」的理論 目的。以下討論這個《正義論》的理論困難。
一、良序社會觀是不實際的
事實上,羅爾斯在《正義論》的第三部分處理穩定性,但是在《政治自由 主義》的一開頭,羅爾斯卻表示:「內在於正義即公平的一個嚴重問題,就是
《正義論》第三部分對於穩定性的敘述與全書不一致。」47也就是說,問題出 現在《正義論》的整體理論跟穩定性論証之間存在著緊張關係。48為什麼會出
46 Burton Dreben, “On Rawls and Political Liberalism,”edited by Samuel Freeman, 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Philosophy, (Beijing: San lian shu dian, 2006): 317.
47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xv-xvi.
48 Samuel Freeman, “Introduction,”edited by Samuel Freeman, 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現這個問題?羅爾斯指出:「我內心以為的嚴重問題是,出現在《正義論》的 良序社會觀念是不實際的。」49依據第二節所述,良序社會是每個公民都接受 且知道其他公民也接受相同的正義觀,同時其社會基本結構滿足且被知道能夠 滿足此正義觀。為什麼,《正義論》的良序社會觀是不實際的呢?弗利曼(Samuel Freeman)猜測,對良序社會最不切實際的說明是「康德式的一致性論證」
(Kantian congruence argument)。50
所謂「康德式的一致性論證」,是羅爾斯用以確保正義觀穩定性的說明。
先說明羅爾斯的一致性論証。在《正義論》的第八章和第九章,羅爾斯分別探 討正義觀穩定性的兩個方面。首先,在第八章中,以一套道德心理學解釋良序 社會公民如何獲得「正義感」作為道德動機。當良序社會公民獲得正義感作為 道德動機之後,該如何保証公民實際上將會按照正義感去行動,並持續遵守正 義的要求呢?於是,在第九章中,羅爾斯進一步說明正義感如何與公民的特殊 價值觀相容,甚至是正義感能夠成為公民特殊價值觀的構成部分。51也就是說,
羅爾斯認為,當正義感與公民的「善」彼此相容一致時,公民實際上一定會按 照正義的道德動機行動。
但是,正義感如何與公民的「善」彼此相容一致?弗利曼詮釋並整理羅爾 斯在《正義論》中的「康德式一致性論証」來回答。論証整理如下:52
前提一:預設康德式的道德人觀:人具有作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有者之本性,
而被視為道德行為者(moral agents)。良序社會的理性行為者是以這樣的方式認
Philosophy, (Beijing: San lian shu dian, 2006a): 28.
49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xvi.
50 Samuel Freeman, “Introduction,”edited by Samuel Freeman, 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Philosophy, (Beijing: San lian shu dian, 2006a): 304.
51 Ibid., 280-281, 283;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Ch.8, 9.
52 Freeman, 2006a, 292. 弗利曼指出了十一個大小前提,筆者濃縮為五個前提。
知自己為道德人。53
前提二:良序社會的理性行為者「希望表達他們作為自由平等道德人的本性」。
54
前提三:良序社會的理性行為者若要實現前提二的欲望,就必須按照正義感來 行動。55
前提四:依據亞里斯多德式的原則(Aristotelian principle),公民實現自己擁有 正義感的本性是理性的。56
前提五:正義感是一種最高的規範性傾向,即正義感要求公民在行為中必須優 先執行正義原則。57
因此,可推出結論:讓正義感作為一種最高序的目的(the highest-order end),是 表達個人作為自由平等理性存有者之本性並成為自律(autonomous)的最適當方 法。58於是,對自由平等的道德人來說,自律是一種內在善。
前提四中的「亞里斯多德式的原則」是一種心理學法則,是指人基本上都 希望運用較高的能力,並希望從事複雜且要求高的活動而從中獲得滿足。羅爾 斯認為,在理性的考量下,人將會選擇能夠運用並發展較高能力的生命計畫。
如果是這樣,則運用並發展較高能力將屬於公民「善」的一部分,也就是屬於 公民自我價值觀的一部分。羅爾斯認為,正義感的能力就屬於公民的一種較高 能力。對每個良序社會的公民而言,發展正義感的能力將是理性的,而會將正 義感視為一種內在善(intrinsic good),這是說,在適當的情境中運用正義感的 能力是本身就值得去作的。59
