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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發生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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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新竹市第一村使用後問題之研析

4.4 問題發生之原因

使用後各階段問題統計表4.1(續)

階段 項次 問 題 1 一樓店鋪冷卻水塔使用一樓公共空間與管委會產生糾紛。

2 梯廳天然大理石龜裂及產生銹斑。

3 管委會為節省電費將污水池電源開關關閉致污水溢流。

4 廢水池未定期檢查抽除導致溢流。

4.3 保固修繕之確認

針對第一村住戶提出規劃、設計、施工階段及維修階段等 73 項缺 失問題,經設計監造單位及承商代表現地會勘,確認本研究問卷及修 繕單之問題。

本基地雖然位於都市土地,惟地處頭前溪自來水公司取水口1 公 里內公告為水質水量保護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辦理基地環境 影響評估,致工期展延518 天、延宕完工,致部分設備不符時宜。

由新竹市第一村修繕單及問卷調查結果分析,新竹市第一村新建 工程設計階段問題發生歸納出以下四點原因:

一、眷村居住型式的改變

原眷村居住僅五、六坪之狹小瓦房,無須使用公設水電、設施

(備),現轉換成集合住宅之型式,必需負擔管理費、公設水電費及設 施(備)使用維護等費用,負擔差異大。

二、公設比的概念

眷村改建條例所謂34 坪型,係指室內使用空間(不包括陽台),

交屋階段權狀約58-61 坪,眷戶會對於公設比過高產生疑慮。

三、使用者主觀意識

以本基地景觀工程種植60 餘種植物為例,部分爬藤類有刺、具有 毒性之植物,不符使用者需求,拔除或改種植其它植物,浪費資源。

四、設計者考量未週延

本基地地處東北季風迎風面,防風及滲漏水設計未加以考量,造 成住戶抱怨施工品質不良。

由新竹市第一村修繕單及問卷調查結果分析,依文獻資料所得新

一、監造契約內容不完備

1. 沿襲既有之監造契約,未依工程規模、屬性之不同,重新檢討 修訂,尤其非工程專責單位,並無能力重新訂定或檢討。

2. 如監造單位之權責劃分、監造工作範圍事項,監造組織人力要 求、及人員之素質、專長規定、監造單位未善盡職責之懲處之 規定等皆未訂定;造成主辦機關對監造單位履約過程無法要求。

二、監造作業程序

1. 對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雖有審查程序,惟承攬廠商之品質計 畫及相關計畫無法符合實際需求時,未能及時糾正。

2. 對於施工品質之要求無有效機制與承攬廠商取得共識,變為施 工品質建立在承攬廠商與監造人員相互妥協。

三、監造簽證未能落實

1. 技師簽證功能未能顯現,僅具書面上之形式。

2. 未能藉由監造簽證功能獲得改善,亦未能依監造簽證協助發現 設計簽證問題或提供施工技術方面指導。

四、教育訓練缺乏

1. 監造單位對於工地管理之教育訓練,一般較不重視,在客觀之 工作環境未予要求時,較少主動參與相關專業之進修。

2. 對政府推動之品管措施,因認知不足,以至於產生監造作業未 能符合現階段之規定。

五、監造組織不健全

1. 組織架構內各人之執掌及權責未能適當釐清及有效分工,造成

監造作業紊亂。

2. 監造組織小,未能系統化,相關行政作業較常為簡略,對監造 人員之規範不足,則監造作業執行易產生偏差,卻無人可予稽 核導正。

六、監造人員素質未能符合需求

1. 因監造人員不直接創造價值,故監造單位通常進用低薪、資歷 淺、學養不足、無經驗之員工,以求降低公司成本開支。

2. 監造單位派駐工地,參與工程監造工作者,大多為工程技術人 員,鮮少具品質管理專長人員擔任。

七、監造人力專業未能與工程需求相符

1. 監造人力專業未能與工程性質需求相符。

2. 較大金額之工程,要求派駐工地專責監造人員人數,僅要求達 最低標準之2 人,無法完備監造所需之專業種類人力,部分專 業工項缺乏監造專業之監督。

八、監造人員之觀念偏差

1. 年資較淺之監造人員,缺乏工程監造經驗,對於品質管理之認 知度不深,對於承攬廠商提出之品質文件,審查能力不足,無 法有效執行監造工作。

2. 年資較深之監造人員,在品質新觀念方面,接受程度相對較低,

對品質管制文件辦理方面之工作較為排斥,鄉愿心態較濃,當 品質或進度不符時,多未即時作必要之處置。

建工程維修階段問題發生歸納出以下三點原因:

一、施工瑕疵

正常使用與不當使用、及消耗品等之認知不同,造成保固、維修 與管理介面紊亂。

二、施工廠商修繕不重視

施工廠商於保固階段不投入修繕人力,或修繕單累積到一定數 量,再派員修繕。

三、管委會執行面偏差

公共設施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 條規定,地方政府未派員參與 公設點交,管委會不認同完成公設點交作業,延後管理委員會覓得專 業廠商維護公共設施設(備)之時機,造成保固修繕與維修介面難以 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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