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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對重疊共識的辯護

第二章 《政治自由主義》與重疊共識

第二節 羅爾斯對重疊共識的辯護

針對「不追求哲學上的真理,只追求政治上的共識」的指責,羅爾斯於 1995 年〈答哈伯瑪斯〉(“Reply to Habermas”) 一文提出辯護。33羅爾斯指出,

他所從事的政治哲學家工作,與「政治人物」以及「傳統政治哲學家」的工作 有所不同。其次,羅爾斯指出,建立在重疊共識上的政治性正義觀不需要証成 為真,而是只需要透過重疊共識獲得「政治社會的公共証成」(public justification by political society)。羅爾斯認為,透過重疊共識而給予政治性正義觀「政治社 會的公共証成」,不僅能夠達成「在差異中建立社會整合」的理論目的,也可 以回應上述各個哲學家的批評。以下說明羅爾斯的回應。

一、政治哲學家的工作

針對羅爾斯不從事「政治哲學家追求真理」,而只是從事「政治人物致力 於共識成立」工作的批評,羅爾斯指出,他所從事的既不是「政治人物」的工 作,也不是「傳統政治哲學家」的工作。

首先,羅爾斯說明何謂「政治人物的工作」。羅爾斯指出,「重疊共識」不 同於「重疊的理念」(the idea of an overlap)。「重疊的理念」是指政治人物在日

33 John Rawls, “Reply to Habermas,”in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372-434.

常政治中,對於公民的不同利益和要求,尋找出能贏得全體或大多數公民支持 的政策或主張。換言之,「重疊的理念」只是政治人物透過協商所產生的暫時 性政治妥協,也就是「重疊的理念」是一暫定協議。羅爾斯認為,要形成「重 疊的理念」,只需要獲得所有或多數合理全面性學說公民的同意,共識的內容 不需要獨立於各個合理全面性學說,也不需要建立在道德基礎上。34羅爾斯表 示,他所致力的工作是建立「重疊共識」,而不是「政治人物」所致力的「重 疊的理念」的工作。

其次,羅爾斯表示,他所從事的工作也不是「傳統政治哲學家」的工作。

以 哈 伯 瑪 斯 為 例 , 羅 爾 斯 指 出 , 哈 伯 瑪 斯 的 溝 通 行 動 理 論 (theory of communication action)運用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解釋何謂「意義」、「指涉」以 及「真理」,因此它是一種合理全面性學說。而且,哈伯瑪斯時常批評某些宗 教和形上學觀點為無用的。35至於何謂當代憲政民主社會的最適合正義觀,哈 伯瑪斯採取「理想交談情境」(ideal discourse situation)進行推論。「理想交談情 境」屬於溝通行動理論的一部分,目的在論述真理,並敘述由理論理性和實踐 理性所得出的判斷是否具備正確性。依據哈伯瑪斯的理論,「理想交談情境」

完全展示出理性且自由討論所需要的條件,並由最強烈的理性指導公共討論,

以致於當這些條件實現且獲得公民的尊重時,所形成的理性共識將具備正確性 或是成為真理。36也就是說,在理想交談情境中所推論出來的正義觀,將會先 証成為真或正確的,具備証成的可接受性後,再成為公民之間的共識。依此,

羅爾斯認為哈伯瑪斯所做的仍是「傳統政治哲學家的工作」。

羅爾斯認為,自己所從事的並不是這樣的傳統政治哲學家工作,因為其正 義理論是一僅僅運用於政治領域的主張,並不是為了追求真理而以原初立場推

34 Ibid., 389.

35 Ibid., 373, 376-377. 關於「合理全面性學說」的定義詳見第一章第三節。

36 Ibid., 381-382.

論政治性正義觀。這是說,羅爾斯的理論目的是「在差異中建立社會整合」, 而不是「追求真理並為真理辯護」。37

羅爾斯進一步指出,事實上哈伯瑪斯在某種程度也會同意採取「政治的,

而非形上的」,哈伯瑪斯在《事實與規範之間》(Faktizitat und Geltung)一書中 也曾說:

溝通理論企圖以這樣的一種方式重建自我理解(也就是對於普遍道德意 識和民主國家自由制度的自我理解),該方式使這種自我理解能夠獲得內 在的規範意義和邏輯……上一個世紀所遺留下來的,是對於正確把握事 物本質之理性能力的信任已經毀滅。但是,現代性(modernity)全都更多 地倚賴一種程序理性(procedural reason)。理性的批判是這樣的工作:

這種康德式雙重意義是由於嚴格地反對柏拉圖的洞見,主張不存在更高 或更深刻的能夠訴求的實在(reality)─我們發現自己已經身處於語言 學結構的生活形式之中。38

哈伯瑪斯的意思是,所有更高或更深刻的宗教或形上學學說都缺乏內在的邏輯 力量,且柏拉圖式的正確掌握事物本質的理性能力也無法讓人信任。因此,必 須接受程序理性作為推論民主國家自由制度和普遍道德意識的方式。羅爾斯指 出,這意味著由於正確掌握事物本質的理性能力已經無法讓人信任,如果不能 再訴諸宗教或形上學學說,那麼政治自由主義就可以倚賴程序理性進行正義觀 的論証工作,並由此獲得內在的道德意義。若此,則哈伯瑪斯自己也承認,採 取「政治的,而非形上的」是政治哲學理論的較好作法。39

37 Ibid., 374.

38 Jürgen 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96): 11.

39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6): 377-378.

