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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標權保護理論

第二節 商標之構成

商標具有高度的經濟價值,亦為企業經營之表徵,可於商業市場 上累積一定程度之商譽,因此商標依商標法註冊取得商標權,自應保 護之,按我國商標法第 1 條開宗明義揭櫫商標法之制定目的,為保障 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 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商標法。

私益而言,茲因我國商標法係採註冊保護制度,須將創用之商標 透過註冊程序,使商標創用人取得合法商標權,得以專用其註冊之商 標,並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使用該註冊商標之侵權行為。

若公益而論,藉由法律賦予商標權人合理之保護、以維護其商業 信譽,使消費者利益因而得以受到保障、工商企業亦才能正常發展,

故商標制度實具有保障公益與私益之雙重目的。

第二節 商標之構成

各種非傳統商標在國際間美國、歐體、新加坡、中國等國已開放 得作為註冊保護之商標態樣,我國為順應國際潮流,並保障商業上之 努力成果,爰參酌商標法新加坡條約(The 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簡稱 STLT;2009 年 3 月生效)等規定,特別於 2003 年商標法修法例示將動態、全像圖、聲音、立體商標、單一顏 色等成為我國商標法註冊保護的標的5

依我國現行商標法第 18 條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 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 等,或其聯合式組成。」,任何具有識別性的標識,均可受商標法保 護;惟所謂識別性,乃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 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識別性的有無

、強弱,常隨著商標實際使用情形及時間經過而有所變化,尤其在商 業行銷手法多變的現今社會,數位媒體科技快速發展、商標的型態及 使用方式不斷發展,影響識別性的判斷極大,標識是否具識別性在個 案的判斷上,應考量個案的事實及證據,就商標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 的關係及競爭同業使用情形和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等客觀參酌

5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法逐條釋義,頁 4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印,102 年 12 月。

7 樂(商標圖):1532.85、Microsoft(商標圖):1114.98、IBM(商標圖): 1008.49、通用電氣公 司(商標圖):810.16、intel.(商標圖):482.43。

http://www.millwardbrown.com/Libraries/Optimor_BrandZ_Files/2011_Top100_Chart.sfl b.ashx。最後閱覽日,201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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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經由在市場上的使用,已使相關消費者得以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 源的標識,即具有後天識別性,此時該標識除原來的原始意涵(first meaning)外,尚產生識別來源的商標意涵,所以後天識別性又稱為 第二意義(second meaning)10

具有先天識別性的商標,依其識別性之強弱,可分為獨創性、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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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目 後天識別性

所謂商標「後天識別性」(有稱第二意義、次要意義、第二層意 義),是指原不具有識別性之圖樣或特徵,因長期繼續性作為商標使 用,進而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在交易上已成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 者。實際上,商標識別性之程度,可能因時間或使用等因素之改變而 有所起伏,如原不具商標識別性之商標,除該商標內容就其使用商品 或服務而言,已屬習慣上通用標章或通用名稱之外14,若該商標經申 請人使用、交易,並成為其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則該原不具識別 性之商標應可取得識別力。

另商標原雖具有識別性且亦經合法註冊,但如因商標權人未積極 維持其商標之識別性,致該商標圖樣內容成為商品或服務之通用名 稱、形狀或成通用標章者,因該商標已不復具有識別性而喪失其商標 功能,故屬商標法法定廢止商標註冊事由之一15

判斷原無先天識別性之商標是否形成後天識別性,應以審查時之 事實狀態作為判斷之基準點,理由如下:(1)商標後天識別性之制度,

是為調和商標申請後所產生之期待權與申請前他人已存在之權利,二 者間可能產生衝突,故而商標一旦經商標審查機關審定後,其可得註 冊之期待權應不再被保護。(2)商標具後天識別性是經由商業使用動 態發展而成,商標專責機關既以商標不具識別性為由,而不准其註 冊,應無再行保障申請人可再得註冊之期待權的必要16

第二項 商標之種類

商標(Trademark)是製造商或經銷商附加於其商品或服務上並 具顯著性的標識,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隨著經濟活動及 行銷方式日趨活潑及多元化,商標的型態已從一般之文字及圖案,發 展到商品之包裝設計、立體實物、聲音、動態及全像圖商標等等。商 標種類除有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等特定商標,更包含傳統

14 參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38 號判決:「……再被告經『ePaper』關鍵詞由 Google 網路搜尋,所查得之相關資料高達十萬零八千筆即可知『ePaper』為網際網路相關業者普遍使 用之名稱,原告主張其因大量使用已取得次要意義,具有識別性一節,非可採信」。

15 參閱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4 款。

16 汪渡村,商標法論,頁 31 至 32,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12 年 10 月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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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與非傳統型商標,茲因證明標章等特定商標與商標善意先使用權較 為無涉,故僅就傳統型與非傳統型之商標作以下之區分說明:

第一款 傳統型商標

傳統型商標,指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有關文字、記號 或其聯合式之圖形,在符合註冊要件的前提下,均可申請註冊為商 標,此於早期之商標制度中便有規定。

文字商標:所謂文字商標,是指其內容僅以文字(包括漢字、外 國文字、阿拉伯數字或以各種不同文字組合)組成之商標。文字商標 有簡潔、直接描述、使消費者易於瞭解之特點,甚可進一步以生產者 或經營者之名字作為商標,而使產品與生產者或經營者產生密切相 關。惟依現行商標審查基準,姓氏使用於商品或服務,通常只是用以 表示業主的姓氏,非作為來源的標識,不具識別性,常見的商標型態 係結合「氏」、「家」、「記」等文字,仍不脫離姓氏的含義,仍無法取 得商標註冊,而數字部份除已具有識別性,否則亦無法取得商標註冊。

文字可為單一字體、名詞,亦可為一句口號,單字如「贊」17, 名詞如「統一」、「國際」,口號如「鑽石恆久遠,一顆永流傳」18。惟,

口號常使消費者誤以為廣告用語,因此,多須使用一段時間,產生第 二意義,方得以取得註冊。文字除中文,亦可以外文,或中外文併用,

如“ASUS”,「華碩 ASUS」。

圖形商標:所謂圖形商標,是指由點、線、面集合成之商標,例 如動物、器物、人物、幾何圖形或自然景觀等。圖形商標因可以具體 或抽象之圖形或記號加以表達,故有涵蓋面廣、變化空間大、視覺外 觀之表達自由、無語言文字之地域性限制等優點。但該類型之商標如 設計不當,不易具有顯著性,一旦其主題性不強,消費者難有印象。

圖形雖得單獨作為商標,如蘋果公司的蘋果圖形 ,豐田自動車 股份有限公司的 ,惟實務上多與文字一併使用。如「統一及圖」。

17依商標專責機關檢索系統可查到「贊」字商標多達數筆,惟,多結合圖形—「贊及圖」。

18陳文吟,商標法論,頁 26,三民書局,2012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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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常見以數字組成,如煙草公司的「555」,洗髮精「566」及 水泥漆「815」等。外文字母如“ACER”,“TOYOTO”“GUCCI”,

“SAMSUNG”,甚至數字與字母的組合,如“85℃”。以目前實務審 核基準若以數字作為商標,必須已具有識別性(例如電視廣告),否 則並無法取得註冊。

第二款 非傳統型商標

非傳統型商標指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具識別 性之標識,茲分述如下:

一、顏色

所謂顏色商標指單純以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商標申請註 冊,而該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本身已足資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 言,不包括以文字、圖形或記號與顏色之聯合式商標19

實務上,申請人於申請時,必須指定註冊商標為墨色或彩色,蓋 以顏色之不同,亦足以影響整體圖樣之識別性,為更精確定義所欲註 冊保護的顏色,申請人可額外於商標描述中以國際通用的顏色辨識系 統來定義該顏色,俾便具體認定該申請註冊顏色商標是否具識別性及 其主張權利之範圍。

惟圖形指定顏色、變換顏色倘具同一性,仍可認為使用,而註冊 顏色商標,僅能使用該註冊商標所指定之顏色,而變換其顏色之界定 虛線,是否認為未使用註冊商標,此問題似乎不無疑慮。本文認為,

應將申請註冊之指定墨色或彩色之規定刪除,統一以指定顏色作為申 請依據,減少爭議產生。

二、立體形狀

所謂立體形狀即立體商標係指具有長、寬、高三度空間所形成之 立體形狀,並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

1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立體、顏色及聲音審查基準,頁 1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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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立體商標可能之申請態樣有(1)商品本身的形狀。(2)商品包裝容 器之形狀。(3)立體形狀標識。(4)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5)文字、

圖形、記號或顏色與立體形狀之聯合式20

其中立體形狀標識設計有可能同時獲得專利法設計專利與商標 法立體商標之保護,在區別上因兩者皆為非技術性及功能性之創作而 產生競合關係;惟該外觀造形要獲得商標保護,必須具有區別商品來 源之功能(例如:「大同寶寶」之造型),由於「大同寶寶」亦符合設 計專利之要件,故可同時取得商標權與專利權,但因商標權期日屆滿 可透過延展期限,而專利權則須受期限限制,如此競合關係,似乎取

其中立體形狀標識設計有可能同時獲得專利法設計專利與商標 法立體商標之保護,在區別上因兩者皆為非技術性及功能性之創作而 產生競合關係;惟該外觀造形要獲得商標保護,必須具有區別商品來 源之功能(例如:「大同寶寶」之造型),由於「大同寶寶」亦符合設 計專利之要件,故可同時取得商標權與專利權,但因商標權期日屆滿 可透過延展期限,而專利權則須受期限限制,如此競合關係,似乎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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