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我國醫療照護政策現況

第四章 現行醫療照護政策分析及改進措施

4.2 我國醫療照護政策現況

照 護 使 用 型態

機構式照護 為主,社區 及居家照護 之提供相當 有限。

社區及居家 照護為主,

約佔 84%,

機構式照護 約佔 16%。

社區及居家 照護為主,約 佔 86%,機構 式照護約佔 14%。

機構式照護 (護理之家)為 主,社區及居 家照護之提 供相當有限。

照 護 使 用 之 資 格 限 制 與 年 金 制 度 之 配 套措施

醫療救助 (資產調 查),社會醫 療保險(65 歲以上老年 人、殘障 者),無年金 制度之配套 付費。

加拿大公民 資格,無年 齡限制;使 用者不必付 費(住宿費 與額外設備 費除外)無 年金制度之 配套付費。

國民保健服 務在急性醫 院照護以及 社區保健服 務均無資格 限制,使用者 不必付費,但 長期性醫院 照護費用由 使用者基礎 年金之 80%

支付;地方政 府之機構式 照護除經資 產調查通過 予補助外,使 用者須以 80%基礎年金 自行付費,地 方政府之社 會服務除低 收入者免費 外,使用者必 須付費。

有年齡限 制,凡 65 歲 以上人口均 符合給付資 格,惟 40 歲 至 64 歲人口 必須罹患老 化疾病時,方 符合給付資 格。被保險人 若為領退休 年金者,其保 險費由退休 年金扣除。

資料來源 國家衛生研究院﹝26﹞

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下設衛生局,負責執行該縣市醫療衛生保 健工作,各鄉鎮市區設衛生所,隸屬衛生局,負責執行基層醫療 保健工作,部份偏遠地區或醫療資源較缺乏之地區,則設有衛生 室,提供基本保健服務,為我國最基層的衛生單位。

註: 直屬機關

業務關係 圖 4.1 現行衛生行政體系圖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6﹞

在中央,醫療照護政策之擬定、督導、考核工作,由行政院 衛生署醫政處負責。該署並設有中央健康保險局、全民健康保險 監理委員會、爭議審議委員會、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分別負責全

行政院

直轄市政

衛生室 縣市政府 台灣省政府 衛生署

區衛生所 衛生局(2)

衛生局(21)

鄉鎮市衛生所

民健保之業務執行、監理、爭議、審議、醫療費用協定等。

署長

副署長

註: 直屬單位 附屬機關

業務關係

圖 4.2 行政院衛生署組織圖 資料來源 行政院衛生署﹝6﹞

我國的醫療照護政策簡述如下:

開辦全民健保,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我國全民健保本著「全民納保、平等就醫」「財務平衡、永 續經營」「提昇醫療品質、促進國民健康」的宗旨, 自民國八十

醫政處 食品衛生處 藥政處

企劃處

人事室

會計室

統計室

秘書室

政風室

中部辦公室及所屬醫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 中醫藥委員會 中央健康保險 疾病管制局 藥物食品檢驗局 管制藥品管理 國民健康局 財團法人醫院評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四年三月一日開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以全體國民為保障對 象,採強制性,在自助互助、共同分擔危險的基本原則下,每一 位參加保險的人按月繳納保費,一旦發生生育、疾病、傷害事故 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並 由保險人提供預防保健服務,包括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孕婦產前 檢查、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四十歲以上成人全身健康檢查及老 人流行感冒疫苗接種,

全民健保的醫療費用,初期採用論量計酬,兼採論病計酬( 計 五十項),及論日計酬(精神病住院及社區服務)等方式,健保 局為有效控制醫療費用,減少醫師以量取酬的誘因,使服務量合 理化,自民國八十七年、民國八十九年七 月一日分別開始實施牙 醫及中醫總額支付制度,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西醫總額

支付制度﹝9﹞,嗣後每年再依一定比率成長合理的醫療費用。

推動多層級長期照護服務模式。

(一)建立長期照相關需求及資源資料庫。

(二)加強推動出院準備服務,建立急性醫療、慢性醫療及長 期照護之轉介網絡。

(三)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或獨立型護理之家,可依意願及服務 能力附設日間照護、居家照護、日間照顧或安養機構之服 務。安養機構亦得依意願及服務能力附設護理之家或醫療 機構﹝7﹞。

辦理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作業,提昇醫療照護品質。

為確保醫療服務品質,奠定分級醫療基礎,提供民眾就醫參 考,提昇醫院教學研究水準,提供醫學院實(見)習學生及住院醫 師臨床學習場所,由行政院衛生署主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 療 品 質 策 進 會 協 辦 醫 院 評 鑑 ; 另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會 同 教 育 部 主 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協辦教學醫院評鑑。聘 請專家及相關業務主管組成評鑑小組,訂定評鑑項目、標準及作 業程序,分組進行評鑑。

辦理醫院評鑑,將醫院依「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地 區醫院」及「基層醫療單位」之分類,予以評定等級;辦理教學 醫院評鑑,核定其接受醫學院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容量。醫院 評鑑重點為人員配置、設施及醫療設備、醫療作業、醫療品質等。

教學醫院評鑑重點為負責教學人員素質、教學設備及活動、教學 訓練及研究績效等。評鑑合格之各類型醫院,由主辦機關公告,

並發給合格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須重新申請評鑑;

在有效期間內,如發現不符原評鑑結果之事實者,主辦機關得通 知限期改善,其不改善或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法令逕予公告變 更或取消核定醫院評鑑類別﹝7﹞。

