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
三、 秩序⾃自由主義(Ordoliber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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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其認為應對巨型企業或藉由企業合併達到經濟實⼒力壟斷的情形採取嚴格的取 締相應措施,然此思想亦⾮非全然禁⽌止⼀一切壟斷⾏行為,⽽而是限於不合理的壟斷交易,
如著名的「標準⽯石油(Standard Oil)」案件307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所謂「交 易的限制」需涉及到壟斷或其結果始⾜足當之,最⾼高法院進⼀一步定性出三種結果以 決定是否達禁⽌止⾨門檻,即⾼高價格、︑、產出減少和品質下降308。︒。
三、
秩序⾃自由主義(Ordoliberalism)
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前,德國經濟充斥的聯合⾏行為,直到⼆二次⼤大戰後,西德逐 漸開始建⽴立有體系、︑、組織的競爭制度之思想,這樣的思想被稱為「秩序⾃自由主義」, 此思想是由 Hero Moeller 所提出,主要藉由法律和政策的實⾏行以防⽌止限制競爭 的情況發⽣生,並將保護市場機制進⽽而維持市場⾃自由競爭的機能作為經濟政策的主 要⽬目標之⼀一,⼜又透過⾼高額稅率和福利政策的⽅方式進⾏行財富重新分配,此種「社會 市場經濟(social market economy)」的制度讓戰後的德國經濟快速回升,並成 為現今德國限制競爭法制的理論基礎,也成為歐洲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 EC)的競爭法理論根基。︒。⽽而在戰後提倡此思想的學派,⼀一般稱為「佛 萊堡學派(The Freiburg School)」,他們的基礎思想為,⾃自由、︑、公平和繁榮的社 會是透過⾃自由競爭的⽅方式加以實現和維持,且在這樣意義下的競爭原理,不單只 是抽象的原理和競爭法之個別法領域,⽽而是必須為國家構成的根本原理,亦即,
此學派所說的競爭秩序並不只是單純經濟效率等經濟價值者,⽽而是國家社會秩序 的政策或其秩序的原理,具備如同個⼈人⾃自由、︑、⼈人性尊嚴等政治哲學的價值者309。︒。
秩序⾃自由主義是以古典⾃自由主義為其發展根基,由規制政府的⾃自由理念出發,
其認為競爭不只是增強經濟福利所必要,也是為了維持經濟⾃自由所必要者,⽽而經 濟⾃自由為政治⾃自由的必要條件,因此,為了避免極權主義的再現,因⽽而將經濟上
307 Standard Oil Co. of New Jersey v. United States, 221 U.S. 1(1911).
308 松下滿雄,同註 297,頁 12-13。轉引自林勇麒,從保護法益論政府採購法之刑事責任—國家
法益假象下的競爭秩序守護者,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 年 10 月,
頁 107。
309 松下滿雄,同註 297,頁 14。轉引自林勇麒,從保護法益論政府採購法之刑事責任—國家法
益假象下的競爭秩序守護者,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 年 10 月,頁 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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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思決定交由私⼈人企業,⽽而不是政府,以防⽌止政府權限肥⼤大化。︒。然⽽而,單從限 制政府權⼒力以保障個⼈人是有所不⾜足,故此學派認為,對於私⼈人企業經濟權⼒力的防
⽌止亦對個⼈人的保護實屬重要,換⾔言之,其認為為了打造個⼈人⾃自由與尊嚴健全的經 濟社會,對於政治權⼒力和經濟權⼒力兩者有效⽀支配是必要的。︒。此學派會有如此的思 想理論是起因於對威瑪時代及納粹時代中,因私⼈人經濟濫⽤用與政治集權主義結合
⽽而剝奪個⼈人⾃自由的反省,故在其思想下,不僅應排除獨占的情況,更應限定存在 且控制市場的企業數量,並希望將市場導向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經濟體制310。︒。
有學者認為此學派在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上亦有區別性,在政治決定的過程 中,為了避免⾏行政權限過度擴張,因此,⽴立法權和司法權各⾃自有其需達成的任務,
若以競爭法作為國家經濟和政治體制的中⼼心法制,則⽴立法機關有制定⼀一個可以實 現競爭理念和秩序政策的法制任務,並設置實⾏行的⾏行政機關,⽽而該⾏行政機關只能 在任務範圍內執⾏行權⼒力,並由司法機關監督審查其執⾏行⾏行為的合法性,換⾔言之,
其認為競爭制度仍受到三權分⽴立的架構所拘束,⾏行政權不得介⼊入過深或有獨⼤大的 情形311。︒。
綜合上⾯面三種學派思想可知,芝加哥經濟學派著重競爭所帶來的經濟效率價 值,甚⾄至是以此為唯⼀一⽬目標,相較之下,民粹主義和秩序⾃自由主義除了重視競爭 所帶來的經濟價值外,尚重視公平、︑、⾃自由等其他價值,因此,若壟斷市場能⽐比競 爭更有效率時,則依照芝加哥學派的脈絡,壟斷⾏行為不應處罰,故無反托拉斯法 的適⽤用;後兩主義則還認為競爭所追求者不只是經濟效率,尚包含其他價值,如 公平、︑、⾃自由等,因此,縱使壟斷⾏行為較競爭更有效率,但按照後兩主義的思維,
仍有反托拉斯法的適⽤用,其對獨占等相關⾏行為採取較為保守的態度,此外,秩序
⾃自由主義者明確反對國家權⼒力在經濟領域上的過度掌握,並要求⽴立法機關對此有 詳盡規範制度的制定,以確保⾏行政機關不會過度⼲干涉市場。︒。
