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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國家醫療照護政策探討

第四章 現行醫療照護政策分析及改進措施

4.1 重要國家醫療照護政策探討

各國之醫療政策,因應其國情而各有特色,茲就國民醫療保 健支出、醫療資源、醫療照護及 長期照護等政策,做比較分析。

重要國家國民醫療保健支出之比較

醫療照護是人類基本需求之 一,也是衡量一個國家進步與否 的重要指標,各國基於醫療資源分配之公平性、使用效率之評估 與 制 定 衛 生 政 策 , 對 於 國 民 醫 療 保 健 支 出 (National Health Expenditure,NHE),日益重視。依據先進國家之經驗,國民醫 療保健支出(NHE)與國內生產毛額(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之比﹝19﹞,通常在一成左右,我國民國八十九年為五點 三,較其他國家均低,顯示我國醫療保健支出對於整體國民經濟 壓力不至於太大,值得可喜。

表 4. 1 重要國家醫療保健支出佔國內生產毛額比率統計表

年度 中華民國 加拿大 法國 德國 日本 韓國 瑞士 英國 美國 83 4.98 9.8 9.7 10.0 6.9 5.4 9.5 6.9 14.1 84 5.37 9.4 9.8 10.4 7.2 5.4 9.6 6.9 14.1 85 5.41 9.3 9.8 10.8 7.1 5.9 10.1 6.9 14.1 86 5.29 9.2 9.6 10.7 7.2 6.0 10.0 6.8 13.9 87 5.40 9.3 9.6 10.6 7.4 - - 6.9 14.0 88 5.43 - - - - 89 5.30 - - - -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16﹞

重要國家醫療資源之比較

醫 療 資 源 通 常 以 每 萬 人 口 醫 師 數 及 每 萬 人 口 病 床 數 做 為 指 標,表 4.2 為重要國家醫療資源之比較,其中每萬人口醫師數以 德國的三十餘人為最高,約為我國的二點五倍;每萬人口病床數 以日本的一百六十四床為最高,約為我國的三倍;平均住院日數 日本為四十四天,遙遙領先其他國家,約為我國的五點五倍。

表 4. 2 重要國家醫療資源之比較表

每萬人口醫師數 每萬人口病床數 平均住院日數 項

年 中 華 民 國

日 本

美 國

德 國

南 韓

中 華 民 國

日 本

美 國

德 國

南 韓

中 華 民 國

日 本

美 國

德 國

南 韓 80 12 - - - 11 45 - - - 33 7.9 49 9.0 16 13

81 12 - - 32 10 46 162 46 99 35 7.2 48 9.0 16 13

82 13 17 25 31 10 48 162 45 97 37 9.6 46 9.0 - 13

83 13 17 25 32 11 49 162 43 97 41 8.2 46 8.0 15 13

84 13 18 26 33 11 53 162 41 97 44 8.3 44 8.0 14 13

85 13 18 26 34 12 53 162 40 96 46 7.9 44 8.0 14 13

86 13 18 27 34 12 56 164 - 94 48 7.6 - - - -

87 14 - - 34 - 57 - - - - 7.4 - - - -

88 14 - - - - 56 - - - - 7.5 - - - -

89 15 - - - - 57 - - - - 7.5 - - - -

註:平均住院日數僅含急性病床資料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16﹞

重要國家醫療照護服務

各國之醫療照護服務系統各有特色,英國、澳洲、紐西蘭、

義大利等國,實施國民保健服務模型(The National Health Service Model,NHS) ﹝33﹞,特色為範圍普及,財務來自一般 稅收,醫療服務機構的所有權及控制權為政府所有。

而加拿大、韓國、日本等國,則實施社會保險模型(NHI,The Social Insurance Model),特色為強制性的全面保險,財務由 雇主及員工共同負擔,醫療機構由政府或私人擁有,採此類模式 的國家最多,美國之老人保險、貧民保險和我國之全民健康保險 亦屬之﹝34﹞。

另有私人保險模型(The Private Insurance Model),係以 雇主為單位或以個人為單位購買私人健康保險,財務由個人或與 雇主共同分擔,醫療服務機構由民間擁有,例如:美國等﹝34﹞。

如依健康照護責任之歸屬,可分自費模式自費模式,無任何 保險介入,消費者(病患)自費就醫,在愛爾蘭有一半以上民眾 自付一般科醫師就診費用。自願性保險,由被保險人及企業依危 險性大小分擔不同保險費。強制性保險或公醫制,由被保險人及 企業依所得或薪資高低繳交保險費或稅金予公共保險人或公法

人基金或由一般稅支應所需費用。,但各國很少單純只有一種類 型存在,多屬混合多種模式,表 4. 3 及表 4. 4 重要國家醫療保險 模式及醫療照護模式及之比較。

表 4. 3 重要國家醫療保險模式比較表

分 類 模 式 國 家 1.社會保險和私人保險混合

公立醫療服務機構為主

荷蘭 2.社會保險

公立和私立醫療服務機構為主

比利時、法國、德國、日本、

盧森堡、奧地利(私立醫療服 務機構占大部分)