鼓勵在醫療資源缺乏地區,設立醫療機構或改善服務設施。

為 鼓 勵 民 間 於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設 立 醫 療 機 構 或 改 善 服 務 設施,設置醫療發展基金,以補助設立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私 立醫療機構及財團法人醫療機構。

獎 勵 項 目 包 括 : 醫 療 機 構 新 、 擴 建 ( 購) 院 舍 貸 款 利 息 之 補

助,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或附設精神復健機構─康復之家,新、擴 建(購)院舍或整修建舊院舍貸款利息之補助,醫院購置腫瘤治療 設備及其相關特殊建築貸款利息之補助;惟款項金額不包括土地 購買成本、興建宿舍、停車場、屋突、騎樓及防空避難空間之建 築費用。

補助貸款利息之比例,第一優先獎勵區補助銀行實際貸款利 息之百分之八十,第二優先獎勵區補助銀行實際貸款利息之百分 之六十,腫瘤治療設備補助銀行實際貸款利息之百分之八十;受 補助之醫療機構應於貸款寬限期屆滿後平均攤還本息,興建院舍 貸款寬限期為十五年,購置腫瘤治療設備寬限期為十年﹝8﹞。

表 4.6 八十九年度精神病床獎勵區一覽表 優先別 醫療區域 縣市名稱

基隆 基隆市、台北縣( 金 山 、萬 里 、瑞 芳 、 雙 溪、貢寮、平溪)

新竹 新竹市、新竹縣 一

金馬地區 金門縣、連江縣

台北 台北市、台北縣( 金 山 、萬 里 、瑞 芳 、 雙 溪、貢寮、平溪除外)、桃園縣龜山鄉 桃園 桃園縣(龜山鄉除外)

苗栗 苗栗縣

台中 台中市、台中縣 屏東 屏東縣

台東 台東縣 二

澎湖 澎湖縣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8﹞

表 4.7 八十九年度腫瘤治療設備獎勵區一覽表 醫療區域 縣市名稱

基隆 基隆市、台北縣(金山、萬里、瑞芳、雙溪、貢寮、

平溪)

新竹 新竹市、新竹縣 南投 南投縣

雲林 雲林縣 澎湖 澎湖縣

金馬地區 金門縣、連江縣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8﹞

劃分醫療照護區域,確保醫療服務者照護責任與專業自主平 衡,並提升醫療照護品質,以提供優質之醫療照護。

(一)由行政院衛生署邀集相關機關代表與專家學者召開醫療 網指導委員會,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現有分局所搭配之行政區 域劃分成六大醫療區域,於各區域成立「醫療區域管理委員 會」,並指定核心醫院;調查各區域民眾健康狀態與醫療需 求 評 估 , 建 立 個 別 區 域 民 眾 健 康 資 料 庫 , 訂 定 民 眾 健 康 目 標,決定醫療照護模式與醫療資源分配順序。

(二)強化「醫事審議委員會」功能,建構客觀及多面向之醫 療資源評估指標,限制醫療資源過剩地區之醫療機構設置,

促使醫療資源朝向合理性發展。

(三)協調區域內之醫療業務,讓地方能主動參與解決地方問 題,並由行政院衛生署補助進行各層級醫療機構垂直與水平 整合﹝7﹞。

提昇衛生署所屬各公立醫院之醫療品質,靈活公立醫院人力 運用與交流。

為提昇衛生署所屬各公立醫院之醫療品質,引進民間企業化 之經營理念,注入新活力,開創新契機。並透過全面品質管理及 目標管理等策略,採公辦民營或多元化經營方式,督導所屬醫院 共同朝「品質、效率、鄉親」之目標努力。對於羅致醫師困難之 公立醫院,協助透過與醫學中心簽訂醫療訓練交流合作計畫,由 醫學中心代為招訓住院醫師,並可轉介處置,提高轉診品質,進 而提升醫療水準,使雙方醫療交流合作達成互利互惠。多元化經 營方式簡述如下:

(一)規劃中尚未興建之醫院,採 BOT(興建-經營-移轉)方式。

(二)新建醫院,無人員安置問題者,或問題較小者,採全面 委託經營或自給自足方式經營。

(三)新建醫療大樓,有人員安置問題者,採公民合營或半開 放制度。

(四)臨近醫院組織或功能合併﹝7﹞。

建立大量傷患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一)重整指揮體系:當重大災難發生時,依災難種類、規模 與大小,區分為地方及全國性之災難,如地方緊急醫療體 系不足以因應時,將立即由中央接手,辦理跨區域性調度 支援工作,同時進行中央地方垂直整合和各區域橫向整合 工作。

(二)強化通訊與資訊體系:建置不斷電之有線與無線通訊系 統,並結合民間業餘無線電資源,以加強衛生署、衛生局 及急救責任醫院間通訊聯絡管道,提高緊急醫療救護相關 資訊傳輸效能﹝15﹞。

( 三 ) 配 合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法 , 訂 定 救 護 技 術 員 (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 ,EMT)管理要點,充實各區域緊急醫療 設備,指定急救責任醫院提供全天候急診服務,加強工作 人員及一般民眾急救訓練,並建立急診專科醫師制度。並 明 定 急 診 專 科 醫 師 應 接 受 檢 傷 分 類 、 高 級 心 臟 救 命 術

(Advanced Cardiac Life Support,ACLS)、高級外傷救 命術(Advanced Traumatic Life Support,ATLS)、小兒 高級救命術(Advanced Pediatric Life Support,APLS)

和毒物處理原則等訓練﹝14﹞。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