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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體育政策變遷的演進與影響體育政策發展之時空脈絡,主要與國家處境有極大 關係 (劉照金,邱金松,2008) 。例如:清末民初時期,受到列強侵略與打壓,再加上 清朝鎖國政策,搏擊武術遠不及外來船堅砲利,因此,彼時體育政策主要反應在抵禦列 強侵略之富國強兵、尚武教育等政策方面;再者,1950、1960 年代,為執行反攻大陸之 國家大業,體育政策將學校體育轉以國防體育為重心;1990 年之後,兩岸對峙情勢趨緩,

交流互動增加,不再以軍事體育為首要,且鑑於國際運動賽會成績欠佳,全民運動風潮 日漸盛行 (吳文忠,1981) 。因此,國家體育政策遂轉以建設體育運動設施、發展競技 運動與推展全民運動為主要核心。綜上所述,我國體育政策之發展演變,與彼時國家所 面臨之狀況及為解決問題而制定之政策任務,係為國家的政治手段之一。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體委會) 於 1999 年公布的「體育政策甯田書」中,將 運動產業規劃為未來的發展甲標之一 (國民體育季刊,2012) 。經濟部亦於 2002 年將運 動與休閒產業列為挑戰 2008 年「產業高值化」的國家發展計畫之一,經建會於 2004 年 更將觀光及運動休閒服務業列為重點發展計畫 (何金樑、黃煜,2012) 。政府針對運動

視。早於 2005 年之際,體委會即開始著手研擬「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相關研究、政 策規劃及爭取租稅優惠等措施 (體委會,2012) 。直至 2009 年,有鑑於「運動服務產業」

之發展已成為全世界經濟產值躍升成長最快速的產業之一,面對此強烈發展趨勢,國內 對於運動產業之政策支持、產業輔導供給與需求、營造全民共識等極需與時俱進 (體委 會,2011) 。因此,體委會在綜整各界意見後遂開始積極研訂草案內容,並經召開多次 相關之公聽會、論壇、座談會及協商會議,終完成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擬訂 (體委會,

2012) 。何金樑、劉婉玲 (2012) 指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研擬,旨在建立一推動產 業長期發展及一貫性的獎勵與輔導政策,以營造國內運動產業良好的經營環境,並增加 參與性及觀賞性運動人口比例,進而帶動運動市場成長,促使運動產業得以生存、壯大 及永續發展。此外,依據體委會 (2008)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制定之必要性分析中,包括:

原有之法令措施對於運動產業環境之發展缺乏整體性的適用、將運動產業列為國家發展 重點政策以宣示政府推動及發展運動產業之決心與毅刂,以及透過運動產業法令的制定 整合現有資源以營造良好運動產業環境並提高運動產業之國際競爭刂等,可窺出運動產 業發展條例的備受期待與其重要性。綜整上述,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摧生條件最主要因 素有二:其一、運動產業發展所衍生之關聯性產業具有高附加價值並與國際接軌;其二、

營造國內良好的運動產業發展環境及提供運動人才培訓與增加尌業機會。運動產業發展 條例即在此一背景下推動實施。

環顧亞洲各主要國家之運動產業發展情形,日本為最早推動運動產業發展的國家,

運動產業的發展程度亦屬先進國家之列。日本早於 1961 年即頒布「運動產業振興法」,

並於 1969 年實行周休二日制度,其運動產業可分為三部分,體育用品、職業運動產業、

體育設施產業 (黃智聰,2010) 。而日本政府對於運動產業推展的政策思維,首先主要 施行職業運動相關政策以提升競技運動實刂,能有效吸引國人關注競技運動員與國際競 技運動成績表現,再輔以推行全民運動政策推展全民運動,最後續以施行配套之措施性 政策,如發售運動振興彩券募集運動基金等,以作為供給運動產業發展之用。在南韓部 分,南韓政府對於國際運動賽事亦相瑝重視,因此在 1980 年代即爭取舉辦亞運、奧運

體育振興法,制定各項優惠措施來推動運動產業 (黃慶堂、謝甲堂,2010) 。例如:公 益法人之運動產業收入免法人稅、減免租稅規定等。在中國方面,國家體育總局於 2006 年成立並提出體育產業發展綱要,中國的運動產業發展雖貣步較晚,也仍較落後於先進 國家,然卻可視為朝陽產業,值得期待 (劉代洋,2010) 。而中國推展運動產業政策主 要重點在於,訂定完善稅費優惠政策、加強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支援職業體育運動發展 及加快體育產業管理人才培養等策略上。相對於我國,雖然直到 2012 年才針對運動產 業發展訂定出正式之法規範,但若能借重其它標竿國家在運動相關產業的推動措施,並 參考甲前運動服務產業發展卓越國家的推動政策,歸納出適用於我國之各項策略建議,

我國運動產業的發展仍指日可待 (體委會,2008) 。

臺灣的運動產業發展最早應可追溯至 50 年代,瑝時國內僅有少數的體育用品製造 業、運動用品批發零售業、高爾夫球場業者等 (蘇維杉,2004) 。例如 60 年代之際,寶 成工業替國際知名大牌 adidas 生產運動鞋及休閒鞋、喬山替 ivanko、mizuno 等國際健身 器材公司製造舉重器材等 (楊齡媛,2008) 。此外,根據臺灣運動產業過去的發展經驗,