3.稅收

公立醫療服務機構為主

愛爾蘭、西班牙、英國、丹 麥、芬蘭、希臘、冰島、葡 萄牙、挪威、瑞典

4.稅收

私立醫療服務機構為主

加拿大 5.稅收

公立和私立醫療服務機構為主

澳洲、紐西蘭 6.48%稅收,52%社會保險

公立醫療服務機構為主

義大利 7.私人保險

私立醫療服務機構為主

瑞士、美國 資料來源 OECD Health Data 99﹝38﹞

表 4.4 重要國家醫療照護模式比較表 國 名 自設醫療

模式

特約醫療模式 支付診察醫師模式 澳洲 公立醫院 私立醫院、除公立

醫院以外的醫師、

藥局

論量計酬和差額負擔 採轉診制度

加拿大 所有醫療服務 論量計酬 採轉診制度

美國 所有醫療服務 論量計酬

義大利 公立醫 院、專科醫 師

私人醫院、家庭醫 師、私人專科醫師

論人計酬 採轉診制度

日本 所有醫療服務 論量計酬

紐西蘭 家庭醫師、藥局、

部分非營利護理之 家和醫院

論量計酬和差額負擔 採轉診制度

資料來源 OECD Health Data 99﹝38﹞

各重要國家之長期照護政策

人口結構老化以及與日遽增的照護需求,可謂當前各國一致 面臨之重大問題,由於各國之結構環境不同,照護體系有其特殊 性存在,就照護體系而言,美國與英國均秉持殘補式原則,強調 資產調查,以社會救助方式提供照護服務,至於加拿大與日本均 採普及式原則,著重長期照護廣泛的社會保障﹝35﹞。就照護方 案而言,除日本納入單一照護體系外,美國以醫療救助與社會醫 療保險為特定族群或弱勢團體提供照護服務,加拿大與英國則依 照護性質不同提供多元化之特定方案,在照護使用型態上,美國 與日本均以機構式照護為主,社區與居家照護之提供相對較為缺 乏,至於加拿大與英國均以社區與居家照護為主,機構式照護為 輔﹝36﹞。

評估各國照護體系之缺失,美國與英國均因實施殘補式照護 救助(Spend Down)而造成貧窮人口增加,美國與加拿大均因地方 分權組織型態形成各州或省間照護政策之差異,導致地區照護資 源分配不均。英國與日本亦分別因各地方照護需求評估標準不一 (如英國 ),保費負擔不等(如日本)而面臨地區間之不公平問題。-而美國與日本均因地理條件相似,同時面臨偏重機構式照護,在 照護提出上發展不均衡。若就各國照護體系所面臨之獨特問題來 看,美國照護體系過度仰賴私人財源,缺乏風險分攤機制;同時 造成民眾取得照護之嚴重財務障礙,使得照護可近性相當低。加 拿 大 照 護 體 制 之 缺 失 在 於 長 期 照 護 之 經 費 來 源 常 因 政 府 預 算 節

制之考量下,缺乏財源穩定性,而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之衝 擊下,未來未必能繼續大量補助以支撐普及式之照護政策。日本 在長期照護保險開辦後,在專業照護人力與設施恐有供不應求之 慮,而照護給付在日常生活費、照護費用以及醫療費用之區分標 準上亦不夠明確﹝39﹞。

表 4.5 重要國家長期照護體系之比較 特 質 \ 照

護體系 美國 加拿大 英國 日本

照 護 體 系 基本原則

殘補式原 則,強調資 產調查。

普及式原則 殘補式原 則,強調資產 調查。

普及式原則

照 護 體 系 之 組 織 類 型

地方分權 地方分權 中央集權,

1993 年後加 強地方分權。

中央集權

公 共 照 護 方案

醫療救助 (Medicaid),

社會醫療保 險

(Medicare)

保險健康方 案(Insured Health Services Program),

延長健康方 案

(Extended Health Care Services Program),

加拿大健康 社會服務方 案(Canada Health

&Social Transfer)

國民健康服 務(National Health

Service)提供 之持續照 護,地方政府 提供之個人 社會服務 (Personal Social Services)。

公共長期照 護保險 (Public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照 護 使 用 型態

機構式照護 為主,社區 及居家照護 之提供相當 有限。

社區及居家 照護為主,

約佔 84%,

機構式照護 約佔 16%。

社區及居家 照護為主,約 佔 86%,機構 式照護約佔 14%。

機構式照護 (護理之家)為 主,社區及居 家照護之提 供相當有限。

照 護 使 用 之 資 格 限 制 與 年 金 制 度 之 配 套措施

醫療救助 (資產調 查),社會醫 療保險(65 歲以上老年 人、殘障 者),無年金 制度之配套 付費。

加拿大公民 資格,無年 齡限制;使 用者不必付 費(住宿費 與額外設備 費除外)無 年金制度之 配套付費。

國民保健服 務在急性醫 院照護以及 社區保健服 務均無資格 限制,使用者 不必付費,但 長期性醫院 照護費用由 使用者基礎 年金之 80%

支付;地方政 府之機構式 照護除經資 產調查通過 予補助外,使 用者須以 80%基礎年金 自行付費,地 方政府之社 會服務除低 收入者免費 外,使用者必 須付費。

有年齡限 制,凡 65 歲 以上人口均 符合給付資 格,惟 40 歲 至 64 歲人口 必須罹患老 化疾病時,方 符合給付資 格。被保險人 若為領退休 年金者,其保 險費由退休 年金扣除。

資料來源 國家衛生研究院﹝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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