310 松下滿雄,同註 297,頁 14-15。轉引自林勇麒,從保護法益論政府採購法之刑事責任—國家
法益假象下的競爭秩序守護者,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 年 10 月,
頁 109。
311 松下滿雄,同註 297,頁 15。轉引自林勇麒,從保護法益論政府採購法之刑事責任—國家法
益假象下的競爭秩序守護者,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 年 10 月,頁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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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國所適⽤用的競爭制度之背後基礎⽽而⾔言,應屬於前述後兩者主義所主張的 包含經濟效率以外之其他價值,⽽而⾮非單純追求經濟效益。︒。我國最典型的競爭法規 應屬我國於民國 80 年公布實⾏行的公平交易法,該法第 1 條於民國 80 年公布實
⾏行時說明:「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 繁榮,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而在民國 104 年公平交易法修法時,第 1 條修改為:「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 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從該法第 1 條可⾒見其作 為競爭法的性質,除此之外,亦可⾒見其對於競爭制度重視者不單只是經濟價值,
尚包括公平、︑、⾃自由價值,從該法條⽂文章節的規範亦可推斷出相同的結論,該法第
⼆二章主要是規範獨占、︑、聯合⾏行為等限制競爭的⾏行為,⽽而在該法第三章則規範不公 平競爭的⾏行為,前者限制競爭的範疇可⾒見該法對競爭經濟效益的重視;後者則可 是對⾏行使不公平⼿手段者的譴責,由此可知,我國競爭制度並不單純追求經濟效益,
還重視其他價值。︒。
第四款 商標法刑事保護法益之確認 第⼀一⽬目 概說
我國經濟發展可從⽇日治時期和國民政府時期談起,⽇日治時期為我國⾛走向資本 主義的開始;國民政府時代則帶來我國經濟奇蹟。︒。⽇日治時代我國經濟發展情況可 分為三階段,奠基期、︑、發展期和戰爭期,奠基期為⽇日本剛統治台灣時,因台灣與 中國經濟貿易密切,相互依賴,因此,⽇日本為獨占台灣的資源,嘗試斬斷台灣與 中國的經濟連鎖,將外⼈人勢⼒力驅除,如禁⽌止外商代理茶葉、︑、實施專賣、︑、培養⽇日商 經營糖業等措施。︒。發展期則是以由商轉⼯工為⽬目標,將商業資本擴稱為⼯工業資本,
此時期因為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列強退出遠東市場,使得⽇日本經濟獲得良好 發展機會,台灣經濟也連帶地發展蓬勃,不只是在林業、︑、⼯工業等,在⾦金融貿易領 域都有穩定的發展。︒。
⼆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日本對台的經濟政策改為經濟統制和管制物資物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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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積極對台灣經濟資源掠奪,以達到戰時⾃自給⾃自⾜足的⽬目的312。︒。到了國民政府遷 台時代,依照當時的經濟政策和發展可分為四個時期,管制時期、︑、獎勵出⼝口時期、︑、
獎勵重化⼯工業時期和⾃自由化時期。︒。民國 40 年代,國民政府遷台初期,物資匱乏、︑、
外匯短缺,因此,當是採取嚴格的經濟管制措施,如外匯、︑、進⼝口管制等,積極發 展國內勞⼒力密集產業,吸引外資來台,為進⼝口替代時期。︒。到了民國 40 年代末期,
國內市場飽和,美援減少,為改善貿易⾚赤字,政府開始⿎鼓勵出⼝口,設置加⼯工出⼝口 區,和⼩小幅度的外匯改⾰革措施,但政府對於國內市場還是採取嚴格的管制,對於 國內特定產業⾼高度保護,造成壟斷或寡占的情形,在民國 50 年代,全球貿易市 場擴⼤大,政府積極刺激出⼝口導向的產業發展,使台灣成為亞洲四⼩小⿓龍之⼀一,就在 這個時期,台灣的產業結構從農業轉向以⼯工業為主的新興⼯工業。︒。
民國 60 年代,政府仍是採取獎勵出⼝口,增加外匯存底的政策,但同時推動 發展重化⼯工業,如鋼鐵⼯工業、︑、汽⾞車⼯工業等,此時期為發展資本、︑、技術密集的⼯工業 時期,然到了 60 年代末期,我國產⽣生超額儲蓄、︑、外匯巨額累積和對美貿易順差 等經濟失衡的現象,造就美國的貿易報復,就在此貿易報復的壓⼒力下,我國被迫 解除管制、︑、開放市場,並朝經濟⾃自由的⽅方向發展。︒。因為對美貿易⼤大幅順差,受到 美國貿易報復的壓⼒力下,政府採取部分放寬外匯管制,並在民國 73 年宣布經濟
⾃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方向,然到了民國 70 年代中期,台幣⼤大幅升值,導致⼯工 資急遽上揚,致使勞⼒力密集產業喪失競爭⼒力,外加投資環境惡化,引發⼤大量產業 出⾛走,造就產業空洞化的危機313。︒。綜上,⽇日治時期為我國⾛走向近代化的開端,
但其所採取的經濟政策卻是以殖民地統治之⽅方式的「警察經濟」;雖國民政府時 代創造我國經濟奇蹟,成為亞洲四⼩小⿓龍之⼀一,但卻⾧長期以「⾮非常法治」實⾏行國家 獨占資本主義,與實質法治國家所實⾏行的經濟法治原則似有不符314。︒。
我國在民國 60、︑、70 年代隨著經濟貿易發達,仿冒問題逐漸浮現,並受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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