根據以上的說明,羅爾斯除了主張自己並不是從事政治人物以及傳統政治 哲學家的工作之外,更指出作為「以追求真理為目標」的哲學家哈伯瑪斯,也 可能會支持自己「不問哲學上的真,而追求政治上的共識」的當代政治哲學任 務。因此,由於理論目的的不同,羅爾斯指出他本來就不需要証成政治性正義 觀為真或正確的。也就是說,哈伯瑪斯、瑞茲等哲學家們不應當以追求真理為 目標而批判羅爾斯未盡身為哲學家的本分。

二、政治性正義觀的公共証成

羅爾斯進一步對「不問哲學上的真,而追求政治上的共識」的批評提出辯 護。羅爾斯的理論目的為:「因各種合理宗教、哲學和道德學說而深刻分化的 自由平等公民之間,最合理的社會整合基礎為何?」40羅爾斯認為,若要達成 這個目的,則建立在重疊共識上的政治性正義觀不需要証成為真,只需要透過 重疊共識獲得「政治社會的公共証成」(public justification by political society)。

羅爾斯首先區分三種不同的政治觀念証成,並明確指出他的政治自由主義 採取的是第三種証成方式,即「政治社會的公共証成」。第一種証成政治觀念 的方式,是政治觀念在「特定階段」(pro tanto)的証成。在這種証成中,只考 量此政治觀念裡的各種政治價值是否適當地排列,並達到平衡。透過被適當排 列且達到平衡的政治價值所証成的政治觀念,可對憲政要素和基本正義問題給 出合理回答。於是,要知道一個政治觀念是否完善,只需要檢視該觀念是否能

40 羅爾斯認為,《政治自由主義》第三頁開始所陳述的理論任務不是最好的敘述方式,問題焦

點集中在「合理多元事實下如何達成社會穩定」。由於這個敘述只能得到毫無意義的霍布斯式

回答,因此他修改為「合理多元事實下,最合理的社會整合基礎為何」。羅爾斯指出,一旦這

個問題獲得回答,也就能回答由這個問題延伸出來的其他兩個問題,即「在自由平等公民之

間,具體指定社會合作之公平項目的最適合正義觀為何」,以及「基於合理多元事實為當代憲

政民主社會的永久特徵,公民之間彼此寬容、尊敬的基礎如何建立」。 Ibid., 391, n.27.

對憲政根本和基本正義問題範圍內的各種問題給予合理的回答。41簡而言之,

政治觀念在「特定階段」的証成,指的是此政治觀念只具有某種程度的証成,

也就是政治觀念只需要在政治領域中能夠解決憲政要素和基本正義問題,就是 一個合理的政治觀念。由於這種對政治觀念的証成只是特定階段的,所以一旦 所有價值,例如非政治價值,都被納入考量,該政治觀念就可能被公民的全面 性學說所凌越。羅爾斯指出,政治性正義觀的証成是從特定階段的証成進行到

「政治社會的公共証成」。也就是說,羅爾斯主張的政治性正義觀不是「特定 階段的証成」,而是透過重疊共識支持政治性正義觀由「特定階段的証成」而 形成「政治社會的公共証成」。42

第 二 種 証 成 是 由 個 別 公 民 作 為 社 會 成 員 所 提 出 的 「 充 分 証 成 」 (full justification)。43羅爾斯認為,每個公民的整體觀點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政治 觀念,另一部分是公民自己的合理全面性學說。44公民是否接受以及如何接受 政治觀念,將倚賴該合理全面性學說在多大程度上允許公民這樣作。於是,公 民依據自己的合理全面性學說或視政治性正義觀為真,或視政治性正義觀為合 理的等等,都將是由公民的私人理由充分証明此政治觀念。也許某個公民認為 自己的私人理由已經使政治觀念得到充分証明,但是其他公民不一定接受以相 同的私人理由使政治觀念獲得充分証明。對此,羅爾斯指出,如何讓自己的合 理全面性學說支持政治觀念,留待每個公民自己作出決定。45個別公民對政治 性正義觀的充分証成,就是前述漢普頓所批評的:「政治性正義觀証成僅得到 公民的私人証成而非公共証成」。羅爾斯表示,個別公民所提出的充分証成並 不是他的政治性正義觀所採取的証成方式。由此可見,漢普頓的批評並無法攻

41 Ibid., 386.

42 Ibid., 392.

43 Ibid., 386

44 見第二章第二節。Ibid., 38.

45 Ibid., 386-387.

擊到羅爾斯。

羅爾斯指出,政治自由主義採取的並不是上述兩種証成方式,而是「政治 社會的公共証成」。所謂「政治社會的公共証成」是指,政治社會中的所有合 理公民將政治觀念融入各個合理全面性學說,由各個合理全面性學說出發証成 這個彼此共享的政治觀念,而作為社會的公共基礎。羅爾斯認為,與第二種政 治觀念的証成有所不同的是:在政治社會的公共証成中,每位公民都互相考量 彼此的合理全面性學說是否支持相同的政治觀念,而不是只考慮自己是否提出

羅爾斯指出,政治自由主義採取的並不是上述兩種証成方式,而是「政治 社會的公共証成」。所謂「政治社會的公共証成」是指,政治社會中的所有合 理公民將政治觀念融入各個合理全面性學說,由各個合理全面性學說出發証成 這個彼此共享的政治觀念,而作為社會的公共基礎。羅爾斯認為,與第二種政 治觀念的証成有所不同的是:在政治社會的公共証成中,每位公民都互相考量 彼此的合理全面性學說是否支持相同的政治觀念,而不是只考慮自己是否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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