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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標權保護理論

第四節 小結

我國商標法第 1 條規定,商標法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商標權及消費 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一枚商標除具 有辨識、表彰品質、商標來源,對消費者而言,更是信譽的保障外,

商標所有人透過商標註冊取得具有排他效能及專屬使用權之商標 權,尤其是商標權之廣告功能,對企業者而言係象徵經濟價值利益的 商機。

此一商標權係屬智慧財產權之一環,性質為無體財產權,即為商 標權人之財產,又依我國大法官釋字第 594 號解釋文,商標權為財產 權之一種,依憲法第 15 條之規定,應予保障。又商標或標章權之註 冊、取得與保護,同時具有揭示商標或標章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以保 障消費者利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正常運作之功能。

由於商標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具有經濟價值,是一種享受成本投 入後所得之財富收益,並為我國憲法保障權利之一。我國釋憲實務上 多種被宣稱與財產權相關之法益,面臨人民生活型態的改變與科技的 躍進,我國憲法釋義學上財產權之保護領域所必須面對的挑戰已今非 昔比。

正如商標權的限制規定雖明定有合理使用、功能性說明,善意先 使用等拘束商標權的主張,惟合理使用商標之行為,相對商標權人之 權利保障,因合理使用商標之行為,商標使用人之行為並非表徵自家 商品出處及來源,非商標使用型態,對商標權人並無衝突性。其次,

功能性的說明係以商標直接表徵產品之功能性,並非表徵商品之出處 及來源,亦非商標的使用型態,由此可見,商標法針對商標權之限制,

所臚列之各項商標使用型態,皆不致與商標權人之權利相衝突;

125 賴清陽、冷耀世著,美國商標案例解析,頁,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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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商標善意先使用之行為保護,是否對商標權人之權利造成不必 要的限制?則有待商榷。由於商標善意先使用之行為,所使用商標係 與商標權人所保護之註冊商標,前提為相同或近似商標,兩相同商標 並存在交易市場上極易造成混淆誤認;換言之,視為個人財產之商標 權因商標善意先使用制度的建立,而將相同商標價值在市場上等同被 瓜分侵害,先不論是否有違反憲法財產權保障之精神,就公平正義之 維持基礎何在?下一章即就善意先使用權之立法精神及制定目的,企 圖尋求兩者之平衡,藉以維護商標法之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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