53 Freeman, 2006a, 292-293; Rawls, 1971, 563, 565.
54 Freeman, 2006a, 293; Rawls, 1971, 528, 462-463.
55 Rawls, 1971, 561.
56 Ibid., 574.
57 Ibid., 294.
58 Freeman, 2006a, 294; Rawls, 1971, 515.
59 Freeman, 2006a, 289-291.
根據這個論証,弗利曼指出,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事實上已經隱含了康德式 的詮釋:良序社會的公民「視道德人格…為自我的基本面向」,60因此公民想要 成為充分自律的行為者。充分自律指是公民實現「在理性生命計畫中視正義感 為最高序的欲望」之本性的最終結果。也就是說,羅爾斯認為,這意味著自律 是一種內在善。61
綜上所述,羅爾斯以康德式道德人觀為基礎,進而主張公民將把運用、發 展正義感的能力視為自我價值觀的一部分,而最終導得自律是一種內在善。弗 利曼指出,期待所有公民在自己的宗教、哲學或道德信念上接受康德式相關主 張,或期待所有公民同意自律作為最高內在善,是不實際的。也就是說,期待 持不同價值觀的公民一致基於康德式的理由同意正義原則,就是不實際的。62因 此,羅爾斯在《正義論》的第一與第二部分主張正義兩原則的穩定性倚賴於所 有持不同價值觀公民的一致接受,第三部分卻預設所有公民都能以康德式學說 所提供的理由同意正義兩原則,以確保良序社會的穩定性,兩種主張彼此是互 相矛盾的。簡而言之,《正義論》預設康德式學說証成正義兩原則,將無法得 到所有不同價值觀公民的一致接受。
二、當代民主社會的一般事實
為什麼預設康德式學說相關主張為推論正義觀的基礎,將無法得到所有公 民的一致接受?原因是,《正義論》中聯結到正義即公平的良序社會,其所有 公民是以一「全面性學說」(comprehensive doctrine)為基礎來推論正義觀。一 個學說是全面性的,意指其包含各種人生價值、人格理想,以及友誼、家庭和
60 Rawls, 1971, 563.
61 Freeman, 2006a, 300.
62 Samuel Freeman, “Congruence and the Good of Justice,”edited by Samuel Freeman, in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Philosophy, (Beijing: San lian shu dian, 2006b): 304-305.
結社關係的理想形式,再加上其他更多能指導行為的觀念,關心的範圍是個人 的整體人生(life as a whole)。63康德式學說和效益主義皆屬於一種全面性學說。
康德式學說以自律(autonomy)為理想,聯結到「正義即公平」的良序社會,其 所有公民是在康德學說的基礎上,才一致接受正義兩原則;彌爾主張以個體性 (individuality)為理想,一個聯結到效益主義的良序社會,其所有公民將會以效 益原則(principle of utility)為基礎推論正義觀。64
為什麼預設一全面性學說的良序社會觀是不實際的?換句話說,為什麼正 義觀的推論不能在一全面性學說的基礎上?羅爾斯指出:
嚴重的問題是這樣的。一個當代民主社會的特徵不僅是全面性宗教、哲學 和道德學說所形成的多元性,且是各個互不相容但合理的(incompatible yet reasonable)全面性學說所形成的多元性。沒有一個全面性學說被公民 普遍接受。在可預見的未來,也不期待任一或某些其他的合理全面性學說 被所有或大多數公民認可。65
當代民主社會存在著合理全面性的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的多元性,羅爾 斯稱之為「合理多元事實」(fact of reasonable pluralism)。在當代民主社會中,
合理多元事實不是轉瞬即逝的歷史狀態,而是永久特徵。在得到自由制度保障 基本權利、自由的政治和社會條件下,即使還未達到這種多元性,也會出現並 長久存在衝突、互相對立但合理全面性學說的多元狀態66。蓋爾斯敦也同意羅 爾斯的看法,指出當代民主社會的特徵是不可消除的多元主義(irreversible
63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13, 175.
64 Ibid., xvi, xlii-xliii, 99.
65 Ibid., xvi-xvii.
66 Ibid., 36.
pluralism),存在著衝突且不可共量的(incommensurable)價值觀。67
多元事實本身(fact of pluralism as such)和合理多元事實是不同的。所謂「多 元事實本身」,又可稱為「簡單多元」(simple pluralism),指的是不同宗教、哲 學和道德學說所表達出的多元性,就像不同族群間有不同利益且只著眼於自我 狹窄觀點上所呈現的多元性。由多元事實本身所呈現的多元性,允許各式各樣 的學說,包括不合理的、瘋狂的、侵略性的學說。「合理多元事實」則強調合 理的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是多而不是單一的。這是說,在民主社會中,存在 著由各種合理卻互不相容的全面性學說,展現出一種合理全面性學說的多元 性。合理多元事實並不僅僅是個人和團體的利益,或僅僅是以自我狹窄觀點看 待世界的傾向。由合理多元事實所呈現出的現象是:公民抱持不同的合理全面 性學說,擴及宗教、哲學、道德、正義觀、政治制度、經濟與社會政策的安排 等範圍,在這些基本問題上,每個合理全面性學說都有不同的答案。68羅爾斯 認為,當代民主社會中不只視「簡單多元」為理所當然,更將「合理多元事實」
視為當代民主社會的永久特徵。69
羅爾斯指出,如果一個社會的同質性很高,公民對於基本問題有相同的價 值觀,社會整合便不難達成,但是由於合理多元事實為當代民主社會的永久特
羅爾斯指出,如果一個社會的同質性很高,公民對於基本問題有相同的價 值觀,社會整合便不難達成,但是由於合理多元事實為當代民主社會的永久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