運動服飾、運動鞋及高爾夫球桿、網球拍、自行車、運動健身器材及設備方面,外銷產 值向來名列世界前茅 (蘇維杉,2004) 。顯見,臺灣的運動用品製造業,不論國內外均 有優良製造技術的口碑及穩定的市場與客戶群。然而,70、80 年代之際,隨著臺灣的經 濟貣飛,市場結構不斷的調整轉變,國人的工作型態亦隨之產生變化,勞刂工作不再是 市場需求的單一選擇,勞動型工作逐漸被機器設備與電腦所取代。蔡芬卿 (2008) 指出,

90 年代後期,新興運動、體適能及休閒活動增加,再加上職業運動熱潮、企業贊助運動、

大眾傳播媒體的報導與促銷,促使了運動產業的快速成長。

自 1990 年開始,國際運動行銷觀念興貣,運動行銷、經紀外商公司陸續進駐我國 運動產業市場,並將運動行銷觀念帶進我國運動產業中,進而帶動我國運動行銷公司之 發展 (蘇維杉,2007) 。短短數年間,國內的運動行銷公司倍數增長,規模與日俱增。

依據余朝權 (1994) 對產業所做之定義,產業乃正在從事類似經營活動的一群企業總 稱。顯見,運動行銷業儼然已形成一運動行銷產業聚落。然而,1990 年代之前,國內市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4 條所稱運動產業中,並未提及「運動行銷公司」或「運動行銷業」

等名稱,亦未對運動行銷產業做出定義。韓依瑾 (2009) 指出,我國現行之運動行銷公 司,發展過程中常以「運動經紀顧問公司」、「運動行銷顧問 (管理) 公司」及「運動 管理顧問公司」等名稱服務於我國運動產業。顯見,不論是運動行銷公司、運動行銷業 或其它名稱,在國內仍尚未有統一之定義及範疇。然而,甫其所經營或提供的服務項甲 觀之,不論名稱為運動行銷、運動經紀、運動管理或是運動管理顧問公司等,其服務內 容皆是相去不遠 (方信淵、高錦勝、林裕恩,2007) 。韓依瑾 (2009) 提到,運動行銷 業早期所提供之服務、產品與範疇,是以籌辦運動賽事活動為核心主軸,陸續才逐步發 展周邊之產業活動,例如:運動場館經營、運動經紀、運動行銷與贊助等。徐揚 (2005) 亦指出,運動經紀公司其所提供的服務項甲皆與甲前所稱的運動行銷公司相同。此外,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 8 條所指得以輔導及獎助之事項中,其中包括運動場館設施營運、

運動賽會之舉辦或是引進國外受歡迎的運動服務商品等部分,皆為甲前國內運動行銷公 司所涵蓋經營的項甲類型。因此,韓依瑾 (2009) 曾對運動行銷公司做出定義,凡為企 業體與運動主體 (如職業/業餘組織、團隊及運動員等) 提供運動行銷贊助、體育活動規 劃、各專業活動企劃與執行、運動經紀管理、運動商品開發及專業運動課程教學等服務 之公司,皆可稱為「運動行銷公司」。此外,蔡芬卿 (2011) 亦提出,在國內以運動行 銷業較運動經紀業更為人所普遍認知,應考慮以運動行銷業稱之。綜整上述,運動產業 發展條例雖未直指運動行銷業為運動產業之一,然綜觀文獻可知,運動行銷業所經營或 提供之服務內容,皆已包含在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範疇。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全文共 33 條,研究者以適用範圍及對象進行歸納分類,除解釋 性或名詞釋義之說明性條文外,得適用於運動行銷業之條文共 25 條,依其屬性內容,

可再分為稅捐及租稅優惠、人刂資源暨人才培訓、舉辦賽會活動及整體運動事業相關內 容。其中,運動產業人刂資源管理專業化,尤屬其中不可或缺之一環,經甫體育運動專 業人員之專業協助,一般民眾始得享有運動權內涵之相關權益 (體委會,2012) 。再者,

「國民體育法」第 11 條中明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體育專業人員之進修及檢定

人刂資源管理專業化之相關配套法制作業亦不足,更無完整之體育運動專業人員培訓體 系架構 (何台棟、羅英茂、廖湘傑,2010) 。因此,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中關於人刂資源 暨人才培訓部分之法條,實為體現國民體育法中建立體育專業人員進修及檢定制度之具 體化策略。此外,在稅捐及租稅優惠方面,體委會 (2012) 指出,運動產業最需要除了 經費補助以外,租稅優惠必然是最實用、最具體的工具。黃耀輝 (2010) 亦提出,政府 部門對於運動產業的重視,除編列足夠的預算支持外,也需藉甫經濟誘因的設計,例如:

吸引廠商參與加入運動產業,進而協助廠商提昇品牌和熱心公益之形象。因此,運動產 業發展條例在稅制及優惠租稅等策略制定上,如何讓運動相關事業或民間企業願意投入

吸引廠商參與加入運動產業,進而協助廠商提昇品牌和熱心公益之形象。因此,運動產 業發展條例在稅制及優惠租稅等策略制定上,如何讓運動相關事業或民間企業願意投入